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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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10•【文号】国检检[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5〕3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各直属商检局:港英政府为保证家用电器使用者的安全,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子条例第406号订立了“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于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的内容,包括:插座、插头、电缆接头、熔断元件、熔断连捍、适配接头、器具联接器、额定电流值等,插头及适配接头的设计都要符合英国标准协会(BS)的安全标准。

各地商检局及国内生产、经营出口上述产品的单位,必须了解和执行香港这一法规。

为了早日做好出口检验的准备,特提出下列要求:1、认真研究“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

2、按照“规例”要求的BS.IEC等安全标准检验。

3、将“规例”转发你局所属有出口任务的局,并通报有关国内生产,经营出口到香港上述产品的有关单位。

4、自1995年3月23日起,凡是生产企业或出口公司出口到香港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香港“规例”要求的,一律不接受报验和检验。

5、各局在执行香港“规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1994年第503号法律公告)(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力条例)(第406章)第59(1)条订立)1.生效日期本规例自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2.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插座”(socket)指电缆接头以外可与插头连接起来的器件,其作用是让连紧着插头的电气产品与电路接驳起来,无论接驳时是否需使用开关掣;“插头”(plug)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以插座连接起来的器件,其设计作用是让电气产品与插座接驳起来,而插头本身是藉著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连紧起来;“电缆接头”(cableconnector)指设计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在使用这器件后,接合或分开软电缆或软电线时,便无须使用工具;“熔断元件”(fuseelement)指熔断器的一部分:即按其设计当过量电流流过电路时会熔掉的部分;“熔断连杆”(fuselink)指包含熔断元件的熔断器的一部分,当熔断元件熔掉后,须换上新的熔断连杆,熔断器方能再被使用;“适配接头”(adaptor)指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它的设计可--(a)将不同尺寸或构造的有脚插头或采用其他通电方式的插头与插座连接起来;(b)让多於一个插头与同一插座连接起来;或(c)作上述两个用途;“器具联接器”(appliancecoupler)指可将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接驳起来的器件,它包括--(a)一个属于软电缆或软电线的组成部分或拟连紧软电缆或软电线的接头;及(b)一个嵌於、附於或拟附於电气产品的入口;“额定电流值”(ratedcurrent)指电气产品制造商为该产品设定的电流值;“BS”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StandardsInstitu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StandardSpecification);“EN”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EuropeanCommitteeforElectro-technicalStandardisa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欧洲标准(EuropeanStandard);“IEC”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所出版的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刊物中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Standard)。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15•【文号】•【施行日期】198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

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第三条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2元。

三、进口金属材料检验项目分为外观规格、机构物理性能、化学成份、金相探伤等四个大项目,检验收费均按检验结果所代表部分计费。

其费率为:1、申请检验全项的,对外按5‰、对内按2.5‰计费;2、申请检验三个大项目的,对外按4‰、对内按2‰计费;3、申请二个大项目的,对外按3‰、对内按1.5‰计纲;4、申请一个大项目的,对外按2.4‰、对内按1.2‰计费。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一)小家电产品序号编码商品名称指定实验室1 84145110 功率≤125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 84145120。

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3 84145120。

90 其他功率≤125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4 84145130 功率≤129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8 84145199。

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9 84145199。

90 功率≤125瓦其他未列名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22 85161000 电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等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24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25 85163100 电吹风机26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27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28 85164000 电熨斗29 85165000 微波炉30 85166010 电磁炉31 85166030 电饭锅32 85166040 电钞锅33 85166090 其他电热炉34 85167100 电咖啡壶或茶壶35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36 85167900 未列名电热器具37 90191010 按摩器具(二)其他电器产品序号编码商品名称指定实验室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39 8450112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40 84501190 其他干衣量≤10kg的全自动洗衣机41 845012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42 84501900 干衣量≤10kg的其他洗衣机43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44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45 85203990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46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47 94051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48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50 85366900 电压≤1000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附录二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管理编号:企业名称中文:英文:地址:法人代表: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出口产品规格出口国别、地区年出口量年出口额US$总计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QMK-GC08.006-2013-RoHS和REACH管理成品检验管理规范.doc

QMK-GC08.006-2013-RoHS和REACH管理成品检验管理规范.doc

家用空调事业部企业标准QMK-GC08.006-2013 RoHS和REACH产品成品检验管理2013-09-06发布 2013-09-06实施美的集团家用空调事业部修订页编制部门(品质管理部)→审核、会审(品质管理部)→会签(海外销售公司、海外研发中心、供应链管理部、外销工厂)→批准(品质管理部总监)2流程清单外的文件审批流程由营运管理部和品质体系确定。

家用空调事业部企业标准RoHS和REACH产品成品检验管理标准QMK-GC08.006-20131目的和范围为了在成品检验中更好的对欧盟RoHS指令(含东芝ODM产品,下同)和REACH法规要求的物料进行监控,加强检验员对RoHS指令和REACH法规的认识,特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欧盟和北美的成品机,以及内销的东芝ODM成品机的RoHS指令检验项目和验收标准等要求,以及REACH法规成品机的验收标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空调事业部生产的所有RoHS指令和REACH法规机型的成品抽检。

2范围QMK-GC08.001 RoHS和REACH产品品质体系管理QMK-GC08.003 RoHS和REACH产品不合格品控制QMK-GC08.004 RoHS和REACH产品生产过程组织与控制QMK-GC08.008 RoHS和REACH物料标识与追溯管理规范3定义3.1欧盟2003年制定出台了两条环保指令:WEEE和RoHS。

3.1.1WEEE《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要求: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

3.1.2RoHS《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2002/95/EC)》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限制使用含有铅、汞、镉、Cr(VI)、PBB及PBDE阻燃剂等六类有害物质。

家用小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家用小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家用小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流通领域的销售柜台中抽取。

随机数采用扑克牌法产生。

(一)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二)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

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2台。

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份样品。

(三)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抽样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四)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相关产品标准GB 4706.2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GB 4706.3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GB 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当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西安市2020年家用小电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当样品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西安市2020年家用小电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为做好开验工作,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同时结合国家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的文件精神,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促进小家电产品扩大出口,并提高自身检验工作质量,切实起到既把关又服务的作用,现就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验管理(一)小家电产品是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动能或热能,涉及人身的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

本文所指小家电产品的编码见附件一(含原已是法检的小家电产品)。

(二)对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小家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抗电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特定产品特殊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四)型式试验管理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国家局指定的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三)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才能接受办理出口小家电产品报检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16•【分类】问答正文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以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等共同编制《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以下简称《常见问题答疑》)。

《常见问题答疑》编制过程中征求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资性公司(ECFIC)工作委员会环境工作组、欧洲电气电子行业机构、美国信息产业机构(USITO)、日本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协会(JEITA)等国外相关协会和机构,以及国内外相关行业专家的意见。

在征得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后,形成《常见问题答疑》,正式向社会发布。

相关方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等的执行有疑问,可发邮件件至************.cn及************。

本文件将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修订,以及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予以适时更新和调整。

附件: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2号《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管四个环节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
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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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 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进口旧 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07品目的所有子目商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
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国轻工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联合下发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含汞 量的规定)的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 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 量的检验监督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一)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项目九出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2 任务二出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一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的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的范围包括三类: (一)机电产品 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
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二)旧机电产品 是指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未经使用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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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84212110的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3910的家用型气体 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3991的静电除尘器;84221100家用型洗碟 机;84248910的家用型喷射、喷雾机械器具;85091000的真空吸尘 器;85092000的地板打蜡机;85093000的厨房废物处理器;85094000的食 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85098000的其他家用电动器 具;85101000电动剃须刀;85102000的电动毛发推剪器;85103000的电动 脱毛器;85161000的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 人式液体加热器);85162100的电气储存式散热器;85162990的电气空间 加热器;85163100的电吹风机;85163200其他电热理发器具;85163300的 电热干手器;85164000的电熨斗;85165000微波炉;85166010的电磁炉;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家用电器产品在现代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标准。

本文将对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详细阐述,包括产品安全性、功能性、耐用性等方面。

1. 产品安全性检验标准家用电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安全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带来安全隐患,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性检验标准。

- 电器外壳测试:检测外壳是否满足防火、防电击等安全标准,保证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 绝缘性能测试:对电器的各种部件进行绝缘性能测试,确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漏电等安全问题。

- 过载保护测试:测试电器在电流过大的情况下是否能正确切断电源,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过载引起的危险。

- 控制系统测试:测试电器的各种控制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保证用户可以准确地控制电器的各项功能。

2. 功能性检验标准家用电器产品的功能性是用户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保证产品功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功能性检验标准。

- 性能测试:对电器的各项性能进行测试,如功率消耗、温度控制、电量消耗等,保证产品的性能达到规定标准。

- 功能操作测试:测试电器的各项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如电视机的遥控器是否能够正常控制、洗衣机的各个模式是否正常切换等。

3. 耐用性检验标准家用电器产品的耐用性是用户评价产品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寿命内能够稳定可靠地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耐用性检验标准。

- 耐久性测试:对电器的各项部件进行寿命测试,如开关的使用寿命、电机的工作寿命等,保证产品在使用寿命内能够正常工作。

- 环境适应性测试:测试电器在各种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如温度、湿度、电压等,确保产品能够适应各种使用环境。

- 防护性能测试:对电器的各项防护性能进行测试,如防水性能、防尘性能等,保证产品在各种恶劣条件下能够正常工作。

4. 质量控制标准除了以上具体的检验标准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标准,包括:- 生产工艺控制: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

家用电器产品国际贸易合同之商检条款解析

家用电器产品国际贸易合同之商检条款解析
a al si o t i s e t o c a s s n y s f he n p c i n l u e of n e n t 0 a h u e o d p l n e on ra t t i a t c e x o n s i t r a i n l o s h l a pl a c c t c . h S r i l e p u d
o h r a t e e n e p i e wi l a e h t a ri k wh c a m r c m l x nd a d o vo d. T r u h t e h nd h s e t r r s s 1 f c t e r de ss i h re o e o p e a h r t a i hog
商品能否保 证符合订货 的质量要求 ,以及发 生问题时能 否对外
有 在合 理的时机进行 检验 ,实际 上就是放弃 了检验权 ,也就 丧
失 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12检 验 或 复 检 的 时 间和 地 点 .
索赔挽 回损 失 ,都 同合 同的商品检验条款 密切相关 。在家 用电
器产品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每项合同条款都能顺利得到履行 , 并且有时会 为此而引起争 议。为了预防可能 产生的争议 以及明 确如何处理 争议, 买卖 双方签订家用 电器产品对外 贸易合同时 , 必须十分重视 订好合同 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以捍 卫 自己 的正当 商业 利益。
t m , a h e i i n a d a j sm n f fr in a dd m s i o i i sa d r g l ro s o h n a d m r i e s t e r v s o n d u t e to o e g n oe t cp l ce n e u a 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n t e o e h n o e

家用电器行业的政策和法规产品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家用电器行业的政策和法规产品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家用电器行业的政策和法规产品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家用电器行业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家用电器的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以规范产品的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家用电器行业的政策和法规,及其对产品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具体规定。

一、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背景家用电器行业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一些低质量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家用电器产品,使得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面临安全隐患,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家用电器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家用电器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1. 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标准为了确保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检验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产品的外观和结构、电气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以保证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2. 电器产品认证及标志为了进一步提升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政府实施了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凡是销售的家用电器产品都必须通过认证,获得认证标志,并在产品上标注相关信息。

这些标志可以告知消费者该产品已通过质量和安全的检验,可以放心购买和使用。

三、家用电器产品环保要求的规定1. 能效标识和能效等级管理为促进家用电器产品的节能和环保,政府实施了能效标识和能效等级管理制度。

根据产品的能效等级,通过在产品上贴上相应的标签,消费者可以直观地了解产品的能耗水平。

能效等级越高的产品,其能效越好,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小。

2. 资源利用和废弃物处理政府要求家用电器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和物质的消耗。

对废弃的家用电器产品,要进行合法的处理,以确保废弃物的环保处理和再利用。

这一系列措施不仅减少了环境负担,也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四、政策和法规对家用电器行业的影响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法规对家用电器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家电类质量管理规定(3篇)

家电类质量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电类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家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家电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照明电器、厨房电器、卫浴电器等。

第三条家电类产品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二)质量优先,提高产品整体水平;(三)预防为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家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方针和目标;(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三)人员配备及培训;(四)生产过程控制;(五)检验和试验;(六)不合格品控制;(七)内部审核;(八)持续改进。

第六条家电企业应按照ISO9001等国际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产品设计、开发与生产第七条家电产品设计、开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合理性和先进性;(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三)确保产品安全、可靠、易用;(四)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

第八条家电企业应建立产品开发流程,明确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等环节,确保产品设计质量。

第九条家电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进行,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家电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良品率。

第十一条家电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进行重点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章产品检验与试验第十二条家电产品检验应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

第十三条进货检验应确保原材料、零部件等符合要求,防止不合格品进入生产线。

第十四条过程检验应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成品检验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出口商品法规标准

出口商品法规标准

出口商品法规标准自行车1目录美国合格评定程序 (2)GS、TUV 与认证程序 (4)1本文件内容摘录于《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仅供参考!最新法规及标准请联系相关权威机构。

美国合格评定程序美国的认证体系由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负责编制认证计划,美国标准学会(ANSI)负责对认证机构的注册和认可、实验室的认可,并代表美国参加国际认证互认活动。

美国的认证体系由政府和民间二部分组成。

(一)联邦认证美国政府的认证有61 种,分成三类:a) 与用户或者公众的安全和健康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认证;b) 确定产品符合技术要求,保证一致性,避免重复检验;c) 利用对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的客观评价,为贸易提供一个统一的依据。

其中,a)类认证是强制性;b)类和c)类认证中,除了烟草等少数产品外,大部分是自愿性的。

但是,b)类产品认证中,如果由政府机构采购,或者政府提供资金担保的,则此类产品的认证变成强制性认证。

(二)民间认证美国民间的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

美国民间认证机构有400 多家,列入NIST 编制的认证计划仅有108 家。

其中,有些认证机构在美国、甚至在国际上影响很大,得到广泛认可。

例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推行的“UL”标志,涉及到建筑材料、防火设备、电器用具、电气工程材料、船用设备、煤气和油设备、自动和防盗机械设备、危险物存放设备、有阻燃要求的产品。

美国海关对上述产品进口,有“UL”标志的放行,没有“UL”标志的设备复杂的程序进行检验。

美国许多州立法规定上述产品没有“UL”标志的不准销售。

上述产品发生安全问题造成的事故,消费品安全管理局(CPSC)在调查案件时,必然以UL 标准作为判断依据。

因此,美国许多销售商、大百货公司、大连锁商店为避免麻烦,拒绝没有“UL”标志的上述产品。

又如,石油勘探、打井、产油等所用的设备,必须有美国石油协会推行的“API”标志,这已成为石油行业的惯例。

美国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

生活电器的管理规定(3篇)

生活电器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活电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生活电器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生活电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洗衣机、空调、冰箱、热水器、吸尘器、空气净化器等。

第三条生活电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生活电器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活电器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电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活电器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水平;(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

第六条生活电器生产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材料;(三)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四)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五)对产品进行标识,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七条生活电器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八条生活电器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检验设备。

第九条生活电器销售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二)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三)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四)不得销售无产品标识的产品;(五)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失效的产品。

第十条生活电器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产品进行查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生活电器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家用电器待机功率

家用电器待机功率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传阅、发售
/ / 犛 犖 犜1 6 6 7. 3—2 0 0 7 犐 犈 犆6 2 3 0 1: 2 0 0 5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测方法 第 3 部分 : 家用电器待机功率的测量
1 范围 / S N T1 6 6 7 的本部分规定了待机模式 下 电 源 功 耗 的 测 电 和 使 用 其他燃料 , 如燃气 、 燃油 、 部分由电源供电的家用电器 。 本部分不规定安全和最低性能要求 , 也不规定有关功率或能耗的最大限值 。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传阅、发售
/ / 犛 犖 犜1 6 6 7. 3—2 0 0 7 犐 犈 犆6 2 3 0 1: 2 0 0 5
前 言
/ 《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测方法 》 共分为三个部分 : S N T1 6 6 7 — — — 第 1 部分 : 音视频和类似设备功耗的测量 ; — — — 第 2 部分 : 彩色液晶显示器件电光性能的测量 ; — — — 第 3 部分 : 家用电器待机功率的测量 。 本部分为 S / N T1 6 6 7 的第 3 部分 。 本部分在技术内容方面等同采用I 《 家用电器待机 功率的 测量 》 , 并根据 行业 标准实 E C6 2 3 0 1: 2 0 0 5 做了编辑性修改 , 同时增加了 4. 际使用情况 , 3 中国供电电源的标准 。 本部分的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是资料性附录 。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 王水生 、 杜青安 、 颜伟民 、 唐军 、 林金强 、 李盛杰 、 陈靖源 、 陈丹薇 。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

入境、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总结

入境、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总结
十一、入境特殊物品
报检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或函电)、发票、提单(运单)等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
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为90天
五、入境化妆品
报检范围:化妆品指以涂、檫散步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检验检疫监管
化妆品
《入境货物报检单》
入境前或入境时
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
检验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1、起运地检验检疫机构;2、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4、注册登记养殖场、中专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报检范围: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卫生注册登记证;《允许出口证明书》;
四、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报检范围: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检验检疫监管
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前办理报检手续
入境口岸
报检时需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动物食品加工,对仅用于工业用途,需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食品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十、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报检范围:1、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2、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05•【文号】[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来,旧机电产品进口无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一、为加强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详见附件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的旧机电产品(包括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仍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旧机电产品,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产必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外,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文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办法办理,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抽检规定与执行细则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抽检规定与执行细则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抽检规定与执行细则第1章总则 (4)1.1 抽检目的与依据 (4)1.2 抽检范围与对象 (5)1.3 抽检原则与要求 (5)第2章抽检机构与职责 (5)2.1 抽检机构设置 (5)2.1.1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抽检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设立专门负责产品质量抽检的部门。

(5)2.1.2 抽检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部门、抽样部门、检验部门、数据处理部门等。

(5)2.1.3 抽检机构应具备与抽检任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5)2.1.4 抽检机构应建立健全抽检工作管理制度,规范抽检流程,保证抽检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6)2.2 职责分配 (6)2.2.1 管理部门职责: (6)2.2.2 抽样部门职责: (6)2.2.3 检验部门职责: (6)2.2.4 数据处理部门职责: (6)2.3 人员培训与管理 (6)2.3.1 抽检机构应定期对抽检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6)2.3.2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抽样方法、检验技术等。

(6)2.3.3 抽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6)2.3.4 抽检机构应建立人员考核制度,对抽检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质量等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抽检工作的有效开展。

(7)2.3.5 抽检机构应加强对抽检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防止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行为。

(7)第3章抽检计划与方案 (7)3.1 抽检计划的制定 (7)3.1.1 目标与原则 (7)3.1.2 抽检产品范围 (7)3.1.3 抽检任务分配 (7)3.1.4 抽检频次与时间 (7)3.2 抽检方案的编制 (7)3.2.1 抽检方法与标准 (7)3.2.2 抽检样品的选取 (7)3.2.3 检测机构与人员 (7)3.2.4 抽检费用 (8)3.3 抽检计划的实施与调整 (8)3.3.1 抽检计划的执行 (8)3.3.2 抽检结果的处理 (8)3.3.3 抽检计划的调整 (8)3.3.4 持续改进 (8)第4章抽检方法与标准 (8)4.1 抽检方法 (8)4.1.1 抽检方式 (8)4.1.2 抽检流程 (8)4.2 抽检标准 (9)4.2.1 抽检项目 (9)4.2.2 抽检依据 (9)4.3 抽检样品的处理与保存 (9)4.3.1 样品处理 (9)4.3.2 样品保存 (9)第5章抽检程序与流程 (9)5.1 抽检准备 (10)5.1.1 制定抽检计划 (10)5.1.2 抽检人员培训 (10)5.1.3 抽检样品准备 (10)5.1.4 抽检设备与试剂 (10)5.2 抽检实施 (10)5.2.1 抽检方法 (10)5.2.2 抽检过程 (10)5.2.3 抽检项目 (10)5.3 抽检结果的处理与反馈 (10)5.3.1 结果判定 (10)5.3.2 不合格产品处理 (10)5.3.3 结果反馈 (10)5.4 抽检记录与报告 (11)5.4.1 抽检记录 (11)5.4.2 抽检报告 (11)5.4.3 报告归档 (11)第6章不合格产品处理 (11)6.1 不合格产品的判定 (11)6.1.1 家用电器产品在抽检过程中,若经检验不符合我国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应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规范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规范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规范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市场上存在各种不同品牌和型号的产品,消费者在选择家用电器时常常面临选择困难。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的角度,探讨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检验规范,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一、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规范的重要性质量是一个产品最基本的属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

家用电器涉及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规范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1. 外观检验外观是消费者最直观的感受,也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外观检验主要包括产品的造型设计、色彩和标识等方面。

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产品时常常首先关注产品的外观,因此,制定统一的外观检验标准对于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2. 安全性检验家用电器产品涉及到电力使用,因此安全性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方面。

安全性检验主要包括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和防火安全等方面。

制定严格的安全性检验标准可以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功能性检验功能性是家用电器产品的核心属性,也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关键因素之一。

功能性检验主要包括产品的主要功能是否正常运行、操作便利性和性能指标等方面。

制定科学合理的功能性检验标准可以确保产品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具备足够的性能水平。

4. 耐久性检验家用电器产品是长期使用的消费品,耐久性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方面。

耐久性检验主要包括产品的使用寿命、抗老化性能和稳定性等方面。

制定严格的耐久性检验标准可以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使用寿命,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

三、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方法1. 外观检查法外观检查法是最常用的一种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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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家用电器检验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
全使用,根据《商检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包括:
影像设备、音响设备、家用电器(含电热型、电动型以及电热电动型和电子型的家用电器)、光电器件。

(二)本规定所指的必须经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2、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第二章检验依据
第三条对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安全要求,依据下列标准进行强制性
检验:
(一)合同提供的安全标准文本。

(二)国际通用安全标准或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安全检验规程。

第四条产品的性能检验,依据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品质条款或
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

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及国家商检局颁布的检验规程,无国家标准或商检检验规程的,可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其
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凭样成交的,出口报验时必须提供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

(一)外观、型号规格、颜色依照样品检验。

(二)安全要求按第三条规定进行检验。

(三)性能要求按有关标准检验或按样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抽样方法
第六条以生产厂申请批或生产厂向外贸经营部门交货批为一个检验批。

第七条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抽取代表
性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连续批质量稳定程度,允许采用转移规则。

第四章检验方式
第八条出口家用电器,商检局采取自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三种形式。

第九条商检局视产品质量情况不定期的按出口不同型号规格抽取代表性样机
做全性能测试。

第五章检验程序
第十条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
核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

出口时商检局凭证接受报验。

第十一条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按合同规定备齐货物后持合同、厂检合格
单、包装性能鉴定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向商检局报验。

第十二条商检局受理报验后,按照检务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档案保留两年。

第六章批次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批次管理,做到出口报运货证相符,要求在出口包装箱上刷记
与报验单证相符的商检批号。

批号包括:生产地(省、市)代号、生产厂代号、生产年号及工厂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生产厂的报验合格单上应注明商检批号,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
在填写出口申请单时必须注明与厂检单相同的商检批号,商检局签发的有关单证上
也要有相应的商检批号,做到厂检单、出口申请单、商检出具的单证的商检批号相符,供本局或口岸商检局查验。

第七章复验
第十六条同一批产品经商检局检验不合格,视情况允许工厂返工整理,剔除不合格品,补足数量,并附上返工报告,可再重验一次。

若重验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批,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七条根据《商检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对商检局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商检局或上级商检部门申请复验。

申请复验手续按国家商检局复验办法进行。

第八章储运和查验
第十八条在正常仓储条件下,出口上述的家电产品检验有效期按有关规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的家电产品,商检局可凭《予验结果单》、《
换证凭单》查验放行。

在仓储条件不正常如受潮、湿度大等特殊情况下出口前必须开箱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二十条贮存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前必须重新申请商检局检验。

第二十一条口岸商检局在受理申请人报验的易地产品时,必须附有产地商检局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如果发现《换证凭单》内容有误或商检批号有异,应立即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得到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二条口岸商检局对凭《换证凭单》出口的易地产品,实行批批查验。

第九章样品保存期
第二十三条出口家电产品一般不保留样品,必要时按扦样手续扦取的样品保留期为半年;由商检局封存的成交样品,可保留至合同执行完毕止,到期通知有关部门领取。

过期不取的,由商检局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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