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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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2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澜沧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云南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仕勇,云南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世纪阳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军,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云南舜天公司)、上诉人澜沧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澜沧舜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世纪阳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世纪阳光设计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普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南舜天公司及澜沧舜天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李仕勇,被

上诉人世纪阳光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阳光设计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1日三方当事人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定云南舜天公司欠世纪阳光设计公司设计费、购车费153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7638元。云南舜天公司自愿承担2006年11月15日起诉时发生的法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实支费28263元,律师代理费46588元,律师四次到普洱、澜沧进行代理活动的费用12000元,以上共计1654489元;云南舜天公司承诺在2007年春节前偿还50万元,3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4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5月30日前偿还全部尾款;若云南舜天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从逾期之日起承担欠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世纪阳光设计公司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按起诉标的的5%计算)以及律师由昆明到澜沧、普洱的差旅费,每次3000元,至原审判决送达止。澜沧舜天公司自愿为云南舜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还款协议书》签订后,云南舜天公司未在2007年3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故请求判令:1、由云南舜天公司和澜沧舜天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00万元;2、由云南舜天公司和澜沧舜天公司承担违约金16650元;3、由云南舜天公司和澜沧舜天公司承担2007年4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0万元按每天3‰0计);

4、由云南舜天公司和澜沧舜天公司承担世纪阳光设计公司聘请律师代理费50000元;

5、由云南舜天公司和澜沧舜天公司承担聘请律师由昆明到澜沧、普洱调查、立案差旅费,每次按3000元,以两次计;

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云南舜天公司和澜沧舜天公司承担。

云南舜天公司答辩称1、本案是合同纠纷,世纪阳光设计公司仅以一份协议来主张权利,但还款协议不等同于借条,世纪阳光设计公司的证据不充分,起诉金额无合法来源;2、购车款与云南舜天公司无关,据了解车牌号为云A99680的车主为肖×,未过户到云南舜天公司名下,世纪阳光设计公司不应向云南舜天公司主张购车款;3、世纪阳光设计公司的律师费及差旅费是恶意诉讼,本案不应拆分起诉;4、澜沧舜天公司是云南舜天公司的子公司。

澜沧舜天公司答辩称,其是云南舜天公司的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担保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所涉担保无效,应驳回要求澜沧舜天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1、2004年11月8日世纪阳光设计公司与云南舜天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世纪阳光设计公司将公司拥有的车牌为云A99680一辆日产本田里程轿车以35万元卖给云南舜天公司,合同载明该车当时户主为肖×,世纪阳光设计公司保证已付清肖×购车款,与肖×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云南舜天公司取车同时先支付20000元定金。合同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2006年3月24日,为解决世纪阳光设计公司、云南舜天公司、澳洲U&A设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澳洲设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云南舜天公司与澳洲设计公司原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澳洲设计公司已按约完成,云南舜天公司未履行的剩余债务120万元,澳洲设计公司同意将债权转移至世纪阳光设计公司。世纪阳光设计公司与云南舜天公司签订的《购

车合同》,云南舜天公司尚欠33万元未履行,以上合计,云南舜天公司欠世纪阳光设计公司153万元。云南舜天公司承诺在2006年9月31日前付清该款,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协议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3、《还款协议》签订后,因云南舜天公司未按约付款,2006年11月15日世纪阳光设计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2007年1月21日本案三方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云南舜天公司欠世纪阳光设计公司设计费、购车款153万元,违约金37638元,云南舜天公司自愿承担2006年11月15日起诉时发生的法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实支费28263元,律师代理费46588元,律师四次到普洱、澜沧进行代理活动的费用12000元,以上共计1654489元。云南舜天公司承诺在2007年春节前偿还50万元,3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4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5月30日前偿还全部尾款;若云南舜天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从逾期之日起承担欠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世纪阳光设计公司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按起诉标的5%计算)以及律师由昆明到澜沧、普洱的差旅费,每次3000元,至原审判决送达止。澜沧舜天公司自愿为云南舜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世纪阳光设计公司和云南舜天公司的印章。协议签订后,世纪阳光设计公司撤回了起诉;4、因云南舜天公司未在2007年3月30日前偿还欠款,世纪阳光设计公司再次提起诉讼;5、云南舜天公司与澜沧舜天公司均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舜天公司系澜沧舜天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60%。

原审法院基于以上事实认为1、《还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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