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集下载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
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 3.特殊辅助检查。 • (1)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
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 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 用。 • (3)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 剖宫产术。
• 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 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 量。
•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 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 (4)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征 、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 (5)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 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 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 (二)进行保健指导。 • 1.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
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 2.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 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
•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

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详细讲解]

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详细讲解]

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详细讲解] 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产科服务的宗旨~提高产科质量直接关系到两代人的健康、家庭完整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加强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产科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我市的实际~制定安陆市妇幼保健院产科质量控制基本标准.一、功能任务1、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2、承担孕前、孕期保健~正常分娩及产褥~高危孕产妇的抢救等工作~并接收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3、指导辖区内产科技术发展~承担基层妇保、妇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与培训任务,4、开展爱婴、爱母活动~倡导自然分娩~实施母乳喂养,5、推广产时服务新模式及产科相关适宜技术,6、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7、依法做好孕产期各项服务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8、配合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工作, 10、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当地妇幼卫生工作对本地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进行调查分析~提供资料和进行评审~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

,二,二级医院在一级医院基础上~还需承担以下工作:1、各种病理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各种流产,,2、妊娠合并各种内外科疾病,3、妊娠合并性传播性疾病,4、异常分娩及分娩期并发症,5、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6、多胎妊娠及羊水异常,7、能解决难产问题~并接受一级医院转诊的孕产妇,8、依法开展产前咨询及产前筛查工作,9、指导下级医院产科技术发展~接受下级医院的妇保、妇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与培训任务。

二、设置标准与条件开展产科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医院产科设置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执行~妇幼保健院按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执行。

,一,布局与设备配置1、医院应有独立的妇产科。

,1,科室设置门诊:有独立的产科诊断室~设有产科门诊及产科高危门诊。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一、保健服务指标
(一)孕期建卡率。

(二)产前检查率。

(三)孕早期检查率。

(四)≥5 次产前检查率(其中孕早期1 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分别至少2 次)。

(五)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

(六)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七)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八)孕产妇梅毒检测率。

(九)梅毒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治疗的比例。

(十)孕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

(十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儿童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比例。

(十二)产前筛查率。

(十三)产前诊断率。

(十四)产后访视率。

(十五)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十六)住院分娩率。

[精华版]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

[精华版]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

[精华版]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产科服务的宗旨~提高产科质量直接关系到两代人的健康、家庭完整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加强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产科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我市的实际~制定安陆市妇幼保健院产科质量控制基本标准.一、功能任务1、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2、承担孕前、孕期保健~正常分娩及产褥~高危孕产妇的抢救等工作~并接收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3、指导辖区内产科技术发展~承担基层妇保、妇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与培训任务,4、开展爱婴、爱母活动~倡导自然分娩~实施母乳喂养,5、推广产时服务新模式及产科相关适宜技术,6、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7、依法做好孕产期各项服务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8、配合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工作, 10、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当地妇幼卫生工作对本地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进行调查分析~提供资料和进行评审~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二,二级医院在一级医院基础上~还需承担以下工作:1、各种病理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各种流产,,2、妊娠合并各种内外科疾病,3、妊娠合并性传播性疾病,4、异常分娩及分娩期并发症,5、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6、多胎妊娠及羊水异常,7、能解决难产问题~并接受一级医院转诊的孕产妇,8、依法开展产前咨询及产前筛查工作,9、指导下级医院产科技术发展~接受下级医院的妇保、妇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与培训任务.二、设置标准与条件开展产科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医院产科设置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执行~妇幼保健院按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执行。

,一,布局与设备配置1、医院应有独立的妇产科.,1,科室设置门诊:有独立的产科诊断室~设有产科门诊及产科高危门诊.有产科候诊场所、有宣教室、急诊室。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11〕5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1-06-23【生效时间】2011-06-23【关键词】女职工保护,场(厂)内医药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二)孕期保健
• 【妊娠晚期】 • 目的: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早发现母、胎并发
⑤卫生指导:提供母乳喂养、营养及心理保健、避孕方法指 导;告知应及时就医的异常症状和体征;督促产后42天母 子健康检查。
(四)产褥期保健
●新生儿访视 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
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 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 、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体检: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 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 与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 抚触及被动体操。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及地点。
(二)孕期保健
3、对所有的妊娠进行评估(高危妊娠评分表见 附件2),发现高危因素,在产前保健卡或门 诊病历上标识,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以明确 是否继续妊娠。及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 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 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有疑问者上转,追踪管理 结果。
(四)产褥期保健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后3~7天即可进行首 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 。对复筛未通过者应转诊到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 力学诊断及干预。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筛查,并及 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 心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召回确诊。 ⑥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并做好登记,按时填报《出生缺陷儿卡》及《 围产儿季报表》。 ⑦提供新生儿健康保健咨询、指导,做好基础免疫 预防接种工作。

孕产妇保健管理标准

孕产妇保健管理标准

孕产妇保健管理标准围生期围生期是指围绕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即新生儿出生前后的时期。

这一时期妇女要经历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等一列系的生理变化过程。

是影响母婴安康的关键时期。

是在近代围产医学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的现代孕产期保健。

怀孕前、怀孕期、产时、产褥期、新生儿期。

孕母和胎婴儿的健康所进行的一系列保健措施。

围生期范围的界定及标准观点界定标准围生期Ⅰ从妊娠28周或胎儿体重≥1000g开始至新生儿出生后7天围生期Ⅱ从妊娠20周或胎儿体重≥500g开始至新生儿出生后28天围生期Ⅲ从妊娠28周或胎儿体重≥1000g开始至新生儿出生后28天围生期Ⅳ从受精卵着床和胚胎形成至新生儿出生后7天围生保健围生保健是运用围生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开展并充实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在分娩前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提供一系列的优质保健服务,以保护母婴平安,提高人口素质。

应包括妊娠前、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哺乳期、胎儿期及婴儿期等各期围生保健管理保健内容我国的围生保健实行分级管理、普遍保健和重点管理,根据城乡的不同开展程度,对各级保健机构进展分级指导和科学的管理,并对妊娠各阶段的保健提出了详细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

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建立健全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并制定一整套科学的妇女保健和产科工作的常规制度。

围生保健范围保护和促进母婴健康的预防保健学防治孕产妇及胎婴儿疾病的临床产科学,新生儿学.预防早期发现胎儿疾病的胚胎学遗传学社会心理因素的保健及疾病的防治孕产妇系统保健内容1、对怀孕妇女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诊断。

2、为确诊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纳入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

3、对孕妇开展首次产前检查,并进行早孕期的卫生保健指导,包括防止接触各种有害物质,预防胎儿畸形。

及早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

警惕宫外孕和正确处理自然流产。

4、对发现高危因素或有异常病症的孕妇及时诊查、或转送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管理系统,重点监护。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4 特殊辅 助检查 。 .
()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2020/8/12
•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 、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 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 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 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 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 1.初诊。 •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
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
、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 等。 •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 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2020/8/12
•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 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2020/8/12
•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 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 、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 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
2020/8/12
•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 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期的保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在孕产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保障和辅助作用。

下面是我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一些规范,希望能提供您一些参考。

一、孕妇的饮食保健1.合理搭配膳食,保证营养的摄入。

应多食用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食物,如鱼、瘦肉、奶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

2.避免生食、半生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摄入,如生肉、生鱼片、生蛋黄等。

3.控制食盐的摄入量,避免高盐饮食对孕妇和胎儿的影响。

4.饮食宜清淡,少油糖和辛辣刺激的食物。

二、孕妇的休息保健1.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2.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和精神紧张。

3.多进行适当的运动,如散步、瑜伽等,有助于锻炼肌肉和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三、孕妇的心理保健1.鼓励孕妇与家人、朋友进行交流,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情绪。

2.提供积极的心理支持和安慰,保持乐观的态度。

3.避免情绪波动和压力过大的情况,保持平和的心态。

四、孕妇的体检保健1.每月进行一次孕妇体检,及时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

2.定期进行妇产科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尿常规等的检查。

3.注意孕期的风险因素和并发症的预防,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等。

五、孕妇的环境保健1.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避免二手烟和有害气体的污染。

2.远离有辐射、噪音和震动的环境。

3.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有害化学品、重金属等。

六、孕妇的药物保健1.在孕妇需要使用药物时,应咨询医生并按医嘱使用。

2.避免自行购买和使用药物,避免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就是我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建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孕妇的健康对胎儿的发育和双方的幸福都有重要影响,希望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号)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号)
1 9 中55 9 9 .的规 定 ,见表4 。
家长 应要 求检 验 眼镜
家 长在 为 孩 子 配镜 时 ,应 注 意 检 验 眼镜 ,其项 目包
括镜 片 顶 焦度 允 差 、柱镜 轴 位 允许 偏 差 、光 学 中心水 平
表4
柱镜顶焦度绝对值/ D
≤0. 50 >0.0-1 5 5 .0 >150 . 0 . -2 5
±3 。
儿 童青 少 年要 根 据 《 儿童 青 少年 屈 光 检 测与 配镜 技 术 》 ( / 0 -2 0 )行业 标准 和 《 wsT 2 2 0 1 儿童 少年矫 正 眼 镜 》 ( 1— 2 0 )行业标 准科 学地 配戴 眼镜 ,才能 WS2 9 02

≥27 .5
60
调 整镜 腿 末 端 弯度 与 耳根 、耳 后 头骨 形 状 吻合 ;调 整 鼻 杂 志副主 编 ,江苏省 儿童 少年 卫 生 学会 副主任 委 员。
卫生部决定 废止 《 国城 乡孕产期保健 质量标准 和要求 》 全 等7 件部 门规章 ( 卫生部令第8 号 ) 3
为 了适 应 经 济社 会 和 卫 生事 业 发 展 ,健 全 我 国社 会 生 部 部属 医 学科 学 研 究机 构 人 员编 制 原则 ( 行 )》 、 试 主义 法 律体 系 ,维护 法 制 统一 ,推 进依 法 行政 ,经卫 生 《 产科 专 科 医 院组 织编 制 原 则 ( 行 )》、 《 国城 妇 试 全
偏 差 、光 学 中心 垂直 互 差 、光 学 中心 高 度 、棱 镜度 允 许
轴位允许偏差
±6。 ±4。
偏 差 、棱镜 基 底 取 向允 许偏 差 、镜 片色 泽互 差 、镜 片厚
度 、镜 片 表面 质 量及 内在 疵病 、 眼镜 装 配 质量 和 整形 要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孕妇的健康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孕产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母婴的生命安全,建立合理的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二、孕产期保健管理(一)孕妇个人保健1. 合理饮食:孕妇应保证充足的营养摄入,均衡饮食。

多食用新鲜蔬菜、水果,适度摄入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

2. 维持适量活动:适度的运动可以提高孕妇的身体素质,促进胎儿和母体的健康发展。

但需要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遵循医生的指导。

3. 充足休息:孕妇应确保充分的睡眠和休息,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减轻腰椎和腿部的压力。

4. 避免有害物质:避免接触尼古丁、酒精、放射线、化学物质等对胎儿有害的物质。

(二)孕产期定期检查1. 孕妇应按时前往医院进行产前定期检查,包括妊娠高血压疾病筛查、糖尿病筛查、产前超声、产前检验等项目。

2. 定期检查有助于早期诊断和干预高风险妊娠,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3. 孕妇应密切配合医生的治疗和建议,定期进行产检,以及进行孕期防御接种。

(三)孕妇心理疏导1. 建立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2. 孕妇应定期参加心理疏导课程,学会应对孕产期的情绪波动和压力。

3. 孕期应尽量避免大的心理冲突和生理紧张,营造轻松愉快的环境。

三、工作规范(一)孕妇工作安排1. 孕妇工作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保证充足的休息。

2. 孕妇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长时间站立、剧烈运动等工作应特别注意,避免过度劳累。

(二)工作环境保障1. 孕妇工作场所应保持安静、整洁、通风良好,避免暴露在有害物质环境中。

2. 公司应提供符合孕妇需求的工作环境,配备合适的办公设施和座椅。

(三)产假安排1. 孕产期产假的安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2.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产假政策和机制,帮助孕妇顺利产假,减少产前和产后的工作压力。

四、总结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的饮食、定期的孕期检查、心理疏导等都能够提高孕妇的健康水平,确保胎儿的良好发展。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正文:
----------------------------------------------------------------------------------------------------------------------------------------------------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1985年6月1日卫生部)
城市: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1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75%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8次)达到9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2%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2.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2%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0.1‰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3%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0.5%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8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7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80%。

要求:切实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认真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健全,医疗与保健密切配合,实行分级分工医疗的保健制度。

2.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医疗、保健人员,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完整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普及围产期保健、优生、优育卫生知识。

5.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逐步提高产前诊断水平,减少和降低遗传性疾病和畸形胎儿的出生。

6.建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进行专案管理和监护。

逐步形成围产期医疗、保健、科研中心。

对高危新生儿加强监护。

乙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万以下,围产儿死亡亡率降至2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4%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88%以上。

2.基本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4%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控制在0.5‰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2%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7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5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70%。

要求: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逐步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基本健全。

医疗与保健配合,实行分级医疗。

2.有计划地抓好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健全,有必要的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经常开展围产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逐步实行专案管理。

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监护。

6.创造条件开展围产期保健的科研工作。

丙类地区:
不够乙类标准的为丙类。

这类地区力争在3—5年内达到乙类的标准和要求。

农村: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2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0%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1%以下。

二、产期:
1.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50—80%以上。

3.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1%以下,基本消灭因产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

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1‰以下。

5.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6.滞产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率降至3%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7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30%以上。

要求:逐步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进行围产期保健工作试点。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基本健全。

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常规,掌握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2.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妇幼保健人员,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3.经常开展妇幼卫生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县妇幼保健机构成为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

县医院成为全县解决高危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的医疗中心。

5.积极开展围产期保健科研工作。

乙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3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4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4次)达到70%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2%以下。

二、产期:
1.新法接生率达到90%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30%以上。

3.基本上消灭因产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3—4%以下。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地区类别|城市|农村|-----------|--------------统计项目|甲|乙|甲|乙------------|-----|-----|-------|------孕产妇死亡率(万)|2以下|3以下|4以下|5以下------------|-----|-----|-------|------围产儿死亡率(‰)|15以下|20以下|25以下|30以下------------|-----|-----|-------|------孕三个月初检率(%)|75以上|50以上|50以上|40以上------------|-----|-----|-------|------产前检查率(%)|95以上|85以上|80以上|70以上------------|-----|-----|-------|------子痫发病率(%)|0.2以下|0.4以下|1以下|2以下------------|-----|-----|-------|------新法接生率(%)|||95以上|90以上------------|-----|-----|-------|------产后出血发生率(%)|3以下|5以
下|5以下|6以下------------|-----|-----|-------|------产褥感染发生率(%)|0.5以下|2以下|3以下|4以下------------|-----|-----|-------|------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0.1以下|0.5以下|1以下|2以下------------|-----|-----|-------|------产后访视率(%)|80以上|70以上|70以上|60以上------------|-----|-----|-------|------住院分娩率(%)|98以上|88以上|50—80以上|30以上------------|-----|-----|-------|------三度会阴裂伤发生率(%)|0.2以下|0.4以下|1以下|3—4以下---------------------------------------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2‰以下。

5.产后出血率降至6%以下。

6.滞产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4%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60%以上。

要求:巩固新法接生,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试点。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逐步健全,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常规。

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2.有计划地培训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提高技术水平,使其能处理顺产,识别难产,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转送高危孕产妇或请上级医务人员处理。

3.有针对性开展妇幼卫生、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丙类地区:
不够乙类标准的为丙类。

这类地区力争在3—5年内达到乙类的标准和要求。

附:说明
一、做好孕产期保健,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患病率,根据当前我国城乡孕产期保健工作水平与条件的不同,制定了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关于城市与农村的划分:按现行行政区划分,县及县以下为农村。

三、关于类别的评定:凡标准能达到80%的地区,即定为该类地区。

其中必须包括以下指标:孕产
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胎位性难产发生率、子痫发病率、Ⅲ度会阴裂伤率、新法接生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产后出血发生率、产褥感染发生率和产后6—12小时抱奶率。

四、孕三个月初检率:指孕三个月开始进行登记、建卡、询问病史(本人既往史、孕产史、爱人及本人家族史及遗传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内科检查),作血、尿常规(不具备条件例外),测基础血压。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