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基础工作规范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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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领导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从事财务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岗位内控要求

第四条公司财税中心负人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引导、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本公司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岗位分工要形成一定的内部牵制制度,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主管、会计经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

(二)会计主管、会计经理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商业连锁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应收款项的凭证填制工作。

第八条公司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九条公司会计经理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

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项内容,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目,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十四条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会计经理负责监交,会计经理交接有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委派人员会同监交。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交接必须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同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第十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第三章凭证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对外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二十条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正确,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对于每月不超过100张凭证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必须根据每一张现金、银行存款原始单据填制收款、付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记帐凭证的摘要应用简明扼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记帐凭证同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金额一致。并注明附件张数。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设专人加强对记帐凭证的审核,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记帐凭证当月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第二十八条已结帐如发现记帐凭证错误,应先用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的金额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

第二十九条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第三十条次年3月底前必须将上一年的会计帐薄打印,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现金、银行日记帐。打印的帐薄必须连继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会计经理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打印的记帐凭证的内容、金额应同明细帐的记录一致。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定期结帐,结帐前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填制好记帐凭证,审核记帐。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财务报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内部使用的财务报表按财税中心的规定,各类财务报表按规定日期上报。

第三十四条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会计经理对上报的各类报表负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公司财税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之前下发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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