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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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鲁农函字〔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以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全省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为做好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厅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内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自查。

请各市、县认真对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自查,并分别提交检查报告。

市级检查报告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形成,包含种植业、渔业两种业态,其中沿海七市渔业情况由渔业主管局单独形成检查报告,每份报告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县级检查报告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选取辖区内1/3的县(市、区)提供,每份报告字数控制在800字以内。

二、检查报告内容。

检查报告包括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市、县报告均以反映问题为主,有实例、数据等支撑,市级报告需包含2018年以来市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县级报告可以是对问题或实例的原汁原味描述。

对问题的反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部门职责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3)食用农产品以及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5)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地管理第三章投入品管理第四章生产管理第五章包装和标识管理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产地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鲁农函字〔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0〕33号),为着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信用评价对象为农业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

二、评价时间信评办将于4月底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初评报告,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信用等级。

三、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前期,各地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了一系列信用宣传和信用信息征集、审核、推送工作。

但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看,各市、县(市、区)相关数据填报存在以下共性问题:1.部分市(县、区)未开展数据填报相关工作。

2.未对辖区内涉农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管理,核实有关基础信息。

3.市、县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信息以及未在官网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善。

4.未积极引导涉农市场主体自主提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管理。

5.对涉农主体自主上报信息审核不及时、把关不严。

6.涉及各市信用信息填报存在的个性问题清单另行通知。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一)加快完成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对照当前工作清单,抓紧落实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于4月13号前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审核工作,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8〕129号)、《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鲁食药安办字〔2021〕4号)要求,结合我省食用林产品生产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决定2021年继续开展省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附件2)。

现将以上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

依法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是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严格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

要强化责任意识,在总结历年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监管人员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今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二、客观公正,确保监测质量。

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监管执法工作。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六项制度”

山东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六项制度”
者 应 当 向 购 买 者 说 明 产 品 用 途 、使 用 方 法 、 中 毒 急 救 、 注 意 事 项 等 ,建 立 销 售
台账 。五是实行 集 中用 药环境影 响评价 制度 。县级 以上 政府应 安排专业 防治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门选定补 贴的低毒 低残 留农 药和低残 留 量 安 全 方 面 , 要 求 其 守 法 经 口 兽 药 品 种 , 并 制 定 补 贴 办 法 。 四 是 实 行 ;营,严格实行农资备案登记 口口 . 剧毒高毒 农药实 名购买制度 。购买剧 毒 箭理 制度 ,全 力维护 农 民权 高毒农 药的 ,必 须出示 身份证或其他 证 益小受 侵害 。春节 以来 ,市 件 ,c 兑明实际用途 ;剧毒 高毒农药经 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济政字〔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8日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为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的通知》(农办质〔20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三个导向”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核心,以加强安全检测为抓手,以量化考核为准绳,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健全队伍,完善体系,狠抓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监督执法,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基础工作重点有突破、整体有提升,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

二、创建目标2022年8月底前,11个县(市、区)全部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评价总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达到要求。

项目建设完成后,达到以下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率达到100%。

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调研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调研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调研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鲁农函字〔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调研检查的通知淄博、枣庄、济宁、泰安、临沂、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农函字〔2021〕95号),省厅将于近期组成调研组就《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2020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研检查主要内容(一)县、乡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及相关职责分工;(二)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职责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四)食用农产品以及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五)2020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资金落实情况、工程实施完成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六)近三年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调研检查方式采取座谈交流、现场检查等方式,现场查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乡镇监管机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企业等。

调研检查结束后,每组形成调研检查报告。

三、调研检查地点淄博桓台县、枣庄峄城区、济宁泗水县、泰安市、临沂沂南县、滨州惠民县。

四、调研检查时间4月12日-16日,具体时间由各组联络员负责通知。

五、调研检查分组第一组:赴枣庄、临沂杨恩会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李超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络员电话:153****9972)第二组:赴济宁、泰安李剑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副处长裴宗飞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络员电话:151****8632)第三组:赴淄博、滨州邱庆浩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四级调研员孟浩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络员电话:156****330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4月9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鲁农质监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整体水平,经研究,确定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2021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邹晓琳,电话:0531-51789259。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1月16日2021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方案为做好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能力验证内容能力验证内容: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详见附件1-1,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详见附件1-2。

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凡取得省农业农村厅、原省农业厅或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具备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种植业委托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水产品委托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承担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能力验证报名、样品制备及发放、结果汇总等,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四、时间安排(一)种植业能力验证报名拟参加蔬菜中农药残留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须在2021年11月17日前,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上报系统》(http://123.57.184.73:8008/user/login.asp)上报名(新用户注册http://123.57.184.73:8008/user/reg.asp),下载《能力验证报名表》和《检测机构资质调查表(种植业)》(附件4-1)盖章后上传。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鲁食药监发[2017]3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38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7日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全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全市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推进批发市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办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鼓励在大型批发市场设立驻场监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进行验收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进行验收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进行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鲁农质监字[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进行验收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09〕59号)各市农业局(农委):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对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的意见》(鲁农质监字〔2009〕6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验收办法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09〕24号)要求,经研究,定于12月1日至8日对各市两项工作开展情况一并进行考核和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执法年活动分别进行考核和验收,是促进农业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执法年活动取得如期效果的重要手段,对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各市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考核和验收顺利进行。

二、严肃纪律,实事求是量化考核和验收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考核人员要严格按量化考核意见和验收办法的标准要求打分或评价。

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要形成书面考核验收报告。

三、做好准备、精心组织按照鲁农质监字〔2009〕6号和24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于考核验收中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包括县市区的),请各市准备好并集中起来以便查阅。

执法年活动自查汇总表原要求于11月21日前上报,尚未上报的请于11月30日前抓紧报送。

考核验收的具体时间由各考核组组长与被考核市进行衔接确定。

附件:考核分组及组长名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山东省2021年第二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公告-鲁农绿字〔2021〕4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山东省2021年第二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公告-鲁农绿字〔2021〕4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山东省2021年第二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公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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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发布山东省2021年第二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公告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经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商河县鑫盛农业专业合作社等357家生产主体(申请人)的690个农产品认定为山东省2021年第二批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详见附件)。

现予公告。

附件:山东省2021年第二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通过产品目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31日
——结束——。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鲁农质监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农资打假工作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4月23日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省委一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原则,狠抓农资市场监管,不断提高农资产品质量水平,为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特别是稳定粮食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奠定坚实基础。

坚决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依法严惩一批不法分子,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公布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确保农资质量可靠、市场稳定、秩序向好。

增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积极推进社会共治,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区域问题突出区域:对近年来在国家和省、市级抽查中暴露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投诉举报较多的地区,开展重点整治,坚决杜绝假劣农资高发多发区域性、系统性问题。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省市县交界区农资门店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农资下乡“忽悠团”、上门推销式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鲁农药检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辖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

二、抽查内容一是小麦用药专项抽查,在市场上抽查已在小麦上登记的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二是常规抽查,主要抽查当地农业生产常用的农药产品、往年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企业的产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企业的产品,应将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添加百草枯等违规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等作为抽查重点。

抽查的农药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

全省共抽查样品800个(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三、抽查方式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采取交叉抽查、例行抽查、重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

(一)交叉抽查。

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各市农药检定或监管机构人员,对各地开展交叉抽查。

(二)例行抽查。

由各市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安排的抽查任务,自行组织抽查。

(三)重点抽查。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由省农业农村厅对问题突出的企业或产品组织重点抽查,对农业农村部2020年通报中标称我省不合格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实现抽查全覆盖。

各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农药抽查对象名录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交叉抽查和重点抽查对象由省、市共同随机抽取,例行抽查对象由设区的市(或者县一级)随机抽取。

四、抽查时间和要求(一)抽查时间。

小麦用药专项抽查要求在3月31日前完成抽样工作。

解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解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解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4年4月10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77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山东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大省,质量安全是全省农业的生命线。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一是认识不到位。

部分地方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生产、轻监管的现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市、县两级虽然大多成立了执法机构,但仍然存在执法职能不全、人员不足、设备不齐等问题,难以承担相应的执法任务。

乡镇监管机构普遍存在“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现象;三是以农药为主的农业投入品监管难度大。

违规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的现象在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监管难度大,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四是责任落实尚不到位。

按照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但目前这一责任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很多监管措施不能落实到位。

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诚信经营意识不够,缺乏必要的责任感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持续提升,以致近几年连续发生假冒有机蔬菜、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重损害了我省农产品的良好形象。

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点

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点

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点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地区种植业“三产”产出比重,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整体监管水平。

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村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依法加强监管,推进“两手抓”、“生产”、“管理”的标准化生产,实行最严格的标准。

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重的责任追究,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监管,确保观众中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努力初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和执法体系,基本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普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感和诚信度,大幅提高优质安全品牌农产品比重和市场公信力。

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的管理和运行;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完善农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食用房地产农产品引发的中毒事件不发生在全体受众中。

三、工作重点(1)履行监管职责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建立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畜禽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包装标识、许可准入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鲁农质监字〔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作出部署。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是实施农业生产过程管理和指导服务的前线力量,是确保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是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试行)》,落实党政同责、属地和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乡镇监管能力。

前期,各地按照“五有”“六落地”建设标准,推动乡镇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涉农乡镇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年内全达标。

要推动各地切实解决好乡镇监管机构财政保障和设施设备条件,全域开展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网格化管理,加强一线生产培训指导、检查监管和速测筛查,保证监管职责的履行。

二、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延伸监管工作广大深度。

各地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可以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等担任,也可以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企业、农民合作社设置内部质量控制员。

各地要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协管员知责尽责,训后上岗。

协管员要与乡镇监管人员密切配合,协助开展好隐患排查、检测抽样,技术推广、政策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鲁农质监字〔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省种子管理总站: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提升种业市场管理水平,确保春季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农种市函〔2021〕2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各市以玉米、大豆、棉花和进出口种子为检查重点,在辖区内选择部分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经营门店开展检查和抽样工作。

二、检查内容(一)标签、档案和经营主体备案情况。

检查市场销售种子的标签、使用说明、二维码等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可追溯是否能实现等;检查种子经营门店台账是否齐全、规范,主体和产品备案是否完整等。

(二)品种审定和登记情况。

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是否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

(三)抽查种子质量。

各市在检查过程中可抽取部分品种样品开展质量检测。

三、组织方式本次检查以市、县级自查方式进行,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辖区内种子市场检查工作。

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督查并抽查种子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四、进度安排4月20日前,各市将检查工作完成情况报省种子管理总站,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完成扦样工作。

6月10日前,各市将检查总结报厅质监处和省种子管理总站,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工作成效、问题建议、查处案件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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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
质量 ___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
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

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 ___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 ___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集中用药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储备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

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定其使用区域和农作物品种:
(一)经常发生药害的;
(二)易发生人畜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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