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琼府办函〔2020〕32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琼府办函〔2020〕3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
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耕地格局,整治废弃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复治理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域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土地保护和利用新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琼府[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一)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
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二)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
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统计局关于抓紧做好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统计局关于抓紧做好2007年度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考核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琼土环资耕字[2008]1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08.06.06【实施日期】2008.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统计局关于抓紧做好2007年度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考核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08]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近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同意联合向省级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各级政府抓紧组织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充分做好迎接国家检查准备,根据《通知》要求和姜斯宪副省长的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扎实推动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的检查,是实施“双大”战略的重要基础保障。
本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通知》明确规定凡检查发现问题的地区将受责令整改、处罚,要求严格。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以检查工作为契机,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大力推动完善基础工作,及时整改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耕地保护水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琼府办[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研究制订了《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海南省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 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务。
1. 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28施行日期2012.06.28文号琼府办[2012]97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进行留用地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留用地安置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二)按照国家和我省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后,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农民就业存在困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累计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6•【字号】琼府[1995]48号•【施行日期】199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琼府[1995]4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特作如下决定:一、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
我省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充分利用和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建设的规模,这是十分必要的。
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把良田留给农业,把良田留给后代”的原则,牢固确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各项事业、进行各项建设和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指导思想,在安排各类开发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保证“米袋子”、“菜篮子”用地,坚决杜绝圈占、闲置、撂荒耕地和其他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二、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要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编制任务;已经编制的,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要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起来,提高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坚决执行。
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全省年度用地(征地、出让)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要上级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下一年度扣减。
66.66公顷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必须事先经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2013]1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9【实施日期】2013.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琼府〔2013〕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2年,全省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现了“不突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77号),省政府决定,评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12个单位为“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评定琼海市人民政府等9个单位为“连续两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评定澄迈县人民政府等39个单位为“2012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评定周领军等102位同志为“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个人”。
希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新的贡献。
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向先进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77号),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转变作风,真抓实干,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化“打非治违”,排查治理隐患,推进科技兴安工程,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2.2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检查内容3.2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4.1国土资源部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5.1工作部署5.2工作准备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5.4制发卫片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5.7整改查处5.8信息填报5.9督查5.10挂牌督办5.11排序5.12约谈5.13通报5.14验收5.15奖惩5.16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1.1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琼府办[2005]10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1.14【实施日期】2005.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5]10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国土资发〔2005〕198号文精神,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海南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管理新机制,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海南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用2年左右时间,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锆钛砂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修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完成“十一五”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和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层监管到位,矿业权市场健全,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国土资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持续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同时评估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时间安排2013年4月,部制定《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013年5月,部组织制作并下发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2013年6月,部组织制作并下发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2013年5月至7月,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所辖市(州、盟,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整改查处,并根据本省(区、市)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具体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成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琼府办[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2〕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一、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一)大力发展生态工业。
实施清洁生产行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橡胶和制糖工业的生态化改造,加快昌江循环工业园区和农垦橡胶城建设。
加强对现有工业项目技术改造,延长石化产业链,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大力发展区内和区外循环经济类产业。
扎实推进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和洋浦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抓好海口、三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在海口、三亚、保亭等市县开展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和示范企业试点,在重点旅游景区和农业开发区建设生态示范园区,积极推动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开发,加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力争将我省列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政府。
(二)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建设一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基地,大力发展有机果园、有机菜园、生态鱼塘。
推进水毁耕地的整治与恢复重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新增无公害生产基地5万亩,新增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600万亩(含农垦)。
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经济示范园建设。
积极发展海洋生态产业,创建7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垦总局,各市、县政府。
卫片执法检查业务知识考试题及答案1
卫片执法检查业务知识考试题及答案11、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C )。
A、国土资发﹝2011﹞37号B、国土资发﹝2011﹞224号C、国土资发﹝2012﹞16号D、国土资发﹝2012﹞26号2、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国土部印发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A )。
A、国土资发﹝2010﹞21号B、国土资厅发﹝2010﹞58号C、国土资发﹝2010﹞15号D、国土资发﹝2010﹞155号3、(D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账、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账、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资料,为卫片执法检查做好资料准备工作。
A、省、市级B、市级C、县级D、市、县级 4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C )。
A、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B、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C、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D、卫片影像标注时段5、2012年(C )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验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报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向部报送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A、6月30日B、7月31日C、8月15日D、9月15日6、2011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D )。
A、“本年未批先建”地块B、“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C、“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D、疑似违法用地图斑7、2012年(B )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1•【字号】琼府办[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3]8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海南省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建立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03年9月4日在北京召开了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根据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及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以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执法检查内容(一)检查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检查近4年来(指2000—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城市绿化条例》、《动物园管理规定》等生物物种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总结执法成绩,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与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执法机构、日常执法机制和方式、方法、年度执法检查情况、典型的违法案例、事例和存在问题及具体改进措施等。
(二)检查生物物种资源流失情况。
1.检查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官方渠道中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交换清单、次数、事件、实例以及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交换情况。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琼土环资耕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10]3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见附件1)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提高补充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耕地质量事关保障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地可持续利用,事关补充耕地工作成败。
各市县国土、农业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强监管,研究解决目前部分补充耕地项目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培肥,重整理、轻管护,甚至出现边开垦、边抛荒等问题,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水平。
二、抓住关键,加大投入,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各市县应抓住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耕作层建设和改良等关键环节,适当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补充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一)优化项目选址。
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现场勘测,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适度规模、效益优先原则,优选水土条件较好、开发整理潜力大、当地农民急需利用的土地作为项目区。
禁止在大于15度陡坡、缺水少土、沙化贫瘠、土壤污染、耕地抛荒等区域项目进行项目选址。
(二)突出重点,优化项目设计方案。
各市县应按照《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土地平整、清石除杂、翻耕整理,以及表土剥离堆存、回填利用、耕作层改良的技术方案编制评审论证及实施监管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
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0
【摘要】<正>琼府办[2013]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制订的《海南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2页(P24-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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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获奖市县的通报-琼府办[2013]2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获奖市县的
通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2.19
施行日期2013.02.19
文号琼府办[2013]26号
主题类别水利水电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获奖市县的通报
(琼府办〔2013〕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度,我省各市县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管理责任,突出强化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全面完成了年度各项建设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
根据省水务厅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对2012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获奖市县予以通报表彰。
受表彰的市县名单如下:
一等奖:陵水黎族自治县、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
二等奖:澄迈县、海口市、定安县、三亚市、东方市。
三等奖:儋州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希望各市县继续努力,真抓实干,争创佳绩,为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9日
——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8.27
•【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施行日期】2019.08.2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1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沈晓明
2019年8月27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2019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自2019年9月1日实施。
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90
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2008年10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琼府办〔2017〕194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林地占补平衡行为,保障本省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的占补平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永久使用林地时,市县人民政府须先履行补划林地义务,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大于或等于使用林地面积。
第四条林地占补平衡要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林地占补平衡方式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
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划林地,落实林地占补平衡。
(二)行政区域之间:对后备林地资源匮乏的市县,确属难以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
建设项目凡永久占用林地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林地分级管控要求。
涉及占用公益林地的,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公益林管理的规定,落实公益林地占补平衡,保持本市县公益林地总量不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琼府办函〔2021〕5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5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实施方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规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秩序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的要求,推动和规范我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水平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顶层设计,健全管制制度,扩大管制对象,完善管制规则,丰富管制手段,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动态监管,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高质量、高效、公平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交通等相关部门相协同,做好管制规则、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等改革任务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突出我省的特色,有侧重点的开展试点任务,避免大而全、空而泛,确保试点成果有深度、有创新、有成效。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环境资源局: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四年九月七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02年9月12日以来实施《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琼土环资矿字[2002]33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主要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和“批准申请”两种。
第三条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规划划定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区内的区块(包括鼓励勘查区和限制勘查区,下同);(四)规划划定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区以外的区域中,在20个工作日内同一区块有2个以上申请人的;(五)国土资源部和我厅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四)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五)国土资源部和我厅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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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
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3]7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9
【实施日期】2013.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3〕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制订的《海南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9日海南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规范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问责。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罗时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陈健春担任副组长,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省领导小组成员。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