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机房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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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房操作规程

1、开机前检查

1)检查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检查各风机油标内的润滑油是否充足,检查水冷系统是否完好。

3)检查电气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体。

2、开机步骤

1)风机为多台设备连续切换运行间断休整的方式,即正常条件下,每台风机在连续运行48-72小时后必须切换休整12-24小时。

2)风机多为大功率的拖动设备,设计采用变频降压启动或者Y-△启动方式,功率大于18.5KW的风机,一律不能直接启动。

3)风机严禁带压启动,每台风机启动前均应打开放空阀,然后才能启动风机,待风机运转正常后方可将放空阀缓慢关闭。

4)风机关闭时,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即先打开放空阀再关闭风机。

5)凡水冷的大型风机,严禁在无循环冷却水的情况下工作,否则将造成设备事故。

6)不论是风冷或者水冷风机,均应严格控制运转轴承的温度。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测,温度大于60℃时,应停机冷却(或按说明书执行操作)。

7)风机检查时,应严格观察其运转状态,不得有噪声河运转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应停机检查,检修后方可重新运行。

3、注意事项

1)风机必须按说明书要求投加规定的润滑油,严禁无油或却油运行,否则将造成事故。

2)必须定期进行巡视检查,一旦发现异常,必须停机检修。3)定期检查各轴承润滑油和水冷、风冷的管线系统,三个月进行一次检修。

公文范文

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交流

近年来,__法院行政审判庭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探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审结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严格审判程序,公开高效审理

1、实行庭前准备程序,对诉讼当事人及时进行适当的行政诉讼指导,促进行政争议解决。行政审判庭前准备程序主要是两项工作一是诉讼指导,二是交换证据.它对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一事人明确诉讼争议焦点,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庭前双方当事人接触,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甚至无需开庭就能够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法律水平普遍不高的实际,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公正的立场出发,本着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诉讼指导的方式主要通过谈话方式,也可以以书面方式;诉讼指导的内容包括释明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告知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确争议事实等等。诉讼指导内容必须公开告知各方诉讼当事人,不得进行秘密指导。

2、完善庭审程序,增加庭审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行政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影响大小,确定繁简适宜的庭审程序。如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较为简洁的庭审程序,庭审突出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无论简繁程序,行政审判庭审过程都应依法公开。尤其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相互质证。对于能够当庭宣判的尽可能当庭宣判,让当事人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另外,要正确大秘书网处理行政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叉问题。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时常遇到与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

起的情形。如果遇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行政后民事;如果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的处理为前提的,应当先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待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出现行政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刑事后行政;但是如果刑事案件要依赖于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应当中止刑事案件的审理,首先审理行政案件。

3、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通过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克服行政案件受案中的畏难情绪,杜绝有案不收、老百姓告状无门现象的发生。受案时,首先是掌握原告资格的确定。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不是立案审查的内容,只要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区别于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不利影响,该起诉人就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实践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不宜过于严格。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群众裁决纠纷的机关,只要不是违反了法律对原告资格的明确规定,都首先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依法立案受理。受理后认为确实不具备原告资格的,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是确定适格被告。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谁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谁作被告”的基本原则。在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中以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以享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越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该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都是做出该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设立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被

告主体资格,设立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第三是提高审限意识。案件到手后三天内送达,答辩期满后三天内安排开庭,降低起审限率。例如处理原告襄樊正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阳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强制措施一案,起诉当天原告来到庭里说,被扣押的玉米种子,播种期临近,希望法院尽快处理,以减少损失。立案当天我们即向被告送达,答辩期满即安排开庭。开庭后,我们认为原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即告知被告,扣押的种子应及时返还,被告认同我们的意见,庭后第三天即将种子返还原告,随即原告撤诉,审结时间为20天,原、被告都很满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狠抓审判实体,准确适用法律

1、完整、准确理解被告举证时效的规定,全面、系统地进行认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被告的举证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对于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那么,是不是只要行政机关逾期提供证据,就应当一律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呢?显然不是。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还规定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义务。因此,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时,人民法院才能够以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则人民法院有义务主动收集或者调查证据,也可以允许第三人举证。对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而不能简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判认证是认定事实的关键环节,必须客观、全面、系统地分析认定证据。对于个别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或者并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简单以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为由,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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