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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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

经验总结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高法[2004]6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05.18

【实施日期】2004.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

(津高法〔2004〕64号 2004年5月18日)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我院与天津市公安局共同制定的津高法发〔1998〕5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被废止。结合我市法院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我院就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做出如下经验总结,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客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客运出租车由司机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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