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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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函

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贵行与(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万元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为保证(借款人)及时、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我行愿意为(借款人)按照主合同约定应付的本息及其应向贵行承担的其他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我行保证,主合同生效后,我行将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督促

(借款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贵行支付、归还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后应支付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公正费及强制执行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若(借款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本息。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逾期、违约等损害债权的情形,则我行保证在接到贵行要求我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贵行偿还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后应支付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公正费及强制执行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贵行与协议变更主合同涉及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须经我行事先书面同意,但协议变更未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除外。

4、本担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将(借款人)已履行偿还义务的金额以及我行代为履行偿还义务的金额进行累加后予以扣减。

5、本保函的担保期为主合同有效期内及主合同终止日之次日起一年。

6、我行保证在担保期间保持担保的持续有效并维持我行持续的担保能力;我行保证在出现担保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严重下降或存在对担保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事项时,立即书面通知贵行;我行在本担保函项下一切权利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不可撤销性,对我行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合并、改组、更改名称后等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7、我行保证不以对贵行的任何债权抵销我行在本担保函项下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8、本担保函不得涂改,任何涂改无效。

9、若贵行转让在主合同及本担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应书面通知我行,书面通知应明确转让的对象和债权金额。

10、本担保函自我行签发(由我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担保函在担保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销。

本担保函正本一式二份,我行、贵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担保函签发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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