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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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百科名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于某一问题,国家是有有关的政策规定的,对于土地的分类,其中就有国有土地,那么对于这一土地上的权利是怎么样的规定,就是属于那一类受关注的政策。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拍卖会依照的程序(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在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昉。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祺、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嵩、魏成、魏莉华。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完善所属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前期工作:(一)完善产业发展核准手续,应取得市投资主管部门对用地项目产业类型、布局的核准意见;(二)完善规划批准手续,应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确定拟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规划要素;(三)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应取得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征用集体土地批复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批复,以及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项目土地规划、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的审核意见;(四)对拟出让地块提出环保控制指标要求,该指标根据规定应由市环保部门设定的,应取得市环保部门的批复;(五)拟出让地块涉及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林业等控制用地范围的,在办理规划、农用地转用过程中依规定应取得交通、电力、水利、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完成拟出让地块的拆迁及安置补偿等工作,并按出让地块的用地范围建筑围墙及竖牌公示,确保出让地块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七)依法应当完善的其他手续。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建规[2002]270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

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挂牌出让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要求(一)土地面积及位置。

出让宗地编号为X〔X〕1号,出让土地面积为1678.94平方米(折合2.5184亩),位于X区X村改造项目北侧。

(二)主要规划设计和出让年限要求。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区X村改造项目北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52号)等有关规定,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如下:1.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

2.出让年限:70年。

3.容积率:≤4.5。

4.建筑密度:≤40%。

5.绿地率:≥30%。

6.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28.6米高程为基准面,以118.6米高程为上界限,以20.5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98.1米。

(本条款高程为56年黄海高程基准)7.建筑限高:建筑高度≤90米(屋面最高檐口底部到室外地坪的高度)。

8.停车数量:(1)机动车:不小于1车位/户或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非机动车:不小于2车位/户或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9.其他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52号文件。

二、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在《X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X)及本局网站(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刊登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且不低于底价)确定竞得人。

三、挂牌出让竞买人范围(一)除近3年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用地者(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
国土资源局:
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认真阅读
《须知》等招标出让文件和现场踏勘,我方完全接受招标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并愿意
以的价格竞投获得编号为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 ,出让年限为年.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方随本标书一同投交以下相关投标文件:(1)

(2)
;……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标书及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我方已按《须知》的规定,以方式交纳了人民币万元(大写)(¥)的投标保证金。

我方郑重承诺,在接到你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期限内及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如果我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能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全部中标价款的,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或不履行此投标书承诺等,均可被视为违约并没收我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签订及履行以前,本标书为你局与我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投标日期:年月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促进城市和区域的发展。

以下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不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二章:出让条件第三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出让价格和付款方式等。

第三章:出让程序第四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单位、土地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出让条件和出让方式等。

第五条:符合出让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可以参与土地出让竞争。

第六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进行土地出让,确保公平竞争和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一般应当采取现场或网络竞价的方式,竞价结果以最高出价确定。

第八条:竞得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四章:出让监管第九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管,确保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土地出让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人招标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二、招标项目项目名称:XX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位置:XX市XX区XX街道XX号项目面积:XX平方米三、招标方式本次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招标条件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2. 投标人须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开发经验,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3. 投标人须具备完善的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方案、环境保护方案等;4.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5. 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六、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止。

2.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XX市XX区XX街道XX号XX区人民政府。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份。

4.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等。

七、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XX万元。

2.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

3.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相同。

八、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XX个工作日。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XX街道XX号XX区人民政府。

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递交。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XX个工作日。

2. 开标地点:XX市XX区XX街道XX号XX区人民政府。

十、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越低,得分越高。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该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合同正文、附件、合同使用说明三大 部分: (1)合同正文包括9章46条,包括了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则、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 与利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不 可抗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附则。 (2)合同附件包括三个附件,即出让宗地平面地界图、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以及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 宗地的规划条件。 (3)合同使用说明,在使用说明中对出让主体、出让客 体、12个合同条款的填写以及合同解释权等作出了详细的 说明。
《物权法》立法背景方面 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肯定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 让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3. 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国土资源部制定 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规范主要针对招拍挂实施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地价评估;编制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具体实施流程;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是招拍挂工作的重要指引性 文件。
4.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规定。
全面肯定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了新的要求。
(1)扩大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范围(137条)
(2)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立范围。(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内政发[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70号2001年6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自-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自-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010-10-11渝国土房管告字[2010]33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公开出让17(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商业、住宅类工业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我局将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在2010年11月1日12:00时确定上述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招标、拍卖或挂牌),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0年10月10日12:00时-2010年11月1日12:00时,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获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0年10月10日12:00时-2010年11月1日12:00时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12:00时。

申请人在参与竞买报名时,应于截止时间之前向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汇入竞买保证金(以到市土矿交易中心银行账上时间为准,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0年11月1日12:00时前确认其投标、竞买资格。

六、公开出让的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为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1、公告时间内有2家以上(含2家)申报的,土地供应方将择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公告时间内仅有1家申报的,土地供应方将挂牌出让。

招标拍卖日期另行通知。

2、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签则《成交确认书》自行失效。

3、详情请登录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网站:八、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5楼联系电话:、63651300、63654105(FAX)联系人:赵先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秋季房交会设置“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会展”展区2010-10-09将于本月14日举行的2010年重庆秋季房交会在一号馆中心位置设置了300平方米的“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会展”展区,向市民全面展示我市公租房建设的总体目标、规划布点及相关政策。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岳晓武雷爱先段春华王小雨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上,11号令只规定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相对于各地已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11号令规定的出让范围显得窄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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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执行和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法定准备金率
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
部门规章
01 名称简介
03 出让范围 05 公开办法
目录
02 内容介绍 04 协议方式 06 出让方法
07 意义表现
09 相关法令
目录
08 相关条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是有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 虽然我国在土地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竞相压低、减免地价吸引投资;经营 性房地产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等。如果不遏制这些行为,统一规范、开放有 序的土地市场难以形成。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能够实现国家土地资产的最大效 益,而且能够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内容介绍
《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等。它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 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用 制度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 中华人 民 、
截 止时 的 出价 结果 或 者现 场 竟价 结果 确 定 国有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人 的行 为 。
第 三 条 招 标 、拍 卖 或 者 挂 牌 出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当遵 循 公 开 、 平 、 正 和诚 信 的 原 则 。 应 公 公
前 款 规 定 的 工 业 用 地 包 括 仓 储 用 地 , 但 不 包 括
采矿 用 地 。
第二条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以招标、拍卖
或者 挂 牌 出让 方 式在 土地 的地 表 、 上 或者 地 下 设 立 地 国 有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的 ,适 用 本 规定 。 本规 定 所称 招 标 出让 国 有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 指 是
门应 当按 照 出让 年 度 计划 , 同城 市 规划 等 有 关部 门 会 共 同拟 订拟 招标 拍 卖 挂牌 出让 地块 的 出让 方案 , 经 报
市 、县 人 民政 府 批 准 后 ,由市 、县 人 民政 府 国 土资 源
宗地 的 交 易条 件 在指 定 的 土地 交易 场所 挂 牌 公布 , 接
第 九条 招 标拍 卖挂 牌公 告 应当包括 下列 内
容: ( ) 出让 人 的 名称 和 地 址 ; 一 ( )出让 宗地 的面积 、界 址 、空 间范 围 、现状 、 二 使 用年 期 、用途 、规 划指 标要 求 ; ( )投 标 人 、竞 买 人的 资格 要 求 以及 申请取 得 三 投 标 、竞 买资 格 的办 法 ; ( )索 取 招标 拍 卖 挂牌 出让 文 件 的时 间 、地 点 四
第 五 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招 标 、 拍 卖 或 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2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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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XX县国有建设用地使权出让招标公告新国土告字[2012]03号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编号为2012-02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保证会5万元。

竞买保证金缴纳至XX县国土资源局账户,投标保证金缴纳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

二、出让价款不含向相关部门应缴的规费及评估费、测绘费等,未含地面附着物拆迁安置等费用,需中标人自行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申请参加,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在伊犁州直、各县、市存在土地利用非诚信记录的企业、单位、个人不具备竞买资格。

竞买人资格需通过XX县土地招拍挂资格审查小组审查。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为有底价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别确定中标人。

五、本次公告日期为2012年3月28日至4月9日。

申请人可于2012年3月28 日至4月9日(节假日除外),到郑州市解放路121号,XX大厦六楼604室获取招标出让文件。

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本,售后不退。

六、申请人可于2012年3月28日至4月9日(节假只除外),到郑州市解放路1 21号,XX大厦六楼604__室提交书面申请。

交纳竞买、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10同_18时(京时,下同)。

(以实际到账时问为准)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12年4月14日10时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活动定于2012年4月25 日16时在XX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进行。

八、土地出让成交后,中标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及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本次招标出让不接受电话、口头、邮寄投标。

十、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XX县国土资源局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投标须知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以招标方式出让宗地编号为2012-0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出让人为XX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XX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由XX县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开展评标。

第三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为广义的意思表示,包括投标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两项。

第二章出让地块情况及规划使用条件第四条宗地位置及范围该地块位置:XX县南环路以东();第五条规划条件本次出让宗地已由XX县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地块规划技术指标如下:1.规划用地情况(1)规划总用地面积:平方米(以实测为准);(2)规划用地性质:商住用地;(3)用地位置:XX县南环路以东();2.规划实际控制性指标(1)容积率:以内;(2)建筑密度:不大于30%,具体以审定的方案确定;(3)绿化率:不小于35%;3.规划设计引导性指标:(1)主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体以审定的方案为准;(2)建筑形式及体量: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XJJ013-2004》的有关要求;(3)建筑节能: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要求,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建筑朝向、建筑问距、绿化、建筑体型和外观等都必须达到节能设计规范要求。

第六条土地开发程度地块条件(道路、地面附着物、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第七条动工及竣工时问以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为准;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第九条本次出让宗地未设定任何土地他项权利,最终土地面积以XX 县国土资源局确定的实际勘测面积为准;第三章投标人资格第十条投标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凡投标人在本次公告发布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县土地招拍挂资格审查小组确认其不得报名后,均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1.未按约定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改变批准土地用途或容积率未依法补缴出让金的;3.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未纠正的。

第四章招标原则第十二条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本次招标为暗标形式,即在开标前不公开底价,开标当场公布底价。

第十三条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通过后确定一名中标人。

本次招标不采取“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本次招标出让设定有底价,低于招标底价的投标价为无效报价,如果所有投标价均低于招标底价,招标人将终止本次招标。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五条本次招标的程序如下:1.发布招标公告;2.确认投标资格;3.发售招标文件;4.投标;5.开标,唱标;6.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7.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发布招标结果公告;8.中标人与XX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在本须知规定投标截止至日前7日提出的,要求招标人对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5日,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1.如果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普遍性,招标人可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并不指出问题来源。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招标补充文件,招标人在不迟于规定的授标截止日前五日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因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原招标文件有矛盾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3.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招标补充文件。

第七章书写要求第十九条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关于招标有关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的解释以中文为准。

第八章现场踏勘及答疑第二十条现场踏勘及答疑安排1.本次招标出让宗地不统一组织安排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投标人均可对场地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同时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进行现场考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和任何其他损害、费用、损失或债务责任。

2.在投标人对宗地进行现场踏勘时,XX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有义务对土地情况进行解答。

第九章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一条投标人须在2012年4月10日l8时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下指定银行账号。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万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投标人自有资金。

竞买保证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营业部竞买保证金账号:XXXXXXXXXXXX投标保证金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解放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XXXXXXXXXXXX竞买、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或汇票)形式交纳,投标人应在上述日期前将支票(或汇票)汇到XX县国土资源局指定账户。

投标人未按规定日期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制定账户的,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无义务承担投标人或第三方就提供投标保证金而发生的包括利息在内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优先冲抵成交价款中的土地出让金;2.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利息不计:3.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活动,将在宣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3.投标人违反投标规定,被招标人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且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的;4.被选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2)拒绝与X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在任何重要方面未遵守其投标文件的条款;(4)未按照已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履行,但纯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的除外。

第十章投标文件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1.投标书;2.公司企业组织章程及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关于投标的决议;3.财务方案;投标人递交的财务方案必须包括投资估算总额及其细目、融资计划(包括自由资金、预售款和贷款比例,自有资金和贷款的来源,其中对于拟以贷款形式筹集的资金,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同时提供银行就本项目的贷款意向函或其它融资意向协议)、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诞复印件:7.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正本中需附原件);8.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材料:9.拟建项目说明书:拟建项目说明须包括项目定位、开发内容、规划方案、建设标准、开发理念、开发进度、开发周期、经营方式以及项目综合效益等内容的说明,如需对拟建项目特别说明,每宗地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10.投标人基本情况(格式见投标文件附件);11.有投标单位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声明。

声明投标人没有涉及如下事件:(1)因无力清偿债务处于受监管状态、破产或停业清理,或业务处于被法院管制的状态;(2)过去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法律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近两年内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而被解除出让合同并由政府收回土地的;(5)近两年内因土地闲置被政府回收土地的:(6)对于在本次公告发布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未按约定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批准土地用途或容积率未依法补缴出让金、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未纠正的;12.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如果投标人中标,其有能力保证设计和建设本项目所需的资金并能够按时支付地价款的材料);13.投标保证金支票或汇票复印件或其他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的复印件;14.声明:内容为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和不存在与国土资源部和XX县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关于禁止在XX县土地交易市场参与土地竞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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