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多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多场景)民法典合同编第一条合同标的1.2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如下:(1)不动产权证号:______;(2)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3)房屋结构:______;(4)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2.1双方同意,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2.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标的物的交付3.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件交付给乙方。
3.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甲方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且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质量瑕疵、债务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问题。
4.2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并依法办理标的物的过户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5.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或相关证件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6.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解除。
(1)标的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宣告破产的;(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或相关证件,经乙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2024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服务/商品及交付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商品:(在这里详细描述服务/商品的内容、数量、质量等)1.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天内,将服务/商品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2.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服务/商品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天内,向甲方支付上述价款。
第三条质量保证3.1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服务/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乙方要求。
3.2 甲方应在服务/商品交付后____天内,对乙方使用服务/商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维修。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5.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数量交付服务/商品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
5.3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法》第51条的存废
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法》第51条的存废作者:严桂珍宁若花来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年第06期摘要: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为了回避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的争议,取消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此举将产生破坏各方利益平衡,两种无权处分效力不一,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运用类推、推断等方法先行解释法律而解释结果可能不一致等弊端。
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不等于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
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二审稿)第387条的基础上,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保留《合同法》第51条,将其中的“处分”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可以避免上述弊端并保持司法实践的连贯性。
基于民法体系的协调性要求,应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由债权形式主义改为“折衷主义”;把保留的《合同法》第51條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关键词: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9)06-011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51条是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
自《合同法》颁布起,学者之间就在对该条的理解方面存在分歧。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有所减少,采取合同编未规定部分适用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立法体例。
而无论是民法典草案合同编还是《民法总则》,均无第51条的内容。
依目前的民法典草案版本,《合同法》第51条事实上被取消了。
对此,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取消《合同法》第51条将导致故意或过失处理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不利于社会利益平衡,而且会使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失去作用。
“无权处分之效力,关涉诸多民法制度及理论,如合同相对性、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不当得利和给付不能等理论,几乎牵动着整个民法体系,其制度完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随时终止制度兼评《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的规定
On the Ordinary Termination System of Indefinite Continuous Contract Comments on the Provisions of Contract Law in Civil Code(Second Draft)作者: 吴奕锋[1]
作者机构: [1]德国科隆大学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522-540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2期
主题词: 随时终止权;任意解除权;终止期间;继续性合同;诉讼时效
摘要:作为继续性合同一般理论的一项特有制度,随时终止权的制度根源在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束缚可能性的排除,是与以信赖基础丧失为正当化理由的任意解除权完全不同的一套制度,在法学理论和立法条文上均应予以区分对待。
现阶段,从一时性给付义务视角认知继续性合同的思维定式深刻地影响着立法者、司法者和解释者,这不仅导致了对部分随时终止权规范的解释偏差,还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大规模的法律误用,并衍生出像返还义务诉讼时效这样的虚假理论问题。
在随时终止权的体系化视角下,现行法呈现出“低水平重复”的特征。
在民法典编纂立法中应当贯彻“公因式”的提取,删除各有名合同的大量重复和冲突规定,以具体化的终止期间取而代之。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一、问题民商合一的实质是私法的商事化,其将传统上属于商事性质的规则融入了普通私法,使得商法不再成为特别私法。
从这个意义上,私法的商事化同时代表了商法的胜利及商法走向实质性的灭亡。
[1]但这也只是从整体意义上而言的,从相关法律规范的表达上,民商合一的法典仍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民商事之间应有的差异。
瑞士、意大利和荷兰等采民商合一的国家的民法典在将可以一般化了的商事规则整合入民法典的同时,也将那些仍然仅适用于商事活动的规则进行了体系性或特别安排,因而在规范表达上既体现了民商融合,也体现了一定的商事规则的特殊价值。
1999年《合同法》是在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基础上,并主要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出台的,它们均主要以企业或经营者为调整对象的合同,亦即其主要内容为商事的,因而相应规范表达主要体现了商事性质。
但由于该法同时还调整“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2]有关规范还体现着其民事性质。
也就是说,1999年《合同法》是以商事为主,民事为辅的规则体系。
作为民商合一的典范,其不仅应在形式上实现民商合一,也应在实质上实现民商合一。
前者是指合同法之外不需要另行单独制定有关商事合同的专门立法,后者是指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既要体现出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统一,也要体现出二者之间应有的差异。
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1999年《合同法》将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进行了统一,所有合同不分对象与行为性质均适用同样的规则,而二者之间的差异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3]在1999年《合同法》基础上,《民法典分则·合同法编》(审议稿)(以下简称《合同法编》(审议稿))关于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合与分上体现出了较高的技术性,将能够更为合理地适用于经济生活实践之中。
但同时也能够发现,该审议稿对于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及表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本文档旨在对比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修改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是民法典和合同法的修改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民法典
- 建立合同的自由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合同法
- 法律强制、自愿、平等和互惠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 意思表示的要素
- 不成文的要素
合同法
- 成立合同的方式和要素
- 要约和承诺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 合同的效力及其方式的规定-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的区别
合同法
- 合同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 合同效力的讨论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效力消失民法典
- 合同的解除情形
- 合同效力消失的情形
合同法
- 合同的解除与权利义务的转移
- 合同终止和效力消灭的规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
民法典
- 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
- 无过失责任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
- 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期限
- 损害赔偿的规定
以上只是对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一些修改对照。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2024民法典合同编全文
民法典合同编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附录和附录中的所有条款。
"合同标的"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服务或权利。
"合同价款"指甲方为提供合同标的而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交付"指甲方将合同标的移交给乙方的行为。
1.2术语解释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整个合同,如有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描述(1)商品名称:__________(2)服务内容:__________(3)权利范围:__________2.2合同标的的变更如双方同意变更合同标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合同价款与支付3.1合同价款双方确认,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2支付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2)进度款:根据合同履行进度,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3)尾款: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
3.3支付时间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四章合同履行4.1履行期限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4.2履行地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__________(地点)履行合同。
4.3履行方式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如有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五章违约责任5.1违约行为(1)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3)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2违约责任(1)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3)如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的赔偿金。
2024年民法典学习——合同编
民法典学习——合同编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合同”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1.2“当事人”指参与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标的物”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应交付给乙方的物品、权利或服务。
1.4“合同价款”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给甲方的金额。
1.5“交付”指甲方将标的物转移给乙方占有或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
2.2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3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解释。
2.4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标的物3.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
3.2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
3.3乙方对甲方交付的标的物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时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合同价款与支付4.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4.2甲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应当与乙方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相符。
4.3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4甲方有权根据物价变动、政策调整等原因,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章履行与违约责任5.1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5.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5.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中重新协商的优化之路
情势变更中重新协商的优化之路作者:姚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5期我国对情势变更的制度研究已久,对该制度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争论热点,但该制度被正式纳入我国法律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确立。
该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关于重新协商的定位,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该制度法典化的具体适用条件及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
第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于重新协商的具体定义模糊不清,没有明确说明这是单方的义务还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导致各级人民法院在裁决时存在不同的解读和观点。
这种模糊性不仅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也可能出现一些不公平的裁决。
第二,关于重新协商的流程如何开始,需要遵循哪些步骤等操作细节,《民法典》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
这增加了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的困惑和难度。
同时,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也是一个问题,当事人不清楚如果协商失败或者协商结果不被接受时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这些问题都亟待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指导,以确保重新协商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重新协商”性质定位主要分为义务说与权力说。
要想厘清重新协商这一内容,就必须先从理论层面探究重新协商究竟是义务还是权力。
笔者试图从学者主流观点出发,分析义务说与权力说各自的优势及不足,并基于立法目的定位重新协商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二审稿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
但是,《民法典》最终版本删除了“请求”一词,使“重新协商”的性质变得模糊。
按照《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二审稿第三百二十三条的版本,重新协商不仅可以定义为一项权利,并且是请求权。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目的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合同纠纷。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编号:__________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目的和依据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一)甲方:指__________(二)乙方:指__________(三)合同标的:指本合同约定的__________(四)合同金额:指本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为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元整)(五)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__________第三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第二章合同标的与质量第四条合同标的的描述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提供合同标的。
具体描述如下:(一)合同标的产品名称:__________(二)合同标的产品数量:__________(三)合同标的产品规格:__________(四)合同标的产品质量标准:__________第五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提供的合同标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对其质量承担责任。
若合同标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更换、维修或退还相应的价款。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第六条价格本合同合同标的价格为: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一)付款期限:__________(二)付款方式:__________第四章履行与交付第八条履行地点和方式(一)履行地点:__________(二)履行方式:__________第九条交付及验收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合同标的交付给乙方。
乙方对合同标的的验收,应当在交付后__________日内完成。
乙方对合同标的的验收合格,视为合同标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孟献贵民法典合同编
孟献贵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合同活动。
第三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确定权利和义务,依法设定和变更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真实,有相对性,有明确,有约定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实施,符合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完整地告知合同内容,明确合同目的和内容。
第九条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印章形式等形式。
第十条合同纠纷应当及时解决,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的实现。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得到对方的同意,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免除或者减免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终止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和履行终结方式。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对方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本法典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对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法典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本法典对合同纠纷涉及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进行保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修正版民法典合同编课件(两篇)
2024修正版民法典合同编课件(二)2024修正版民法典合同编课件(二)一、引言二、合同的订立1. 相对人的订立意愿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的订约形式下,依法达成协议并表达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从而建立合同关系。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相对人的订立意愿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双方在理解合同内容、梳理合同要素、明确合同意图等方面应当加以重视。
2. 合同的书面形式在2024修正版民法典中,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相应的调整。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有所降低,比如电子合同等新兴形式的出现,为合同订立提供了更多便利。
三、合同的效力1. 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自行效力和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确认与认定。
民法典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且规定了违反诚信原则的合同无效等情形。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的效力确认是重要的环节,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效力。
为了保护合同效力,民法典从法定和合同自身两个方面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保护。
合同的法定效力保护主要包括公序良俗的触及和识别系统错误等,而合同自身效力保护主要包括合同解释和合同约定等方面的保护。
四、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包括主要义务和附属义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一次性履行,也可以是分期履行。
此外,合同的履行还可以通过转让、代理等方式进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
五、合同的变更1. 合同的变更原则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合同的变更可以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可以选择适当的变更方式,并且在合同变更后应当对变更内容进行清晰明确的记录。
六、合同的终止1. 合同的终止原则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通过协商、解除、履行完毕等方式结束的过程。
浅析《民法典》对合同僵局的规制---以《民法典》580条为中心
浅析《民法典》对合同僵局的规制---以《民法典》580条为中心摘要:为了解决合同僵局的司法实践问题,在新出台的《民法典》的580条中在原有的《合同法》110条的基础上添加了第2款的规制。
该条款赋予处于合同僵局中的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司法解除权。
适用司法解除制度,应当具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解除合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三个条件。
司法解除制度只能由违约方在三年时效内申请启动。
司法解除程序启动后,裁判机关应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和违约责任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
该条款虽然在体系上存在一些瑕疵,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予以消解。
关键词:合同僵局,《民法典》,司法解除一.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规制体系《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就司法解除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即“具备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但依据该款并不能明确司法解除的适用条件,原因在于“前款”即《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履行抗辩权的条件,而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司法解除权的适用条件之间存在差异。
履行抗辩只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但金钱债务同样可能陷入合同僵局,即便对于非金钱债务而言,《民法典》中也未能作出区分。
结合《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的内容,笔者认为,对于司法解除的适用,应具备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一)实体性条件《民法典》中并未明确适用司法解除的实质性条件,但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有过相关规定,《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53条将其表述为“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
该款因存在争议,立法机关最终选择将其删去,但该款规定的精神仍值得我们借鉴。
结合该款,笔者认为,适用司法解除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订立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的订立均有一定的目的,并以合同目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的判断标准。
在一些案件中,合同的目的很好判断,如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商品交易,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对租赁物的使用和对租金的按时收取,商品无法交易、租赁无法进行的,可以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协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约定如下条款:一、合同双方甲方(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基于共同意愿,为实现特定目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三、合同内容(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产品(详细描述)。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服务/产品并支付相应费用。
(二)服务/产品质量与标准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质量优良。
如有特殊需求,双方应明确约定并附加相关条款。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履行期限与方式双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履行期限,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一)本合同的生效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准。
(二)本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五、其他约定(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期民法典合同编:2024年实用合同制作指南2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第五期民法典合同编:2024年实用合同制作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名称1.2 合同双方主体信息1.3 合同签订日期1.4 合同生效日期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标的物描述2.2 标的数量2.3 标的质量标准2.4 标的交付方式第三条: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总价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期限3.4 支付利息第四条:合同履行4.1 双方履行义务4.2 履行地点4.3 履行期限4.4 履行方式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合同变更条件5.2 合同解除条件5.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6.3 违约金计算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7.3 争议解决期限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失效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终止条件8.3 合同失效条件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范围9.2 保密期限9.3 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定义10.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清单11.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12.1 签署地点12.2 签署日期12.3 签署人信息第十三条:合同的翻译13.1 翻译版本13.2 翻译准确性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其他补充条款14.2 附加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名称:第五期民法典合同编:2024年实用合同制作指南1.2 合同双方主体信息: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第二条:合同标的第三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四条:合同履行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失效第九条:保密条款第十条:不可抗力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第十三条:合同的翻译第十四条:其他条款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合同标的物详细描述本附件应包含标的物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1-04 至 2019-02-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浙江、重庆、陕西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体例结构。
有的常委委员、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便于法律适用,建议在合同编之下再设分编,这样也可以使“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内容与合同编名称相匹配。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修改”笔谈
一、写入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法律的“一般规定”一章通常都会规定该法 的宗旨和原则,比如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 3 条 就规定(重述)了“平等保护原则”,②第 4 条规定 了“物权公示原则”;孙宪忠教授最近还提议在物 权编中写入“物尽其用原则”。③相较于物权编的做 法,合同编“一般规定”章对合同法原则的交代付 之阙如。适当的做法是规定或重述合同法的三个特
二审稿删掉该条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 是第 281 条不适当地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失之过宽。力主删除该条者主张,该司法解释适用 的范围仅限于开发商卖房的情形,现要将该适用 范围拓展到所有合同,显然过度扩大了适用范围, 跨度过大;二是第 281 条违反了著名的“口头证据 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之法理。认为合同的 内容应通过最终的书面契约来确定,除此之外的 证据(如口头约定等)应被排除;应禁止当事人对 书面合同提交其他外在的证据,尤其是之前的口 头证据,来质疑最终书面合同的效力或者涵义。⑬ 但问题是,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未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比如违约金规定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以不超过 30% 为限的标准就是取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合理实践经验当 然可以吸收进民法典合同编成为一般规则,并且 实践中的特定允诺早已突破了买卖合同的范围, 比如单方作出的愿意成为主合同内容的保证允诺 等等。其二,中国并不承认英美式的口头证据规则, 现实商业交往中当事人会有单方允诺等大量的意 思表示文件,我们不能因为最终书面的合同文本 的存在而否定这些文件独立存在的效力,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缔约过程中的一系列文 件综合确定。其三,各国的修改建议
刘承韪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 审稿”)有效解决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不分的混 乱,也缓解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好安放的窘 境。内容上也更加充实,在分则部分将保理合同增 加为新的典型合同,以期满足市场经济和司法实 践的需求。①二审稿还不忘与时俱进,对高铁旅客 霸座、强抢公交车方向盘、虚假助残捐赠等社会热 点做出积极回应,值得赞许。但其仍有诸多需完善 之处,以下详述之。
合同涉他效力的逻辑基础和模式选择——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
Logic Base and Model Choose of the Third Party Effect of Contract :Also on the Rules of Contract in
Draft Civil Code
作者: 薛军[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22-30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3期
主题词: 利他合同;债务加入;债务免除;悬赏广告;第三人清偿
摘要: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类型的法律行为赋予第三人以法律上的利益时,相应的行为对第三人的法律领域产生效果的方式可以采取合意主义、单方行为或者修正的单方行为等不同模式。
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较好地兼顾了效率性需求和受益人私人自治之尊重的需要,是一种值得推荐的制度构造模式。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在利他合同、债务加入、债务免除等制度上,都鲜明地体现了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
这一模式在其他一些制度上,如悬赏广告、第三人清偿等,仍然有拓展运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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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百六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等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百六十一条合同的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百六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式或者其他式。
第二百六十三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百六十四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第二百六十五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二百六十八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百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依法被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百七十一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第二百七十三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传真、电子等快速通讯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七十四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五条以通知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百七十六条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八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的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八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容作出任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容以承诺的容为准。
第二百八十一条(删去)第二百八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二百八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二百八十七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可以主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总则编第六章和本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排除对主要权利。
第二百九十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悬赏人以公开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二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二百九十六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二百九十七条当事人超越经营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总则编第六章和本编的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百九十八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三百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