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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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及照片;当事人 的询问笔录;华绣路 215 号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等证据证 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 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 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无照经 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
www.sgsLeabharlann )
“上海·浦东”门户网站(网址:)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案处字〔2016〕第 150201610560 号
当事人:唐明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开设名为“专业汽车美 容 装潢”的汽车美容店,从事汽车美容的经营活动。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被查获,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记录经营台账,也无证据 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 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 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 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 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无照经 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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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门户网站(网址:)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案处字〔2016〕第 150201610560 号
当事人:唐明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开设名为“专业汽车美 容 装潢”的汽车美容店,从事汽车美容的经营活动。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被查获,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记录经营台账,也无证据 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 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 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