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促进和优化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253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环评、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公开公平原则。
坚持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办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和指导,在总结第一批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专家和部分企业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共同对《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水平,建立和规范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的重要内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
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建设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湖政办发〔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促进我市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充分发挥餐饮住宿企业在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拉动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湖州餐饮品牌、弘扬湖州餐饮文化”为主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创新发展”原则,着力提升湖州餐饮品牌,培育餐饮住宿龙头企业,推进餐饮产业化建设,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住宿,培育浙菜烹饪和服务大师,强化餐饮行业管理,逐步形成以大众化餐饮为主体、各类业态互为补充、城乡餐饮互促共进、特色鲜明的新格局,为打造“实力湖州”、“活力湖州”、“美丽湖州”、“幸福湖州”,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餐饮住宿业营业额年增长率力争保持10%左右,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保持10%左右。
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优秀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湖鲜风味特色的湖州名宴、名菜、名点,推出一批烹饪和服务名师,发展一批具有湖州特色和一定影响力的美食特色街区,不断提高湖州菜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
二、重点工作着眼长远,发展大众餐饮,塑造餐饮品牌,提升人才素质,规范行业管理,构建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着力打响“湖州菜”品牌。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讲解-绍兴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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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施范围:扩大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
环评和验收承诺备案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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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 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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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事流程: 承诺申请→承诺审查→窗口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4、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 (二)公益类项目的备案制改革
• 1、实施依据: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于2014年11月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对部
• 浙政办发〔2014〕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江省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版)(浙环发〔2015〕38号 )
• 关于“市县同权”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
发【2014】35)
11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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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保行政审批业务讲解
环保窗口 胡晓东 2015年10月29日
主要内容:
• 环保窗口办事一览 •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 环评报批注意事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符合性
(选修部分)
环保窗口办事一览
• 行政许可事项(17项) • 其他行政权力 (4项) • 审核转报 (4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领带万条、服饰万件、围巾万条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领带万条、服饰万件、围巾万条项目环评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年产领带300万条、服饰300万件、围巾50万条项目建设单位:浙江风度服饰领带有限公司(盖章)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简况 (6)三、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4)四、评价适用标准 (20)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5)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9)七、环境影响分析 (30)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33)九、选址合理性和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41)十、结论与建议 (44)附图附图一:项目地理位置及大气监测点、水质监测断面分布图附图二:项目卫星定位及噪声监测分布图附图三:平面布置图附图四:项目所在地周边环境现状图附图五: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2: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3:租房协议附件4:租赁厂房的国土使用证附件5:污水入网意见书附件6:限期改正决定书附表附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简况2.1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水文等)2.1.1地理位置嵊州市地处浙东曹娥江上游,宁绍平原中心。
市域东临余姚市、奉化市,南接新昌县,西毗邻诸暨市,北临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
嵊州市区位于嵊州市中部偏南,新嵊盆地中心,东经120°29’,北纬29°6’。
嵊州属长江三角洲经济区,104国道贯穿南北,上三高速公路、嵊张公路、嵊义公路和甬金高速公路在此交汇,其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十分优越。
本项目租赁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区嵊州经济开发区沿宅经济合作社的空余厂房,项目所在厂区东面为风度路,隔路为沿宅村住宅楼;南面为嵊州市磊鑫石材经营部;西面为电信基站和河流,隔河流为经盛路;北面为高翔路,隔路为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4〕29号)要求,我省组织对全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目前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已完成。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全省行政许可项目作了进一步清理。
根据以上清理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35项和调整(含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项、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的144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公布之日起,我省全面取消设定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这一权力类别。
尚未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日——结束——。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二、农副食品加工业2粮食及饲料加工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其他4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三、食品制造业11方便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12/除单纯分装外的单纯分装的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四、酒、饮料制造业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除单纯调制外的单纯调制的五、烟草制品业19卷烟/全部/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0计算机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81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全部/82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8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84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全部/三十四、环境治理业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新建脱硫、脱硝、除尘其他三十六、房地产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三十九、卫生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114批发、零售市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城市公园、植物园120旅游开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5洗车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新建快速路、干道其他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五十、核与辐射183电视塔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4卫星地球上行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5雷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7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
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试行)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29
家用电器维修
不涉及土建的
30
个体经营的成衣制品店、皮鞋定制店
不涉及土建的
31
个体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不包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回收)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工的
32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
不涉及土建的
33
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不涉及土建的
14
场地平整
15
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不涉及土建的
16
城市交通设施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17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
18
社会
事业
与服
务类
社区个体诊所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
19
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不涉及土建的
20
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不涉及土建的
21
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22
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23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不涉及土建的
24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
不涉及土建的
25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不涉及土建的
26
广告字牌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27
铝合金门窗组装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的目录(试行)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浙江省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
这张是汇总表分别是来自浙环发〔2012〕90号浙环发〔2013〕34号浙环发〔2015〕17号浙江省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序号行业豁免管理目录备注1水利农户自用的塘堰、水渠 1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1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堤坝绿化提升、草皮更换 2农村中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 2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2农田灌溉排水工程3不包括库容10000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建设2 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 33 农林牧渔森林资源保护1不涉及各类保护区农业土地整理 1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1在自有宅基地建设菜篮子工程,农户大棚蔬菜,食用菌种植 1农户沼气池、化粪池 1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1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2不涉及外来物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沃土工程 2陆生无脊椎动物养殖 2大棚农作物 2 规模以下家禽散养项目 2 苗圃 2水果种植3不包括农产品基地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4 林木育种和育苗3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5 绿化、造林和更新3不包括经济林基地项目6 林产品采集3不涉及各类保护区7 林下种植项目 38 农业机械服务 39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310 电力水电机组更新改造工程3不改变机组选址、取水和排水位置以及装机容量等要素指标11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维修 1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1中小型停车场 1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房屋拆除、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 1灯箱广告 2园林绿化整修 2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 2排水箱涵整治 2场地平整 2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3不涉及土建的雨污管网、排涝泵站、自来水供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312 老住宅小区加装电梯 313 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 314 城市交通设施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1不涉及各类保护区道路景观整治 1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2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2道路、桥梁、隧道的抢险或紧急处理 315公路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1不涉及各类保护区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公路抢险或紧急处理 316 农村危桥改建 317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监测设施 1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1不涉及土建的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1不涉及土建的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1不涉及土建的租赁、中介服务1不涉及土建的贸易、旅游中介1不涉及土建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1不涉及土建的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1药店,书店,摄影店,花店,服装店,杂货店,复印打字店1属微型企业范围的,不涉及土建的彩票销售1不涉及土建的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1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1不涉及土建的社区个体诊所2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辐射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2不涉及土建的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2不涉及土建的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2不涉及土建的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2不涉及土建的使用清洁能源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2不涉及土建的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2不涉及土建的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2不涉及土建的广告字牌制作、2不涉及土建的铝合金门窗组装2不涉及土建的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2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家用电器维修2不涉及土建的个体经营的成衣制品店、皮鞋定制店2不涉及土建的个体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不包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回收)2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工的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2不涉及土建的个体经营的宠物店2不涉及土建的政府性为民、便民服务中心3不新增土建的18 中医门诊部3不设煎药19 住宅小区配套绿地 320 住宅小区绿化 321 住宅小区停车泊位改造 322 学校校区绿化 323 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 324 安装安全系统监控设施 325 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3不涉及土建的26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修理3不涉及土建的27 不含灶头的寿司、披萨 328 核与辐射基站铁塔建设3不包括发射装置29 其他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1拆迁活动1环函﹝2010﹞250号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储运 2露天公共健身设施 2以收购、销售业务为主的农村合作社 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的3不包括原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1018 期 )
并对不良后果进行预判预估, 制定严格的工作程 序及配套政策, 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 防止发生群 体性事件或重大矛盾纠纷,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条块结 (四)落实相关责任。按照属地管理、 合的原则, 落实相关责任, 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员。对“ 三改一拆” 地块要规范审核报批, 实行开 发改造全程监管, 防止“三改一拆”行动后出现新 的违法用地和低效用地。 (五)强化监管检查。强化日常督促检查, 各 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定期检查, 对工作不重 视、 制度不落实、 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地 区, 要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本意见提出土地利用政策仅适用于市、县 ( 市、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三改一拆”项目, 有效 期三年。
附件 1
浙江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158 项)
㊀
取消省级执行行政许可事项( 54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1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实施机关 省经信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1018 期 )
13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序号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许可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许可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审批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的核发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 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 渔业辅助船舶购置许可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涉外活动许可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 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 送、 交换的审批 天气预报、 警报信息传播核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设置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地面接收设施国家安全事项 设置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地面接收设施国家安全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浙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浙政办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第一批保留的4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47项)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4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省发改委│├──────────┼──────────┼──────────┤│2│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省发改委│││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国外贷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3│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省物价局│││准审批││├──────────┼──────────┼──────────┤│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省经贸委│││目)认定││├──────────┼──────────┼──────────┤│5│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省教育厅│││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审批││├──────────┼──────────┼──────────┤│6│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省科技厅│├──────────┼──────────┼──────────┤│7│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省科技厅│││创新资金项目审批││├──────────┼──────────┼──────────┤│8│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省科技厅│├──────────┼──────────┼──────────┤│9│省民族、宗教团体负责│省民宗委│││人审批││├──────────┼──────────┼──────────┤│10│承接境外《圣经》印制│省民宗委│││业务审批││├──────────┼──────────┼──────────┤│11│建立天主教区登记│省民政厅│├──────────┼──────────┼──────────┤│12│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省民政厅│││审批││├──────────┼──────────┼──────────┤│13│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省民政厅│││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14│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审批│省公安厅│├──────────┼──────────┼──────────┤│15│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省公安厅│││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1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省公安厅│││备案证明核发││├──────────┼──────────┼──────────┤│17│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省财政厅│││目审批││├──────────┼──────────┼──────────┤│18│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省财政厅│├──────────┼──────────┼──────────┤│19│国家储备物资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事项审批││├──────────┼──────────┼──────────┤│20│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省财政厅│││府贷款和其他政府外债││││事项审批││├──────────┼──────────┼──────────┤│21│省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省财政厅│││助新增单位核准││├──────────┼──────────┼──────────┤│22│财政贴息项目审批│省财政厅│├──────────┼──────────┼──────────┤│23│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省财政厅│││经费审批││├──────────┼──────────┼──────────┤│2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省财政厅│││开户││├──────────┼──────────┼──────────┤│25│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省劳动保障厅│├──────────┼──────────┼──────────┤│26│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省劳动保障厅│├──────────┼──────────┼──────────┤│27│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省劳动保障厅│││会保险费欠费核销││├──────────┼──────────┼──────────┤│2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省劳动保障厅│││机构资格审查││├──────────┼──────────┼──────────┤│29│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省劳动保障厅│││药店资格审查││├──────────┼──────────┼──────────┤│30│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省建设厅│││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审核││├──────────┼──────────┼──────────┤│31│设市城市(除杭州、宁│省建设厅│││波)、建制镇和其他乡││││镇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32│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省信息产业厅│││的高楼高塔高山地点备││││案││├──────────┼──────────┼──────────┤│33│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省水利厅│││设项目法人审批││├──────────┼──────────┼──────────┤│34│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省水利厅│├──────────┼──────────┼──────────┤│35│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省林业厅│││区功能区调整审批││├──────────┼──────────┼──────────┤│36│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省广电局│││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37│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省广电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38│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审│省体育局│││批││├──────────┼──────────┼──────────┤│39│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省质量技监局│││性认证审批││├──────────┼──────────┼──────────┤│40│出版、印刷、出口、发│省出版局│││行《圣经》审批││├──────────┼──────────┼──────────┤│4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省残联│││资格认定││├──────────┼──────────┼──────────┤│42│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省烟草专卖局│││中外合作事项审批││├──────────┼──────────┼──────────┤│43│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省保密局│││体定点单位认定││├──────────┼──────────┼──────────┤│44│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省档案局│││案││├──────────┼──────────┼──────────┤│45│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省档案局│││权变动档案备案││├──────────┼──────────┼──────────┤│46│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省档案局│││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47│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省档案局│││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备注:1.本次公布的是省级与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照保留的项目(不含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围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组织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和收费依据的清理,废止了一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许可规定和许可项目,促进了我省依法行政的进程。
但从实施情况看,各地还存在着行政许可实施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和行政许可名称不统一、项目数量差距大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现就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四项清理”的基础上,对各地、各部门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解决目前各地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不统一、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界定不明确、实施不规范等问题,达到“统一项目,统一名称;相同系统,相同事项”的清理目的,确保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实施,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本次清理和规范工作共分为各实施主体自行统计上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核、省级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等五个阶段进行。
(一)统计上报阶段。
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根据统一规范的样表格式,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依据进行汇总,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浙江省第一批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浙江省第一批生态
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7.01
•【字号】浙环函〔2020〕145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浙江省第一批生态环境严
重失信名单的通知
浙环函〔2020〕1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浙江省第一批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日2020年浙江省第一批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浙环发(2009)77号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污染物源头控制,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通知如下:一、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一)建设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是COD、SO2两项指标,其中废水需排入钱塘江和太湖流域水体的,增加氨氮指标,下同),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总量削减比例的按规划执行,没有明确的,其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削减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削减量不得低于1∶1.2。
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行业削减COD总量比例不得低于1∶1.5,火电、热电、冶金、钢铁等重点大气污染行业削减SO2总量比例不得低于1∶1.5。
钱塘江流域已经试行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的7个县(市、区),仍按原方案执行。
(二)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的原则,技改(含改建、扩建、搬迁)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实行企业自身削减平衡。
技改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在企业原依法核定的排污总量(以项目环评批复量为准)内的,不属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超出企业原依法核定的排污总量的,超出部分排污总量按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替代要求执行。
(三)建设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其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可以不需区域替代削减。
但建设项目同时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应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全部核算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按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替代要求执行。
(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的规定,凡列入省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按替代比例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本(一)
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本(一)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台了“建设项目清单本”,该清单
规定了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以及流程,旨在
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该清单规定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固体废物
处置场、污水处理厂等工程项目、采矿、采石、采砂等矿业项目、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一些重要的工业和民用建设项目。
同时,清单还规定了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流程和时间限制,确保项目环保问
题得到及时解决。
为了更好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建设项目清单按照区域和行业进行分类,细化审核流程。
对于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清单还
规定了将各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整合为一,推进事项整合和信息共享。
与此同时,建设项目清单还强调了对环境保护行业的人才培养,规定
了环保委员会的人员配备标准,通过不断加强对环境保护行业人才培
养的投入,提高该领域的专业能力。
对于浙江省而言,这是一项长足进步的举措,将有助于完善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促进沿海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有助于
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总之,建设项目清单的出台,将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新的变革,让环保行业更加规范、透明和高效。
同时也提醒我们,环保不是一个
人、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持久稳定的效果。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ZJSP15-2013-0007浙环发〔2013〕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环办函〔2011〕206号)的规定和省监察厅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 1 —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要求执行。
三、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发布。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2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3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环函[2003]3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环函[2003]31号2003年1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申请将浙江省列为全国创建生态省试点单位的函》(浙政函[2003]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浙江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利于提升浙江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浙江率先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同时,对全国其他同类省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并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
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我局即将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生态省建设指标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执行,内容包括:1、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2、按照自然生态学和工业生态学的要求,统筹考虑一、二、三产业的关系和布局,通过不同类型产业的组合和连接,形成共生互动的生态工业网络体系和社会经济体系,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发展模式,实现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循环传递和多级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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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1
水利
堤坝绿化提升、草皮更换
2
农村中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
3
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4
农林
牧渔
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
不涉及外来物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5
沃土工程
6
陆生无脊椎动物养殖
7
大棚农作物
8
规模以下家禽散养项目
9
苗圃
10
城市基础设施
灯箱广告
11
园林绿化整修
12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
13
排水箱涵整治
34
其他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储运
35
露天公共健身设施
36
以收购、销售业务为主的农村合作社
浙江省第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序号
行业
豁免管理目录
备注
1
水利
农田灌溉排水工程
不包括库容10000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建设
2
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
3
农林牧渔
水果种植
不包括农产品基地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13
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
14
城市交通设施
道路、桥梁、隧道的抢险或紧急处理
15
公路
公路抢险或紧急处理
16
农村危桥改建
17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政府性为民、便民服务中心
不新增土建的
18
中医门诊部
不设煎药
19
住宅小区配套绿地
20
住宅小区绿化
21
住宅小区停车泊位改造
22
学校校区绿化
23
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
22
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
23
租赁、中介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
24
贸易、旅游中介
不涉及土建的
25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
不涉及土建的
26
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27
社会事业与服务类
药店,书店,摄影店,花店,服装店,杂货店,
复印打字店
属微型企业范围的,不
涉及土建的
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维修
15
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16
中小型停车场
17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8
房屋拆除、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
19
社会事业
与服务类
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监测设施
20
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
不涉及土建的
21
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
不涉及土建的
28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29
家用电器维修
不涉及土建的
30
个体经营的成衣制品店、皮鞋定制店
不涉及土建的
31
个体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不包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回收)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工的
32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
不涉及土建的
33
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不涉及土建的
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1
水利
农户自用的塘堰、水渠
2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3
农林牧渔
森林资源保护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4
农业土地整理
5
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
28
彩票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29
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30
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
不涉及土建的
31
其他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32
拆迁活动
环函﹝2010﹞250号
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不涉及土建的
22
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23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不涉及土建的
24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
不涉及土建的
25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不涉及土建的
26
广告字牌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27
铝合金门窗组装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4
场地平整
15
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不涉及土建的
16
城市交通设施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17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
18
社会
事业
与服
务类
社区个体诊所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
19
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不涉及土建的
20
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不涉及土建的
21
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
6
菜篮子工程,农户大棚蔬菜,食用菌种植
7
农户沼气池、化粪池
8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9
公路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10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1
城市交通设施
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12
道路景观整治
13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4
城市
4
林木育种和育苗
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5
绿化、造林和更新
不包括经济林基地项目
6
林产品采集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7
林下种植项目
8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农业机械服务
9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10
电力
水电机组更新改造工程
不改变机组选址、取水和排水位置以及装机容量等要素指标
11
城市基础设施
雨污管网、排涝泵站、自来水供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
12
老住宅小区加装电梯
24
安装安全系统监控设施
25
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
不涉及土建的
26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修理
不涉及土建的
27
不含灶头的寿司、披萨
28
核与辐射
基站铁塔建设
不包括发射装置
29
其他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的
不包括原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