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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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4日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择优原则,明确主体责任(一)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公示评标资料等关键环节自主权。

推动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招标项目立项至履约验收,全程有规则、有应用、有记录、可追溯。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载明中标人公示要求,同时书面告知未中标投标人评标资料具体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各投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管理,充分调动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有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增加合理竞争性,现就投标活动规定如下:一、禁止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禁止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陪标、围标、买卖投标资格行为;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行为;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和人为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投标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四、公开招标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9家;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

五、投标人可以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但必须在开标前10日提出。

投标人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后,有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经审核,招标人的上拦标价合理的(一般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正负3%以内为合理上拦标价),由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承担审核费用;招标人的上拦标价不合理的,应修正上拦标价,并且招标人承担审核费用。

六、被确定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终止参与投标、开标活动;开标时不得迟到、不得出现程序废标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冀建建市〔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

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住处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招招投标办法一、总则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公正、公平、公开,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政府采购、工程承包、货物、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竞争的公正、合法、有效和压价的原则。

(二)诚信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尊重合同,拥护诚实守信的经营文化。

(三)优质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立足于优质服务和产品,选拔具有专业可靠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四、招标文件的组成(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封面;2、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3、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等文件;4、招标人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书写要求;5、投标人须知;6、招标通知和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的公告1、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公告日期、招标项目所在地、项目规模、项目性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的售价等信息。

2、招标人还可以在其他适当的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澄清改变招标文件1、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改变的需要通过公告等正式途径进行。

2、在投标截止日后,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形式的澄清和修改。

五、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工程承包条件、技术水平、业绩、信誉和诚信度等方面符合招标人的要求;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3、具有与投标内容相符合的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格。

(二)投标人应当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冀财〔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2001〕19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采购单位、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采购单位、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接受财政补贴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购置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主要原材料办理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一、引言招投标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1 招投标文件的发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招标文件,并在公告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投标资格要求、招标程序等相关信息。

2.2 招标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建,选派具有专业背景的评标人员,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2.3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真实投标和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投标保证金应在评标完毕后及时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2.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要求、价格等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2.5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对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包括暂停或撤销招标、罚款等。

三、货物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3.1 采购需求的确定和信息发布在货物采购招投标过程中,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需求,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

3.2 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布采购人应当编制完整、准确的采购文件,并在公告中明确投标资格要求、招标程序、评标方式等相关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了解采购要求。

3.3 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采购人应根据需要组建评审委员会,选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评审人员,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3.4 中标公示与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冀建法〔2004〕455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五章跟踪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准备1.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标的、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并依法公开发布。

2. 招标人应当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参与招标的资格。

3. 招标人可以选择性询价,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性。

第二节招标公告1. 招标人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标的、时间要求等。

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或招标平台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少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减少公告期限。

第三节投标文件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投递招标人指定地质。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管理,严禁泄漏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节开标和评标1. 招标人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代表等监督。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公平、公正、公开,评标结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中标及合同签订第一节中标投标人及通知要求1.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投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投标人,通知其他投标人。

2. 通知中标投标人应当明确中标金额、合同期限、履约条件等内容。

第二节合同签订1. 中标投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

2. 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权利义务、支付方式、保证金等事项,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约及解决争议第一节违约责任1. 若中标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2. 若招标人违约,中标投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节争议解决1. 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护集团公司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主任委员:集团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主管基建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委员;成员:由主管副总师、生产运行部、科技部、通防部、非煤产业部、基建部、发展规划部、财务部、审计部、纪委监察部、工会、质量监督站、法律事务中心、项目单位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专项招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由主管副总师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专项招标领导小组。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部,主任由部长兼任。

负责处理招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三)编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计划表》、《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完成情况表》及招标工作年度报告;(四)负责特别重大招标项目上报、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及评标结果报备;(五)负责重大及一般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对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事项进行审核;(六)负责中标项目合同的相应审核,并根据需要填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合同签订反馈表》(七)配合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业务考评。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不分投资来源和隶属关系,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一)集团公司基建部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河北省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招投标办法河北省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管理,推动公平竞争,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竞争。

第四条所有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责任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与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依据项目情况,制定招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标书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间等信息进行公告,并及时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提供。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标书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书约定,及时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责任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与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符合要求的标书,并保证标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时参加开标活动。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标书评审,并如实回答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标书中的承诺,如实履行投标承诺,并按时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中标及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标书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方式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需要,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内容、招标方式、投标条件、报名方式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

第七条投标评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中标和合同第八条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中标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违约处理如有违约行为发生,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机构河北省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招投标监督机构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面yjbys店铺为大家分享正在实施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通用类采购和部门集中类采购。

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实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八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事项按财政管理体制报设区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订,并通过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政府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

第十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二)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审核、批复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四)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五)处理供应商投诉;(六)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七)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八)管理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九)管理政府采购网站;(十)培训、考核政府采购人员;(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50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河北省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施工,是指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建筑活动(包括土建、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其安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中央和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外资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的水利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全部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
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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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原《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15]27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结束——。

河北省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施工,是指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建筑活动(包括土建、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其安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中央和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外资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的水利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全部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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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2002]第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07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3号)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我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凡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代中研)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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