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价值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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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一直是法学研究 中的核心 问
社会价值 ,譬 如封 建社会 法律的主要 目的
是维护封建统 治 ,其次 才是调节人民之间
称。它除包括 《 公 司法》外 ,还包括其他
法律 ,行政法规 中有 关公 司的规定。公司
的矛盾。 但是 当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 法 的价值就打上 了社会 主义的烙印 ,法律的 制定很大程度 上就是 为了保 障人民的合法
具体到公司法 , 其也必然反映我国人们 追求和谐社会的追 求。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 的重要主体 , 很大一部分人都融入公司这一 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因此 , 公司法所调整的
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全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利益 关系。毫无疑问,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和债权人的利益; 中 突和协调问题的解决对 和谐社会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至少是和 谐社会建设中重要的一环 。 使公司法不 同的
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 党的十 六届六
中全会 《 决议 》 中就提 出了 “ 建设和谐文化
论 公 司 法 语 境 下 的
和 谐价 值导向
■ 龚万松 ( 江 苏广播 电视 大 学 南京 2 1 0 0 3 6)
◆ 中图分类号 :D9 1 2 文献标识 码 :A
式 价值 。法的 目的价值构成 了法律 制度所
同样具 有上述法的一般价值。但是 由于公 司法的特殊 性 ,有关公司法价值 的研究主
要 集中于公 平和效率这两种价值上 。本 文
旦形成 ,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 时人们
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用, 但是法律依然在发 挥着作用。当然,不能说法律的价值对所有 人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综合起 来,法律 既是客观的 ,但也具有主体性。
所需要 的社会条件 ,如秩 序、 自由、效率 和正义 ,这 些都是法 律追 求的价值 ,但是 人类追 求的价值 又不 止这 些。

新公司法核心价值体系

新公司法核心价值体系

新公司法核心价值体系
新公司法的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包括法治、公平竞争、诚信、责
任和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是新公司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公平竞争是新公司法的另一个核心价值。

新公司法鼓励
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诚信是新公司法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
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维护商业信誉,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责任是新公司法倡导的核心价值之一。

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祉,保护环境,回报社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环境效益的统一。

最后,可持续发展是新公司法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
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核心价值体系包括法治、公平竞争、诚信、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这些价值体系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了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新时期《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

新时期《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

新时期《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作者:王蔓萍来源:《卷宗》2019年第09期摘要: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并且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各类公司的数量呈现几何倍数增长趋势,规模也不断扩大。

由于公司数量多了就容易产生管理难题,所以加强对公司的治理工作势在必行,《公司法》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

而这些年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于更好的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另外通过对《公司法》的改革我们放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条件,进一步激励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当前新时期经济形势发展做了介绍,并且将《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旨在帮助广大公司更好的运用《公司法》来调整和规范公司的日常运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时期;公司法;公司治理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这就造成如何更好的治理公司是决定公司能否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虽然我国经济一直处于稳步发展的状态,但是我们也不能够忽略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此可见全面推进公司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它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的经济朝着更健康更稳定的方向迈进。

1 《公司法》框架下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1.1 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分析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有效引导公司的治理方向,而且还能够为公司的治理主体在治理公司时提供参照准则,甚至还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全体人员所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标准来促进公司的发展,增加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最终能够使公司更好的为广大股东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另外,目前的经济学领域有不少人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司的各级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保证他们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损害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说公司治理是对公司各个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约束。

企业价值评估研究综述

企业价值评估研究综述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 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对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研究显 得尤为重要。本次演示将对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旨在梳 理该领域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为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
基本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概述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相较于传统企业,具有 更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主要原因在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更新 快、风险高等特点,使得其价值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加多样化。在评估方法上, 多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等,然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性,这些方 法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改进。
3、企业价值评估的争论焦点和不足之处
结论: 本次演示对企业价值评估领域的文献进行了综合性评述,从基本原理、应用 实践、争论焦点和不足之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结果表明,企业价值评估在 投资决策、企业并购、业绩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应用前景,但同时也面临 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3、企业价值评估的争论焦点和不足之处
基本内容
其次,在政策法规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政 策法规,但在企业价值评估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盲区。因此,需要加强政策法规的 研究,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基本内容
未来研究方向与前景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的日益融合,高 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本次演示认为,未来的研究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基本内容
2、一些评估方法的应用需要依赖大量的财务数据和预测,而这些数据和预测 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差和不确定性;
基本内容
3、一些评估方法过于复杂,难以理解和实施,可能会影响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西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 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未来研究可以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估值的4种计算方法

公司估值的4种计算方法

公司估值的4种计算方法1、可比公司法首先要挑选与非上市公司同行业可比或可参照的上市公司,以同类公司的股价与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出主要财务比率,然后用这些比率作为市场价格乘数来推断目标公司的价值,比如P/E(市盈率,价格/利润)、P/S法(价格/销售额)。

目前在国内的风险投资(VC)市场,P/E法是比较常见的估值方法。

通常我们所说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有两种:历史市盈率(Trailing P/E)-即当前市值/公司上一个财务年度的利润(或前12个月的利润);预测市盈率(Forward P/E)-即当前市值/公司当前财务年度的利润(或未来12个月的利润)。

投资人是投资一个公司的未来,是对公司未来的经营能力给出目前的价格,所以他们用P/E法估值就是:公司价值=预测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利润。

公司未来12个月的利润可以通过公司的财务预测进行估算,那么估值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预测市盈率了。

一般说来,预测市盈率是历史市盈率的一个折扣,比如说NASDAQ某个行业的平均历史市盈率是40,那预测市盈率大概是30左右,对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非上市公司,参考的预测市盈率需要再打个折扣,15-20左右,对于同行业且规模较小的初创企业,参考的预测市盈率需要在再打个折扣,就成了7-10了。

这也就目前国内主流的外资VC投资是对企业估值的大致P/E倍数。

比如,如果某公司预测融资后下一年度的利润是100万美元,公司的估值大致就是700-1000万美元,如果投资人投资200万美元,公司出让的股份大约是20%-35%。

对于有收入但是没有利润的公司,P/E就没有意义,比如很多初创公司很多年也不能实现正的预测利润,那么可以用P/S法来进行估值,大致方法跟P/E法一样。

2、可比交易法挑选与初创公司同行业、在估值前一段合适时期被投资、并购的公司,基于融资或并购交易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从中获取有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求出一些相应的融资价格乘数,据此评估目标公司。

企业常用估值手段之可比公司法

企业常用估值手段之可比公司法

企业常用估值手段之可比公司法
徐光
【期刊名称】《首席财务官》
【年(卷),期】2015(000)018
【摘要】<正>目前,企业常用的估值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流折现法,一种是可比公司法。

今天重点向大家介绍一下"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简单而言,就是在无法准确判断公司价值的基础上,借助其他公司的参照倍数,来估算公司的价值。

在可比公司法中,有两个重要的参数,一个是公司价值乘数,到底用几倍的估值来计算;一个是公司可预测的未来,一般是预测公司未来12个月的利润状况。

比如,我们想要计算一家互联网公司的价值,通过寻找市场上同类型的公司,
【总页数】2页(P74-75)
【作者】徐光
【作者单位】财智东方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创业企业估值的常用方法 [J], 丁亚明
2.试析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和手段 [J], 麻改英
3.环保企业评估中常用估值模型的适用性分析 [J], 熊悦茗
4.企业常用估值手段之现金流折现法 [J], 徐光
5.企业常用销售促进手段评析 [J], 张欣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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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论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论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王小涵
【期刊名称】《现代营销(下)》
【年(卷),期】2024()2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传统经济模式逐步转向高质量、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环境随之产生变化。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作为规制经济活动的重要规则和框架,起着规范公司行为、营造良好经营环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针对原有《公司法》的局限问题进行了修改。

本文就新《公司法》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发现新《公司法》主要体现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效率、安全、自治、公平”的价值取向,本文主要就上述价值取向展开论述。

【总页数】3页(P74-76)
【作者】王小涵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1.91
【相关文献】
1.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调整功能与制度设计
2.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3.新公司法的困境探析——由新公司法价值取向定位引发的思考
4.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取向与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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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学公司法的意义和价值

企业管理者学公司法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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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价值考量

公司法的价值考量

笔者试图在法律 与经济 的语义背景 中结 合我 国《 司法 》 公 来
考察这些价值。


安全价值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公司法为民商法 的特别法 , 法的基本价 值 目标 必然在其
中会有所体现。因为公 司法为组 织法 和行 为法 , 以, 所 安全 在公司法中必然也表现 出 “ 的安全 ” 动的安全 ” 静 和“ 价值 ,
公 司法 中, 安全 体现 为交 易安全 , 公平体 现 为分 配正义 , 效率 则是 指制度 效 率 。
[ 中图分类 号 ] 922 19 D 2.9 .1
安全 、 公平 、 效率在不同时代、 同的领 域和层 面上有不 不 同的内涵 , 由此引起 了对这些价值 及 它们 之 间关 系的争 论 。
公示主义 。所 谓公 示 主义 , 是指 商 事活 动 的交 易 当事
该是体现分配正义 , 强调利益分配的公正性与秩序性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 的逐步确 立和 与其 相 适应的时代精神的形 成 , 司法 中的公平 理念 也是发 展的 , 公
但在现阶段 , 由现行 法律 的倡导 和指 引 , 它具有 相对 具体 的 价值形态 。 国《 司法 》 我 公 中的公平 , 是一种应然 的价值 判 既
Oc. 0o t2 6
公 司 法 的 价 值 考 量
张付 成
( 郑州 大学 法学 院 , 南 郑州 4 0 5 ) 河 5 0 2
[ 键词 ] 易安全 ; 关 交 分配正 义 ; 范效 率 ; 规 制度 效 率
[ 摘
要]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 目标, 安全、 公平、 效率等诸价值在不同的部 门法 中会有不同的体现。在
公司法的效率含两个层面一是公司法的规范效率所谓规范效率亦即法律作用机制的效率在公司法中是公司法律规范本身强弱的表征由规范本身特质所决定可以从法的内部结构与其调整对象的直接作用表现出来公司法的规范效率是其作用于个体效力的表现带有较强的个别性特点由于公司法多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相对较少公司法的规范效率的强弱主要取决于该法的法律责任归责制度

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 司法 》 施 行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为适 应 我 国市 场 经 济 发 展 而 修 订 公
的 。这就 要 求 我 们 首 先 弄 清 新 公 司法 立 法 的 价 值 取 向 。 目前 ,我 顿 公 司 的 历 史 背 景 之 下 ,受 计 划 经 济 向市 场 经 济 转 轨 初 期 的 思 国 公 司 法修 改是 以效 率 为 价 值 取 向 , 兼顾 公平 和 安 全 ;减 少 国 家 想 观 念 局 限性 的 影 响 , 司法 自然 以 治 理 整 顿 “ 无 企 业 ” “ 公 三 、 皮 管 制 ,倡 导公 司章 程 “ 约 自由 ,培 育 公 司 的市 场 化 机 制 。其 次 包 公 司 ” 规 范 公 司 的组 织 和 行 为 为 已任 , 而 使 整 个 法 律 规 范 契 , 从
要 掌握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法 在 公 司 资 本制 度 、 司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对 体 系 都 贯 穿 着 “ 管 理 和 监 督 , 轻 发 展 ” 的 寓 意 。 于 是 ,我 国 公 重 中 小 股 东和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保 护 、 “ 人 公 司 ” 的 引 入 等 方 面 有 重 第 一 部 公 司法 中 ,有 了 公 司设 立 实 行 单 一 、严 格 的法 定 资 本 制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以效益为价值取 向 。兼顾公平与安全
公 司是 一 种 资 本 组 织 形 式 ,是 追 求 利 润 最 大 化 的 商 事 组 织 ,
因此 , 司 法 必 须 以注 重 投 资 和 经 营 效 益 为 首 要 的价 值 取 向 。 公 然 制 和监 管 区 别 开 来 ,管 制 是 对 投 资 者 、公 司 投 资 、 经 营 的 领 域 而 效 益 的 获 得 必 须 有可 靠 的 交 易 安 全 才 能 最终 实现 。 果 公 司法 和 范 围 从 其 行 为 的 角度 加 以 禁 止 或 限 制 ,解 决 的 是 禁 止 、限 制 如 不 能 提 供 一 整 套确 保 交 易 公 平 与 安 全 的 规 则 和制 度 体 系 , 么 必 和 允 许 投 资 者 和 公 司做 什 么 的 问 题 ,实 质 上 是 一 个 要 不 要 行 政 那 然 损 害 公 司经 营 的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 公 司法 在 制 度 设 计 方 面 充 许 可 的 问 题 ;而 监 管 则 注 重 在许 可 做 出某 种 行 为 的 前提 下 ,对 新 分 体 现 了 效益 为主 、兼 顾公 平 与安 全 并 重 ,兼顾 股 东 、公 司 的 个 投 资 行 为及 公 司 运 营 过 程 的监 控 ,防 止 其 偏 离 国家 法 律 和 政 策 体 利 益 与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价 值理 念 。 主要 表现 是 : 先 , 其 首 新 公 的 导 向 。 司 法 》 低 了公 司设 立 的 门槛 ,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分 行 业 法 定 降 规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2篇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2篇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一)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以下是我在学习公司法过程中得到的一些心得体会:1. 公司法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运营。

只有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企业才能依法经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2. 公司法是维护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公司法对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保护和维护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的作用。

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体系,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分配。

3. 公司法是促进企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

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合法合规的经营环境和市场秩序,规范了企业的组织、运营和退出等方面的行为。

了解和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

4. 公司法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

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公司法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关联的。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综合运用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5. 公司法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

由于经济、市场等方面的变化,公司法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公司法相关政策和法规,以保持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敏感度。

综上所述,公司法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具有保护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也是促进企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

在学习和应用公司法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并不断学习和更新公司法的相关知识,以提高企业的合法合规水平。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二)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我对公司法的心得体会:首先,公司法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领域。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1500字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公司法对于商业运作的重要性。

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商法学科,对于企业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了公司法的内容和精神,进一步了解了公司法的作用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了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实体的重要性。

公司法通过对公司组织形式、法人属性和内部结构等方面的规定,确立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

这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经营环境和运营平台,还为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运营中,公司法的规定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商业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学习公司法让我深刻理解了公司法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公司法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和董事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确立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前景。

学习公司法使我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沟通机制,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权益。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学习公司法还让我了解到了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行为必须遵循法律的规范。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合同行为、联营合作、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了公司行为的诸多注意事项和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法律合规和风险控制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还深刻认识到了法律文化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公司法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行为准则,还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也让我深入思考了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是否应该废除公司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公司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公司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公司法。

首先,公司法的废除可以减少对企业的法律束缚,给企业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

当前的公司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了诸多限制和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的灵活性和创新能力。

废除公司法可以使企业更加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公司法的废除可以减少政府的干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当前的公司法往往需要企业向政府申报和报批各种事项,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行政负担,也容易导致政府对企业的不合理干预。

废除公司法可以减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使企业更加独立地进行经营活动,提高竞争力,推动市场的有效竞争。

最后,废除公司法可以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当前的公司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了诸多规定,企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各种法律风险,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废除公司法可以减少企业的法律负担,使企业更加专注于经营活动,提高经营效率,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公司法。

首先,公司法的存在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经营规范和法律保障,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废除公司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

其次,公司法的存在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企业对外披露信息的义务,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的不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废除公司法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后,公司法的存在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地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废除公司法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的混乱,影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调整功能与制度设计

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调整功能与制度设计
减少 交易成 本和 风 险 ,为深化 经 济体 制改革 、促进 社 会经济 全面 发展提 供 强有 力 的法 律保 障 ,按 照 “ 既积 极 又慎 重 ”的 原则 ,以 19 94年公布 的 文本为基 础 ,适时 、适度 地进 行 了有 关 制度 的调 整和大 篇
幅的修改。 从新修改 《 公司法 的条文和新增制度中, 我们明显地感到新的 公司法 无论从立法理
收稿 日期 :2 0 —1 —2 05 0 1
作者简介 :郭富青 ,西北政法学 院教授 、中国商法学 研究会常务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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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 高 门槛 ; 东和 发起 人 的 出资 类型 和 出 资方式 , 股 发起 人和董 事 、 监事 和 经理 持有 本公 司股份 的 转 让 , 司对外转 投 资 的 比例 , 司股 票 、 券 的发行和 上 市等都 有 严格 的限制 , 公 公 债 及条 件 和程序 方面 的 控 制。新公 司法 将 管制 和监 管 区别 开来 , 管制 是对 投资者 、公司投 资 、经营 的领 域 和范 围从其行 为 的 角 度加 以禁止 或限制 , 解决 的是禁 止 、 限制 和允许 投 资者 和公 司做 什 么的 问题 , 实质 上 是一个要 不要
二减少国家管制倡导公司章程契约自由1994年颁布的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历史背景之下受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的思想观念局限性的影响公司法自然以治理整顿三无企业皮包公司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已任从而使整个法律规范体系都贯穿着重管理和监督轻发展的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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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问题; 而监管则注重在许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下 , 对投资行为及公司运营过程的监控 , 防止其偏 离 国家法律 和政 策 的 导 向。 凡是通 过市场机 制能够 解 决的 问题 , 当 由市场 机 制去解决; 应 通

新公司法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七大影响

新公司法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七大影响

新公司法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七大影响张晨阳律师十余年来主要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交易、外商投资、股权收购和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服务,并在上述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善于解决各类疑难问题,其工作得到客户的普遍赞誉。

自国资委三号令颁布以来,张晨阳律师不仅先后为几十家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并且结合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实践先后发表多篇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文章,其中《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在《产权导刊》上发表后,首先被国务院国资委网站转载,其后被十几家省市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转载。

可以说,张晨阳律师是目前最熟悉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法规,最熟悉国有转让的操作程序,具有最多国有产权转让经验的律师之一。

8月21日-8月25日,新浪产权把一周的时间留给张晨阳。

----编者按新公司法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七大影响 8月21日星期一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晨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已于2006年1月1日1日起正式实施。

新公司法中的许多新规定,将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使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能够依法进行,本文就新公司法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主要影响介绍如下:影响一:公司对外投资已无门槛限制修改前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如下限制: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这一规定,限制了一部分有能力的公司受让国有产权,不利于本来受让方就较少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限制,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在受让国有产权时,只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来决定受让多大数量的国有产权,而无需再考虑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产权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也不应再以“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规定作为审查受让方的条件。

公司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和应用

公司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和应用

公司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和应用【内容提要】⏹目前,公司价值评估通常采用三种方法,即可比公司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和经济收益附加值估值法。

本文较为详细地对这三种方法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和步骤、适用范围和特点等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针对其中容易出现差错的一些细节问题给予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除承销发行应用到公司价值评估的方法外,我公司在开展其它资产业务时也常常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公司价值估值和分析工作。

由于本文所介绍的三种公司价值估值方法具有普遍意义,我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债务重组等其它投资银行业务中也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分析,从而能科学地确定资产处置的价格,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

一、研究目的公司价值评估是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公司价值评估和股票发行定价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发行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承销商的声誉和承销风险。

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一般都是根据投资者实际需求情况,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投资者实际认购需求往往是股票发行定价的决定因素。

但在征询或研究投资者认购需求之前,主承销商必须在发行人的配合下,估算反映发行人市场价值的参考价格,即对公司进行价值评估,作为投资者做出认购决策的依据。

本研究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国内外公司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或模型)进行研究、总结,为我公司在承销工作中遇到的公司估值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务操作指南。

此外,我公司在开展其它资产业务时也常常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公司价值估值和分析工作,如对债转股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和债务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等。

在这些经济活动中,公司也可以借鉴本研究所展示的估值分析方法。

二、公司价值评估常用的方法在为股票发行定价而进行的公司价值评估中,目前大致有三种基本方法:可比公司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和经济收益附加值(EVA)估值法。

每种方法都有自己的角度和侧重点,需要承销商根据经验和对企业和市场的判断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

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许凌艳;张中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卷),期】2002(000)012
【摘要】回顾近代民商法的立法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随着近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适应社会发展的法社会学的兴起,风潮所及,立足于传统社会的权利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已日渐式微,而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却以其蓬勃的生命力方兴未艾,维护并促进社会整合的立法价值趋向已日渐深入立法者和普通民众的心中。

【总页数】3页(P89-91)
【作者】许凌艳;张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内蒙古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
【相关文献】
1.浅析我国《公司法》关于转投资规定的立法缺陷--评《公司法》第12条之规定[J], 孙小蕾;杨世峰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之立法建议——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谈起[J], 汪兴
3.完善公司合并立法的思考 --兼评《公司法修改草案》和《公司法修订草案》 [J], 赵振华
4.竞争中的公司法与公司法的竞争——公司法立法与改革 [J], 李志成
5.新公司法的困境探析——由新公司法价值取向定位引发的思考 [J], 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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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价值的未来发展
1992年以后我们国家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个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的要求就是资源由市场配置而不是政府计划,而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效就得首先保证市场的开放与自由,然后市场主体依据价格这一杠杆来决定生产什么以及是否生产,最终实现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作用。

现代社会中,市场主体最主要的形式是公司,它的组织以及运作是否有效率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致为关键。

而市场主体设立以及运作的效率往往取决于市场的法治环境。

1992年以来,我国的市场法治环境日趋完善,但是,我们依然面临着法律体系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外在与内在冲突。

外在方面,法律体系的完善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方面,法律体系建构的价值追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往往不一致。

在我国公司法立法过程中,这个问题依然清晰可见,本文以市场经济基本原理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文化思想的变迁,来讨论我国公司法的价值追求。

一、我国公司法立法的社会背景
马克思曾经讲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韦伯纠正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观点提出:理性推动社会变迁。

[1]社会的存在决定社会的上层结构无疑有其合理性,人类观念能动地推动社会进步的观点也有其合理性。

一个从客观
方面出发提出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原因;另一个从主观方面出发提出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力。

今天,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中国由封闭走向开放再到加入全球化进程,我们的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迁:在经济发展模式方面,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在社会文化思想方面,由马克思主义一枝独秀发展到各种文化思潮碰撞;在国家治理层面,治国理念也由人治改变为提倡法治。

在这一大背景下,为了满足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我们制定了《公司法》,2005年我们对1993年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尔后又对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三次司法解释。

但是,在立法的思想文化方面,我们并没有理性地思考公司法的内在价值诉求,公司立法基本上属于为了立法而立法,正如陈甦教授所言:我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特点,造就了同时期法学研究的“立法中心主义”特征,具体表现为:以功能设计与规范建构为路径的立法论研究范式、大规模引进域外立法材料引致的外源型研究范式、基于立法引导型建构的学术导向范式。

[2]
这种以立法为目标,依赖于域外现成法律资源并简单地结合立法者的意图加以整理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有着较强的功利主义趋向。

法律的制定属于上层建筑建构问题,它既受制于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也会受到这个社会文化思想的影响。

市场经济基本要求是市场上的诸要素自由流通、市场的
主体自由设立、交易的意思自治、主体之间竞争的自由与公平。

功利主义式立法模式轻视理性重视实用,就必然导致市场经济价值与公司法立法目标之间的撕裂。

这就如同我们的社会一样:重视物质利益轻视精神充实、崇拜西学遗忘传统、着眼短期利益不顾长期利益、埋头享乐放弃信仰。

社会处于严重二元对立冲突之中。

缺乏理性与传统的滋润,我们匆忙地立法焦躁地修法,但我们却始终不得法。

公司法立法的价值冲突既是公司法内在矛盾也是社会文化思想二元对立的具体反映。

二、1993年公司法立法目的
1992年以后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当时我国还有大量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那么,如何让这些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也就成了1993年公司法立法所面对的一个问题。

1993年公司法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虽然,对于中国来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公司法,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但是,1993年公司法立法的目的主要就是把原来的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制成现代企业模式,立法模式带有浓厚的时代使命色彩,无形之间淡化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

这就命中注定它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律。

由于
与市场经济基本理念的偏差,1993年公司法存在不少瑕疵: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等同于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行政干预色彩浓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公司法发起人不得设立股份公司;拟制而不是鼓励投资,规定世界上最高的最低注册资本、最严格的公司设立程序和最严厉的违法制裁。

[4]公司法的理念本来应是鼓励投资,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积聚进入市场,进而繁荣市场经济,所以,1993年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与公司法本有价值所求有着严重偏差。

三、2005年公司法修法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3年公司法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对公司法修改的呼声一直不断,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对1993年公司法的修改。

这次修改与其说是对1993年公司法的修改,不如说是公司法的重新制定,因为原来的公司法有230条法条,现在的公司法有219条法条,看起来新公司法的条文少了,但只有24条原公司法条文没有改变。

[5]更为主要的是2005年公司法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6]
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2005年公司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
出改变: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废除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改为采取分期缴付的资本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了监事会的地位、强化了董事会的职权、弱化公司董事长的职权,以及增加了新的内容:一人公司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僵局制度以及公司人格的否定制度等。

[7]无论是修改的地方还是新增加内容都反映出我国公司立法的指导思想日趋现代化。

市场经济基本的特征是开放与自由,这就要求放宽对市场主体设立的限制、停止对市场交易行为的抑制、解除对市场要素流通的阻拦。

公司法立法的价值诉求或者说立法指导思想就要遵循市场内在发展规律而秉持鼓励投资、平等保护原则。

在我国,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与法律的内在价值诉求往往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社会文化思想)存在割裂。

所以,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新左派、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新儒学以及民族保护主义的思潮,在法律价值层面构建反映社会存在的立法价值诉求应该是当务之急。

四、未来我国公司法价值诉求的探寻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基本上是通过移植西方的法律来完成的,我们面临一个移植法律本土化问题;另外,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或者说处于进化之中,社会的分层正在激烈进行中,社会存在处于复合型状态,这也增加了法律价值诉求的理清的难度。

韦伯在讨论政治组织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时曾列出:卡理斯玛支配、传统型支配、法制型支配三种政治权力结构。

[8]
现在我国已由毛时期的卡理斯玛型支配社会进化到传统型支配社会与法制型支配社会时期。

传统型支配社会主要存在社会底层,他们依然按照中国几千年的习俗运转,他们一般不相信法律只相信乡规村约,他们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通过村里的权威人士调节解决。

这是典型的依据传统习俗支配着人们生活与生产的社会。

法制型支配社会存在于中国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地区,这个社会群体主要的特征就是不依赖于土地生存。

当然,法制型支配社会在我国还处于发展过程中,但已经具备基本的特征:统治社会不再依赖于个人权威而依赖于法律。

群体发生纠纷往往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与乡村的界限有时很难界定,社会的结构显得尤为错综复杂;在社会文化思想方面,我们处于马克思主义、新自由主义、新左派、新儒学以及保守主义等不同思想交织阶段,虽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官方主导正统思想,但对于如何构建法律价值体系却十分模糊不清。

在经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依然处于日益完善之中,并没有构建完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市场的因素与计划的因素混杂在一起构成我国独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公司法的价值诉求就取决于这些社会现实。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过去公司法价值追求过程中存在着现实主
义、理性主义以及理想主义立法指导思想的痕迹。

理想主义者往往与新自由主义者持有近似的观念,新自由主义者强调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理想主义者认为公司法就应该是一部任意性规范或者授权性规范的法律,现实主义者往往与新左派人士的主张相似,新左派者提出反对庸俗市场经济理论、提倡人民主权原则、重视社会公平原则、重视工人和农民利益、反对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批判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以及对新自由主义和新帝国主义的世界霸权、文化垄断、经济政治独裁和社会虚无主义进行全方位和深入化的整体批判,现实主义者认为公司法立法应该坚持公平与照顾弱者原则;理性主义者一般说来像一个折中主义者,他们既不会不顾国情一味地追求公司法完全放弃管制,也不会脱离市场经济完全地坚持主张管制性公司法。

1993年的公司法价值取向主要反映了现实主义者的价值追求;2005年的公司法基本体现了理性主义的立法精神。

未来公司法的价值诉求依然会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徘徊,但不变的是它必然反映了那个时候的市场经济建设现状与社会文化思想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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