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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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全文(二)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一部分:背景与目标1. 缘起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召开。

与会国家积极推动着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进程,并最终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2. 公约目标《公约》确立了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目标,旨在达成以下目标:-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限制全球变暖幅度;- 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减少人类和生态系统的脆弱性;- 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第二部分:各要素细则1. 温室气体- 范围:京都议定书重点关注六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硫代甲烷(SF6)、氢氟碳化物(HFCs)以及全氟化碳(PFCs)。

- 计量与报告:各缔约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并通过相应计量机制进行核实。

2. 减排目标- 限制与减少:各工业化国家应在京都议定书生效时开始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特定水平以下,并设立期限和下降目标。

- 弹性机制: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交易等弹性机制来实现减排目标。

3. 温室气体的交易与交换- 国内交易: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建立国内交易市场,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权和减排项目的交易。

- 跨国交换: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方式,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换。

4. 机制补充- 联合实施:允许双方合作开展减排行动,以满足缔约方的减排义务。

- 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工业化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清洁能源与可持续发展项目,以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

- 共同履约机制:为满足各国减排目标提供问题解决机制。

第三部分:缔约方义务与责任1. 缔约方分类- 京都缔约方(Annex I):指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承担具体减排目标。

- 非京都缔约方(Non-Annex I):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目标,但享有使用弹性机制的权利。

2. 缔约方义务- 排放绩效:各京都缔约方应根据排放绩效指标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确保达到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起源与背景

京都协议书的起源与背景

京都协议书的起源与背景京都协议书是关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下面将介绍该协议书的起源和背景,以及相关的信息。

一、引言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对地球的气候系统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全球变暖、极端天气事件频发以及海平面上升等问题已经对全球各地的人们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全球性的挑战,联合国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了第一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会议,该公约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京都议定书的制定1. 背景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发达国家有责任率先采取行动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为了进一步明确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1995年,第一届缔约方大会召开,并开始就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进行讨论。

2. 签署与生效在1997年的京都,日本,京都议定书正式通过,并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属协议。

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需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百分之五。

三、京都协议书的关键条款1. 不同国家的减排目标京都协议书指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不同,减排目标也有所差异。

例如,欧盟承诺将减少8%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日本和加拿大则分别承诺将减少6%和7%。

2. 各国的减排机制为了实现减排目标,京都协议书提出了几个减排机制。

最著名的机制是“清洁发展机制”(CDM),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得减排配额。

此外,还设立了“联合履行机制”和“排放权交易机制”等。

3. 实施与追踪根据协议的规定,各缔约方需要制定具体的减排计划,并通过国内立法来落实这些计划。

同时,各国还需要定期报告减排成果,并接受国际审查和核查。

这种追踪机制有助于确保各国履行减排承诺。

四、京都协议书的影响与挑战1. 影响京都协议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并为各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它涉及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文件。

以下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详细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承诺文件,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签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目前,该协议已经被197个国家和地区所批准。

京都议定书的关键目标是通过对发达国家设置具体的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以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这些减排目标针对的是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至2012年期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而且这些目标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责任情况而设定的。

为了实现这些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共同采取减排手段,如碳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

此外,京都议定书还建立了一个遵守机制,以监测各国的减排行动并确保其履行承诺。

各国必须定期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接受国际评估。

如果某个国家未能达到其减排目标,它可能需要采取补偿措施,如购买排放减免单位或向其他国家提供减排援助。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为后续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并为保护地球气候系统提供有效而又切实可行的途径。

它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促进了全球合作,以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总结来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全球性的协议,旨在通过设定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为后续的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

通过这一协议,各国可以共同努力,保护地球的气候系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京都议定书_中文版

京都议定书_中文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1998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 “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 “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 “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 “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一) 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2(二) 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三) 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四) 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五) 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六) 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七) 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 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1997对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1997对照
应对气候变化,承诺采取措施,争取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决议,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岛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06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并回顾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1990年6月29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注意到1990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意识到许多国家就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他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了解和应付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认识到应付气候变化的各种行动本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其他环境问题,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作为形成考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增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全球、国家和可能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他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候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加,虽然考虑到有可能包括排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候通放,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兹协议如下:

京都协议书全称

京都协议书全称

京都协议书全称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本协议书由以下国家(以下简称“缔约方”)共同签署,旨在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目标:第一条定义1.1 “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2 “温室气体”指《公约》附件A所列的气体。

1.3 “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根据第三条所承担的具体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二条目标2.1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通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的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以及通过其他措施,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以防止人为干预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

第三条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3.1 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应根据各自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承诺,采取国内措施,以限制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确保在承诺期内达到这些承诺。

3.2 缔约方应定期报告其排放量,并接受国际审查。

第四条灵活性机制4.1 为促进成本效益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本议定书允许使用以下机制:4.1.1 排放贸易,允许一个缔约方购买另一个缔约方的排放减少额度;4.1.2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投资附件II国家之外的项目,以获得排放减少额度;4.1.3 联合履行,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I国家共同实施减排项目。

第五条适应措施5.1 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技术转让6.1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促进和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提供环境友好型技术和气候友好型技术,以支持它们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

第七条资金机制7.1 为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

第八条缔约方会议8.1 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一部分,除非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第九条遵守9.1 本议定书设立一个遵守委员会,以促进遵守和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概述】《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京都协议书1(范本文)

京都协议书1(范本文)

京都协议书1简介京都协议书,全名为《联合国框架公约变温室气体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附属协议。

该协议于199 7年12月11日在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它是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国际上首个要求工业化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法律文件。

背景二十世纪以来,全球工业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剧了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和程度。

气候变化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于1992年成立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然而,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待减排的责任是不同的。

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有责任带头减排。

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末,许多发达国家并未采取足够的减排措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1997年在京都市召开,通过了京都协议书。

协议内容1.国内减排措施:发达国家需要通过实施国内减排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能源效率改善、清洁能源发展、碳排放交易等。

2.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获得减排额度,以完成自身减排目标。

3.联合实施(JI):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其他发达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获得减排额度。

4.弹性机制:协议还包括了弹性机制,使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交易减排额度,以实现减排目标。

协议还包括了一些其他重要内容,如温室气体监测与报告、财务机制支持、技术转让等。

签署与生效京都协议书于1997年12月11日在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协议规定,发达国家需要在协议生效后的第一承诺期内实施减排措施。

然而,由于一些国家对协议的态度不一,以及协议本身对发展中国家参与的限制,协议的实施并不顺利。

协议评价与前景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补充,对于国际社会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摘要: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正文: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京都协议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1997 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旨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法律框架和实施准则,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

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京都协议书共有13 条,主要内容包括:(1) 确定了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强调各国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

(2) 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 年至2012 年间应实现的减排目标,即相较于1990 年的排放水平,总体减排5%。

(3) 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减排,但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4) 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现减排义务的转移。

(5) 建立了一个国际审核机制,对各国的减排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京都协议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法律成果,具有以下意义和影响:(1) 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 促使各国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提高了全球环境保护意识。

(3) 为后续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我国是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国之一,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在协议书执行期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方案,明确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任务。

(2) 实施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3) 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国内低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4) 加强国内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和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总之,京都协议书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简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简介

气候问题关系到环境变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等,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发表的评估报告指出,地球表面平均温度在20世纪大约升高了0.6℃,预计在1990—2100年间全球平均地表温度还要升高1.4℃~5.8℃。

由此引起的气候变化已严重影响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日常生活。

各国科学家经过长期的观察和研究发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量增加是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和世界各地极端天气现象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由全球变暖引起的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

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

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简称IPCC)的推动下,1992年5月22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框架公约》),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7年12月,公约已拥有192个缔约方。

《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框架公约》第三条还确立了用于指导缔约方采取履约行动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出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预防原则,各缔约方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的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开放经济体系原则。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达成并正式生效。

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旨在应对全球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

1. 介绍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旨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制定具体措施。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达成,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2. 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

常见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和氟氯烃(CFCs)等。

这些气体能够吸收地球表面辐射出的红外线,从而导致地球温度上升。

3. 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是指人类活动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

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工厂的燃烧过程、交通工具的使用、能源生产和处理废物等。

根据京都议定书,各国需要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保护全球气候。

4. 重要组成部分京都议定书主要包括下列重要组成部分:a. 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各个参与国家需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限额确定为经济区域或分配单元。

这些限额称为国家的“排放限额”,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b. 京都弹性机制: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提出了三种灵活机制,包括清洁发展机制、联合执行机制和排放交易制度。

c. 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为确保各国遵守议定书规定,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一个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

5. 实施进展和挑战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各国都在努力实施相关措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一些国家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如推广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和制定严格的环境法规。

然而,实施进展在各国之间存在差异,并且仍面临一些挑战,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技术转移和国际合作等。

6. 后续谈判与扩展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20年为第一承诺期。

然而,在第一承诺期结束后,各国继续进行谈判,致力于制定更加具体和有效的减排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美国对石油资源的严重依赖
保护国内大财阀利益集团根本利益
在减排目标前 保持消极退让
承担全球每年应对气候变暖资金40%, 阻碍了国内经济增长
重振大国形象, 从气候开始。
府气 实 重候 行 要政 一 政策 系 策成 列 之为 气 一奥 候 。巴 新 马政 政,
奥 巴 马 上 台 后 着 手 开 始



“气候变化”消费者调查由气候组织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联合组织,在中国、英国和美国同步进行,在中国访问了 北京、上海和其他14个大城市的1000位市民。 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人比美国人和英国人更愿意付诸行动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69%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通过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来帮 助减缓气候变化,美国人为38%,英国人为36%。 50%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花更多时间来帮助减缓气候变 化,美国人为34%,英国人为31%。 调查还显示,29%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花更多的钱来帮 助减缓气候变化,美国人为19%,英国人为13%。
特点:气候谈判为代表, 借气候外交影响国际形势
气候政治 阶段性成果:《京都议定书》、 《哥本哈根会议》
现状:新的国际气候政治形成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从2008年到2012年期 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 平均减少5.2%。 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自愿参加减排。

2009年7月28日,中美代表草签《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9年9月2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并 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四点新思维:第一,履行各自责 任是核心。第二,实现互利共赢是目标。第三,促进共同发展是 基础。第四,确保资金技术是关键。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 在国际社会受到广泛赞誉。

京都协议书会议内容及成果

京都协议书会议内容及成果

京都协议书会议内容及成果
《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会议(COP 3)通过的一
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延伸,旨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确定了第一承诺期(2008年到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发达国家承诺将温室气体减排到1990年水平的5.2%以下。

- 引入了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以促进经济发
展与温室气体减排之间的结合。

通过排放权交易,国家可以在达不到减排目标时向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权,促进减排成本的降低。

而CDM则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减排项目获取碳减排凭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这些凭证。

- 规定了各成员国的报告和审核机制,确保各国履行减排承诺
的透明度和可核查性。

《京都议定书》的成果是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该议定书的通过使得国际社会更加关注气候变化问题,促进了全球各国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此外,通过引入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该议定书也为各国提供了更灵活和可行的减排方法。

尽管《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措施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但它仍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和应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编写:劳伦斯·布瓦松·德·查佐尔内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公法与国际组织系负责人法律框架科学界关于人类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化的警告引起了国际反响,并很快促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公约》)的磋商。

在不到17个月的时间内已有超过140个国家对旨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危险的水平上”(第2条)的多边框架表示了赞同。

《公约》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开放签署。

《公约》包括了一系列共同制定的关于如何实现目标的国家承诺(第4条)。

早在对《公约》进行磋商时,关于国家承诺对于有效解决人为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够具体的想法就已经存在。

一开始就商定,由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依据最佳科学信息审评作为发达国家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承诺在《公约》生效后是否充足(第4条第2款d项)。

1995年于柏林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发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承诺履行“不充足”,并通过了“柏林指令”,概述了协商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更为具体的义务及时间框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

《公约》所有缔约方都可参加将在柏林指令特设小组内部进行的关于新法律文书的协商。

协商步骤为了在1997年12月11日于京都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上获得通过(FCCC/CP/1997/7/Add.1,第1/CP.3号决定),特设小组最终完成了自己的工作,然而这一工作并不轻松。

与对《公约》进行磋商时一样,不同国家及国家集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美利坚合众国原则上接受稳定排放量的目标,但对任何排放量的减少表示反对。

另外,欧洲国家倾向于最高15%的排放量限制,但除非美利坚合众国做出同样的承诺,否则他们不会表示同意这一目标。

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做出严格的承诺,但本身又态度强硬地不愿做出自己的承诺。

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一些小岛屿国家、石油输出国和木炭消费国分别表达了在地理和经济方面的担忧。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第一部分:引言1. 合约方:本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本议定书”)的合约方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

2. 目的:本议定书旨在加强公约的执行,以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并为此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措施。

3. 原则:本议定书的执行应以公正、公平和有效的原则为基础。

第二部分:排放限制和减排策略4. 目标:合约方同意根据各自责任、能力和国情,以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目标为导向,制定和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策略和措施。

5. 具体措施:合约方应定期提交减排目标和措施的国家报告,并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和评估。

6. 转让和交易:合约方可以通过灵活的机制,如排放权交易、减排项目等,实现减排目标并帮助其他合约方实现其减排目标。

第三部分:技术与经济合作7. 技术转让:合约方承认技术转让对于温室气体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非常重要,应加强技术合作与转让。

8. 资金支持: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并适应气候变化。

9. 温室气体清单:合约方同意按照公约的规定,编制和更新国内的温室气体清单,以确保准确、全面和一致的数据。

第四部分:执行和制度安排10. 机构:本议定书设立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各项措施的实施。

11. 惩罚和执行:合约方同意建立有效的惩罚和执行机制,确保各项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12. 争端解决:争端应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采取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部分:最终条款13. 签署和批准:本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对参与合约方生效,并经过各合约方的签署和批准程序。

14. 修改和补充:对于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经合约方通过正式的程序进行。

15. 退出:任何合约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布退出本议定书,但退出后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结束语本京都议定书旨在加强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并通过各项具体措施和合作机制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

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

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

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 目录? 概况? ? 各国方反应? ?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 支持意见? ? 反对意见? ? 成本效益分析? ? 相关链接? ? 外部链接京都议定书-概况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UNFCCC)下达成的一项国际气候变化协议。

1.气候变化:指地球气候长期平均状态的变化,包括全球变暖、降水量的改变、风向和风速的变化等。

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

2.温室效应:指地球表面受到大气层中温室气体的辐射返射而产生的增温效应。

地球表面吸收太阳能的热辐射后,部分热辐射被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甲烷等)吸收并重新辐射,使得地球维持一定的温度。

然而,过量的温室气体会导致这种效应加强,导致全球变暖。

3.温室气体:指能够在大气层中吸收并辐射热辐射的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

这些气体能够阻挡地球上部分的热辐射返回太空,起到维持地球温度的作用。

然而,人类活动不断增加温室气体的浓度,对气候产生影响。

4.排放限额: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

这些国家需要在减少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向联合国报告其减排情况。

5.可再生能源:指能够在地球上可持续供应,不会耗尽的能源形式,如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

为了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促进可持续发展,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6.转让减排量: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引入了“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购买项目所生成的减排量作为自己的减排之一。

这种转让减排量的机制旨在促进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除上述解释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重要内容,如碳交易、适应变化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透明度等。

该协议为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基础,也为后续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京都协议内容

京都协议内容

京都协议内容
【最新版】
目录
1.京都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2.京都协议的主要内容
3.京都协议的实施情况和影响
正文
【1.京都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京都协议,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 1997 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协议。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

【2.京都协议的主要内容】
京都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排放限制:协议规定,各签署国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

各发达国家应在 2008 年至 2012 年期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比 1990 年水平至少减少 5%。

(2) 排放贸易:协议允许各签署国之间进行排放贸易。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低于其分配的排放限额排放温室气体,它可以将其剩余的排放额度出售给其他国家。

(3) 清洁发展机制:协议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以帮助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来达到其自身的减排目标。

【3.京都协议的实施情况和影响】
尽管京都协议在制定和通过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但它仍然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国际协议。

自 2005 年生效以来,京都
协议在推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提高各国环保意识、促进清洁能源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京都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发达国家未能履行减排承诺,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协议的执行力度表示不满等。

尽管如此,京都协议仍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框架和实践经验。

2015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通过了《巴黎协定》,以取代即将到期的京都协议。

京都议定书主要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京都议定书主要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引言: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重要文件,旨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该议定书于1997年在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达成,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

本文将深入阐述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和解决的问题。

概述: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降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议定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设定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提供财务支持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议定书主要解决的问题。

正文内容: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1.1设定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这些目标通常以百分比或绝对值的形式表达,并与1990年的基准值进行比较。

通过设定目标,议定书鼓励各国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遏制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

1.2灵活机制的引入为了实现减排目标的灵活性和可行性,议定书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包括排放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

这些机制允许国家之间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促进技术转移和投资,并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国际合作机制2.1京都机制为了支持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目标的实现,议定书建立了京都机制。

该机制包括国内排放交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旨在促进国际间、企业间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财务支持。

2.2技术转移和合作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这包括技术转让、培训和知识共享等方面,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三、推动技术转移3.1清洁技术转移为了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议定书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清洁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低碳技术和节能措施等。

这些技术的转移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

3.2技术开发和合作议定书还推动各国在技术开发和合作方面加强合作。

这包括共同研发先进技术、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和促进合作项目等,旨在提高全球气候变化的监测、适应和减缓能力。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篇1《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部分,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防止全球气候变暖。

通过京都议定书,各国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5.2%。

这些发达国家被称为“附件一国家”,包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

除了对附件一国家有具体的排放限制外,京都议定书也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虽然他们不被要求立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但需要制定和实施减排措施。

京都议定书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可,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和行动。

然而,虽然京都议定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美国未能批准这一协议,导致协议的有效性和实施性受到了质疑。

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技术和资金支持的问题,国家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问题,以及监测和评估的问题等。

因此,全球社会需要共同努力,加大减排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总的来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目标,来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

然而,要真正实现协议的目标,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大减排力度,制定更加具体和有力的减排措施,以确保我们的地球能够永续发展下去。

篇2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一项国际气候变化协议,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变暖的挑战。

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5.2%,进一步明确了各国的减排义务和政策措施。

京都议定书由列入附录A的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义务,这些国家包括欧盟国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总共共约40国。

发展中国家则作为参与者来协助减排,并且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来获得减排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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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颁布日期】:1997-12-11全文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

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

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

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

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

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

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

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

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

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

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

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

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

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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