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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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集聚,切实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将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到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安排,全面建立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工作机构完整健全、供应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政策制度相对完善、各项管理规范协调的人才安居工作局面,逐步解决我市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

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三、相关政策

(一)购买对象及条件。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我市城镇常住人口,人事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非公企业工作,申请时须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及以上者。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工作须满二年以上,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工作须满三年以上;

3.申请人年薪酬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倍。申请人已婚的,配偶的年收入也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倍;

4.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 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含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房改优惠政策的。

申请条件需调整的,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申请人(含配偶)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含配偶)收入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依据。

(三)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住房:

1.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

2.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在申购前5 年内无特殊情况已转让的私有房屋和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房屋;

3.因离异失去不满5 年的住房;

4.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已购买和已取得但未申请登记产权的房屋。

(四)面积控制标准。人才安居房实行面积控制,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 平方米左右。

(五)销售价格。人才安居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5%计价。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

(六)人才安居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建、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人才安居房”字样。购买人才安居房未满5 年的,不得转让。

(七)本意见实施前,已享受过《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常发, 2008? 68 号)规定的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在申请购买人才安居工程时,须向原发放单位退还已发补贴。本意见实施后,申请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安居房;申请购买人才安居房的,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

四、工程建设

(一)土地供应。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确保优先供应,土地供应采用限价出让的方式。

二)优惠政策。人才安居工程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免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资金筹措。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可以以在建人才安居工程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五、申购程序

(一)购买人才安居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在

同等条件下,已婚申请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申请购买人才安居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所在企业统一填写《常熟市人才安居房申购表》,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属开发区、园区、镇初审。申报不实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2.由各开发区、园区、镇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3.由市人社局组织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市新闻媒介上进行公示。

4.由市人才办确定购房人选名单。

5.由市住建局办理购房手续。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成立“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

组” ,负责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

主要

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人才办: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人选名单,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安居房申购的受理、审核、公示及组织选房等工作,并负责咨询的答复、反馈。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负责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出售的房源,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配合做好配售,协调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土地供应。市规划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人才安居房供应价格的核定。市地税局:负责核查人才安居房申购人(含配偶)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监察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的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七、其他事项

(一)对不在本意见规定范围内新引进的其他企业,符合我市

有关产业政策的,报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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