质量信息反馈服务管理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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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息反馈服务管理制度
为了保持企业内部和来自客户的质量信息顺利传递,保持畅通,以保证纠正措施的执行,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信息反馈
1、公司内部质量信息的反馈
对于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无法判定或质量问题较严重时,由检验员填写质量异常警报表通知主管部门。
2、来自用户信息的反馈
对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并整理,由质量部门填写质量异常反馈表。
3质量信息反馈的调查目的
3.1通过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质量责任
3.2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聚一反三,防止再次发生。
3.3进一步完善用户信息反馈系统。
4、调查方法
4.1公司内部出现较严重质量问题时,质量部门应及时对反馈信息进行调查,并作相应处置,确认需评审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4.2用户信息反馈出现质量问题后,公司有关人员应及时走访用户,会同用户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详细了解产品质量问题的有关细
节,并做好调查记录。
4.3有关人员同时调查同一批号的质量情况。
4.4对留样进行复查,如有争议,可将留样和抽取用户的产品一同送法定质量部门检测。
4.5用户要求处理的重大质量问题或产品质量造成质量事故的,应立即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进行处理。
4.6调查小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必要时请仲裁机构调解处理。
4.7质量部门建立事故分析档案,列项对比,以帮助识别有共性原因的问题。
5、售后服务职责
5.1质量部门接到用户按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应及时登记,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落实。
5.2到现场售后服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理念,及时处理用户方面存在的问题,直到问题圆满解决。
5.3调查后发现产品不合格的,由质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产生不
合格的原因,
杭州*****管理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年*月
杭州*****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
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
现金
方
式
出资
万
元
,
占注册资
本
的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 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 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 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
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