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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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浦东新区人才引进流程

2024年浦东新区人才引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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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浦府〔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145号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创业发展环境,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人才在浦东新区发挥作用,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集聚金融人才鼓励和吸引金融人才,提高浦东新区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对金融法人机构高管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根据其贡献和作用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人才开发、引进、培训、研讨交流或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扶持创新人才鼓励和吸引人才开展自主创新工作,加快提升浦东新区自主创新能力。

对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攻关企业、研发机构中的领军人物、创新团队、重要研发人员,服务于金融创新和自主创新活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专业人员,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资助,用于医疗、保险、住房等补贴。

三、支持博士后工作鼓励博士后在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企业内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进一步扩大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范围,推动产学研合作。

单位每招收一名进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用于博士后的项目研究和生活补贴;对引进流动站博士后开展短期项目研究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项目资助。

四、实施“安居工程”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人才公寓建设,三年内规划建设3.7万套(230万平方米)的各类人才公寓,以缓解人才的租房困难,并对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提供房租补贴。

对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的人才,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五、建立“绿色通道”鼓励优秀人才集聚浦东。

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

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

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一、浦东新区人才公寓概述浦东新区人才公寓是上海市政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人才居住品质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项目旨在解决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人才的住房问题,为人才创造一个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二、申请条件及对象1.申请对象:在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

2.申请条件:申请人需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在申请时已入职满一年。

三、申请流程及材料1.申请人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出具推荐信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前往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

四、租金及优惠政策1.租金:根据人才公寓的不同户型和地理位置,租金价格有所不同。

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水平的80%。

2.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一定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五、居住面积与设施1.人才公寓户型多样,包括一室户、两室户、三室户等,满足不同家庭结构的需求。

2.公寓内设施齐全,配有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具备基本生活功能。

3.人才公寓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生活娱乐设施齐全。

六、入住与退出管理1.入住: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

2.退出: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居住,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续签租赁合同。

不符合续租条件的,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退房。

总之,浦东新区人才公寓为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人才提供了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申请人需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申请流程方可入住。

上海浦东新区五类人才认定标准

上海浦东新区五类人才认定标准

上海浦东新区五类人才认定标准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3:高层次人才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有相应学位)、取得高级职称(有相应职务);注:需缴纳6个月2倍社保2.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人员(列入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注: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获奖5年内引进3. 本市(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团队核心成员(负责人)。

注: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3: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1.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有相应学位,1年以上工作经历);注:需缴纳1年2倍社保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2年以上工作经历);注:需缴纳2年2倍社保3.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2年以上工作经历);4. 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转化承担单位等);注:想要查询所在单位,可进入“上海科委网”,一键查询工作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机构。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3:高技能人才1.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具有个人证书);2.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个人证书);3.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且获得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在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中,可以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3: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1.有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注:持股10%+3年利润率10%以上+年度纳税额1000w+生产工艺、装备产品符合规定+上市企业2.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注:3年3倍社保+100w个税3.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注:1000w投资+持股10%的公司创始人,创立两年以上,投资总额达到3000w以上可直接落户4.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一月四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政府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要求,为保障新区实事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强实事项目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新区确定的实事项目和由新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第三条实事项目的立项,要切实贯彻实事工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通过实事项目的实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四条新区实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五条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区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总体协调。

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负责对实事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服务。

新区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实事项目规划、计划和财力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承担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新区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新区政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实事项目计划。

要严格执行年度实事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申报的项目材料必须完整、详细,有明确的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及进度安排。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浦府管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管规〔2024〕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浦府管规〔2022〕4号)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修改为“耕地保护空间”。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水系已沟通部分不计入填堵河湖面积”予以删除。

三、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集建区”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土地指标、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面积”修改为“土地指标”。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的“林地搬迁后的养护管理”修改为“补建公益林地的后续养护管理”。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2月6日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2022年11月15日浦府管规〔2022〕4号发布,根据2024年2月8日印发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建设项目资源利用效率,统筹协调推进浦东新区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2日发布)小|中|大发文号:浦人[202x]36号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202x年6月12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三)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政策内容)新区各功能区域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租赁方式提供不同标准的人才公寓,并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提供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

补贴金额及补贴年限由各功能区域根据本区域的实际另定。

入住低于市场租赁价格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人才公寓租赁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浦东人才网xiexiebang下载);(二)申请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及“四金”交纳票据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核准后,向各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审核、签约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源,并由进驻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由人才公寓受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至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与所在区域开发(集团)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认定和核准。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扶持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扶持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浦府[2006]198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6〕19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的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七月十日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的扶持意见为加快浦东新区科技自主创新步伐,聚集一批领军人物,培育一批精英人才,现提出如下扶持意见:一、设立“自主创新杰出成就奖”,新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自主创新杰出人才。

二、对重点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人才资助。

企业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及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每引进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5万元资助。

三、设立“专项人才基金”,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在新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实现的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通过该基金给予100%的补贴。

四、经认定的“火炬计划重点高新企业”等国家级高科技企业中年收入20万元以上主要研发人员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通过“专项人才基金”给予80%的补贴;对其中领军人物可给予100%的补贴。

五、对为新区自主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家、上海市、新区级研发机构中研发人员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通过“专项人才基金”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

六、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通过设立人才公寓和提供人才住房资助等方式,解决科技人才创业初期的住房问题。

七、鼓励自主创新领军人物到国外开展与新区自主创新有关项目的学术研究活动,经确认后,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学术休假津贴。

八、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自主创新等人才的子女就学,并在其办理户籍手续、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

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

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

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摘要:1.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的背景和目的2.申请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流程和条件3.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4.申请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注意事项正文:一、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的背景和目的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重要区域,一直以来都是人才的聚集地。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来浦东新区创业、就业,政府推出了人才公寓政策,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从而促进人才发展和区域经济繁荣。

二、申请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流程和条件1.申请流程申请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基本流程包括:首先,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其次,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最后,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即可入住人才公寓。

2.申请条件申请浦东新区人才公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申请人在浦东新区创业、就业,且在浦东新区无自有住房;(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日前五年内无购房记录;(4)申请人需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记录良好。

三、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租金优惠:人才公寓的租金价格低于市场价,减轻人才的居住成本压力;2.居住期限:人才公寓的居住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续租;3.优先购房: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寓申请人在购买住房时,可享受优先购房政策。

四、申请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资格;2.申请人在入住人才公寓期间,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维护公寓,不得私自转租、转让;3.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详细的申请政策和流程。

总之,浦东新区人才公寓政策为人才提供了住房保障,降低了居住成本,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来浦东新区创业、就业。

申请人需了解申请流程和条件,按照规定准备材料,才能顺利申请到人才公寓。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浦建委房[2009]25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建委房[2009]254号)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如有租赁公寓需求,请按此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浦东青年公寓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浦东新区人才引进需要,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产权归属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用于人才租赁使用的房源。

浦东新区高级人才公寓、高级专家公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入住资格审核,并委托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具体办理浦东青年公寓的租赁申请、审核等手续。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浦东青年公寓房屋租赁管理,并委托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下称保障中心)具体实施浦东青年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浦东青年公寓租金标准的核定。

第四条(租赁对象)浦东青年公寓专用于浦东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外省市引进的青年人才作暂借过渡。

租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二)外省市来浦东工作;(三)在本市暂无住房;(四)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新区党政机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程序)申请租赁浦东青年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符合租赁条件的青年人才由其所在单位向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荣誉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1995]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1995]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9.28施行日期1995.09.28文号沪府发[1995]42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1995]42号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体制,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安居房是指为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

安居工程是指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而实施的安居房开发、建设、分配、出售和管理的工程。

第三条本市安居工程现阶段实现目标是,在2000年前着重解决中低收入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安居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第四条安居房建设资金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贷款等扶持,单位筹资建房,个人出资买房。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全额预算单位)安居房建设资金,主要由市里筹集;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全额预算单位)安居房建设资金,主要由区里筹集。

2、企业单位安居房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不足部分可按现行办法,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贷款。

3、无业者安居房建设资金,由所属区筹集。

4、有关单位申请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贷款。

三、安居房的开发建设第五条安居房建设用地,实行由政府划拨的方式进行安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浦府[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浦府〔2012〕4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浦东新区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重要时期,也是浦东新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发挥好示范带动和核心功能“两个作用”,推进二次创业,实现浦东开发开放第二次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

浦东新区人才工作要紧紧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坚持人才优先的战略导向,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深入推进国际人才创新试验区建设,为浦东新区的二次创业、二次跨越,为全市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十二五”人才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近年来,浦东新区紧紧围绕浦东开发国家战略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营造优良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抓手,充分发挥党管人才优势,进一步强化组织推进工作;聚焦重点发展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着力搭建事业发展平台;不断创新人才政策,努力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市场机制配置作用,积极推进人才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发展成效。

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人才队伍的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人才创新创业的活力得到激发,浦东新区已成为国内外优秀人才向往和集聚的人才高地。

“十二五”时期,新区人才工作既面临发展的重大机遇,也面临来自外部形势变化和内部结构性矛盾的挑战。

“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必须客观、准确地把握好未来五年的背景形势和各种挑战因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浦东新区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赋予浦东新区更大自主权,支持推进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率先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支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

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瞄准浦东新区具有改革场景、具备率先突破条件的关键领域,推出更多实质性举措,及时推广成功经验,更好发挥对改革全局的突破和带动作用。

——坚持开放合作、先行先试。

围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率先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为全国制度型开放探索经验。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高效。

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谋划推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改革举措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浦府[2010]447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2010〕44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各类“新引进”的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注册且税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航运企业和机构。

“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注册、税管地在浦东新区且存续至今的航运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激励措施)(一)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现有及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当年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房[1995]第096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1995.11.08【实施日期】1995.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1995]第0966号 1995年11月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42号文同意,为了具体组织本市安居工程的实施,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订《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第一条本市实施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制定本市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及落实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发展局(署)或区综合开发办公室、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宅局、区综开办、区住宅办)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

第三条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定期向市房委会通报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局(署)、(综开办或住宅办)根据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经市住宅局汇总平衡后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制后报市计委审批。

全市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计委专项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五条根据本市在2000年前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目标,以及国家对上海市安居工程建设的指令,根据市建委的统筹安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制本市安居工程年度施工计划、配套计划。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为促进浦东新区金融人才集聚,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吸引激励人才若干意见》,新区金融办、财政局和人事局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浦东新区吸引激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督察长)等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

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政策的专业员工数不超过上年年末金融机构正式员工总数的40%。

第三条(激励措施)浦东新区根据金融机构的贡献情况,设立相应的金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其当年在新区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全部财力40%的补贴;(三)对金融机构的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给予其当年在新区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全部财力20%的补贴;(四)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就医,提供VIP服务;为高管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新引进金融机构是指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的金融机构或当年将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从异地迁入浦东新区的金融机构。

2024年浦东新区人才引进落户个人流程

2024年浦东新区人才引进落户个人流程

2024年浦东新区人才引进落户个人流程一、了解政策1.人才引进政策(1)政策背景浦东新区人才引进的目的和意义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支持政策(2)适用对象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2.落户政策解读(1)落户条件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基本要求特殊人才的落户政策(如博士、院士等)(2)申请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职称、工作证明二、准备申请材料1.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与职称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如适用)2.工作相关材料(1)劳动合同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合同期限及工作职位说明(2)单位推荐信单位出具的推荐信推荐信内容包括个人能力和贡献3.其他辅助材料(1)个人简历详细的个人简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2)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排名、获奖证书(如适用)继续教育或培训证明(如适用)三、提交申请1.在线申请(1)登录申请平台访问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网站注册并登录个人账户(2)填写申请表完整填写《人才引进落户申请表》确认所填信息的准确性2.材料上传(1)上传申请材料按要求上传所有准备好的材料确认文件格式及大小符合要求(2)提交申请提交申请表及上传材料获取申请编号及受理通知四、审核流程1.初审(1)材料审核审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核实申请人的资格条件(2)初步反馈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发送初步反馈若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2.复审(1)现场核查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人工作情况和居住状况(2)最终审核根据初审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最终审核确定是否批准落户申请五、结果通知1.审核结果通知(1)通过通知发送《落户批准通知书》通知领取时间及地点(2)拒绝通知发送拒绝通知书说明拒绝理由及改正建议2.领取落户文件(1)领取方式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落户批准文件注意携带身份证明文件(2)注意事项检查批准文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妥善保管批准文件六、落户办理1.准备落户材料(1)落户登记表填写《落户登记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2)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等相关材料提供落户批准通知书2.提交落户申请(1)提交至户籍管理部门前往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确认受理情况(2)获取新户口本完成落户手续后,申请新户口本核对户口本信息的准确性七、事后管理1.更新个人信息(1)社保及公积金更新社保及公积金信息确保享受相关福利(2)劳动合同更新与单位确认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更新个人信息以符合新户籍2.定期关注政策(1)政策变化关注关注浦东新区人才引进政策的变化定期查看相关部门的公告(2)参与后续活动积极参与人才引进的后续活动享受政策带来的惠利及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浦府[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9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根据中央和上海市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加快建设浦东新区“国际人才创新试验区”,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计划用5至10年时间,引进100名具有海外丰富从业经历、通晓国际规则和惯例、掌握核心技术、带动产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浦东新区“百人计划”)。

二、引进对象引进人才一般是指在本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获得本行业专家认可,每年在浦东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际大型金融机构中担任高级以上专业职务或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实践操作经验,善于经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二)在国际知名航运企业(航运服务机构)担任高级以上管理职务、专业职务或毕业于相关国际知名院校且具有丰富航运从业经验,经营管理业绩突出,科研成果或技术经验丰富的高层次航运人才。

(三)在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新材料九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拥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显著,在重大专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主持或参与过大型科研项目的创新人才;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领先,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化发展潜力的创业人才。

一图读懂《浦东新区“高精尖缺”海外人才认定标准》

一图读懂《浦东新区“高精尖缺”海外人才认定标准》

一图读懂《浦东新区“高精尖缺”海外人才认定标准》
一图读懂《浦东新区“高精尖缺” 海外人才认定标准》导读◆为加强“高精尖缺”海外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新时代浦东新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引领区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标准。

本文来源:浦东发布一图读懂!《浦东新区人才安居管理实施意见》发布为进一步发挥好人才
引领发展的驱动作用,努力为一流人才汇聚和实现价值创造更好的宜居条件、安居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和《关于新时代浦东
新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就浦东新区人才安居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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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12
日发布)
2010-02-2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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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浦人[2008]36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8年6月12日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
(三)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政策内容)
新区各功能区域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租赁方式提供不同标准的人才公寓,并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提供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

补贴金额及补贴年限由各功能区域根据本区域的实际另定。

入住低于市场租赁价格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
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一)《人才公寓租赁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浦东人才网 下载);
(二)申请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及“四金”交纳票据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核准后,向各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审核、签约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源,并由进驻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
由人才公寓受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至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与所在区域开发(集团)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认定和核准。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发放补贴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按季度向享受补贴规定的人才发放房租补贴。

第五条(其他)
申请入住浦东新区高级人才公寓、高级专家公寓、青年公寓、银良公寓的,须向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由人才交流中心和公积金运用中心负责办理入住手续。

入住人员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已享受上述房租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新区其它房租补贴政策。

第六条(功能区域职责)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本区域人才公寓的规划,各开发(集团)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整合区域资源设立人才公寓,开设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指导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开展人才公寓的入住申请和补贴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人事局、浦东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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