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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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12
日发布)
2010-02-2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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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浦人[2008]36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8年6月12日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
(三)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政策内容)
新区各功能区域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租赁方式提供不同标准的人才公寓,并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提供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及补贴年限由各功能区域根据本区域的实际另定。
入住低于市场租赁价格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
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一)《人才公寓租赁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浦东人才网 下载);
(二)申请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及“四金”交纳票据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核准后,向各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审核、签约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源,并由进驻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
由人才公寓受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至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与所在区域开发(集团)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认定和核准。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发放补贴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按季度向享受补贴规定的人才发放房租补贴。
第五条(其他)
申请入住浦东新区高级人才公寓、高级专家公寓、青年公寓、银良公寓的,须向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由人才交流中心和公积金运用中心负责办理入住手续。入住人员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已享受上述房租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新区其它房租补贴政策。
第六条(功能区域职责)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本区域人才公寓的规划,各开发(集团)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整合区域资源设立人才公寓,开设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指导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开展人才公寓的入住申请和补贴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人事局、浦东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