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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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指南》课件

《计划生育服务指南》课件

参考资料
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计划生育政策的具 体要求和规定。
计划生育服务指南的详细内容
详细了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包括避孕措施、 健康咨询和饮食建议等内容。
国家政策
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 会繁荣。
全面两孩政策的推行是国家根据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作出的调 整和改革。
计划生育服务
做好发放避孕措施
提供多种避孕方法的咨询 和服务,帮助人们选择适 合的避孕措施,确保计划 生育的有效实施。
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 性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人们 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理解, 推动社会对计划生育的支 持和参与。
提供妇女保健服务
为女性提供妇科健康检查、 孕前保健和产后康复等相 关服务,保障女性的身体 健康。
生殖健康
孕前保健
产后康复
了解孕前健康知识,进行体检, 补充足够营养,为健康怀孕打 下基础。
协助新妈妈进行身体康复,提 供产后护理、哺乳指导和心理 支持。
《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服务指南是为了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提供相关 服务和支持。本课件将介绍指南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策。
介绍
计划生育服务指南是指一系列的准则和建议,旨在帮助人们合理控制生育,实现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
为什么需要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可以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减轻资源压力,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经济 发展。
幼儿喂养和保健
介绍正确的喂养方式和保健要 点,确保宝宝健康成长。
常见问题
1
怀孕前需要了解哪些知识?
女性需要了解生育年龄、受孕周期和
怀孕后注意事项有哪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孕产保健部1、婚前保健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殖系统检查、遗传病筛查等。

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提高新婚夫妇的健康意识。

2、孕早期保健科为怀孕 13 周以内的孕妇建立保健手册,进行初次产前检查。

评估孕妇的健康状况,筛查高危妊娠因素,如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

3、孕中期保健科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包括超声检查、唐筛、糖耐量试验等。

监测孕妇的体重、血压、宫高、腹围等指标,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4、孕晚期保健科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加强对孕妇和胎儿的监护。

指导孕妇做好分娩准备,包括心理调适、物品准备等。

5、产前诊断中心对有高危因素的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如羊水穿刺、脐血穿刺等。

提供遗传咨询服务,帮助孕妇和家属做出合理的生育决策。

6、产后保健科为产妇进行产后 42 天检查,评估身体恢复情况。

提供产后康复指导,包括盆底肌修复、形体恢复等。

二、儿童保健部1、新生儿保健科负责新生儿出生后的首次体检,包括阿氏评分、体格检查等。

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监护和管理,如早产儿、低体重儿等。

2、儿童生长发育科定期为儿童进行体检,监测身高、体重、头围等生长指标。

评估儿童的营养状况,提供合理的喂养建议。

3、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科对儿童的心理行为发育进行评估,如智力测试、注意力测试等。

早期发现和干预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如自闭症、多动症等。

4、儿童口腔保健科为儿童提供口腔检查和保健服务,预防龋齿等口腔疾病。

进行口腔健康教育,培养儿童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

5、儿童眼保健科进行儿童视力检查,早期发现近视、远视、散光等视力问题。

提供眼保健指导,预防眼部疾病。

6、儿童康复科对有发育迟缓、脑瘫等问题的儿童进行康复治疗。

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

三、妇女保健部1、青春期保健科为青春期少女提供保健服务,包括生理卫生指导、心理疏导等。

防治青春期常见疾病,如月经失调、痛经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
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2.15
•【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施行日期】2015.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 号)、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依法规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可以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获取基本避孕药具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

实行有计划的生育,促进生殖健康。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服务规范,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一)业务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质量督导评估定期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和评审。

(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健康教育材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人流对象等重点人群,指导开展落实常规避孕措施等干预行动,切实保障育龄女性生殖健康。

(四)信息管理通过信息系统、月(季、年)度报表、报表汇审会等形式,收集、汇总、审核和分析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办理对象:拟从事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办理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办理条件:申办单位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提交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给予受理3.审查,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到现场进行检查,提出审批意见;4.决定,通过审核后,给予批准,办结。

办事窗口: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工作时间: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50-3871071交通指引: 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在"人人乐商场站"下车,步行200米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备注:无业务表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业务表格批准文号:字()第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章)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登记号法定代表人:(签章)主要负责人: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

那么,如何设置这样一个机构的业务部门呢?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讲讲吧!我们要明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它主要包括孕产妇保健、新生儿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因此,我们在设置业务部门时,要根据这些方面来划分。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业务部门设置。

首先是孕产妇保健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孕期检查、分娩指导、产后康复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医生、护士和营养师等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其次是新生儿保健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儿的喂养、护理、疾病预防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医生、护士和儿科营养师等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三个部门是儿童保健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儿童的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儿童的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医生、护士和心理医生等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个部门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避孕药具的发放、避孕手术的实施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等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我们还需要设立一个综合管理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整个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业务部门设置要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合理划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相互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坚持科学、合法、安全、自愿、全面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计划生育技术的进步与应用。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体是妇女和家庭,他们有权参与并决定自己的生育计划,有权知情、自主选择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服务过程中不造成妇女和家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严禁泄露、非法收集或滥用个人信息。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收费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公示服务项目和费用,不得乱收费、加价或变相收费。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测,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素质,接受岗位培训和教育,保持与时俱进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到技术操作精准、服务态度亲切、语言表达准确、信息发布及时。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自身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以上;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4、手术室面积12—16 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

手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 暖和降温设施。

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常规检验器材3、治疗及其他设备 妇科病治疗 (理疗 )仪4、避孕药具专柜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四)人员配备1、技术人员配备 2— 4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妇科手术床手术器械柜锅妇科冲洗设备敷料柜宫内节育器包手术圆凳息床2、诊断及检验单头冷光手术灯 移动器械台 术前洗手设备 输液器具 污物桶 紫外线消毒车 (灯) 高压消毒 浸泡器械桶 放(取) 术后休 B 超 妇科检查床 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29【实施日期】200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医疗手段来指导、规范、支持人们进行生育规划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人口问题的日益凸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各级卫生部门要坚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规范,并制定常规和操作规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1.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成立,符合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信誉和声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服务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应该包括孕前检查、孕期护理、生殖健康指导、生育规划等服务项目,同时还要提供避孕、节育的相关服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诊疗常规1.预约挂号2.医生诊断医生在接诊时应认真听取患者的病史,并仔细检查患者的相关检查结果,准确判断病情和制定治疗方案。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要细心耐心地与患者沟通交流,解答患者的疑问,并做好病情告知工作。

3.治疗方案医生制定治疗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病情特点及其它相关因素,确保治疗方案符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要及时跟踪病情进展,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治疗方案。

4.药物使用医生在选择药物时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病情特点,选用对患者最为合适的药物,并根据药物的用法用量和服药时间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5.出院指导患者出院前,医生应做好出院指导工作,向患者详细介绍病情的恢复和注意事项,在行动上要细心关照,确保患者能够正确、及时、全面地执行医生的嘱咐,促进病情的好转和康复。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操作规程1.文书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每位患者的基本资料、病历记录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保存,确保患者的隐私安全。

2.医疗器械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在各国得到广泛的实施和推广。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殖权益,各国相继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本文将围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从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服务内容1. 健康家庭规划知识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第一步是向人民群众普及健康家庭规划知识,包括性教育、避孕方法、生育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可以通过宣传册、广告、媒体等多种途径进行。

2. 定期健康检查和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咨询,包括妇科检查、男科检查、生殖器官检查等项目。

通过检查和咨询,可以及早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健康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 避孕药具和避孕技术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向人民群众提供各种避孕方法的指导和避孕药具的发放。

避孕方法包括常见的避孕药、避孕套、避孕环等,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4. 生育辅助技术咨询和服务对于一些需要生育辅助技术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生育辅助技术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通过专业的指导和操作,帮助夫妻解决生育问题。

二、服务流程1. 预约和登记人民群众在需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可以提前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进行预约,填写相关信息并登记。

2. 咨询和检查预约后,人民群众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和检查。

咨询包括家庭规划知识、避孕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检查包括健康体检和生殖器官检查等项目。

3. 制定个性化计划根据咨询和检查的结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制定个性化的计划,包括避孕方法的选择以及生育辅助技术的推荐等。

4. 服务实施和跟踪根据制定的计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进行生育辅助技术以及进行定期的跟踪和复查等。

三、服务质量1. 客户满意度调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于服务质量的评价和需求。

计划生育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

计划生育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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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6 放射诊疗许可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最新计划生育窗口办事指南

最新计划生育窗口办事指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申请办理的条件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3、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两份)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结婚证、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三、发放流程1、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审批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一孩生育服务证(一)申报材料1、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夫妻近期合影照片1张(2寸)。

(二)办理程序:1、以登记为原则,领证为例外。

群众可在村(居)委会登记,如有需要,也可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并当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免费发放。

(三)承诺时限:即办(四)收费标准:(五)办理流程: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向办证机关提交材料↓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办理时限: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一孩子生育服务证↓发放生育服务证并退还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要即时说明理由流动人口婚育证一、申请办理的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第一章绪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使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人口质量和社会福利。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育的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五条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检查、治疗、手术等一体化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人员独立的检查室、治疗室和手术室等。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专业人员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中心,保障其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接受质量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机构和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存在异议时,有权提出申诉,并且应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的简要描述,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推动社会稳定和发展。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二)一、总则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本(以下简称“本条范本”)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保护生育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健康和幸福,进一步完善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使命,其业务部门的合理设置对于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提供一份业务部门设置的指南,旨在促进妇幼健康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一、孕产保健部门1、孕前保健科负责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全面的孕前咨询、检查和指导。

包括评估夫妇的健康状况、遗传风险、生活方式等,提供个性化的孕前保健方案,以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2、孕期保健科为孕妇提供全程的孕期保健服务。

包括定期的产前检查、孕期营养指导、心理调适、胎儿监测等。

同时,对孕期常见并发症和合并症进行筛查、诊断和治疗。

3、产后保健科关注产妇产后的身体和心理恢复。

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指导、母乳喂养支持等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促进产妇的身心健康。

二、儿童保健部门1、新生儿保健科负责新生儿的出生后评估、早期筛查和护理指导。

包括新生儿体格检查、听力筛查、先天性疾病筛查等,为新生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2、儿童生长发育科监测儿童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定期的体格检查、营养评估和发育评估。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建议、运动指导和发育促进方案。

3、儿童心理行为科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和行为发展。

对儿童的心理问题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服务,促进儿童的心理健康。

4、儿童口腔保健科提供儿童口腔健康检查、口腔疾病预防和治疗服务。

指导儿童正确的口腔卫生习惯,预防龋齿和口腔疾病的发生。

5、儿童眼保健科负责儿童的视力检查、眼疾病筛查和预防保健。

提供用眼卫生指导,早期发现和治疗儿童的眼部问题,保护儿童的视力健康。

三、妇女保健部门1、青春期保健科为青春期少女提供生理和心理健康咨询、保健指导。

包括青春期发育知识普及、月经问题处理、心理调适等,帮助青春期少女顺利度过这一特殊时期。

2、更老年期保健科关注更年期妇女的健康问题。

提供更年期症状评估、激素替代治疗咨询、骨质疏松预防等服务,提高更年期妇女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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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三条及《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规定:(一)申请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既往从未设置过同级别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建设用地已经得到落实。

3、建设规划通过了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根据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同工作职责,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要求,具体如下:1、申请普通一类和中心二类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和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的要求。

2、申请中心一类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和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的要求。

3、申请县级和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第四条皮下埋置避孕术、第五条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和第六条输卵(精)管吻合术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南宁市范围内拟申请设置的县(区)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7.设备清单;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851777投诉电话:(0771)5595584十一、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科园分中心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3.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1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图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67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申请单位:××市××县人口计生局申请单位:××县人口计生局(章)2007年10 月25 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批准文号:××字(××)第××号××县人口计生局——————————: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选址:××县××路××号床位数:30张服务项目:(1)妇科检查及查环、查孕、查病(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3)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4)输卵管绝育术和输精管绝育术;(5)输卵管绝育术和输精管绝育术后的复通术(6)中期妊娠引产术;(7)皮下埋植缓释系统避孕技术(8)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出生缺陷干预、优生优育咨询和指导;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指导;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生殖保健服务;投资总额:×××万元注册资金:××万元其他:本批准书有效期至2008年11月20日止。

批准机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章)2007年11月20日编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所有制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县人口计生局地址:××县××路××号联系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逐项填写,报发证部门审批。

2 、本表的受理机关和发证部门指市(地、州)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一般情况”中批准文号指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批准书的批准文号。

4、“法定代表人”指代表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 、“主要负责人”指主持人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6 、“设备情况”的第二部分所指的主要器械和设备是指与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关的设备和主要器械各种节育手术包可只列“套”数,不需详细开列具体器械。

7、“人员情况”中“取得何种资格证书,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药师、护士、乡村医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等,如一人取得两个及以上的证书,请逐项填写。

8 、“上级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9 、评审及审查意见,要求评审或审查成员逐一签字。

10 、本表中凡有“其它”栏的,均应填写具体内容或项目。

一、一般情况二、房屋、科室、床位情况:三、设备情况:(一)基本设备情况(二)主要器械和设备(可续页)五、申报服务项目(打√)l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2 、避孕药具服务√3 、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4 、放置宫内节育器(IUD )√5 、取出宫内节育器(IUD )√6 、人工流产术√( l )负压吸宫术( 2 )钳刮术( 3 )米非司酮药物流产术( 4 )其它7 、输精管绝育术:√( l )输精管结扎术( 2 )输精管粘堵术( 3 )其它8 、输卵管绝育术:√( l )输卵管粘堵术( 2 )腹腔镜输卵管结扎术( 3 )其它9 、引产术:√( l )利凡诺羊膜腔内引产术( 2 )水囊引产术( 3 )其它10 、轴精管复通术:√11 、输卵管复通术12 、皮下埋植避孕术( l )左炔诺孕酮皮下埋植( 2 )其它13 、不育症诊治√14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15 、其它生殖保健服务项目√附件3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一、放、取宫内节育器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1、手术室和妇科检查室及接诊室分别设立;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活动门,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5、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

(二)设备要求1、术前洗手设备;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4、妇科手术床及冲洗设备;5、妇科检查用具;6、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7、单头冷光源手术灯或照明立灯及手术凳;8、小型移动器械台;9、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包(数个);10、无菌手术器械柜、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11、污物桶、污物处理用品;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急救药品箱);13、B型超声仪;14、术后观察床;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16、具有获得宫颈防癌检验结果的条件。

(三)技术人员要求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项目;具备检查阴道分泌物的技术能力。

(四)管理要求有以下正式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1、各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手术质量管理制度;2、避孕节育咨询、指导规范和手术知情同意制度;3、手术室工作制度;消毒登记、紫外线灯使用登记制度;4、贯彻《计划生育手术常规》的制度;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差错事故登记等)管理制度;6、抢救、转诊及登记制度;7、随访、统计工作制度;8、医案管理,包括病历、登记、报表档案管理制度。

(五)妇科检查室要求1、妇科就诊室与检查室应分设;2、设妇科检查床、检查台(桌)、诊察桌椅等;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品、污物处理用品等;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5、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门诊病历、登记表册等。

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同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室要求。

(二)设备要求在放、取宫内节育器设备基础上增加以下部分:1、人工流产包(数个);2、人工流产专用负压吸引器;3、筛网、量杯;4、10%福尔马林液及送病理器材;5、转送疑难、怠重症病人的应急设备。

(三)技术人员要求1、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终止早期妊娠手术项目;2、一名持有效《合格证》的检验人员。

(四)管理要求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1、终止早期妊娠术并发症治疗常规;2、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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