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检查管理方案计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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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运营专业[2006]248号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部运输局二○○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保证作业质量,确保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铁路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是铁路货物运输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业流程见附件一。

第四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实行关键作业质量签认制度和关键作业工序间交接签认制度。

超限超重车装车质量由装车站段主管站段长签认,特殊情况时可由站段长授权货运主任签认。

发站发送作业按附件二规定进行质量签认。

第五条超限超重货物装载加固和超限、超重等级划分等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

第六条铁路局和站段必须高度重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委员会,各有关站段要成立以主管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

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铁路局货运处(青藏公司为营运部,下同)是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的请示、批示,以及相关行政许可的资质审查等。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超限超重车的运行组织和运行掌握,以及装运超限超重货物所需空车的调配。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发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资料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要求托运人提供下列资料:1.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格式一),货物外形三视图(必要时应附有货物照片)、外形尺寸、重心位置(以“+”号标明)、支重面长度和宽度。

必要时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货物重量的计量证明文件。

2.自轮运转超限超重货物的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运行限制条件、安全运输应急预案和车辆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等,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车辆动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货运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货运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货运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货运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然而,货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切实加强货运科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面加强货运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
本次货运科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排查货运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整改问题,提升货运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机构
本次货运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由货运科主管领导牵头组织,设立检查组,确定各检查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四、检查内容
1. 车辆检查:对货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车辆整体状况、安全装备、驾驶员素质等方面。

2. 货物检查:检查货物装载情况,确保货物包装完好,符合运输要求。

3. 驾驶员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身体状况检查,确保驾驶员精神状态良好。

4. 路线检查:检查货运路线安全情况,确保货运路线畅通无障碍。

五、工作安排
1.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各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

2. 制定检查标准和要求,确保检查工作的实质性。

3. 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培训,提高检查水平和效率。

4.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工作经验
以往货运科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经验显示,加强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是保障货运安全的有效途径。

七、工作总结
本次货运科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充分发挥检查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货运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八、工作展望
希望通过本次货运科安全生产大检查,可以推动货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新突破,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章名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模版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模版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重点保障货物运输质量和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货物通过铁路运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应依法合规,确保安全、及时、有效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第四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对其货物运输过程、设备设施和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运输领域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运输管理制度。

第五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还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

第六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建立通信和信息系统,确保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畅通。

第七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报表。

第八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回应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对客户提出的问题积极解决。

第二章运输组织和管理第九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目的地等因素,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车和发运计划。

第十条货物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货物进行装包、标记和捆绑,确保货物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输。

第十一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合理安排货物的车厢使用和申请,确保车厢的利用率和运输效率。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车厢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厢的安全和使用性能。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队的数量和编组,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和效率。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合理安排货物的装卸作业,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完成装卸。

第十五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建立货物运输跟踪系统,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六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三章货物安全和保障第十七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做好货物的保护工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货物运输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或设施出现故障和事故,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国铁科法〔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八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79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八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等6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安全技术和管理,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工作管理,促进货物装载加固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96号文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铁运〔2008〕106号)、《关于公布〈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修订内容的通知》(铁运〔2009〕236号)废止。

《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铁运〔2007〕218号)、《关于加强卷钢装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10〕11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2篇)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2篇)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提高货物运输安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系统内各级单位,在执行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活动。

二、运输组织与安排1. 装车组织(1)各级铁路单位应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科学合理安排装车计划,确保装车工作顺利进行。

(2)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专门的装车组织和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安排(1)铁路货物运输应根据货物性质、数量、区域等因素,合理安排运输列车的组织和调度,以提高运输效率。

(2)对于特殊货物,如生鲜食品、易碎品等,应特别注意运输时间和条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三、运输收费与结算1. 运输收费标准(1)各级铁路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运价制度,对货物运输按照实际运输距离和运输费用因素进行计费。

(2)运输费用的确定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2. 结算方式(1)货物运输的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结算准确、及时。

(2)对于违约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运输安全与保障1. 运输安全管理(1)铁路货物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运输过程中的火灾、意外事故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货物不受损。

2. 运输保障措施(1)各级铁路单位应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保障体系,确保货物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2)对于重要物资和特殊货物,应加强保障措施,如采取货物监控、护航等措施,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运输监督与管理1. 货物运输监督(1)各级铁路单位应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操作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

(2)对于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知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

铁路货运车管理制度范本

铁路货运车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车辆管理,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高效、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货运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三条铁路货运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货运车辆管理职责第四条铁路货运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货运车辆的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货运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货运车辆进行登记、编号、建档;(三)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四)对货运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货运车辆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铁路运输部门负责货运车辆的使用、调度和交接等工作,包括:(一)根据运输任务,合理调度货运车辆;(二)对货运车辆进行交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三)对货运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四)对货运车辆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货运车辆使用管理第六条货运车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货物装载规定进行装载,确保车辆载重不超过核定的载重;(二)装载货物应均匀分布,不得偏载;(三)装载货物应牢固固定,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移位、坠落等事故;(四)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第七条货运车辆的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做到:(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二)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三)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改装车辆;(四)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如实记录车辆使用情况。

第四章货运车辆维护保养第八条货运车辆维护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铁路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二)保持车辆各部件完好,不得擅自拆卸;(三)定期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四)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五章货运车辆事故处理第九条货运车辆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二)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确认损失;(三)根据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赔偿、修复等;(四)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铁路货物检查程序

铁路货物检查程序

精心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依据。

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

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二节基本要求123.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等规章中有关装载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货运交接检查、货运事故处理等技术要求和人身安全规定。

4.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等行车组织的有关规定。

5.熟悉有关货车的技术参数。

6.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以及调车作业情况。

7.熟悉有关安全预案。

第三章货运检整第三节设备设施材、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通讯设备。

场地,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

备。

TMIS预确报、现车管理系统和铁路货第三章货运检查作业第+七条货运检查主要内容:1.货物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2.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苫盖、捆绑状态;3.施封;4.货车门、窗、盖、阀关闭情况;5.《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事项;6.《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7.危险货物押运人押运情况;8.铁道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提高货物运输安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系统内各级单位,在执行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活动。

二、运输组织与安排1. 装车组织(1)各级铁路单位应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科学合理安排装车计划,确保装车工作顺利进行。

(2)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专门的装车组织和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安排(1)铁路货物运输应根据货物性质、数量、区域等因素,合理安排运输列车的组织和调度,以提高运输效率。

(2)对于特殊货物,如生鲜食品、易碎品等,应特别注意运输时间和条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三、运输收费与结算1. 运输收费标准(1)各级铁路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运价制度,对货物运输按照实际运输距离和运输费用因素进行计费。

(2)运输费用的确定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2. 结算方式(1)货物运输的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结算准确、及时。

(2)对于违约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运输安全与保障1. 运输安全管理(1)铁路货物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运输过程中的火灾、意外事故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货物不受损。

2. 运输保障措施(1)各级铁路单位应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保障体系,确保货物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2)对于重要物资和特殊货物,应加强保障措施,如采取货物监控、护航等措施,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运输监督与管理1. 货物运输监督(1)各级铁路单位应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操作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

(2)对于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知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百度文库.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百度文库.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2000—07-25执行日期:2000—07—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营销工作,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优化运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货运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路使用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MOS编制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的初级阶段.第三条货运计划是对铁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组织和安排,是铁路与市场相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铁路货运营销的重要内容,是制定技术计划和其它运输生产计划的依据,是铁路日常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运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货运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组织货源,方便货主,兑现承诺;以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直达运输;以综合平衡为手段,体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物资运输政策,实现均衡运输.第五条货运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发货源,分析研究市场,开展市场营销,管理合同运量,受理和审定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以下简称订单,编制货运计划,收集装车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资产经营目标,确保重点物资运输,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订单管理第六条订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要约和承诺,它主要包括货物运输的时限、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品名、车种、车数、吨数等与运力安排相关的内容。

订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订单提报(一托运人办理整车货物(包括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运输时,应当填写订单一式两份。

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可通过网络直接向铁路提报。

(二零担办理站应当做好零担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整车运量预测工作,根据历年变化规律和当时货源实际情况,于每月19日前,由车站向铁路分局(含总公司和直接管理站段的铁路局提报次月整车运量需求,具体内容包括:车站、到站、车种、车数和吨数,品名按“零担”填报,发货人和收货人按“站长”填报。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31•【文号】铁运[1991]84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并减少运输损耗,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效率。

责任部门铁路货运部门是本制度的责任执行部门,负责制定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运输流程铁路货物运输流程如下:1.卸货站查货2.确认货物种类和数量3.货车装货并运输4.到达目的地后卸货5.确认货物种类和数量相关制度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涉及到的其他制度有:•货车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货车装载要求1.标记清晰:货车上所有的货物都必须有清晰的标记,标记必须包含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2.稳定装载:货车上所有的货物都必须稳定装载,不能出现倾斜、滑移等情况。

3.合理配置:货物必须根据重量、体积、种类等因素合理配置,以确保运输安全。

报告流程1.损失报告: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失,铁路货运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货主报告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

2.事故报告:铁路货运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货主报告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救助伤员。

监督检查1.质量检查:铁路货运部门要经常对货车装载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装载质量符合要求。

2.安全检查:铁路货运部门要对货车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处罚规定1.违反制度的责任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

2.造成货物损失或运输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结语本制度是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好本制度,将有助于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事故,提高铁路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铁路货车检修规程(铁运[2002]72号)

铁路货车检修规程(铁运[2002]72号)

铁路货车检修规程(铁运[2002]72号文发布)摘录1. 总则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是完成铁路货运任务的物质基础,货车厂修须贯彻确保行车安全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

货车厂修的任务在于恢复货车的基本性能。

近年来,随着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发展,老、旧型车辆及其零部件被逐步淘汰,新车种、车型不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被广泛使用,为了统一厂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货车的实际状况及厂修技术水平和今后发展方向,特制订本规程。

1.2 货车厂修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以上装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安全稳定、质量可靠、工艺科学、装备先进、管理规范,检修单位须认真地妓本规程制定工艺文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查制厦。

广泛采用新技木、新工艺,贯彻零部件的标准化、通用化,提高修车质量,延长货车使用寿命。

1.3 要根据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简称HMIS)的总体设计方案及要求进行信息化建设。

凡与货车厂修技木管理有关的信息工作均须符合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1.4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工厂对货车厂修质量负全部责任。

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检查人员的作用,认真负责地处理一切技术问题。

对本规程的内容,必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

1.5 对于规程以外(含新型的零部件)及规程内无明确数据或无具体要求者,工厂应在保证运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和方便检修,并且不低于奉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厂级技术标准,并征得铁道部驻厂车辆验收室同意,报部备案,认真执行。

1.6 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现车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工厂和铁道部驻厂车辆验收室共同研究,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在“货车检修记录簿”内注明。

1.7 货车厂修采用定期修为主,状态修为辅的修理制度。

本规程既规定了厂修的基本周期,又考虑到货车的实际技术状态,并且逐步扩大抉件修、状态修和专业化集中修的范围,车体部分的修理,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式检修工艺,进一步提高货车零部件的可靠性。

货运监督管理制度

货运监督管理制度

货运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货运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安全、保障运输质量,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货运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 货运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部门,负责对货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应具备专业背景和业务知识,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后才能上岗从事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范围1. 对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以及从事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2. 对运输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监督管理方式1. 定期检查:对货运企业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随机抽查:对货运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投诉受理:接受公众对货运行为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4. 突击检查: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确保货运活动的正常进行。

5. 惩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货运市场秩序。

五、监督管理内容1. 车辆安全: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车速合理。

2. 货品质量:对货物运输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货物质量优良。

3. 运输合同:监督货运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4. 运费标准:监督货运企业遵守国家运费标准,杜绝恶性竞争。

5. 安全保障:对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六、监督管理措施1. 责令整改:对发现问题的货运企业进行责令整改,限期解决。

2. 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等。

3. 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警示其他企业遵守法规。

4. 合作协调: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形成合力。

七、监督管理效果评估1. 定期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2. 依据评估结果,对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工作积极性。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

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货发[2006]172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车站、车务段:为认真贯彻落实《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运[2006]62号),不断提高货检作业质量,确保货检作业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路局组织制定了《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下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运[2006]62号),进一步强化铁路货运检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货检职工人身安全,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货运检查作业标准》(TB/T2116.5-2005)及部、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仅适用于路局管内的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是明确路局管内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各直属站、车务段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货物列车交接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检查交接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列车在货运检查站有技术作业的按规定进行货运交接检查作业;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时,按区段负责制要求进行货检作业。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第五条路局货运检查站为: 济南西、徐州北、青岛西、菏泽南、聊城北、新沂西、兖州、东风、淄博、济南、临沂等十一个车站。

其中济南西、徐州北、青岛西站为路网性货运检查站,菏泽南、聊城北、新沂西、兖州、东风、淄博、济南、临沂站为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铁道部公布的货运检查站,各车站、车务段对辖区内有技术作业需要进行货运检查的其他车站(与支线相衔接或需重新对列车进行编组作业的车站) 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办法,比照货检站管理,并报路局(货运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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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HY103-2016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第九条货检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检站。

路网性货检站是指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日常考核的编组站(名单见附录)。

区域性货检站是指除路网性货检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检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十条新建、改建线路时,铁路局应根据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运安全的需要,设置货检站;因运输组织变化取消货物列车改编或列检作业时,可同步撤销货检站。

区域性货检站由铁路局自定,并及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检站的增设或撤销应由需求提出铁路局牵头协商相关铁路局,重新明确前方货检站、签订交接检查协议或明确相关交接检查要求后,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第十一条货检站应根据货检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及生产作业人员。

第十二条货检站应按班组设置货检值班员岗位,负责货检的现场组织和协调工作。

货检站应结合货物列车数量和作业均衡性、场站布局、安全检测监控设备和信息系统应用及其技术状态、货检作业内容等实际情况,按照“货检作业量适量、保证作业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动态确定每班货运检查员(以下简称货检员)配置。

货检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货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职务要求。

(二)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上岗前和任职期间,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等规章中有关装载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超重、货运交接检查、超偏载问题车处理、货物损失处理等技术要求和人身安全规定。

(四)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等行车组织的有关规定。

(五)熟悉有关货车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

(六)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和列车到发、通过情况,以及调车作业情况。

(七)熟悉有关安全预案。

(八)熟悉相关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和货检手持机等工具备品的操作应用。

第三节设备设施和工具备品管理第十四条货检站应为货检管理和作业提供必要场所,配备计算机、摄录器材、复印机、传真机等生产作业必要设备。

货检作业待班场所应设在车站到、发场,便于预检作业或能减少货检员走行距离的适当位置。

第十五条货检作业路线应硬化或以细道碴铺平;作业现场需设灯桥等照明设施,照明范围应覆盖全部作业区域,照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夜间和雨雪雾等特殊天气下的作业需要。

货检站应有甩车整理及换装设施,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装卸货物线路、场地,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

货检站应配齐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轮重测定仪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六条货检站应配备以下主要工具和备品:手持机、对讲机、工具包、钢尺、吊锤、电工刀、断线钳、铁锤、撬棍、照明灯具,8号、10号镀锌铁线,绳索、扒锔钉、钉子、绞棍以及施封锁、消防器材、危险货物检测仪、应急救援防毒面具等。

第十七条运用“货检应用”的货检站应保证现场作业时货检人员人手1台手持机,并备用适当数量的对讲机以在手持机故障时使用。

第十八条货检站应建立货检工具和备品登记簿,按照便于取用的原则,在适当的处所设立工具备品室(柜),个人备品与公用备品分室(柜)存放,定置管理。

第十九条货检站应加强货检工具和备品的使用培训和日常维护,保证状态良好,可用、会用。

第四节标准化货检站建设第二十条铁路局应加强标准化货检站建设工作,促进货检管理规范化和货检作业标准化。

标准化货检站建设基本要求见附件1。

总公司运输局负责结合货检工作的发展需要,动态优化标准化货检站建设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货检站建设的验收工作采取铁路局组织全面自查和总公司组织重点抽查的方式。

铁路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总公司运输局适时组织重点抽查。

总公司运输局负责结合重点抽查情况、铁路局自查自验结果,以及日常掌握的有关情况,公布标准化路网性货检站名单;铁路局负责公布管内标准化区域性货检站名单。

第二十二条铁路局应对标准化货检站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货检站进行重点帮促。

第三章货检作业及整换装第二十三条货检主要内容:(一)货物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二)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苫盖、捆绑状态;(三)施封(罐车、集装箱、SQ型或JSQ型车端门处施封除外);(四)货车门、窗、盖、阀关闭情况,以及罐式集装箱盖、阀关闭情况;(五)《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事项(不检查军用超限货物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六)设备检测发现的超偏载问题;(七)货车、货物、集装箱、篷布等顶部和敞车内货物等视频监控设备可视部位的情况;(八)危险货物押运人押运情况;(九)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十)总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货检站应建立健全货检岗位与车站调度员(值班员)作业联系制度。

货检人员应根据信息系统列车到发计划安排或车站调度员(值班员)的通知,及时对货检站图定停车时间不足35分钟、但实际停车将超过35分钟的货物列车进行货检作业,双方应做好确认记录。

货检作业完毕后应及时通知车站调度员(值班员)。

第二十五条货检作业基本程序及标准:(一)计划安排和作业准备。

1. 货检值班员应及时收取班计划、阶段计划、变更计划,以及到发车次、股道、时刻、编组辆数等有关信息。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值班员通过“货检应用”接收行车预告阶段计划,确定检查列车(“货检应用”自动标注重点车,自动匹配设备检测、视频监控、AEI等信息)。

2. 货检值班员根据计划,将工作内容、检查重点、安全事项及要求等向货检员传达、布置。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值班员通过实时监控列车到达视频(或及时通过录像回放查看列车到达视频)和查看设备报警信息,补充标注重点车和问题车,生成作业计划并发布。

以机检代替对到达列车现场人工检查的,在确认安全无误后,直接记录作业完成时间。

3. 货检员接收作业任务,应掌握到达(出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编组内容及施封、重点车等情况。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员通过手持机接收作业计划;手持机故障时通过岗位终端接收作业计划。

发现列车编组和实际不符时,货检值班员通过“货检应用”、货检员通过手持机重新匹配编组信息。

4.作业时,货检员应携带相关作业工具和备品。

(二)到达列车预检。

在列车到达前5分钟,货检员应出场立岗,在列车到达、通过时,对列车进行目测预检。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可以通过视频监控、超偏载检测等设备对到达列车进行预检。

(三)现场检查。

1.货检员应从车列一端逐车进行检查。

2.货检员对车列首尾的车辆,应涂打检查标记。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员通过手持机分别拍摄首、尾车照片,记录检查开始、完成时间。

3.货检员对检查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通过手持机对问题车、押运人证件等信息进行拍照或记录并反馈。

4.车列检查、整理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

5.车列检查、整理完毕后,货检员应及时报告。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现场检查时,货检员应通过手持机及时报告检查情况;手持机故障时通过岗位终端补录信息。

货检值班员核实无误后确认作业完成,记录作业完成时间。

6.需拍发电报时,货检值班员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抄知发到站,必要时抄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需编制记录的,按规定编制。

7.需要甩车整理的,货检值班员应通知车站调度员(值班员)甩车处理。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值班员还应通过“货检应用”通知整理点的货运员;货运员整理完毕后应通过“货检应用”登记处理信息并反馈。

8.检查作业和在列整理完毕后,货检值班员及时通知车站调度员(值班员)作业完成情况。

(四)整理。

1. 在列整理。

对发生装载加固、篷布苫盖、门窗盖阀等方面问题的,不需要甩车处理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对车列内需整理货车进行整理。

预计整理时间超过技术作业时间时,货检员应及时向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报告。

在列整理时,货检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2.甩车整理。

对危及行车安全,又不能在列整理的车辆,货检员应报告车站调度员(值班员)甩车整理。

甩车整理时,应做好防护工作。

不允许在挂有接触网的线路(设有隔离开关的线路除外)整理车辆。

(五)甩车整理的主要范围。

遇下列情况应甩车整理:1.篷布苫盖不整或缺少腰绳、篷布绳网;2.货物发生严重倾斜、偏载、移位、窜动、坠落、倒塌和渗漏;3.超限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4.加固支柱折断,或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超限;5.棚车车门脱槽,罐车上盖张开;6.罐车发生泄漏或溢出;7.危险货物运输押运或施封等问题需甩车处理的;8.货车、货物、集装箱、篷布等顶部或车体上有异物且无法在列处理;9.火灾;10.货物明显被盗丢失;11.发生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情况不能在列整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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