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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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审定
一、办事程序:受理—初审—现场踏勘—局长业务办公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1份
2.发改部门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1份
3.土地证或土地批文(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
4.与土地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界址点坐标、宗地图及规划条件书)1份
5.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含电子版)各3份
(均要求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组织评审机构盖章)
6.日照分析图、日照分析报告(含电子版)1份
7.专家评审意见1份
8.设计单位:
⑴、(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⑵、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⑶、设计承诺书1 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设计单位盖章)
⑷、修改意见书1份(针对专家评审意见修改)
9.建设单位:
⑴、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⑵、法人委托书1份
⑶、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组织评审机构:
⑴、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⑵、组织评审承诺书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评审机构盖章)
11.视建设项目需要,其它相关资料
备注: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审定后公示期10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4条、第40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办事程序:受理—初审—主管局领导办公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1份
2.保证书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3.申报材料清单位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4.人防、园林、国安、文物、地震、节水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1份
5.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1份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备注:
1、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过,方可申请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2、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重点项目1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安政【2008】65号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120
元/平方米缴纳城市配套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一、办事程序:受理—初审—现场踏勘—局长业务办公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1.选址意见办理申请表1份
2.发改部门相关文件 1份
3.拟建项目评审申请 1份
4.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份
5.项目涉及的用地、压覆矿、地灾、文物、环评、水土保持、水利、
地震、沿线重大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意见 1份
6.项目规划选址位置图 1份
7.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 1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1份
9.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10.保证书 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11.申报材料清单 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备注:1.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林州市、各县申请项目还需提供:
⑴.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 1份
⑵.项目所在地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如途经乡、镇等) 1份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重点项目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办事程序:受理—初审—现场踏勘—局长业务办公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请示 1份
2.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 1份
3.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份
4. 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份
5.项目涉及的用地、压覆矿、地灾、文物、环评、水土保持、水利、
地震、沿线重大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1份
6.项目规划选址位置图(加盖所在地规划部门公章) 1份
7.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 1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1份
9.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10.保证书 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11.申报材料清单 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备注:1.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林州市、各县申请项目需提供:
⑴.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 1份
⑵.项目所在地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如途经乡、镇等) 1份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重点项目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一、办事程序:受理-初审-现场踏勘-局长业务办公会-报市政府
二、申报材料:
1.区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1份
(主管行政部门申请的需附有区政府意见)
2.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书1份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方案(含电子版)1份
备注: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审定后公示30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9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