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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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确因工作需要自驾 车前往的,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 费最低标准以内;凭住宿费和过桥过路费发票发放伙食补助。
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 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 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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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 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并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 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费。
第二十七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 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和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 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承担伙食 费,或会务费、培训费已含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 补助。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 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专项 经费出差,按照从严报销原则。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 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浙江大学国内出差报销单”(详见附 件 2),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性报 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其他地区
800
青岛
全市
800
河南
郑州市
900
490 350 全市 7-9 月 960 590 420
吉林市、
延边州、
450 350
7-9 月 960 540 420
长白山
管理区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学生的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效、改进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本办法旨在完整如实记载学生学期选课、修课情况,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及成绩数据管理,建立健全课程成绩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各环节。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四条学生应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应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通过与否,均须如实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第五条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核形式、成绩构成、评定方式等)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学院(系)、教学委员会或基层教学组织(以下统称“开课单位”)认定,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日历中予以公布。

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构成比例—1 —和基本分数底线以及期末考核方式,并在期末考核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

课程成绩评定应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六条课程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

其中,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情况等组成;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的一次性评价。

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课程成绩的40%。

课程期末考核须安排统一时间进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其中,考核方式是考试的,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等形式,试题难易适中;考核方式是考查的,可采用论文、报告、面试、答辩、大型作业、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均应设置基本分数底线,未达到基本分数底线的,均视为该课程不及格。

基本分数底线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课程成绩的分布应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激励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

高校继续教育培训品牌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大学为例

高校继续教育培训品牌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大学为例

高校继续教育培训品牌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大学为例芦庆梅; 王曦【期刊名称】《《继续教育研究》》【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4页(P9-12)【关键词】继续教育; 高校继续教育; 品牌化; 浙江大学【作者】芦庆梅; 王曦【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处浙江杭州 3003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72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

国家对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提出新的要求,加之人们在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开始意识到知识更新和补充的重要意义,终身教育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高校继续教育作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依托其优质的教师资源和独具特色的学科优势,已成为学习型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

然而,目前国内高校的继续教育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的现象和问题。

以浙江大学为例,近10年,随着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员人数剧增,导致教学师资、从业人员、教室和住宿等资源出现紧缺状况。

各办学单位培训项目及内容出现同质化倾向,尤其在党政干部培训上,课程内容多有重叠及交叉,忽视了项目研发和品质升级,各办学单位的学科特色得不到充分发挥,难以形成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的教育培训。

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背景下,高校继续教育凭借学校知名度和各院系学科优势,丰富培训项目内涵,提升培训项目品质,走品牌化发展道路才是继续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继续教育品牌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一)继续教育品牌定义继续教育走品牌化发展道路,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继续教育品牌?“品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狭义的品牌仅仅指商业品牌。

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品牌是指“产品的牌子,特指著名产品的牌子”。

高校品牌就是从经济领域引申出来的概念,属于广义的品牌概念,是指高校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这所学校办学水平、科研水平、学科建设、教学质量等知名度和美誉度。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2 —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

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浙大本发〔2019〕21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浙大本发〔2019〕21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文件浙大本发〔2019〕21号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推进选课工作,结合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应依据所在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参加选课。

选课前应认真阅读选课手册和选课通知,选课时应按照选课管理规定操作。

第二条学生应在下一周期选课前缴清学费并有效注册,方可选课。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求是学院各学园或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工部门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到校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三条学生凭学号、密码登录网上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网)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第四条选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践、见习、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五条学生每个长学期(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选课上限为35学分,竺可桢学院、已注册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允许增加到40学分。

一般学生正常情况下每个长学期修读25学分左右为宜,最少不低于15学分(毕业班学生除外)。

第二章选课安排第六条每学年安排两个选课周期, 每个选课周期一般分四轮选课。

秋冬学期课程(含暑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夏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冬学期开学初,且第三、四轮不包含暑期课程,第四轮只针对冬学期课程;春夏学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冬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春学期、夏学期开学初,且第四轮只针对夏学期课程。

对选课学分低于22学分的学生在第三轮选课额外安排一次“低分定点选课”,一般定在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

第七条每个选课周期安排两次网上补选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安排两次网上退课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二周的周末,限申请1门。

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3年1月14日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奖励我校优秀本科新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步,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新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优秀奖各若干名,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

第三条凡被我校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不含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高中班学生、台港澳侨学生及体育类、艺术类学生等),具备如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新生奖学金。

(一)参加普通高考录取者在我校本科一批招生计划40人以上的省份,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1-10名,理科1-1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特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11-20名,理科11-2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一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21-80名,理科21-10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优秀奖。

在我校本科一批招生计划40人(含)以下的省份,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1-2名,理科1-2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特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3-5名,理科3-5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一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6-40名,理科6-5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优秀奖。

(二)通过保送录取者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保送生,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一等奖。

第四条新生奖学金经由个人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产生。

具体程序如下:(一)新生奖学金在新生报到注册2个月后开始评选。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暂行办法浙大教发(2001)16号为进一步做好进修教师(进修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本科课程进修的管理工作拟定如下:一、教务部管理职责1.主要负责全校进修生的宏观管理,如制订本科课程进修管理办法,制作有关表格和证书等。

2.负责拟定进修收费标准,并上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

目前,大专院校教师在我校进修本科生课程收费为每学分150元,其它人员进修本科生课程收费为每学分200元。

本校教师、研究生、本科生进修本科课程收费按其它人员收费标准减半。

在实验室进修学习或参加毕业设计(实习)则按每学期1000元收费,实验消耗较多的再加收一定的实验材料费。

3.《进修证》、《成绩登记表》、《进修证书》等实行统一编号。

编号由6位数组成,第1,2位为入学年份,如“01”为2001年入校,第3,4位为学院代号(按学校公布的21个学院顺序号),最后2位为报到注册顺序号,如“011108”即为2001年信息学院第8位进修生编号。

二、学院管理职责1.本科课程进修具体工作主要由各学院本科教学科组织管理,各系和研究所(教研室)及任课教师个人不得自行接受进修学习人员。

2.由学院本科教学科回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咨询信函,寄发浙江大学进修生推荐表,决定是否接受有关人员来浙江大学进修学习,并寄发《进修学习入学通知书》。

3.各学院本科教学科在开学时为前来我校学习的进修生办理报到、注册、选课、听课及收缴学费等手续。

4.对于跨学院(系)选课的进修生,应到选课门数较多的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进修费交纳到选课的学院并负责落实选课、听课事宜。

5.各学院本科教学科在开学一个月内将进修生名单汇总上报实践教育办公室(可通过网上传送)。

6.进修结束由学院本科教学科持进修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统一到实践教育办公室办理《进修证书》,并协助进修生办理离校手续。

7.各学院按学校有关进修经费分配政策给任课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发放酬金。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浙大发本〔2009〕68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建立、健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使我校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号)、《浙江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8] 21号),特就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教学工作考核原则1.教学工作考核应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教学为主类、教学科研并重类、科研为主类等不同类型教师在本科教学工作量上分别制订相应的要求。

2.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应本着有利于调动教师的教学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3.学校对教学工作考核优秀者,在各类教学评奖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超教学工作量者,按质按量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时间与学校人事部门对教师考核的时间相一致。

二、教学工作考核内容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从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两方面进行。

1.本科教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 课程授课(含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登分、资料归档等);⑵ 编写、出版教材(含编写讲义、建设网络课程);⑶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⑷ 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⑸ 指导学科竞赛;⑹ 指导学生实习、社会实践;⑺ 担任本科生导师;⑻ 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⑼ 招生工作。

浙大发研[2014]80号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发研[2014]80号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大发研〔2014〕80号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4年7月11日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设立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秋季入学研究生起实行。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出现违反浙江大学校纪校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形,不能参评当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但不包括以下类型的研究生: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税务硕士、会计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软件工程硕士。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高校定向培养计划”“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研究生”“国防生”及国家其它政策扶持的人才培养项目的在职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另设的专项学业奖学金。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发〔2018〕11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8年4月19日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同样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合同管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

合同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和登记、备案、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三)负责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事务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指导及督促合同纠纷处理;(六)负责对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进行备案;(七)办理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合同事务。

第六条学校根据职能分工确定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类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作价投资合作协议等)的归口管理工作;(二)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三)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国防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中,高层次人才合同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五)地方合作处负责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六)外事处(含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国际合作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七)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处分别负责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八)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九)房地产管理处(含“1250安居工程”办公室)负责学校房地产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工作及后勤管理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二)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委托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评估委托合同、成果挂牌交易委托合同、成果竞价/拍卖委托合同等)、技术作价投资组建新公司协议等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三)发展联络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及校友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四)医院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共建医院合同以及附属医院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五)校医院负责其药品、医用耗材物资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六)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七)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主管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合同内容所涉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学校确定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的通知

浙大发教…2006‟10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本科教育改革,加强教学建设,不断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优异成绩迎接2007年教育部专家组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制定了《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对照落实。

学校迎评促建工作办公室将于2006年底前后组织人员对各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评估检查,请提前作好准备。

浙江大学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本科教学评估方案通知抄送:党委有关部门,团委。

—1 —(打印:陆小琴校对:方惠英)2006年10月30日印发—2 —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教学评估是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促进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本科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

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一)指标体系由下列7项一级指标和20项二级指标组成: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办学指导思想 1.1学院目标定位 1.2 办学思路2.师资队伍 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 2.2主讲教师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本设施 3.2教学经费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4.1专业建设 4.2课程 4.3实践教学 4.4教学改革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6.学风 6.1教师风范 6.2学习风气7.教学效果 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 7.2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7.3思想道德修养7.4体育、英语及毕业生学位授予率、读研率7.5社会声誉 7.6 就业(二)评价标准中的A级对应于“好”,C级对应于“尚可”;评价标准只给出A、C两级,介于A、C之间的为B级。

浙大本发〔2018〕5号+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浙大本发〔2018〕5号+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文件浙大本发〔2018〕5号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增强学生科研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级别分: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四个等级,即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创”);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创”);浙江大学校、院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Student Research Training Program)(以下简称“校SRTP”、“院SRTP”)。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四条国创分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项目设计和研究,并撰写研究报告和交流成果(学术)等的活动。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的活动。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的活动。

第五条省创分三类: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创新创业孵化项目。

(一)科技创新项目是本科生及其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成果的活动。

(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本科生、研究生及其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立项调研、技术方案设计和实施、培育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具有科技成果推广价值的活动。

(三)创新创业孵化项目是研究生及其团队在导师指导和培训下,培育和转化科技经济的活动。

第六条校、院SRTP只设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

科研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基础科学探索与研究,培养大学生科学素养的活动。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本科生院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2024年浙大继续教育培训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浙大继续教育培训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浙大继续教育培训心得体会____月____日,我们来到美丽的____城,在有着百年悠久历史、有“东方剑桥”美誉的____学开始为期一个星期的综合能力提升培训。

六天的学习虽然短暂,但是包括我在内的每一位学员都有着各自的亲身体验和不小的学习收获。

对于我个人,我认为这次培训班举办的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

因为步入工作岗位以来,成天只是疲于完成工作任务,忙于事务性工作,却疏于主动思考、缺乏系统地理论提升,长期以往形成的习惯性思维已成为工作创新的最大阻碍。

这次在市局的精心____安排下,能重新走入大学校园、再次坐在课堂里进行自我充电、自我提高对于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既拓宽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也让我在师生互动中、学员交流中收获了更多的新经验、新方法、新思路,使自己对本职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学习过程中,____学继续学院为我们安排的课程非常丰富,针对性也很强,包含了食品安全评估、公共危机处理与媒体公共、博弈思维与政治管理创新、心理调适、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

这些课程或者和政府管理、科学监管有密切关联,或者和公务人员综合能力培养与提升有直接关系,课程的设置非常合理而且符合监管实际需要。

每一位授课教授都是各自领域的权威和专—1—家,上课时各位教授专家使用了大量生动的事例,通过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表达方式让一个看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明了化,使我们的思路极大拓宽。

浙大李铎教授联系国内外____,为我们讲解食品安全、食源性疾病预防、处理、评估;浙大熊卫平教授从公共关系学的角度,为我们详细讲解了公共危机处理的一般规律及应对公众舆论、媒体公关的处理方法;浙工大杜群阳教授讲授的博弈思维是个比较前沿的理论课题,通过囚徒困境、____手对决、智猪博弈等模型的设置,为我们展现了人生智慧的无比精妙;沈爱国教授讲授的《网络____研判与控制》使我们对网络媒体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进一步提升通过网络媒体提升政府管理公信力的引导能力;曹立人教授的《公务员心理调适》课程,从心理健康的角度____我们如何释放烦恼、减轻压力,找到快乐工作、快乐生活的方法。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浙大继教发〔2015〕4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端培训中心、项目部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室、中心:为进一步完善高端培训内部管理,强化各高端培训中心、项目部(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内涵建设,推进学院高端培训可持续发展,以高端培训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内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规范管理与健康发展相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二、考核组织设立继续教育学院高端培训中心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高端培训的副院长任副组长。

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培训管理与教学研究办公室(干训基地教学管理与研究中心)、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考核的组织与落实工作由培训管理与教学研究办公室(教学管理与研究中心)负责。

三、考核程序1、各培训中心对照“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进行自评,自评完成后,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递交培训管理与教学研究办公室;各中心在自评时要组成由中心主任负责,副主任、项目主任、教学教务管理人员等参加的3至5人的中心考评小组;2、各培训中心依据其它培训中心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互评,互评时的工作要求与自评相同;3、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小组进行总评;工作小组根据自评、互评和总评结果,确定各培训中心考核等级,并在学院办公网上进行公示。

各培训中心考核的综合评价中,自评、互评和总评的考核占比为20%、30%和50%;4、考核评价采取实名制。

自评和互评时考评小组成员需要签名;总评时每人一表,每一位考评小组成员均需签名。

四、考核对象各培训中心和直属项目部。

五、考核时间每年的第一季度,考核上一年度工作。

六、考核内容见(附件1)“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七、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将与培训中心的发展、干部的考核、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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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继教〔2017〕1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7年8月1日
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含在线教育),促进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建设具有浙江大学特色、与世界一流大学相适应的继续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继续教育培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国家、社会培养各类合格人才为宗旨,坚持“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坚持“注重规范、提高质量、维护声誉、提升效益”的原则。

学校继续教育发展委员会指导全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发展目标、战略合作等重大事项决策。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管理处。

第三条继续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各办学单位的职责,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责任体系。

继续教育管理处是学校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等做好协同管理与服务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办学的直属单位,各学院(系)依申请可开展继续教育办学。

各办学单位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制订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以及继续教育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工作,主要包括办学资格认定、合同管理、项目审批、广告宣传、质量评价、经费管理、证书颁发、办学督查、奖励与违规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办学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具体办学工作,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培训相关的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办学单位应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机制,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单位、个人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学校严格继续教育办学资格认定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学院(系)等教学单位具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办学资格。

学校党政机关、研究院(所)及教研室、后勤部门、教职员工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培训经营资格的校属企业,可以举办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单位内部职工培训。

各办学单位设立继续教育中心,单位分管领导及中心主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冠有“浙江大学”或“浙大”中外文字样的继续教育办学机构,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主办或者承办冠有“浙江大学”或“浙大”中外文字样的教育培训活动。

各办学单位应履行对于学校无形资产在继续教育领域的监督管理责任制,自觉防范侵权办学行为,并协同学校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共同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条各办学单位在校外设置校级教育培训基地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各办学单位设置学院(系)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办学管理
第八条学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定位于大学后继续教育,招生对象原则上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培训内容属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范畴的在职人员培训。

学校继续教育要顺应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开展党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等人才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继续教育办学直属单位,要发挥综合优势和专业化特色,在继续教育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中起示范作用。

各学院(系)要依托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教育培训。

第十条学校对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校区、区域、类别等制定相关准入条件和经济分配政策,严控低水平、低效益培训项目,进一步减少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

鼓励各办学单位到华家池校区和校外基地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各办学单位对外签订继续教育合同须按学校要求规范文本和签订流程,严格按照《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继教〔2015〕1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办学单位举办各类教育培训项目时,不得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名称混淆,不得开展任何与学历套读的
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须在“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经所在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核,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经审批同意的教育培训项目,办学单位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与审批内容一致,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社会公众。

招生宣传广告须经所在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并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各办学单位要切实围绕学校加快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统筹规划,开展继续教育品牌化建设。

学校实施教育培训品牌项目认证体系,制定品牌化项目引导政策,建立品牌保护和奖励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制定继续教育师资管理规定,明确师资准入条件,规范酬金发放;授课教师应以浙江大学教师为主体,适当聘用口碑好、信誉佳、具有影响力的校外优质师资。

各办学单位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课堂授课纪律要求,对继续教育培训教师实行规范管理,各办学单位聘用的师资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各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培训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的,须将相关人员纳入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学校制定继续教育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范用人,加强培训,明确从业资格要求,强化爱校荣校教育,实施岗位分类管理及培训制度,建设专业化的继续教育从业人员队伍。

第四章内部合作与对外拓展
第十八条学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合作,各办学单位不得变相接受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面向社会招收的教育培训生源,不得接受第三方转包委托,不得擅自与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联合办学形式设置校外教育培训基地。

第十九条各办学单位与省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开展合作的,须报学校审批同意。

合作须坚持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教育培训项目以及与教育培训项目有关的招生、教学、收费、结业、证书发放等办学职责。

第二十条鼓励学院(系)之间合作举办跨专业、跨领域的教育培训项目。

学院(系)间合作成立新的教育培训中心,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涉及海外院校、培训机构、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经分管外事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继续教育合作单位的规范管理,制定准入、退出机制。

第五章质量监控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管理与实施继续教育质量督查工作,组织实施“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质量评价认证体系(ZTQS)”;各办学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办学,强化内控机制,运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年度总结通报,对质量管理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健全违规办学查处机制。

对继续教育违规办学、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由继续教育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建立教育培训项目校院两级风险防范机制,各办学单位要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继续教育培训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各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培训中涉及学校公用房等教学资源的,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申请与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公用房、信箱、电话、网络、场地等校内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教育培训。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收入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财务规定,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使用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

各办学单位不得收取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财务数据共享共联,建立实时管理和服务机制。

第三十条部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收费指导价。

第七章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培训证书的印制和证书用印规格的审核,统一颁发培训证书。

各办学单位和校内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印制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以办学单位名义颁发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校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分为浙江大学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证书和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两类:(一)参加非脱产学习、时间跨度一年以上或脱产学习20天以上(学习时数均不少于160学时),颁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证书,证书加盖校长签名章、浙江大学章(含红印和钢印)。

(二)除发放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证书外,其他参加业余或脱产学习(学习时数均不少于24学时)的各层次培训班,颁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盖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各办学单位需颁发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证书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培训经费需进入学校财务,并将学员名册录入“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教育以外的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远程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定(2014年10月修订)》(浙大发继教〔2014〕2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7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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