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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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Q/

乌 龙 茶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编写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乌龙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乌龙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的嫩叶为原料,经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茶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57 茶叶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94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302 茶取样

GB 8304 茶水分测定

GB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 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 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 8311 茶粉未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技术条件

NY/T 787 茶叶感官审评通用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茶叶

应符合GB 2762、GB2763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3 安全卫生指标

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具体指标见表3。

表3 安全卫生指标

3.4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按NY/T 787规定执行。

4.2水分

按GB/T 8304规定执行。

4.3水浸出物

按GB/T 8305规定执行。

4.4粗纤维

按GB/T 8310规定执行。

4.5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执行。

4.6粉未和碎茶

按GB/T 8311规定执行。

4.7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4.8砷、铅、铜、六六六、滴滴滴

按GB/T 5009.57规定执行。

4.9 乙酰甲铵磷

按GB/T 5009.103规定执行。

4.10 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溴氰菊酯、顺式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执行。

4.11 杀螟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4.12 稀土总量

按GB/T 5009.94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按GB/T 8302规定。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水浸出物、粉末、碎茶、净含量允差。检验合格发放合格证,产品凭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品种试制定型鉴定时;

b)原料、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都符合标准的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5.4.2 检验结果卫生指标外有不合格项时,允许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按复检结果对该批产品进行判定。

5.4.3 检验结果中卫生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标明相应的等级。

6.2 包装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包装规格应符合SB/T 10035要求,包装材料应符合GB 11680要求。并标明注意防潮等图示、文字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易污染、有异味、潮湿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受潮,装卸时应防止碰撞、轻搬、轻放。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易污染、有异味、潮湿的物品同仓贮存。

6.5 保质期

在符合贮存的条件下保质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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