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思想政治教育 - 西南政法大学 SW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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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与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证明
文学平陈应琴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400031)
[摘要]思想政治教育正面临着合法性追问,这种追问如果得不到深刻的理论解答,必然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的合法性困境,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对意识形态的误解。因此可以从意识形态与主体的生成,意识形态与政治合法性,意识形态与理性经济人等方面给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合法性证明。
[关键词]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
一、问题的提出
思想政治教育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方式。革命思想是革命运动的前提和指导,思想一旦掌握群众,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巨大物质力量。在这样的理论致思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被赋予极为重要的地位,①其在中国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也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②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民众的思维由政治激情的狂热渐渐回复到理性的冷俊之后,地位的崇高被视为具有一定的先验性,而不完全是经验实证的产物,即使是历史经验实证的结果也不必然指示出民众对其现实的一致认同,历史中的巨大作用也不当然被认同为现实的功能指向。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诸多方面可能面临理性的置疑,这种置疑中最具根本性的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legitimacy)的无穷追问。③
对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的追问,是人的理性之本性使然,而非激情和偏见的指引,因为人类的任何特定活动安排和制度设计都需要接受合法性的追思,没有合法性的追思就不可能有长久的价值认同,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也不可能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全身心地投入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去。然而理论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的解答仅仅局限于对领导人的宏大叙事的简单援引,或者干脆保持沉默。问题在于领导人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理论问题都有非常细致而深入的论述,这是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单个人的认识能力所决定的,而沉默也只能是默认问题的实存或对问题的直接取消,而对问题的真正解决毫无益处。正是理论界在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问题上的缺席,从而导致了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持续存在。
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问题的存在从受教育者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态度可以窥见。我们难以明确地界定对现今农民和市民阶层而言在何种意义上存在着何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因而难以准确分析其中所隐含的合法性危机,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最易被观察到的高校而言,所有的大学生逃课最多的课程恐怕是思想政治教育类的课程。甚至个别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不愿向别人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所学的专业。而高校的管理者往往存在着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以严格的校规校纪取消对学生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既害怕又反感,可以说,高校思
①这种地位可以从如下几个命题得到确证:(1)“政治工作是红军的生命线”,(2)“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3)“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生命线”,(4)“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是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关于这几个命题的演进历程和内涵可参阅《飞扬的生命线》(陈应琴主编,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②这可参阅《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史论》,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③最通俗地讲,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也当然地蕴涵着被统治者与统治者的关系,一个最好的反证是,从来就没有现实地赋予被统治者对统治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权力,即使形式上被赋予也不可能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行。被统治者的首肯是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合法性的第二个要求涉及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合法性的第三个要求与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相关。(参见《合法性与政治》[法]让--马克·夸克著,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想政治教育存在一定的合法性危机。①并且,我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危机是普遍存在着的一个十分棘手而又重大的问题,这迫切需要理论界给出深刻而令人信服的答案。本文力图从人与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着手,对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问题进行解构和重构,当然,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的理论重构,绝不可以是一篇文章可以解决的,因而本文只是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证明之一。
二、意识形态误解: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困境探源
对思想政治教合法性的重构奠定在对其合法性困境之根源的探究之上,根据我们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经验和相关的调查显示,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问题的产生根源于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误解。这种误解主要在于认为:(1)意识形态是“虚假的意识”;(2)其功能在于遮蔽现实。而意识形态得以传播和巩固的主要手段正是思想政治教育,由于对意识形态的误解造成对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取消,从而必然造成对作为其手段的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的置疑。然而对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得以存在的前提——意识形态——之合法性的取消绝对不能成立。
意识形态(ideology)确实是一个歧义颇多的概念②,也是现代西方哲学的热点问题和当代中国理论界的一个重点问题。不管历史上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多么繁杂和玄妙,对我们而言,厘清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概念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在国内学术界,确有学者把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虚假的意识”,③然而要真正弄清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不能仅仅停留于对他们的某些话语的直接剪裁,而必须深入到其思想的深处。④马克思、恩格斯确实常把意识形态与“虚假的意识”联系在一起,但是只要认真阅读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我们便会发现,马克思、恩格斯话语中“虚假的意识”是就以往的意识形态的具体内容而言的,而不是指意识形态概念本身和作为人类历史之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事实。⑤当马克思、恩格斯在否定了以往具体意识形态的科学性的同时,他们又肯定地说,意识形态毕竟是人类史的一个方面,⑥因为它们在特定的社会中存在并起作用,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
既然意识形态构成了人类史的一个方面,那么,它又是如何产生,其作用又是怎样呢?其实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给出了经典的答案。当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市民社会的特
①关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危机可参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避免“合法性危机”》(赵保平,《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②意识形态理论可以追源到培根的四假象说,但“意识形态”术语的创制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与宗教和专制作斗争的一个副产品,1797年,革命的国民公会曾派一些哲学家负责新创立的法兰·西学院,专门传播启蒙思想,其中一位思想家特拉西创立了“意识形态”这个法语词ideologies(德文为“ideologie”,英文为“ideology”)。意识形态理论在西方真可谓源远流长,其产生的基本动机是剔除意识上的蒙蔽——“祛蔽”,并确立科学的观念意识,从历史看,“意识形态”概念史至少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特拉西阶段、马克思阶段、曼海姆阶段、列宁阶段、西方马克思主义阶段(可参阅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ideology又译为“意底牢结”,这种译法可以传达它是各种根本的观念在人们心中纠结在一起而无法消去的状态。
③这种理解可参见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144页;尹保云:《“虚假的意识”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概念》载《学术界》2000年第6期。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概念就是指“虚假的意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实质就是意识形态批判理论的主要证据有二: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多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二是恩格斯在1893年7月14日给弗·梅林的信中给意识形态下的定义。恩格斯的定义是:“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1页)。有学者认为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的定义代表了他和马克思的一贯思想。
④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的来龙去脉及深层理解可参见杨生平《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问题》,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9期。
⑤理论界把意识形态区分为能指意识形态和所指意识形态,能指意识形态主要是指某种意识形态理论存在这一事实,不涉及其具体内容;而所指意识形态专指某种意识形态理论的具体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虚假的意识”是指以往阶级社会中所有的所指意识形态,而不是能指意识形态。当马克思、恩格斯在否定以往的全部所指意识形态的同时,又肯定地说,意识形态毕竟是人类史的一方面,构成人类史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是指“能指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称之为“观念上层建筑”(杨生平《意识形态相关概念辩析》载《江汉论坛》1998年第7期)。
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