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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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产生的原因认识不
一致而引发矛盾。
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盐城市滨海县振东乡22岁未婚的王爱平到该乡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然而手术中医生却将其左侧卵巢也给切除了,医生称此举是因其发现该女卵巢有病变故而为之。王爱平是在手术后到滨海县人民医院检查后才得知自己的卵巢被割除了。在多次与振东乡医院院长朱迅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爱平将朱迅烧成重伤,头面颈部、肢体部烧伤程度均达2-3度,烧伤面积达30%以上,构成重伤。且不说谁是谁非,两个人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是受害者。令人惊讶的是,新闻评论中却是一片叫好声,十之八九的评论竟然都是喊着烧得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群众法律意识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必须强化;在医方缺乏自律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无法实现维权愿望。
2.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1)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
(2)索赔的数额越来越大
(3)因纠纷引起的暴力冲突越来越多
(4)非医疗事故纠纷越来越多
(5)医疗纠纷的解决越来越难
3.纠纷产生的原因:
(1)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2)医护人员方面的原因
(3)患者及其家属方面的原因
(4)其他方面的原因
4.医疗纠纷对医院的影响:
1.严重干扰了医院的医疗秩序
2.加重了管理的工作量
3.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担
4.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
5.损害了医院的合法经营权
6.影响了医院的声誉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国规范医疗服务行业,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下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5.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6.事故的构成: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行为的违法性;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关系:
医疗纠纷可由医疗事故引起,也可由非医疗事故引起。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
非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意外;
并发症;
不当医疗行为;
患者自身原因。
8.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