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10(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分为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
其中道路交通工程包括( )。
A.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工程B.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C.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给水排水及附属设施D.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电力通信及附属设施E.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停车场及附属设施正确答案:B、E本题解析:《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主要划分为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三大类型以及其他工程。
道路交通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城镇道路、桥梁、地铁、广场、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外公路交通、铁路、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
A项属于建筑工程;CD两项属于市政管线工程。
2.下列关于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表述正确的是()A.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B.负责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C.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D.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扣本行政区内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3.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是指本级人大对该政府制订城乡规划依法进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建规[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规[2008]21号【发布日期】2008-01-30【生效日期】2008-01-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
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
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
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集镇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总体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阶段
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2.3 新版《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
新版: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 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8新版《办法》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
新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 依据。 旧版:无此可比条款 增加原因:新版《办法》特别强调不同层次的规划编制度必须要依据上 位规划的原则。由此可明晰事权,有利于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40题)1、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有关文件须包括(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B.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C.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D.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答案】 A2、下列关于耕地保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B.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C.可以在耕地上采石、取土D.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答案】 C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被批准后,由( )实施。
A.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B.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C.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D.市、县人民政府【答案】 B4、现行行政许可种类很多,数量很大,其中特许不适用于()。
A.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垄断性企业市场准入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C.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产品、物品生产、销售活动D.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答案】 C5、城市规划法规文件纵向体系中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下列哪四个层次法规文件构成:①城市建设委员会制定法规;②国家人大制定法律;③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④省、市、自治区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⑤一般市、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A.①②③④B.①②③⑤C.②③④⑤D.①③④⑤【答案】 C6、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部门是()。
A.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B7、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下列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内容是()。
(2018年真题)A.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B.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C.划定禁建区、限建区范围D.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答案】 C8、建设单位和个人只有取得()和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_三区_四线_的划定研究_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和明晰管理事权为视角_李枫
292012年第11期 第28卷□ 李 枫,张 勤“三区”“四线”的划定研究—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和明晰管理事权为视角[摘 要]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三区”和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四线”,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是落实《城乡规划法》,实现城乡规划空间开发管制的重要手段。
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和明晰管理事权为视角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三区”“四线”都是实施空间开发管制的重要手段;“四线”从空间特征出发明确某一类型空间的管制要求,是实施空间管理的基础;“三区”从事权出发明确空间管制要求,是对空间管理主体和管理责权的划分;“三区”与“四线”相互衔接,逐级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着重规定“三区”,明确省、市政府在空间管制中的责任;不同层级规划中划定“三区”与“四线”的内容和深度要求也不同。
[关键词]“三区”;“四线”;作用分析;法定规划编制办法[文章编号]1006-0022(2012)11-0029-03 [中图分类号]TU981.2 [文献标识码]A“Three Zones, Four Lines” Functioning Analysis: Base On Complete Urban Planning System And Clear GovernResponsibilities/Li Feng, Zhang Qin[Abstract] Setting “three zones” (forbidden construction, limited construction, pro-construction) and “four lines” (blue, green, yellow,and purple lines), is an approach of realizing urban rural planning spatial governance. “Three zones” clarifies spatial governance subject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ur lines” clarifies a certain type of land use governance. Provincial urban system planning shall highlight “three zones” control, which clarifies province and city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ies.[Key words] Three zones, Four lines, Functioning analysis, Statutory planning compilation method1研究背景实施空间开发管制,对不同地域空间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综合管理,是城乡规划的重要任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控规技术路线
一、规划技术路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和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34/T547-2005)对控规的要求,本控规的技术路线可概括为三大层面:规划分析层面→分层控制层面→规划保障层面。
1、规划分析层面从规划编制的背景和规划必要性的阐述入手,分析规划区现状建设特征和存在问题,解读上位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要求,从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出发,重点确定规划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处理好总规和控规的衔接关系,为下一层面规划控制提供前提条件和依据。
2、分层控制层面规划采取分层控制方法,即整体控制→单元控制→地块控制,层层深入,实现规划区的全面控制。
(1)整体控制:以整个规划区为范围,明确空间结构→深化细化用地布局→优化道路交通体系和道路工程控制等→城市“四线”控制→确定开发强度控制分区(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高度)→市政工程规划(含环卫设施)→配套设施控制(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特别控制(城市设计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
(2)单元控制:结合整个规划区的实际,划分若干管理单元。
以管理单元为范围,结合整体控制,明确管理单元的主导功能(含用地结构),控制人口容量(一般控制为3—5万人);深化配套设施控制(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加强城市“四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坐标控制。
(3)地块控制:以管理单元为依托,划分控制地块,明确地块的用地兼容性,建立指标控制体系,合理制定各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同时编制分图图则。
3、规划保障层面最后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建议,以促进控规的有效实施。
本次控规的技术路线图示如下:二、管理单元控制(一)管理单元划分的意义“规划管理单元”是开展控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基本单位,是实现“一张图、一本书、一个网”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
“一张图”,实现一体化管理的目标。
将所有的主要规划意图落实在一张图上,作为日常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的最主要依据之一;“一本书”,区分刚性弹性强度控制。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下有关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程序说法不正确是( )。
A.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內从事临时建设活动,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临时建设申请报告B.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性质、用途等相关特征来确定C.临时用地审核,应当审核其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D.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进行监督检查【答案】 B2、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不包括()。
A.主体合法B.客体合法C.权限合法D.内容合法【答案】 B3、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不属于其近期建设规划指导性内容是( )。
A.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B.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相应保护措施C.近期建设规划成果D.提出城市河流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治理和建设意见【答案】 B4、以下有关强化村庄集镇建设和用地管理说法错误是( )。
A.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确定镇和中心村布局B.村庄集镇总体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C.禁止多处申请宅基地D.已确定撤并农村居民点內,不得批准进行新建设【答案】 A5、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公开原则B.公平、公正原则C.便民原则D.协商原则【答案】 D6、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A.涉及经济原则调控事项B.关系生态环境保护事项C.矿产资源开发事项D.房地产交易【答案】 D7、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是()。
A.行政规章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单行条例【答案】 B8、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
A.建设控制地带B.保护地带C.景观地带D.建设地带【答案】 A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情形不包括( )。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以下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有没有、按没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是区别合法用地与非法用地的分水岭B.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C.为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防止恶意炒作土地,可以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D.如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批准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答案】 B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属于()的范畴。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政策文件D.技术规范【答案】 C3、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道路绿地率规定的是( )。
A.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5%B.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C.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D.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答案】 A4、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下列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范围内容表述,不正确是( )A.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不包括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要使用土地B.建设用地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C.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D.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答案】 A5、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下列错误是( )。
A.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B.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C.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D.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答案】 C6、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下列关于乡、村庄规划内容表述正确是()。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A.决定B.行政许可C.评估D.方案【答案】 B2、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首先向()提出申请。
A.村民委员会B.乡、镇人民政府C.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D.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答案】 B3、下列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级有关内容表述不符合规定是( )。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已批准公布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B.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文物,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C.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城镇、街道、村庄,直接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D.基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需要,按照国际法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移动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一般文物【答案】 C4、根据行政法学知识,判断下列关于行政说法中不正确是()。
(2018年真题)A.“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属于积极行政B.“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属于消极行政C.“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属于服务行政D.“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属于消极行政【答案】 B5、某市有一开发建设项目,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534.5亩,该由( )批准。
A.国务院B.省级政府C.城市政府D.县级政府【答案】 A6、某开发商拍卖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未进行投资建设就把土地转让给另一个单位进行开发,结果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查处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是()。
A.《城乡规划法》B.《土地管理法》C.《城市房地产管理法》D.《建筑法》【答案】 C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中的( )A.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B.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C.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D.5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答案】 C8、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 )审批。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原理》预测试题1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原理》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下列哪个宪章明确提出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的内容?( )A.威尼斯宪章B.华盛顿宪章C.马丘比丘宪章D.北京宪章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华盛顿宪章》,全称为《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宪章所涉及的历史城区,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这里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宪章列举了“历史地段”中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①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②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③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④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⑤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A项,威尼斯宪章提出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强调古迹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C项,马丘比丘宪章提出了文物和历史遗产保护。
D项,北京宪章提出了广义建筑学。
2.城市空间环境演进的基本规律包括()。
A.从封闭的单中心到开放的多中心空间环境B.从平面空间环境到立体空间环境C.从生产性城市空间到生活性城市空间D.从分离的均质城市空间到连续的多样城市空间E.从单一的生产结构到全面的生产结构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城市空间环境演进的基本规律包括:①从封闭的单中心到开放的多中心空间环境;②从平面空间环境到立体空间环境;③从生产性城市空间到生活性城市空间;④从分离的均质城市空间到连续的多样城市空间。
3.城市的最显著特征是人口密集,因此,()集中发生在城市里。
A.经济问题B.环境问题C.社会问题D.政治问题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城市的最显著特征是人口密集,因此,社会问题集中地发生在城市里。
城市社会问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产生不同的社会问题;不同的社会制度,社会问题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所以城市社会问题复杂多样,问题的严重程度强弱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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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
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
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
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