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门综合工时制规定(1995)335号文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劳[1995]23号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正文:----------------------------------------------------------------------------------------------------------------------------------------------------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劳(1995)23号1995年3月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劳[1994]166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铁路企业生产特点,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
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h。
第三条铁路企业轮班工作制包括办班制和乘务制。
轮班制分为:四班制、三班半制、三班制、三班间歇制、二班半间歇制、二班及以下间歇制;乘务制分为:轮乘制和包乘制。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企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
其他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各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第五条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不包括间歇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决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工时管理,是指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规划、安排和控制的过程,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次通知的目的是加强工时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管理方式,旨在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时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
(2)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弹性调整,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3)加班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班管理政策,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工时计算的方法、工资支付的规定等。
企业应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生产效益,及时调整工时安排,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1.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制度,旨在能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作时间安排: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进行规定,而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项目需求和员工个人特点等进行灵活安排。
(2)工作量管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量,确保工作质量。
2.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安排方式,并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权益不因不定时工作制而受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实际操作规范一、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公司实行二班倒,十二个小时一班,中间一个小时就餐),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轮休)。
二、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
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因为实行不同的工时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一样的。
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下,即使在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正)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chl_1153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50325【实施日期】19950501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章名】全文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章名】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发电部考勤管理制度
发电部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发电部工作秩序,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发电业务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考勤规定及请假、休假等相关事宜,使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发电部全体在岗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
公司领导及特殊岗位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工作时间1. 发电部实行综合工时制,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工作时间分为两个班次:白班和夜班。
白班时间为08:00-17:00,夜班时间为17:00-次日08:00。
3.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值班,具体值班安排由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
4.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5. 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员工。
员工应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每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公司统一规定,如使用考勤机、手机APP等。
(2)签到时,员工需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变动,应及时向考勤管理员报告。
(3)员工签到后,视为已到岗开始工作。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08:00-08:30,下班签到时间为17:00-17:30。
(3)夜班员工在接班时进行签到,交班时进行签退。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员工,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2)因公外出期间,员工可使用手机APP等远程签到方式,确保考勤记录完整。
(3)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签到,员工应在返回公司后立即向考勤管理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如因忘记签到,应在当天内向考勤管理员报告,并说明原因。
(2)考勤管理员核实情况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签。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2•【文号】劳部发[1995]187号•【施行日期】1995.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综合工时制的法规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个人理解: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没有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有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
实施范围
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已批准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岗位
1
建筑业:从事建筑、安装、水利水电建设作业的一线生产人员、二线辅助工人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年为计算周期;电焊工、外架工、泥工、硂工、木工、铁工、混凝土工、机械工、电工、油漆工、杂工、仓管员、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员、工程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结算员、资料员实行以季为周期; 施工现场作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人员实行以月、季度或半年为周期。
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01
审批。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02
批复。同意单位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复单位。
03
(八)审批程序
(九)计件工时制度
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1
2
3
(四)标准工时制度
01
《劳动法》第36条对标准工时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02
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对标准工时作出修订。改为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 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电建[1995]36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电建[1995]36号)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你们。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起草说明一、目的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一)国发[1992]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行发布的有关文件:国计施字[86]307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国计施字[86]1695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三)国务院批转的电力部主要职责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通过贯彻原能源部1990年5月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在总结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今年全国电力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作出了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的决定。
会后,广泛收集了意见,经1994年8月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的全国各质监中心站代表参加的“修编会”上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报批稿。
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属类别]:劳动人事[ 生效日期]:1995-06-06[ 发布单位]: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电人教[1995]335号[ 是否有效]: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
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一、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是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行业,那么综合工时制是怎么计算工时的?有哪些相关规定呢?实行综合工时制有哪些条件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内容仅供参考。
一、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综合工时制度发条
综合工时制度发条
综合工时制度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方式,依据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对其工作时间进行综合计算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一条关于综合工时制度的发条:
1. 综合工时制度允许员工在一定的工作时段内自由安排工作时间,灵活应对不同的工作需要和个人生活需求。
2. 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量,公司可以设定每月或每周的工作小时数上限和下限,员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调整工作时间。
3.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生活状况和工作需求提出工作时间变动的申请,经过调整后需统计总工时,确保不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
4. 工时统计可以采用手工记录、考勤系统或者其他自动化工具进行,确保工时的准确统计和计算。
5. 公司需要对综合工时制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过度加班和工时不均衡的情况出现。
6. 为了保证综合工时制度的顺利实施,公司需要提供员工培训,使员工了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协调关系。
7. 如果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可以与主
管进行沟通,进行工作重排或寻求协助。
8. 综合工时制度应该与薪酬制度相结合,根据员工的总工时和绩效情况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这是一条关于综合工时制度的发条,通过合理的安排和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部门综合工时制规定
已有 478 次阅读2011-9-16 11:19|系统分类:未分类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发文字号】电人教[1995]335号
【颁布时间】1995年06月06日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
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
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
第五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九条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人员等。
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时工作制。
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可安排适当补休。
第十一条企业应该有计划地通过科技进步、技术培训、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扩大看管服务范围,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后,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2.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见附表)
附:1.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
│日工时(时/天)│周工时(时/周)│月工日(天/月)│月工时(时/月)│
├────────┼────────┼────────┼────────┤
│8 │40 │21.5 │172 │
└────────┴────────┴────────┴────────┘
附:2. 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
┌────┬──────┬──────┬───────┬──────
────┐
│工作班制│最低月工时│标准月工时│最低月工时与标│备注│
││(时/月)│(时/月)│准月工时差额│
│
├────┼──────┼──────┼───────┼──────────┤
│五班│ 146 │172 │ -26 │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部│
│││││分电网调度岗位│
├────┼──────┼──────┼───────┼──────────┤
│四班│ 144 │172 │ -28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分电网调度岗位│
├────┼──────┼──────┼───────┼──────────┤
│三班│ 169 │172 │-3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分电网调度岗位│
└────┴──────┴──────┴───────┴──────────┘
说明:1.110kV(66kV)大型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轮换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9小时计算。
2.110kV(66kV)中型及以下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7小时计算。
3.电网调度人员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可根据工作班制参照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变电运行岗位的有效工时确定。
4.凡运行人员实际月工时低于标准月工时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安排职工学习。
附件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5月17日劳部发[1995]232号)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电人教[1995]2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所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即:
(一)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
(二)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时,可实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连续施工作业,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法。
(四)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请同时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