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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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2、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

⼆、办理材料申请⼈签字或加盖公章.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在⽹上办事⼤厅(/portal/index.action)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2.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材料并提交申报;3.政务服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5.政务服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服务中⼼窗⼝⼯作⼈员通过⾃取或邮寄的⽅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

窗⼝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

3.政务中⼼窗⼝⼯作⼈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按约定的⽅式到源城区⾏政服务中⼼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东源县城建设⼆路五、办理时限10(⼯作⽇)六、办理机构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七、办理费⽤不收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第三条县级以上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员进⼊车站、机场、港⼝、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实施日期】2021.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4年5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森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铁路、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配合森检机构作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森检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简称森检员,下同),专司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森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贮木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港口、仓库、车站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林业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森林植物保护工作3年以上,并经省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县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由省森检机构核发兼职森检员证。

第六条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简称检疫对象,下同)进行普查或者专题调查。

县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市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案。

第七条在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疫区边界要道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浅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浅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W u J n i g L a iig Lu n u p n io Sp n 2 oHo g ’
( . oet ueuO ai gC u t, i gi rv c ; 1 F rs yB r f i a o ny J n x Poi e r a Jjn a n 2 B i e g n oet e t , uh i ir t J nx r ic ) . a h n f gF rs yC n r Y su D si , i gi o n e z e r e tc a 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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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森林 植 物及 其产 品产 地 检疫
吴军平 廖 思平2 罗 洪h
(. 1 江西省峡 江县 林业局 ;. 2 江西省 渝பைடு நூலகம் 区百 丈峰 林 场 )
【 摘 要 ] 简要 回顾 了森林植物产地检疫 的发展 , 并对 当前 面临的新 形势和存在的 问题进行 了分析 , 同时提 出了在市场经济

p b e d p t fr a d te c u tr a u d me s r so ef r n r d cn u r n ie i r e c n m . o r lmsa us ow r o n eme s r a a u fp r mi g p o u i g q a a t mak t o o y n h e n e o n n e Ke r s p o u ig a e u r t e o e t ln ;a a y i y wo d : rd cn r a q a a i ;f r s p a t n lss n n
二是产地检疫处理 ,三是产地检疫签证。

森防产地检疫工作制度

森防产地检疫工作制度

森防产地检疫工作制度是为了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产地检疫的目的、任务、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产地检疫的目的1. 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2. 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确保造林成功率和成林率。

3. 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产地检疫的任务1. 开展苗木、种苗产地检疫,确保造林绿化所用苗木、种苗质量。

2. 加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防止有害生物通过运输、贸易等途径传播。

3.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的有害生物疫情。

4. 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检疫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三、产地检疫工作程序1. 苗木、种苗产地检疫(1)对苗木、种苗进行现场检疫,检查是否存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2)对检疫合格的苗木、种苗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3)对检疫不合格的苗木、种苗进行处理,确保不符合要求的苗木、种苗不应用于造林绿化。

2.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监管(1)加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对涉嫌携带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处理。

(3)对违规经营、运输、使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3.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1)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调查。

(2)及时发现和报告新的有害生物疫情,采取措施进行防控。

(3)开展有害生物疫情普查,掌握有害生物发生、发展动态。

四、产地检疫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地检疫工作,将其纳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投入,加强领导,确保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2. 完善制度,规范操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产地检疫工作制度,明确检疫程序、检疫范围、检疫标准等,确保检疫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 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最新版】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最新版】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总结(完整版)

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总结(完整版)

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总结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总结XX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经全县林业职工和广大林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取得了监测率100%, 测报准确率95%,防治率100%,无公害防治率95%,种苗产地检疫率100%,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为“0”的显着成效,全面完成了市局“森防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

现将今年来开展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及发生情况我局大力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方针,加大监测力度,全年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率达100%。

其中:松赤枯病、马尾松毛虫、蜀柏毒蛾和松墨天牛实际监测 16.61万亩;长足大竹象实际监测2.72万亩;其它害虫实际监测.68万亩。

全县共发生林业有害生物2.31万亩。

其中病害发生0.14万亩(松赤枯病),虫害发生2.17万亩(其中马尾松毛虫发生1.02万亩,蜀柏毒蛾0.8万亩,长足大竹象0.2万亩,其它虫害0.15万亩)。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我县林业有害生物实际发生2.31万亩,共防治2.31万亩。

其中:人工防治0.95万亩,包括马尾松毛虫0.3万亩、蜀柏毒蛾0.3万亩、长足大竹象 0.2万亩和它虫害0.15万亩;化学防治0.24万亩,包括松赤枯病0.14万亩和马尾松毛虫0.1万亩;生物防治0.万亩,包括马尾松毛虫 0.22万亩和蜀柏毒蛾0.3万亩;物理防治0.6万亩,防治率100%。

(三)森林植物检疫情况到目前为止,我局森检部门已实施产地检疫种苗、花卉繁育基地5个,种苗10余万株,种子4.1吨,花卉5.6万株,实施调运检疫木材4190 3,竹材1678吨,苗木15万株,实施调运复检木材13833,花卉1.4万株,苗木5.4万株(油橄榄、银杏、湿地松、油桐),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10份,收取检疫费2.0万元。

通过依法检疫和依法管理,把好了林木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和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关口,杜绝了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侵入和传播,确保了我县森林资源安全。

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中主要问题的思考及解决措施

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中主要问题的思考及解决措施

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中主要问题的思考及解决措施1 遇到的问题1.1 育苗和种苗调运不严格执行检疫要求程序(1)有些育苗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或对自己繁育的品种保密,没有如实申报苗木名称,没有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自行确定育苗地点,在落实并安排好育苗生产后,才向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申报,导致森林植物检疫部门无法在育苗前查验调入的种苗检疫证书或开展复检工作,逃避检疫部门的检查。

(2)对于从县境外调入的繁育种苗,未征求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意见,在未取得检疫要求书的情况下,擅自从省内外调入繁育种苗,且也没有经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开具检疫证书,逃避森林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给植物检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1.2 市场及有关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力度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产品和木质包装物的调运日益频繁,多次流通、货物混装、弄虚作假、违章调运等时有发生,使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产地不清,无法核实是否来自疫区,即使来自非疫区的森林植物产品在多次调运、中间仓贮中也可能感染新的疫情。

因此,植物产品传播疫情的可能性很大。

加之平泉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极其便利,继而使应施检疫的植物及产品的漏检、逃检现象时有发生。

1.3 宣传力度不够,规费征收不足制约着检疫工作的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是国家公益性事业,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植物检疫就是为了收费,因而逃避甚至拒绝检疫。

对植物检疫对象及其分布一知半解,对其传入本地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缺乏认识,不能辩证地统一植物检疫与自身事业的发展,自我保护意识差。

加之规费征收不足、经费短缺等制约着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2 解决的措施2.1 堵塞调运森林植物及产品和育苗中不严格执行检疫要求程序的漏洞(1)查封处罚调苗和育苗中,不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擅自调入的繁育种子和苗木,直至补证复检合格后方可启封,严格把关调入苗木检疫证书的查验。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2篇)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2篇)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根据陕西省____厅的统一部署和《商洛市____局关于开展“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____》(____发[____]____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为期____个月____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确保组织保障。

为了切实开展____区“绿盾____”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我局成立了以____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____任副组长,____公安局、____站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____具体办公。

下设两个执法行动小组,执法一组由付站长____带队,负责____个镇、办事处苗圃和涉木单位;执法二组由付站长____带队,负责城区花卉市场、建材市场、公园、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涉木、涉苗单位。

成员由区森防站和各镇林业站执法人员组成,全区共召开执法会议____次____人次。

二、制定方案,确保行动有序开展。

为了更好的开展____区“绿盾____”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我们根据省厅文件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了____区“绿盾____”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并以____发〔____〕____件发布实施。

实施方案明确了行动的时间、检查的内容、组织的形式、整治的重点,确保____区“绿盾____”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有序开展。

三、开展培训,确保行动效果质量。

____月____日,我们组织____站等执法人员____人进行____“绿盾____”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培训。

会上,区____局传达了陕西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和《商洛市____局关于开展“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____》(____发[____]____号)文件精神,解读____“绿盾____”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通报了前期对各加工企业、育苗户的调查摸底情况。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林业部令第4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林业部令第4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刍议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刍议
程 》,从而建立了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的 制度 框架 。
1 产 地检 疫 已 是 基 层 森 检 机 构 一 项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业 务 . 2
我们把应施检疫 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繁殖地 、栽培分 布地或 各类 市场 、货物 集散场 所开展病虫害调查 . 以确 认是否有 森检对象 、危险性病虫 ,并登记其种类的方 法称为产地检疫 。余杭 区 18 96年开展了 旨在查 清花 卉苗术方面危险性病 虫害 ,为花木调运提供检疫依据 的首次苗圃病 虫害专题调查 。18 年在 原省林业厅统一 布 98 置下 ,实施 竹木材的检疫业 务 ,当时产地检疫主要是针对是否带有 日本橙 干蚧 、毛竹枯梢病的毛竹 、松术及 其 包装铺垫料等制 品 ,监管对 象为原竹 .松木及其经 营加工使 用单 位个人 。18 99年首次查清 了产地 森检对 象 :泡 桐 丛枝病 、枣疯病 、栗疫病 、日本松干蚧 、毛竹枯梢病 及 其分布 。同年 ,在建圃 3 余年 的临平铁 路苗 圃设 立 0 苗 圃病 虫观 察 点 ;查清苗 圃蚧 虫 I .对猖獗为害的 红蜡蚧 糠片盾蚧 、橙矢尖蚧进行观察 与防治 。19 2种 90年 试行 了种 苗产地检疫 合格证制 度即年度产地检疫 申请注册 、种苗繁育场圃现场检疫调查 、核 发年 度产地检 疫合 格证 。具体 的做法是 当年 的 6月 ,印发受理年度种苗产地检疫 申请公告 ,受理境 内各种苗繁 育者的 申请 .期限 1 月。根据 申请 ,森检 机构组 织专 职检疫 员赴各场圃开展病 虫害调查登 记 ,填写苗圃病 虫害踏 查记录表 。在 个 此 基础 上 ,核 发年度种 苗产地检疫 台格 证 .其式样 为单页 卡式 ,登记有 主要花术种 类 、主要病 虫害 名称等 内 容 。19 年 完成了第 2次产地森检对象 危险性病 虫害 调查 ;产地 森检对 象有 :梨园蚧 、 日本松干蚧 、毛竹枯 96 梢病 .栗疫病 柑桔溃疡病 、松纵坑切梢小 蠹 、柳蝙蛾 以及 一些危险性病 虫害如光肩星天牛 、毛竹枯萎病 等 。

简析森林植物检疫在林业发展中的必要性

简析森林植物检疫在林业发展中的必要性

L i n y e s h u i l i森林生态系统作为地球上最主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其植物的检疫工作不仅是森林生态系统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全局的关键环节,为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地区的林业生产及生态系统的整体安全,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加强我国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防止由于森林植物等一系列产品产生的森林危害或具有危险性的生物传播都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森林病虫害检疫现状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许多负面问题,例如生态环境恶化,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国的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被病虫害严重影响,病虫抗性在不断的进行提高,这对我国的病虫害防止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

病虫害面积在不断的上升,对我国森立资源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病虫害防治工作势在必行。

1.森林病虫害的发生特点危险森林病虫害、经济森林病虫害、常发性病虫害以及偶发性病虫害共同构成现阶段我国病虫害类型,下面我们对这些病虫害的危害性进行分析。

(1)危险性病虫害。

这类病虫害主要针对天然林,对森林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有重要影响;(2)经济森林病虫害。

经济森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保证居民收入。

这类病害主要针对人工林发生,发生后灾情相当严重,不仅对森林的发展不利,还会对经济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3)常发性病虫害。

在特定时间里层出不穷是常发性病虫害的主要特点,且常发性病虫害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4)偶发性病虫害。

防治困难,危害重大是偶发性病虫害的特点之一,且偶发性病虫害爆发性极强,对森林的长远发展有严重影响。

2.森林病虫害的检疫现状现阶段我国病虫害严重面,对检疫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与挑战,工作压力大,工作滞后是我国病虫害检疫工作现状。

广西是我过病虫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主要有外来林业物种对森林进行危害,本地物种也具有分布性广,危害性大等特点。

森林植物检疫-第2章法规

森林植物检疫-第2章法规
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FAO成立于1945年10月16 日。1946年,FAO与联合 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 系统内的一个专门组织, 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
2005年——中国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141个缔约方
FAO既是一个国际粮农信息中心、一个国际粮农论坛,也是一个国 际农业咨询与支持机构,其宗旨在于提高人类的营养和生活水平, 提高生产能力,使农村人口的生活条件得以改善。
ISPM NO.10 建立非疫生产地和非疫生产点要求
“非疫产地”是“有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 在一定时期保持此状况的地区”。
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
1.植物检疫法规的概念及类别
2.与植物检疫相关的国际性组织及法规、公约
3.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4.中国及其他国家植物检疫法规
1.植物检疫法规的概念及类别
植物检疫法规是以植物检疫为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
根据植物检疫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组织)的、全国性的、地 方性的几种类别: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是WTO的前身。GATT是关于规范 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最早签署于1947年。GATT的宗 旨是通过实施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 和歧视(差别)待遇,提高各国生活水平,扩大就业,使实际收入 和有效需求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发展商品生产与 交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萧条且国际贸易秩序混乱。在这样的 历史背景下,由44个国家参加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于1944年7月 在美国召开,会议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以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 来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与发展。 1994年4月15日,GATT第8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摩洛 哥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依据此协定,WTO于1995 年1月1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其正式成员。 2011年12月16日 ,俄罗斯正式加入WTO ,第156个。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

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黔府[1986]51号

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黔府[1986]51号

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黔府(1986)51号1986年6月23日)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森林植物检疫,不包括农业及对外植物检疫。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类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怀疑带有危险病虫的木材、竹材。

第三条省在林业厅设立森林植物检疫站,各地、州(市)建立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并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建立健全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各县不设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由所在地的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在各县林业局现有编制内明确专职检疫员二人,经省林业厅按“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考核批准后,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内各地、州(市)林业局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省、地、州(市)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执行国家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任务。

其主要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是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可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检疫人员在现场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

铁路、交通、邮政和有关部分必须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共同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省、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林业厅批准,在种子和苗木产地的国营林场、苗圃场、科研教学单位聘请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2. 产地检疫2.1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3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4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

2.1.5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1.1.1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1.1.1.1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1.1.1.2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

1.1.1.3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

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

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现状及对策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现状及对策
员 ,要加强} 疫技术 、森检 金
处 来设立木材检查站或森
林植物检疫检 查站 ,特别是
不晕认。还 有关 于带木制包 装箱货物其 包装 箱检疫的问 题 .现有法规中并漫有明确 要求开据 《 擅物检疫证》 , 但在危险性病虫 的传播中 ,
产地检疫是指森检人 员
对林 木种 子、苗木及繁殖材
随着高速公路的大量建设 ,
对过往高速公路的森林擅物 检疫通是空白。这是近年来
料 ,母树林 、储木场及加 工 场 ( )、集贸市场等 ,在 点 生产 期间或调运之前进行的
检疫 ,对 产地检疫合格的 ,
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对
木材检 查站 、苗圃等从事森
危 险性病虫大量传入我市的
站关于委托开展省际调运森
市只有板栗疫病松疱锈病发 生 .但去年又出现了松树枯
死病和冠瘿病 .而且来势 凶 猛。目前我市的退耕还林和 天然林保护任 务十分繁重 ,
l O月 .对 松材 线 虫病进 行
了监测调查。
林植 物检疫暂行管理办法的 通知》、 《 重庆市森林病虫 防治检疫站关于委托主城区
加强我市的森 林植物检疫工 作对促进 两大 工程建设十分
必要 。

量 、面积及病虫害情况 .每 规 宣传 不够 ,知晓 面窄 ,社 年都进行了全面调查 ,对带 会 影响不大 .甚至连系统内 有危险性病 虫的苗木及日 进 部对种 苗产地检疫和检疫申 行了处理 ,对合 格苗术签发 报 制 度 的 重 要 性也 认 识不
4 、进行了产地检疫 大部分区县 特别是 6个
二、存在的问题 1 、宣传 力度不够 主要是对现有的森检法
开展 省际调运森林擅物检 疫 堰 耕还林试点县 .对辖区内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 市统 一 印 制 了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规范了检疫执法程序 和 繁育的林术种苗的品种 。数

郑州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现状及对策

郑州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现状及对策

1 . 4 全 国首例加 拿 大 一 枝 黄 花 案 全 面胜 诉 在铲
除 国家林 业危 险性 有 害 生 物 、 河 南 省 补 充林 业 检疫 性有 害生 物—— 加 拿 大 一枝 黄 花过 程 中 , 我 市一 个 花农 于 2 0 0 5年 7月 2 7日和 1 1月 8 日 2次 起诉 , 掀
关键 词 : 林 业植物 检 疫 ; 现状 ; 对策 中图分 类号 : ¥ 7 6 3 文献 标志 码 : C 文章 编 号 : 1 6 7 1— 0 8 8 6 ( 2 0 1 3 ) 0 6— 0 0 4 2—0 3
林 业植 物 检 疫 ( 以下 简 称 林 检 ) 是指 依 照 植 物 检疫 法 规 采 取 的 控 制 林 业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传 播 蔓 延,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和 国土 生 态 安 全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 是 贯彻 “ 预 防为 主 、 科 学 治理 、 依 法 监管 、 强 化 责任 ” 方针 的具 体 体 现 ; 是 林 检 机 构 的 法 定 职 责 和 依法 治林 的重 要 内容 。为 推 进 林 检 的法 治化 进 程 ,
林业 工 作总 站 的 主要 行 政 执 法 工作 。近 年 来 , 通 过 行 政执 法梳 理 , 开展 文 明执法严 格 执法 整治 活动 , 制 订 并落 实 了行政 执 法 巡查 制 度等 2 6项 行 政 执 法 制 度, 及 时开 展规 范性 文件 备 案 、 执 法 目录备 案 , 为办 事 人提 供 “ 四个 一 ” 服务 , 即一 声 问 候 “ 您好 ” ; 让 一 个座 “ 请坐” , 倒 一 杯水 “ 请喝” ; 发一 张征 求 意见 卡 “ 请把 您 的 建 议 留 下 ” 等 活动 , 规 范 了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2 0 0 8年 .2 O 1 2年 , 郑 州 市 林 业 工 作 总 站 连 续 5 a 荣获市 政 府表 彰 的依 法 行政 工 作 先进 单 位 , 并 且 依 法行 政 考 核 成 绩 排 在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组 织 的前 2 名 。郑 州市 “ 绿盾 2 0 1 2 ” 林 检 执 法 检 查 行 动 受 到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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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事处理流程:
1、报检;
2、产地检疫调查;
3、现场检验;
4、合格;
4、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不合格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销毁、扑灭疫情;)
服务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doc
备注:
受理机构:
各县区森防站
办公时间及地址:
工作日各县区森防站
联系方式:
各县区森防站治,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政策法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事项申办条件:
所有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
办理手续:
1、森林产地植物报检单;
2、现场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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