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合集下载

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超过5年 D.从无期徒刑减为有 期 徒 刑时,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3.公司经理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 物数额巨大。 对此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是 “ 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 条对甲量刑( )。 A.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B.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 )。
A.意外事件
c.故意伤害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0.甲毒瘾发作,委托乙到住在同一小区的毒贩 (另案处理)处代购毒品,并向乙支付了 “ 劳务费 ” 。
乙购买了2小包海洛因交给甲吸食。对此,下列 说法
中正确的是( )。
A.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C.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买,乙 为让丙买下该表,对丙声称该表是绝版正品,丙
信以为真,遂以5.5万元买下该表。甲与丙之间买卖
合同的效力为( )。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
19.甲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好友乙,已交付但未办 理过户登记。一 年后,甲因急需资金,将该房卖给丙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同时约定在丙付清全款前,甲保
留房屋所有权。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分条件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即可
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D.不作为犯罪 中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下列关千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期限的说法中, 正确的是( )。 A.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B.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
5年 C.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
2020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 专业基础课

2020年法宣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套题及其答案(含答案)

2020年法宣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套题及其答案(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单选题)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A.一般自首B.特别自首C.坦白D.立功正确答案:C2、(单选题)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C.造成重大损害的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确答案:D3、(单选题)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缓期二年执行B.有期徒刑15年C.死刑立即执行D.无期徒刑正确答案:D4、(单选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不认为是犯罪。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B.社会危害性不大的C.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D.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确答案:A5、(单选题)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予执行的制度在刑法上称为()。

A.免除处罚B.减刑C.假释D.缓刑正确答案:D6、(单选题)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不得定罪处刑。

A.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B.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C.人民陪审员多数不认为是犯罪的D.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正确答案:A7、(单选题)农村留守妇女刘某日晚上独自一人在家的时候,被同村无业青年张某强奸了。

在强奸的过程中为了反抗,刘某摸到了身边的剪刀向张某捅了过去。

这个行为造成了张某大出血,经过抢救张某挽回了性命,但经鉴定构成重伤。

对此,刘某()。

A.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B.属于正当防卫C.属于防卫过当D.构成了故意伤害正确答案:B8、(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

A.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B.以挪用公款罪处罚C.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从重处罚D.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正确答案:D9、(单选题)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高可判()。

侵占罪量刑标准

侵占罪量刑标准

侵占罪量刑标准侵占罪是民事法律中的一种以财产权为目的,造成财产权受损的侵害行为。

经判决认定构成侵占罪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对于保护财产权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占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规定,侵占罪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分类【1】一般情形:如果侵占了他人财产价值不超过500元,以及低于500元的罪行,将以公民责任处罚。

【2】较细分的情形:如果侵占的财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能被判处监禁,期限为1年以下,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若财产价值超过5000元的,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限为1至7年,可以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拘役和没收财产。

【3】恶劣情形:如果侵占了他人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或者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将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限为7至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并可能剥夺其公民权利。

二、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对比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量刑的变化:侵占罪的量刑表现为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侵占罪行财产价值的大小,以及犯罪行为采取的方式等因素,而有所变化。

-量刑的多样性:侵占罪的量刑可以多样化,可以判处公民责任处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多种刑罚,也可以处以剥夺公民权利等多样性的处罚。

-针对性的处罚:侵占罪的量刑可以针对性的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以及受害人所受损失情况,适当的放宽或确保量刑的严格性。

总之,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对保护财产权利起着重要的作用,更确保了受害人的正当利益。

因此,任何有关人士都应当尊重财产权利,以及遵守法律法规,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谭小丽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谭小丽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谭小丽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豫11行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新利左昊吴增光郭伟超汪立胜【审理法官】李新利左昊吴增光郭伟超汪立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燕燕;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漯河市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范燕燕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漯河市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燕燕【当事人-公司】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漯河市环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晓果【代理律所】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燕燕;漯河市环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合法,应以满足房屋日照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房屋消防、通风、间距等因素进行判断。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勘验笔录没收财产并处罚金追缴证明陪审拘役有期徒刑前科悔罪表现自首取保候审从重可以从轻可以免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谭小丽利用其在宣汉县冠德加油站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利用川AM××××混凝土罐车、宣汉县公安局君塘派出所警车、刘某私家车在宣汉县冠德加油站以记账方式加油之机,多次伪造上述车辆的加油明细表以及刘某个人记账凭证,将宣汉县冠德加油站的营业款1259056.00元占为己有。

同时查明,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10日,被告人谭小丽私自将宣汉县冠德加油站的营业款113592.00元占为己有。

另查明,自2017年起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谭小丽多次以开欠单的方式将宣汉县冠德加油站的营业款69224.00元占为已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并经2020年7月21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提出如下意见:1.依法惩治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相关犯罪。

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

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破坏交通等扰乱复工复产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虚假订立公司企业合同,虚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

二是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把握好司法政策与法律标准,依法及时处理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国境卫生检疫,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等犯罪。

今日说法政治案例分析

今日说法政治案例分析

今日说法政治案例分析近日,詹某侵占公款获刑出狱又卷走1900多万,时隔八年,再登上《今日说法》的新闻红遍网络。

詹某是谁?此人曾在2013年因侵占公款700多万而被《今日说法》喻为“隐形人”而报道。

7年刑满释放后,詹某再次作案……一、基本案情案情简介2011年5月,詹某冒用他人身份和学历信息,应聘进入巴中市巴州区某企业担任出纳。

五个月后,他伪造领导签字,将项目部的700万元悄悄转入10个私人账户。

随后,他从不同的银行里将这些钱取了出来,并且变换身份潜逃一年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件的最终,巴州区法院以认定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作出(2013)巴州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的詹某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裁定,于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无独有偶,2019年5月,据詹某刑满释放还不到一年,他又冒用索南加(假名)的学历和身份信息,进入江苏省南京市一家建筑公司。

入职之后,詹某“勤勤恳恳”、“努力工作”,仅用6个月的时间,就升职加薪出任公司的财务总监。

2020年1月24日,正值除夕,他佯装到公司加班,切断所有监控,进入财务室,盗取了会计和出纳的U盾,加上自己手里的U盾,打开公司的网银账户,将账户上1900多万全部转走。

随后他变换身份,将赃款全部取出,潜逃多地。

两起案件,相同的作案手法,令人惊诧不已。

2020年12月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詹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但詹某却认为自己触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案分析本案是一起单位内部人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詹某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财务总监,掌管财务的第三级U盾,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也符合盗窃罪的主体;侵犯的对象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财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上两方面均相同,该以哪种罪名定罪,关键看被告人詹某实施盗窃时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与职务侵占行为之认定——以贵州省黔南布依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与职务侵占行为之认定——以贵州省黔南布依

Vol. 35 No. 2Mar. 2020第35卷第2期2020年3月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犯罪学研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与职务侵占行为之认定——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例崔维摘要:当前,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与职务侵占犯罪的处罚往往较轻,有的只按违纪处理, 仅收缴非法所得,惩治“村官”犯罪出现空白地带。

同时,司法机关对相关罪名的认定存在分歧,刑 法威慑受到约束,刑罚效果不甚理想。

对此,统一和深化认识,严密法网、填补法律漏洞势在必行。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相关司法解释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事务管理的内涵; 对于以虚报数量等方式侵吞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或在村集体未提留前侵吞以及在提留后侵吞应发放给 村民的款项的,都应以贪污论处;只有侵吞村集体提留资金的情形,才可认定为职务侵占。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职务侵占中图分类号:D924.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20(2020)02-0057-06由于利益的驱使和监管漏洞的存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侵占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现象时有 发生。

我国现行刑法设立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其本质上都是行为人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不 属于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因主体和所侵犯财产性质的不同,由此导致了罪名的差异。

在司法 实践中,由于两者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相似性,时常给罪名认定造成困扰,不仅直接影响了定罪量 刑,甚至还使一些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从而损害了刑法规范人们行为的效能。

一、当前处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和职务侵占类案件面临的困境(一)罪与非罪的分歧本文所讨论的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是指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俗称村支“两委”。

之所以将贪污和 职务侵占行为相提并论,是因为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曾将贪污罪设立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列,与 职务侵占罪一样同属侵财性犯罪。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等据为己有的罪行。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详细地探讨。

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如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其中,第一点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即职务侵占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点明确了犯罪的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

第三点明确了犯罪的客体,即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针对职务侵占罪,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加强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以及与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人员等,但不包括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

这些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财务、物资和资料等重要的资源,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利,将这些客体据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职务人员在完成这个行为时,明知自己所占有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而且主观上也明确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仍然恶意侵占。

如果行为是无意或疏忽造成的,就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2014-11-02 18:26:22)转载▼标签:法律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侵占罪(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1999年10月27日(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共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罪名的相关规定及量刑标准一、《刑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 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财务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二、案件经过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私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

在任职期间,张某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公司资金、报销审批、银行账户操作等。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虚列开支:张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金额等方式,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8年3月,张某虚构了一笔业务,虚列开支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报销:张某通过伪造发票、虚报冒领等方式,虚构报销,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9年6月,张某伪造了一张发票,虚报冒领1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3. 挪用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个人使用。

例如,2018年12月,张某将公司备用金1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犯罪行为在2019年底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作为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 手段多样:张某通过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3. 数额巨大: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

模拟法庭面试题目(3篇)

模拟法庭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案件情况,模拟法庭辩论如下:二、案件事实1. 张某,男,45岁,某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3. 张某的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控辩双方1. 控方:某市人民检察院2. 辩方:张某辩护律师四、辩论题目1. 控方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严惩。

2. 辩方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从轻处罚。

五、辩论内容1. 控方观点:(1)张某身为国有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张某的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 辩方观点:(1)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张某在侵占公司资金时,并未采取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胁等,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不属于贪污。

(3)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4)张某的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且张某已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六、辩论环节1. 开场陈词(1)控方:强调张某的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辩方:强调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并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a.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b.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c.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d.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注意:不是指土地承包费);e.代征、代缴税款;f.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5)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涉职务类犯罪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涉职务类犯罪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涉职务类犯罪建设工程领域因其产业链长、参与主体复杂、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涉及职务类犯罪高发,包括企业高管及各个环节的管理人员,一旦行政权力膨胀,其利用职务便利觊觎、窃取、侵吞、挪用企业的财产和利益的机会将大大增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营、信用和财产损失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涉职务类犯罪主要包括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2019至2020年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涉职务类犯罪情况如下:陕西省裁判分析(一)犯罪主体从陕西省裁判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建设工程领域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分布如下:涉罪主体以公司高中层管理干部居多,另外不能忽视的是有两起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挪用资金的犯罪,情节严重,数额分别达到了193万元和734万元,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二)犯罪行为表现及犯罪数额从犯罪行为来看,建工领域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如下图:贪污罪的犯罪行为表现是: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清偿工程款协议和虚假联建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

从犯罪数额来看,由于建设工程领域资金来往密集、数额大,反映在职务类犯罪上,犯罪数额也往往较大,见下图:(三)刑罚及量刑情节陕西建工领域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罚情况如下:从法院判决的量刑情节来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要情节如下图:律师辩护观点检察机关不起诉原因法院无罪判决观点(一)律师辩护观点从法院裁判来看,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辩护观点是:1、职务侵占的财产中部分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辩点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财产是否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所侵占财产所有权是否归属于公司),该辩护观点法院在4起案件中予以采纳。

2、无犯罪前科,已对被害公司的损失做出赔偿,取得谅解。

3、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

挪用资金罪主要辩护观点是: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积极,具有悔罪表现。

3、认罪认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新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最新数额规定
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所以现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就是:
1、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三、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1、相同之处:
A、侵犯的对象有重合之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这里的公司、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的财物,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

关于贪污罪的对象,无疑是“公共财物”。

但《刑法》第271条第二款、《刑法》第183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的,显然其贪污的财物也包括非公共财物。

B、行为特征有相同之处。

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2、不同之处:
A、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不仅是本单位财物,公务活动的礼物未按规定上交等。

B、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C、贪污罪较职务侵占罪处罚要重得多。

总之,实际上就在于主体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其实与侵占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从犯罪主体来看,其实职务侵占罪就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了,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只有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在数额标准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是作出了调整的。

虽然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但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即使是有非法侵占的行为,实际最终认定的罪名都是不一样的。

其中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这样的行为,那往往是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而不会认定为这里的职务侵占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