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记的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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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记的规范使用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下面从这两方面来详细谈谈关于商标标记的规范使用的知识点。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对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明确界定。
1.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指依法经过核准注册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例如,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文字商标“白兰”,则商标权人只能对白兰”商标享有专用权。
2.只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即指经核准注册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扩大到其他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在自己已经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独占地使用自己的商标,强调的是专用范围,超出这一范围不得作为自己注册的商标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它不仅包括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还包括注册商标专用
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以及禁止他人擅自在类似的商品上使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我国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来保护。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申请的或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抵触的,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凡异议成立、争议成立或注册不当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注册。这些都体现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二是从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凡是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采取一定措施对侵害人的行为给予制裁,以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二、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方式
《商标法》第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是英文“ Registratio”(注册)一词的首写字母,这一标记在世界范围内通用。
另外还有一个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识别标记是“TM”标记,是英文Trade Mark”(商标)一词的缩写“TM标记既可以使用于注册商标,又可以使用于未注册商标,尤其是对一些暂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获得注册的商标,使用M标记可以昭示其文字或图形一直作为商标使用,
而不是作为商品的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使用,为以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作为商标注册创造了前提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完全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他人无权干涉。但注册标记使用与否,直接后果是强调了注册人是否愿意以通过标记的使用,对社会公示其商标权利状况。使用商标注册标记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注册人积极地予以公示,不断在商品上提醒他人这些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则他人的擅自使用即存在主观故意因素。而未经公示的,他人的使用就存在善意使用的可能性。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凡是没有标明注册商标标记,该商标被侵权的,商标往册人不得主张赔偿。我国商标法对此虽没有此类明确规定,但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对擅自使用标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商标的侵权行为较之使用未标注注册标志商标的侵权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可以偏重一些,即:注册商标的标记使用与否,侵权者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应当对商标的使用,特别是注册商标标记的使用加以重视,区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好地发挥商标的区别作用。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在商标尚未注册的情况下即使用商标注册标记,其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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