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校校友工作的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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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高校校友工作的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蒋庆荣

来源:《北京教育·高教版》2020年第02期

摘要:目前,我国高校校友工作处于一个空前发展的新阶段,同样,在校友工作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困惑,透露出潜在的问题。在实践中,明确校友概念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关键;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校友会工作在组织形式、主体、宗旨方面都有显著不同;提出高校校友工作新理念;规范高校校友会与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之间的关系;探讨高校校友与高校教育基金会工作运作模式。

关键词:新时代;校友工作;高校校友会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全面实施“双一流”建设的新阶段,我国高校越来越重视校友工作,高校校友工作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然而,在高校校友工作理论与实践上,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对校友的概念界定,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校友会工作之间的相互关系,高校校友会与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的关系,高校校友工作与教育基金会工作的运作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探析。

“校友”概念的界定问题

1.校友概念没有统一定义,高校多自行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校友的定义有多种表述。比较典型的是“凡是在本校学习过的学生(包括研、本、专、进、函、夜)和工作过的教师都是本校校友”[1],这是一个描述法与列举法结合的定义,对“本校学习”用列举法进行了补充说明,但这一说明把学历教育与教育形式两种分类混合在一起。例如: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也是学历教育,可以包含在研、本、专中;按教育形式,培训、旁听、电大、自考等又没有纳入。

在我国九校联盟(C9)高校中,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外,都有学校层面的校友会或校友

总会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各校校友会章程对校友的表述各不相同。复旦大学校友会章程没有定义校友,而是沿用了《复旦大学章程》中对校友的定义,其他七所高校校友会(总会)章程对校友都有定义。从定义方式上看,完全使用描述法定义校友的有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而其他高校采用描述法与列举法结合的方式定义。从定义的范围看,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都被列为校友,是校友基本群体。另外,把具有名誉学位和工作过的各类兼职教授(如浙江大学、南京大学)、校董事会董事(如南京大学)视为校友,将在校生和在职教职员工视为校友的只有南京大学。虽非校友但对高校有较大贡献的社会友人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如浙江大學、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名誉校友称谓(如南京大学)。对历史上因院校名称变更、院系调整等情况下的校友界定,只有清华大学和南京大学有明确说明。对高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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