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上网场所规章制度
网吧管理制度(通用9篇)
网吧管理制度(通用9篇)网吧管理制度篇1为了加强本“绿色网吧”的经营和信息安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联合通知《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为保证“绿色网吧”的正常运行,营造健康向上的上网环境,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及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网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服务宗旨“绿色网吧”是社区青少年上网学习和娱乐的场所。
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维护青少年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倡导健康文明的上网行为并提供丰富多彩、科学向上的绿色网络信息空间,使上网青少年的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使“绿色网吧”成为社区进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课堂和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示范窗口,为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人才发挥积极作用,真正做到受青少年欢迎,让家长放心、社会满意。
二、主要服务对象“绿色网吧”是公益性质的活动场所,主要服务对象是社会(学校)未成年人。
原则上除学校上课时间外,其余时间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等均应对未成年人开放。
三、服务范围:向未成年人提供信息浏览、信息查询、网络休闲、收发电子邮件、主页制作域名申请,虚拟主机等因特网信息服务及电脑练习等。
四、做到七不准:1、不准利用公众信息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2、不准擅自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迷信、淫秽、色情等影响社会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3、不准利用计算机进行赌博活动;4、不准利用光盘、软盘从事电脑游戏;5、不准利用电脑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6、不准随意开关设备电源,严禁和自拆,接计算机及其插件,在使用计算机鼠标,键盘,耳机时应予以爱护。
7、不准个人携带的磁盘和光盘上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管理人员检查和同意,并进行登记方可使用。
五、措施:1、凡进入绿色网吧,必须持网络证进入,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代借。
公共上网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保障上网场所的安全稳定,维护广大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共上网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网吧、咖啡馆、酒店、学校等场所内设置的公共上网区域。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设施安全(1)上网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上网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上网场所应安装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上网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2. 网络安全(1)上网场所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安全设备,对上网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上网场所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定期对网络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网络安全。
(3)上网场所应禁止用户进行违法、违规上网行为,如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等违法信息。
3. 信息安全(1)上网场所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上网用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2)上网场所应加强对上网内容的监管,禁止传播有害信息,确保上网内容健康、有益。
4. 用户行为规范(1)上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上网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上网用户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等。
(3)上网用户应文明上网,不得发布、传播不良信息,不得进行恶意攻击、骚扰等行为。
四、安全监督检查1. 上网场所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上网场所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1. 上网场所未按照本制度执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上网场所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上网场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于9月29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3号令,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这个条例共分5章37条,已于2002年8月14日经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网吧管理制度和章程
网吧管理制度和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吧经营管理,维护网吧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网吧所有用户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网吧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本网吧秉承“以用户为中心,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
第五条本网吧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不歧视任何用户。
第六条本网吧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七条本网吧不得拒绝合法使用网络的用户,不得限制用户合法的上网时间。
第八条本网吧对违反章程的用户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及时告知用户。
第二章用户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用户有权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网络服务,享受到优质的上网体验。
第十条用户有义务遵守网吧的使用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用户应当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不得散布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等。
第十二条用户应当爱护网络设备和环境,不得恶意破坏设备和损坏网吧的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用户应当自觉遵守网吧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行为。
第三章网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网吧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规定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的使用权益。
第十五条网吧应当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网络的畅通和稳定。
第十六条网吧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决用户的网络问题和故障。
第十七条网吧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网络攻击和病毒侵袭。
第十八条网吧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风险评估,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管理人员职责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网吧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保障网吧正常运营和用户权益。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应当保守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三条用户违反使用规定的,网吧有权采取警告、限制上网时间、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
公益上网管理制度
公益上网管理制度一、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并包括外部访客使用企事业单位网络的人员。
三、具体内容:1.上网权限管理:(1)限制访问非工作相关网站: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员工上网仅限于工作相关网站,禁止访问娱乐、游戏等非工作相关网站。
(2)分级权限管理:制定不同岗位的员工上网权限,根据工作需要设定不同级别的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操作。
2.上网设备管理:(1)提供安全的上网设备:企事业单位提供专用的上网设备,保证设备安全性和可靠性,禁止使用个人设备进行上网。
(2)设备登记和管理: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上网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确保设备归还和维护。
3.上网时间管理:(1)合理安排上网时间:企事业单位规定合理的上网时间,如午休、下班时间等,避免上班时间过度上网,影响工作效率。
(2)打卡记录上网时间:员工在上网时需要进行打卡记录,记录上网时间和上网内容,以便管理人员监督和管理。
4.信息安全管理:(1)禁止传播非法信息:企事业单位严禁员工传播、发布、存储非法信息,包括色情、暴力、恐怖等。
(2)防止恶意软件感染:企事业单位安装网络安全软件,对网络进行监控和防护,预防恶意软件感染。
5.违规处理:(1)违反制度的处罚:对违反上网管理制度的员工,按照企事业单位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可能包括口头警告、记录扣分等。
(2)严重违反制度的处理:对严重违反上网管理制度的员工,如传播非法信息、泄露机密信息等,将依法追究责任,可能面临解雇和法律处罚。
四、宣传和培训: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公益上网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提高他们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意识。
公益上网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十分重要,可以有效规范员工的上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不过在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合理性和灵活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制定和调整,以适应不同岗位和部门的需求。
社会公益性组织规章制度
社会公益性组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公益性组织的管理,在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保障其正常运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会公益性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公益基金会、慈善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社会公益性组织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资金使用透明,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条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当坚守社会责任,尊重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
第六条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尊重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第七条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活动行为,提高组织效益,推动组织发展。
第八条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当加强对组织成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成员素质和能力,确保组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拓展社会资源,促进组织发展。
第十条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当充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捐赠和资助行为的安全和可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社会公益性组织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最高权力,决定组织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社会公益性组织设立监事会或监督委员会,监督组织的运行,保障组织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社会公益性组织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事务,执行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社会公益性组织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组,协助组织开展具体工作,提升组织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社会公益性组织设立财务部门或财务委员会,管理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社会公益性组织设立积极分子联谊会或志愿者组织,动员和组织广大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责,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网吧互联网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网吧互联网管理,保障网吧内上网用户的安全、健康、文明上网,维护网吧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网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上网用户管理1. 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吧从事违法活动。
2. 上网用户须实名注册,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3. 上网用户应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不得恶意攻击他人网络,传播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
4. 上网用户应文明上网,不得传播淫秽、暴力、反动等不良信息。
5. 上网用户不得在网吧内吸烟、饮酒、赌博、喧哗、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6. 上网用户离开网吧时,应确保个人物品安全,不得将个人物品遗留在网吧内。
三、网吧工作人员管理1. 网吧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吧的正常经营。
2. 网吧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地为上网用户提供服务,解答用户疑问。
3. 网吧工作人员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 网吧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网络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网吧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网吧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网吧安全管理1. 网吧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等。
2. 网吧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等设施完好。
3. 网吧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4. 网吧应加强对上网用户的身份验证,防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5. 网吧应加强对网吧内吸烟、饮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处罚与奖励1. 上网用户违反本制度规定,网吧有权采取警告、暂停上网等措施。
2. 上网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网吧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 网吧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网吧有权给予警告、罚款、解聘等处罚。
4. 网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网吧有权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网吧经理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网吧经理负责补充完善。
最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最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最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024年校园绿色网吧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校园绿色网吧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为确保绿色上网环境的安全管理,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并推动未成年人绿色上网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1. 未成年人在使用本绿色上网场所时,需进行详尽的登记,并随时配合社区的监督检查。
2.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3. 禁止浏览、下载或传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信息,同时禁止在上网期间发布任何信息。
4. 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操作规程,不得携带未经授权的非法、盗版软件或未经网吧管理员许可的光盘、软磁盘等设备使用。
5. 禁止进行网络游戏,以及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变相赌博行为。
6. 未经许可,不得对网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及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操作。
7. 电脑的上网记录及相关程序应保存____日以上,以备管理员和相关管理部门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清除。
8. 应自觉爱护网吧内所有设备,保持良好的上网环境,不得故意破坏设施。
9. 用户需保持文明举止,维护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避免大声喧哗。
注:本制度中所指的未成年人“上网”涵盖计算机基础教育、安全上网知识教育、远程教育,以及有益的网络游戏、卡通动漫、影视观赏等活动。
2024年校园绿色网吧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1、进入校园网络中心需进行详细登记,包括班级和姓名,以及预期的上网活动内容。
2、进入后,必须遵守工作人员的指示,按指定位置就座。
若发现设备损坏,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等待其处理。
3、在本网络中心,禁止访问任何包含暴力、迷信、邪教或其他不适宜内容的网站。
一旦发现,将立即取消其上网资格,并上报学校政教处。
4、不允许在本网络中心进行联网游戏活动。
5、使用网络时,需保持环境安静,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
6、应保持网络中心的清洁卫生,不允许携带食物进入,更不能随意丢弃垃圾。
7、任何人均不得携带软盘、光盘、U盘在本中心进行安装操作。
8、完成使用后,需正确关闭设备,归位键盘和椅子,然后有序离开网络中心。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
【法规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称】国务院【颁布机构】国务院令第363号【发文号】【颁布时2002-9-29间】2002-11-15【实施时间】有效【效力属性】【正文】【打印预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2部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运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猎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纳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宅、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运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治理人员、经营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运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社区绿色网吧管理规章制度(3篇)
社区绿色网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规范网吧经营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区范围内的所有网吧经营者和网吧用户。
第三条【定义】1. 绿色网吧:指在网吧经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能源消耗低等方面的网吧。
2. 网吧经营者:指在社区内经营网吧的个人和单位。
3. 网吧用户:指在网吧内上网、游戏等活动的个人。
第二章网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经营条件】网吧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证件;2. 网吧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卫生、消防、环保等要求;3. 网吧设备、软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4. 网吧内设置绿色环保宣传牌、标志,提供绿色环保宣传材料;5. 配备专业的技术支持人员,确保网吧设备安全、网络稳定。
第五条【经营规范】1. 网吧经营者不得提供未经审核的游戏软件,不得传播淫秽、暴力、非法内容。
2. 网吧经营者应设立明显的告示牌,公布网吧营业时间、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
3. 网吧经营者应保持网吧内的卫生清洁,及时处理垃圾,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
4. 网吧经营者应定期对网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网吧经营者应积极引导网吧用户遵守网络行为规范,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干扰他人正常上网。
6. 网吧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社区的环保活动,促进绿色发展。
第六条【员工管理】1. 网吧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加强员工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
2. 网吧经营者应规范员工的服务行为,要求员工礼貌待客,认真履行职责。
3. 网吧经营者应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尽量避免连续超时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1. 网吧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2. 网吧经营者应设置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并处理不法行为。
3. 网吧经营者应配备原则上为男女各1人的安保人员,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
网络文明志愿者活动规章制度
网络文明志愿者活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提倡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1.2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并参照相关组织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订立。
第二条定义2.1 网络文明志愿者:指自己乐意参加网络文明建设,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益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2.2 网络文明建设:指在网络空间呈现公民文明素养与道德风尚,乐观提倡科学理性、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组织机构3.1 设置网络文明志愿者活动组织机构,其重要职责包含志愿者招募、活动策划、培训引导、监督管理等。
3.2 组织机构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牵头,搭建相关网络平台,设立特地岗位负责网络文明志愿者活动的日常工作。
3.3 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人员配备,确保网络文明志愿者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志愿者招募4.1 志愿者招募应公开、公平、公正,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收费。
4.2 招募对象应为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的公民。
4.3 招募程序应包含申请、审查、培训等环节。
第五条宣传推广5.1 组织机构应依据需要,订立宣传推广计划,并运用各种传媒和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网络文明志愿者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2 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体现活动的乐观意义和社会价值。
第三章活动规范第六条志愿服务内容6.1 网络文明志愿者活动应以推动网络文明建设为目标,实在包含但不限于宣传网络文明理念、监督网络言论、参加网络公益活动等。
6.2 志愿者应乐观参加培训,掌握网络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素养。
第七条工作规范7.1 志愿者在进行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从公序良俗,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7.2 志愿者应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将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
7.3 志愿者不得发布、传播违法、有害、侵权的信息,不得扩散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八条安全管理8.1 志愿者在活动中应注意自身安全,谨慎行动,确保本身的个人财物和安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网络文明素养基地规章制度
网络文明素养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用户行为,推动网络文明素养提升,提倡健康、积极、阳光的网络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网络文明素养基地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志愿者及参与者。
第三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是一个以提升网络文明素养、传播网络正能量为宗旨的公益性组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自愿加入并共同致力于网络文明素养的提升。
第四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人民、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地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是一个和谐、包容、互助、共享的大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友善相处。
第二章网络行为规范第六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的成员在参与活动、交流时,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发布他人的个人信息或涉及隐私的内容。
第八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的成员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散播虚假信息,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传播暴力、色情、煽动性等有害信息。
第九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的成员应当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网络游戏、内容、平台,不得传播暴力、违法内容,不得参与网络谣言或恶意造谣。
第十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的成员应当培养文明上网习惯,不得沉迷网络,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章程和工作制度,服从基地领导的安排,保持团结一致。
第十二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懈努力提升网络文明素养,积极服务基地发展。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积极参与基地的公益活动,不得挑拨离间、制造纷争,保持团结合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所有成员应当保护网络文明素养基地的财产和资源,杜绝挥霍、浪费,合理利用资源,为基地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
第十五条网络文明素养基地的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擅自处理基地事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为加强对本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作如下保证: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市公安部门制定的上网安全守则。
三、要求消费者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港澳通行证、回乡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上机,建立上网登记制度,对上网用户姓名、证件号码、用机代码及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
四、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不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六、落实技术措施防治计算机病毒和防范网络攻击,及时更新和下载系统补丁。
七、不转借、转让帐号。
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不擅自停止实施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擅自增加上网机器,不擅自改变网络结构。
九、对利用本场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保留操作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以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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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公益性上网场所规章制度
为了丰富和方便未成年人开展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区。
特制订本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活动人员要遵守。
具体规定如下:
一、管理人员及活动人员要倡导积极向上的文化思想,通过活动达到修养身心、健康的目的,拒绝不健康的活动带进社区,杜绝赌博及其他不健康,不安全的活动。
禁止吸烟。
二、开展公益性电子阅览之时,相互之间要和气相处,互相尊重,勿推搡抢场,忌高声喧哗,以免影响周围住户。
三、要讲究卫生,不乱丢、乱吐、乱涂,保持社区内的整洁、干净、卫生、舒适。
四、管理人员及活动人员要爱护社区内的各种设施,遵循设施的使用、操作规则,不损坏设施。
五、管理人员定期向活动人员征求意见,不断地改进不足之处,尽心尽职地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优美、舒适、健康的娱乐场所。
六、社区内允许外借的书刊、器具,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方可外借。
七、注意节约用电用水。
八、活动室负责人:社区群团干事。
景泰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