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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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
一、拟定方案
1、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
(3)职工安置办法;
(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
(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
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5、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改制,经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重点企业改制应报区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同意。
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批复后,报区国资办办理评估立项。
3、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
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国资办初审。
5、改制企业将经初审后的资产评估结果按照《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试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7]366号)的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并如实填报《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
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主管部门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和《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后,出具核准文件。
三、资产损失审批
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属固定资产损失报区国资办审批,属流动资产损失报财政审批。
3、企业中凡累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由区国资办审批。累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损失以及应付福利费红字等损失由区财政局审批。
企业中凡累计损失达到或超过上述金额的,分别由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初审,报区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下达审批意见。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1、职工经济补偿标准;
2、离退休人员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
3、伤(病、残)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费;
4、职工遗属、精简返乡人员生活补助费。
五、进场交易
1、批准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国资办批准。
2、成立交易项目评议小组。
续。
八、资产处置审批
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其中重点企业改制应向区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后下达审批意见。
九、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资产处置批复后,改制企业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资产处置批复及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后,改制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变更或原企业注销手续。
十一、企业注册登记后须办理的其他手续
1、向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企业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实施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新企业与聘用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对职工以经济补偿金置换股份的,企业要与职工签订认股协议书;
2、职工劳动合同变更,社保手续的续接,自谋职业的职工档案移交劳动力市场,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
3、房产证变更;
4、土地使用权证变更;
5、契税缴纳后拨付补贴;
6、税务变更;
7、银行开户行企业名称变更;
8、水、电、气使用权变更;
9、债权、债务关系变更;
10、其他应变更事项。
十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