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得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关联方、股东、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解析。
1.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该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合规操作。
2.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是指上市公司对某一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或者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上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3.担保种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多种形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担保审批流程、担保合同签署程序、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审批制度,规范担保合同签署程序,确保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利益。
5.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应注意风险分散,不过度集中担保,合理配置担保资源。
担保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报告等。
公司应根据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担保费率,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设定担保限额、担保种类,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降低担保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一、本办法管理范围:公司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长期与短期借款;公司对外借款;公司各种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二、管理责任人(一)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对外融资事项、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负责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借款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担保、抵押管理工作。
(三)集团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的主管部门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
三、管理内容(一)对外融资1、集团公司的对外融资须经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批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办理,统融统还。
2、集团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或将本公司款项借与其他单位;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资金;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资金擅自借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委托贷款,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并按期计提利息,记入损益;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抵押、担保1、审批权限: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2、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提供借贷款担保。
特殊情况须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
3、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越权签定担保合同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控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抵押和对外提供担保。
5、对外提供担保后,集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尽量避免担保损失。
6、因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单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作相应披露。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企业对外担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外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促进企业间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担保法律规定的缺失和执行不力,企业对外担保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企业对外担保法律规定,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二、企业对外担保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企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 法律性质企业对外担保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担保合同性质: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属于担保合同,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2)债权性质:企业对外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证性质: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具有保证性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
(1)担保合同: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担保范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担保人的权利: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并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对外担保的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3)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合同相对性原则:担保合同仅对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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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
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
无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
无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前言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是企业为获得更多融资资源与更好的经营发展机会,所做的一种常见的方式。
然而,对于担保方企业来说,因为如此做会对其自身利益及其股东、员工、供应商等相关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其特别需要关注和审查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本文从文献研究和实践经验角度出发,阐述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并分析担保效力的合法性和审查要点,探讨无董事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合法性和审查要点,从而为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时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1.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公司法》第6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其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出资人不负担公司对外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一定担保的最高额度和方式。
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过最高担保额度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出资人不负担超过的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股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致使公司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以其所订立的协议为准,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向公司追加出资,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提供的保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保证书必须载明出具日期、保证事项和保证金额,保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公司提供的保证或财产担保,未经机构决策机构授权的,不得认定为合法担保。
机构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主席、经理等。
判例也明确规定,如有限公司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额度或者未经股东决议,出资人不承担超过的部分责任,不承担担保责任二、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1.审查依据和审查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以公司章程为依据。
公司章程一定要规定担保的最高额度和方式。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保时,必须仔细审查公司章程,确保所担保的金额和方式均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一)一、《公》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1、审批程序。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七条【越权担保的效⼒和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订⽴担保合同,⼈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相对⼈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效⼒;相对⼈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相对⼈⾮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效⼒;相对⼈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本解释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在订⽴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超越权限。
相对⼈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了合理审查,⼈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条【⽆须机关决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公司以未经决议程序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融机构开⽴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前款第⼆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相对⼈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担保合同,相对⼈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效⼒,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相对⼈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效⼒,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相对⼈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的担保合同,适⽤前两款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对外担保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不仅关系到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还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与形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资产为其他主体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常见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上市公司承诺在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偿还的责任。
抵押担保则是将上市公司的不动产或特定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在债务未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质押担保则是以上市公司的动产或权利(如股权、应收账款等)进行质押。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权限,强调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则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内部程序。
首先,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充分考虑担保的风险、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
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对担保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评估。
股东大会在表决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以确保表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关键环节。
公司决议与对外担保
公司决议与对外担保公司决议与对外担保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公司决议与对外担保《民法典》除了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一般性规定外,无明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为第16条,该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规定在《公司法》总则部分,应当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并且,《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条为《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别规定,除此外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也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作出了许多规定。
上述规定虽多,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规范董事、经理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担保的行为;第二类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对于第一类行为,尽管实践中对于两类行为的区分存在争议,但纯属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能力问题,不是真正的法律争议。
但需注意的是,董事、经理虽然违法越权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担保,除债权人明知董事、经理的行为违法越权外,公司仍需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可以看出担保法偏重于债权保护的立法倾向。
本文中仅围绕第二类,即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讨论。
三、几种争议观点及评价在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中,根据被担保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担保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根据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不同,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新公司法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是什么?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我国的《公司法》是我国制定的关于公司设立、经营等过程重点基本法,起到了保证公司相关活动有序进行的作用。
可是,很多人对于新公司法对于对外担保的事项了解较少。
那么,新公司法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
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在此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
具体分析如下:▲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近年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日益频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违规担保、风险失控等,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权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认真审议,重点关注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担保风险等因素,并形成明确的决议。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外担保方面的权限划分,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担保。
二、严格审查被担保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上市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评估。
重点审查被担保方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对于关联方担保,应当更加严格审查,防止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要加强对被担保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担保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三、合理控制担保规模和风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避免过度担保导致的风险集中。
原则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在为单个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债能力和风险水平,控制担保金额。
同时,要注意分散担保风险,避免对同一被担保方提供过多的担保。
四、规范担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方式、金额、期限、责任等条款。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债务担保的行为。
在中国,公司对外担保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以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的利益。
以下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经营范围和章程规定,并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这意味着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必须经过公司内部决策和程序的合法生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在提供担保时,公司应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合理地选择担保方式、金额、期限等。
公司应该保证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担保责任,避免给自身和债权人带来经济风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净额的50%。
这是为了防止公司因连续过高额度对外担保而导致财务风险的发生。
该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合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明确担保的种类、范围、金额、期限等内容;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义务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应当明确,在超出范围和期限后,公司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及时向出资人披露,并经出资人大会通过。
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出资人的利益,让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总之,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必须符合经营范围和章程规定;保护债权人利益,合理选择担保方式和金额;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资产净额的50%;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及时向出资人披露。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合理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机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那么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公司是以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作为一个商主体,其作主要的特征就是营利性,公司对外进行各种活动也主要是围绕营利性这个目的所展开的。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这种担保不同于公司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
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所有资产产生影响,可能会造成公司所有资产的减少,这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特征相悖。
同时公司对外担保还可能变相违反资本确定原则,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而大股东往往可以利用担保暗渡陈仓,变相收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我国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同时,在21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归公司所有。
与此相对应的,在最高院颁布的《担保法解释》第3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议(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决议。
第二条本决议适用于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子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决议旨在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责任追究及风险控制,确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合规、稳健。
第二章担保审批程序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二)担保金额及期限;(三)担保形式及担保物的价值;(四)担保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五)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风险承受能力。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担保申请材料,提交给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三)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并形成决议;(四)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通知担保申请人。
第七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董事会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并形成决议;(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通知担保申请人。
第三章担保责任及风险控制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责任由担保申请人承担,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一)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确保其具备还款能力;(二)合理确定担保金额及期限,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三)选择合适的担保形式,确保担保物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四)建立担保事项的动态监控机制,及时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五)对担保事项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担保策略。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是属于法⼈组织,享有法⼈的权利和义务,法⼈以其财产承担民事债务,⽽公司是具有担保权的,有权对债务进⾏担保,但担保权是有限制的,那么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解读: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是关于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1、对外担保的决定机构由章程规定,但只限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对外担保的限额的决定权赋予了公司章程,只要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过其限制;对内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决定主体只有股东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没有决定权。
2、被担保⼈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权,只有其他股东有该表决权,⽽且不以⼈数记票,⽽是以表决权记票,记票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并且通过。
公司为他⼈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的担保⽆效。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如何的”问题进⾏的解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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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广大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
对外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为,若不加以规范,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作出如下通知:一、明确对外担保的定义和范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债务担保、合同履行担保等。
二、严格审批程序(一)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风险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形成明确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重大担保事项,如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例如 10%),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加强信息披露(一)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担保的详情,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二)定期报告披露在定期报告中,上市公司应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包括担保余额、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等。
四、风险评估与防控(一)风险评估上市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反担保要求在合理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五、内部管理与监督(一)内部制度建设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审批流程、风险评估方法、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六、违规责任追究(一)上市公司违规对于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对外担保的,证券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担保公司利益,促进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在境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规模和比例。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外担保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确保投资人、债权人等权益的知情权。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体系,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章担保投资决策第九条担保公司应根据对外担保的目的、性质和条件制定担保投资方案。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风险,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制定担保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担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已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担保活动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对外担保活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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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得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得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她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得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得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得数额有限额规定得,不得超过规定得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得,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得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得实际控制人支配得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得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得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得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得,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得,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得股东所持表决权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主要规定
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得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得规定。
(一)、上市公司得对外担保决策机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得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得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就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
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得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得担保。
)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得担保对象提供得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得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得担保、
(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得决策程序
1、审批程序。
应由董事会审批得对外担保,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得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董事涉及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得,还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回避。
2、回避制度。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得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得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得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得半数以上通过。
3、其她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法律法规未规定得,由公司章程载明。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得对外担保,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披露得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得总额。
(四)、上市公司得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得对外担保,比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得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
三、上交所《上市规则》得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9、11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得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得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得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得担保对象提供得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得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得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得其她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得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得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得股东所持表决权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得,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象屿股份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得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得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得50%以后提供得任何担保;
(二)公司得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得30%以后提供得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得担保对象提供得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得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得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得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得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得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得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得权限,建立严格得审查与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份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累计与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