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字〔2019〕31号当事人:XX市XX区XX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5MKH5H23住所(住址):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经营者:XX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78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19年11月6日来到当事人位于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店招牌为“航天超市”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进门右侧墙角处收银台上有3瓶风油精(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 ,产品批号:170706,生产日期:2017/07/20,有效期至2019/07/19)与其他食品摆放一起销售。
查当事人仓库未见有上述药品库存。
当事人不能出示上述风油精的进货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相关凭证,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对上述风油精采取了先行保存证据措施,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者XX开展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风油精(产品批号:170706)共10盒,购进单价为2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共销售了5盒,自用2盒,剩余3盒,货值金额25.00元,获得收入12.50元,当事人在2019年7月19日后(即该风油精超过有效期后)销售了1瓶,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尚有3瓶在售,因此销售超过有效期风油精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的收入12.50元属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 经营者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3.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4.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及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情况属实;5.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式样
卷内文件目录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指管字〔〕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案件移送函×()市监案移字〔〕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违法线索,因,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管辖困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相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案件交办通知书×()市监案交字〔〕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一案交由你局管辖。
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本局。
附件:(相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案件线索,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
附件:(相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现场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检查人员:执法证号:检查人员:执法证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检查人员:我们是的执法人员。
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当事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检查人员:、年月日第页共页检查人员: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范本模板Word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本总体说明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本。
文书格式本中“ ”表示其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文书格式本中的“/”表示制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目录1. 案件来源登记表2. 指定管辖通知书3. 案件移送函4. 案件交办通知书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8. 现场笔录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0. 询问通知书11. 询问笔录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3. 协助调查函14. 协助扣押通知书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1. 抽样记录2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2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24.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25. 责令改正通知书26. 责令退款通知书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8. 案件审核表2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 听证笔录32. 听证报告33.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3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5. 行政处罚决定书3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39. 送达回证40.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41. 结案审批表4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43. 卷文件目录44. 卷备考表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张某1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1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顺法;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江玉保【当事人】张顺法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江玉保【当事人-个人】张顺法江玉保【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顺法【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故被上诉人崇明市监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作出被诉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第三人钰钢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被上诉人崇明市监局提出将张某140%的公司股权变更至江某名下,公司监事由张某1变更为杨某等申请,并递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定、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登记告知承诺书及江某、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被上诉人经审查认定钰钢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准予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1.25
•【字号】沪市监法规20190489号
•【施行日期】2019.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法规〔2019〕489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5日。
(最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单位(公章):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模板执法文书1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本局于年月日对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联系人: 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3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本局于年月日对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
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4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执法文书5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文书6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文书7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8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市监字〔〕号:为调查了解,请你于年月日时分到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杨玉婷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玉婷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玉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杨玉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杨玉婷【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瞿海胤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瞿海胤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瞿海胤【代理律所】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玉婷【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案外人刘某系上海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婷系该公司股东。
2019年12月12日,XX公司向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崇明市监局)申请增发营业执照副本,该局经审核,于同日向XX公司增发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照编号:xxx)(以下简称:增发执照副本行为)。
杨玉婷认为崇明市监局作出的增发执照副本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崇明市监局作出的增发执照副本行为违法,同时要求撤销该行为并收回上述证照原件。
原审法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本案中,刘某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杨玉婷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崇明市监局为XX公司核发营业执照副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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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单位(公章):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上海浦东新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 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 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无照经 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
www.sgsLeabharlann )
“上海·浦东”门户网站(网址:)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案处字〔2016〕第 150201610560 号
当事人:唐明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开设名为“专业汽车美 容 装潢”的汽车美容店,从事汽车美容的经营活动。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被查获,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记录经营台账,也无证据 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信用复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监〔〕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年月日被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于年月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我局于年月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经核查,你(单位)已履行相关义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决定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单位(公章):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号】沪市监规范〔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现将《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明确如下: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9月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单位(公章):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40号当事人: XXX(XX区方政烟酒商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MA2T1AT550 住所(住址): XX市XX区淮舜南路新康医院斜对面负责人: XXX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020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位于XX区淮舜南路新康医院斜对面的你商行(XX区方政烟酒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在你商行内发现批号为*********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425ml/瓶)、批号为2018/12/24/202的六年型口子窖2瓶(450ml/瓶)、批号为2019/11/08/627的六年型口子窖4瓶(450ml/瓶)、批号为2019/06/16/206的五年型口子窖2瓶(400ml/瓶)、批号为2019/11/08/627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8瓶(400ml/瓶),经厂家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
经初步审查,你商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你商行(XX区方政烟酒商行,经营者王满想)于2019年10月从无销售资质的个人手里购进如下白酒:批号为*********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8瓶(425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80元/瓶;批号为:2018/12/24/202的六年型口子窖白酒2瓶(450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100元/瓶;批号为2019/11/08/627的六年型口子窖白酒4瓶(450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100元/瓶;批号为2019/06/16/206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2瓶(400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80元/瓶;批号为2019/11/08/627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8瓶(400ml/瓶),购入价60元/瓶,销售价80元/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1.29
•【字号】沪市监规范〔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2〕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我局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王媛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王媛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
农产品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沪市监崇处〔2022〕302022000259号
【处罚日期】2022.06.07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崇明区(原崇明县)
【处罚对象】王媛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30 15:35:23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2〕302022000259号
行政处
罚当事
人基本情
况单
位
名称王媛婷
代码(注册
号)
92310230MA1M4NMR4C 法定代表人
名
王媛婷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100万元,罚款0.700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06-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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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8942751652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崇处字〔2018〕第302018000758号
当事人:茅惠超;
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茅惠超食品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码:92310230MA1M4W0751;
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春风村光明102号
经营范围:食品流通(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卷烟、雪茄烟、酒类、日用百货零售。
2018年5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品名为“绿爽(调味面制食品)”的食品(批号:2018/4/14;规格:22克/袋;生产企业:尉氏县千味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测。
上述食品经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其含有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要求不得检出)。
2018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上述“绿爽(调味面制食品)”食品的《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BMAJ8RBH71148823)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SHSPCJLT201816070001)各1份,当事人对上述食品检验结果无异议。
2018年6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案相关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30日从常熟市支塘新世纪副食品商店(经营者:吴建良;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C71P78)购进品名为“绿爽(调味面制食品)”的食品(批号:2018/4/14;规格:22克/袋;生产企业:尉氏县千味源食品有限公司)420袋(共计9240克,货值金额123元),其中37袋被我局进行了抽样检测,上述食品经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其含有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要求不得检出)。
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上述食品263袋,违法所得13.1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BMAJ8RBH71148823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绿爽(调味面制食品)”食品含有脱氢乙酸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要求不得检出)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SHSPCJLT201816070001)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将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市崇明区茅惠超食品商店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并拍摄了反映现场情况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在上海市崇明区茅惠超食品商店经营“绿爽(调味面制食品)”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6月22日,我局制作的《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沪监管崇竖新强决字[2018]第00000881号)1份,证明我局对上述“绿爽(调味面制食品)”食品120袋(批号:2018/4/14,22克/袋)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的时间、数量以及当事人不知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常熟市支塘新世纪副食品商店(经营者:吴建良;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C71P78)《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关于当事人采购的“绿爽(调味面制食品)”食品《供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和当事人尽了查验货义务的事实;
证据七:2018年6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上海市崇明区茅惠超食品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海市崇明区茅惠超食品商店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18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沪监管崇罚告字〔2018〕第302018000758号的《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绿爽(调味面制食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绿爽(调味面制食品)”食品120袋(批号:2018/4/14;规格:22克/袋)。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整交
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履行没收“绿爽(调味面制食品)”食品120袋(批号:2018/4/14;规格:22克/袋)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提起诉讼。
该处罚决定将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