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境外投资等渠道流出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
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
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
XX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
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
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八种方式
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八种方式用现金走私来转移主要是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也比较大;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
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
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
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
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
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
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一、案例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 年 4 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 、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 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 10 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
2005 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 2006 年 4 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 亿元。
2006 年 4 、5 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 56 个,冻结资金 690 余万元。
2006年11 月 1 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 月 6 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 年 11 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银行反洗钱案例介绍
一、地下钱庄洗钱
2.资金交易上的识别点 (1)初始交易:公司账户开始无业务,或交易量很小 (2)测试交易:公司账户启用时先进行小额资金交易 (3)超规模交易:公司账户突然大进大出(日交易量在百万、 千万元),每天不留余额或余额很少 (4)网银交易:快进快出,日交易几十笔甚至上百笔 (5)资金循环:如深圳公司—异地公司—异地个人—深圳个 人,最终在深圳取现 (6)公转私:由外地公司账户拆成几笔转到本地公司或个人 账户 (7)对手固定:公司账户除了通过网上银行与固定对手交易 外,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发生任何往来 (8)提现:开户公司不提取现金,不领取银行回单;往往将 资金转到下级大量个人账户,最终通过ATM机提现
二、腐败洗钱
存入腐败分子实际控制账户 腐 败 分 子 洗 钱 分 子
交付贿款
汇入腐败分子委托的境外银 行账户
以腐败分子有关人员的名义 进行投资理财
二、腐败洗钱
(1)特定的职务身份:公务员、公司高管或其亲属和关系密 切人 (2)大额资金:交易、投资、投保、消费与身份收入不符 (3)结构性操作:故意分拆资金,避免受到关注 (4)节日:传统节日前后存款集中,如春节、中秋 (5)亲属:以亲属名义存款、投资、炒股、投保、消费等 (6)定期:分散存定期 (7)外币:往往有外币存款,数额较大 (8)开户:资金起点往往为整数或吉利数(8.8万等) (9)只出不进:开户后,资金只出不进,或消费,或提现 (10)一次性:账户内资金用完后会很快销户或者休眠 (11)信用卡消费异常:显示在香港、澳门等地信用卡消费, 特别是珠宝店、俱乐部、奢侈品(名包、名表)、高尔夫等 (12)当某官员被调查时,其亲属急于转移资金
七、非法传销洗钱
异常资金流入——渠道、危害、对策
异常资金流入——渠道、危害、对策作者:储向梅来源:《现代企业》2008年第02期近几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火爆以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大量异常资金利用现行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和方式进入国内市场。
异常资金流入不仅加重了中央银行控制流动性的负担,也给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带来一定影响。
一、异常资金流入的主要渠道1. 通过外资企业资本金流入。
我国现行对外汇资本金的结汇管理是由银行代位监管,而且还没有做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有些外商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结汇后,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进入房地产市场或资本市场;有些外商通过在境内直接设立外资房地产公司或参股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入外汇。
2. 通过借入外债的形式流入。
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内自行举借外债,外资企业凭借款合同就可借入外债,有些企业借入的外债为零利率,有些企业通过外债展期延长外债期限,有些企业通过扩大投注差增加外债流入。
3. 通过出口预收货款渠道流入。
目前政策上对预收货款没有明确的规定,除合同以外没有任何可参考的资料,这使“预收货款”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一种渠道。
主要表现为:一是出口量少,预收货款多;二是以预收货款向境外母公司融资;三是预收一定时间后又全额退还等。
4. 通过进口延期付汇隐形流入。
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对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如果企业将付汇日期提前或拆分报关金额,故意不办理登记,将会形成隐形外债。
5. 通过非贸易项下个人收汇流入。
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在外汇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时没有明确凭证要求,给异常外资流入留下了通道。
有相当一部分外资通过居民或非民民个人账户入账后,分批转出、再分批结汇流入房地产、股市、债市等;我国对某些行业限制外资流入,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基础教育不得中外合资,有些外资通过个人账户汇入,分批结汇后使用。
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八种方式
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八种方式用现金走私来转移主要是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也比较大;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
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
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
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
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
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
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
我国资本外逃论文
我国资本外逃分析摘要:资本外逃问题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才引起国际上重视的,我国的资本外逃虽不十分严重,但也足够引起重视了。
本文介绍了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对资本外逃的定义,并根据我国的现状,采用了国内学者对资本外逃的定义,即资本的非法流出。
然后分析了我国资本外逃的几个方面和外逃的渠道,并提出了一些防止资本外逃的对策。
关键词:资本外逃;外选渠道;外汇管制根据经典的国际资本流动理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资本与外汇短缺,以及资本,劳动的比率较低,使得资本的边际生产率较高。
从而吸引资本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
因此,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每年吸引外资的量一直是很高的,而外资的流入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但在中国在大力引进外资的同时,却有规模相当庞大的资本流向国外,这从近年中国的国际收支中亦可得到反映:一是尽管统计技术不断改进,但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错误与遗漏”的数额却连续几年超出正常统计误差的标准;二是自1997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尽管保持了贸易和资本项目的较大顺差,但却出现了结汇减少,售汇增加,外汇储备增长十分有限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国际经济学界被称之为资本外逃。
一、关于资本外逃的定义经济学理论至今尚未对资本外逃给出一个普遍接受的标准概念。
不过从已有的文献来看,有两点已得到经济学家们基本一致的认同:一是资本外逃是一种私人资本(private capital)的外流而非官方资本(official capital)的外流;二是这种外流是一种“异常的”(abnormal)的资本流动而非“正常的”(normal)资本流动。
私人资本和官方资本很容易区别,但是要判断出何谓正常、何谓不正常就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了。
一般观点认为。
既然资本的本性是追逐利润,那么从获利高的地方流向获利地的地方就是正常,反之就是异常。
正如前面所言,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边际生产率要高于发达国家,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局不稳、债务危机、管制等原因,使得资本从发展中国家流出,就称之为资本外逃。
人民币出海
人民币如何出海:5条通道巨额资金转移海外核心提示:人民币目前还不能自由兑换,中国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还很严格,个人每年购汇的额度只有5万美元。
无论是投资移民还是海外置业,都需要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资金。
这些巨额资金是如何出海的?根据最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
1、个人“笨办法”每人五万美元凑人头蚂蚁搬家。
这种靠人头拆分金额汇款的办法,不仅麻烦其实也违反了外管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要求,按规定银行应不予办理。
但实际生活中这种做法涉及的银行可能比较多,单个银行不容易察觉,银行从客户角度考虑也往往“挣只眼闭只眼”。
虽然这种蚂蚁搬家的做法比较笨,但即安全,成本也低。
除了购汇和汇款的手续费,基本不用花多余的钱。
很多资金需求不大,只有十几万美元或者几十万美元的人都会采取这种办法。
2、地下钱庄洗钱,移民中介借机提供一揽子服务。
多名业内人士认为,地下钱庄仍然是现在普遍的转移资金做法。
地下钱庄的操作方法很简单,内地客户先把人民币打入钱庄指定的账户,地下钱庄扣除手续费后,将港币或美元打入客户在境外的账户。
客户只要提前半个小时告知转移的金额和币种,钱庄就能按照即时兑换利率帮客户把钱转出去,手续费约在0.8%~1.5%。
一个小时内客户在香港开设的银行户头就能收到相应的港币或美元。
如果客户的金额特别大,建议分批完成,每次汇款的金额都不要超过100万美元。
一些移民中介也会借助地下钱庄的力量为海外移民提供包括资金转移在内的一揽子服务。
3、银行“内存外贷”私人银行跨境金融服务门槛高。
建议投资移民到香港的客户选用内存外贷的财融通服务。
客户可以在国内的中行存一笔10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然后中银香港银行可以在香港为这名客户发放一笔金额相当的港币贷款,用于投资移民有关的金融投资,这一业务也可使用于新加坡、澳门、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
资金流通渠道汇总
资金流通渠道汇总资金流通的渠道有好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资金流通渠道汇总,欢迎参阅。
资金流通渠道汇总1. 资本外流(1) 人民币换汇① 私人财产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② 小额积累换汇:境内个人每年凭身份证购汇上限是5万美元,向境外汇款上限是每天5万美元。
③ 地下钱庄:手续费约0.8%-1.5%,为非法机构④ 银行通道:内存外贷,例如:客户可以在国内的中行存一笔10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然后某香港银行可以在香港为这名客户发放一笔金额相当的港币贷款。
内存外贷不仅手续便捷,还能帮客户获得利差和人民币升值的收益。
⑤ 虚假贸易:采取借助虚假的境外贸易合同将资金转移到离岸公司,或者通过“高报进口、少报出口”等方式将资金截留在境外⑥ 海外并购⑦ 境外直投⑧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由于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它可以绕开各种外汇法规的限制,又由于它没有担保资产,政府自然也很难控制它。
⑨ 关联交易:以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2) 人民币直投2. 资本流入(部分渠道分析:详见2.2)(1)经常项目: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
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2)境内企业外汇贷款并结汇:典型的做法是在境内的外汇贷款通过银行离岸业务变相结汇,即境内企业利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贷款业务,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离岸部门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后,外方再转借给境内企业,办理结汇,从而绕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贷款不能结汇的管制。
(3)境内中外资企业自主资金调配:如购买境内企业债券,参股境内企业等(4)在华外资企业通道① 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②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透析我国资本外逃
透析我国资本外逃资本外逃,是指由于资本持有者对一国的或形势产生恐惧、怀疑,为了规避风险和管制,确保资本安全,而将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一种非正常的资本外流。
资本外逃在一些体制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发达,开放程度低,汇率管制多的国家普遍存在。
大量资本外逃是墨西哥、东南亚、韩国、俄罗斯等国、家(地区)爆发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线,同时它反过来又加深金融危机的程度。
因此,资本外逃是衡量一国经济结构完善状况以及金融体系潜在危机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那么,我国资本外逃的情况如何呢?有多少资本在外逃我国的资本外逃现象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当时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加上对外开放程度低,资本外逃的规模较小,每年只有几亿至十几亿美元。
20世纪90年代以来,资本外逃的规模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1991~1994年,资本外逃额每年都超过100亿美元。
1995年以后,资本外逃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95、1997年每年资本外逃额约为430亿美元,2000年约为450~500亿美元。
财政部课题组资料显示,1997―1999年资本外逃额分别为364.74亿、386.37亿和238.3亿美元。
我国资本外逃额到底有多少?由于我国资本项目没有放开,还实行外汇流动管制,资本流出难以统计,尤其那些大量通过非法渠道流出资金的数额更是无法统计。
另外,不同的学者由于采用不同的测算,测算出的具体数额也具有较大的差别。
但是通过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误差与遗漏”项目进行,不难看出国内资本外逃形势严峻;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1982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误差与遗漏”为2.93亿美元,1995年激增至178.23亿美元,1998―2000年分别为165.76亿、148.04亿和18.93亿美元。
1990~2000年的“误差与遗漏”的数额超过了300亿美元;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我国同期资本外逃数量肯定要超过这个数目。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已成为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的第四大资本外逃国。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提高公众对洗钱行为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洗钱案件的剖析,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防范洗钱意识。
二、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洗钱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将大量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案情复杂,影响恶劣。
三、案件分析1. 洗钱手法(1)虚构贸易背景: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贸易合同,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例如,将大量现金通过虚假的进出口贸易,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2)利用金融机构:犯罪嫌疑人利用金融机构的便利,将非法资金分散转入多个账户,降低被查风险。
例如,通过多次转账、跨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至不同银行账户。
(3)跨境汇款:犯罪嫌疑人利用跨境汇款渠道,将非法资金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例如,通过地下钱庄、网络支付平台等非法渠道进行跨境汇款。
2. 案件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该案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足以说明洗钱行为的严重性。
(2)跨境作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跨境渠道进行洗钱,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3)团伙作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并非孤军奋战,而是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洗钱团伙,分工明确,协作紧密。
3. 案件危害(1)破坏金融秩序:洗钱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
(2)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洗钱行为为非法资金提供了流通渠道,可能导致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3)助长犯罪活动:洗钱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资金来源,助长了犯罪活动的蔓延。
四、法律科普1. 洗钱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法律知识讲解洗钱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资金,从而掩盖非法来源和性质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对洗钱犯罪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地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洗钱案。
该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犯罪团伙通过境内外多个账户,将非法所得资金进行多次转移和拆分,最终将资金洗白。
三、洗钱犯罪的法律知识1. 洗钱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的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 洗钱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洗钱罪的法律后果(1)没收违法所得:司法机关依法对洗钱所得的财产予以没收。
(2)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洗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团伙的洗钱手法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以下手法进行洗钱:(1)境内外账户转移:犯罪团伙在国内设立多个账户,并将非法所得资金转入这些账户。
随后,通过境外账户将资金转移至其他国家。
(2)虚假交易:犯罪团伙通过虚假交易将资金拆分,使得资金来源难以追溯。
(3)购买房产、车辆等实物资产:犯罪团伙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实物资产,进一步掩盖资金来源。
2. 洗钱罪的认定根据上述法律知识,本案中犯罪团伙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与防范建议-精选文档
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与防范建议我国 20世纪 70年代末期借着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机遇,设立了若干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对外资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
这一举措让中国从 1979年到 2009 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达 11416 亿美元。
引进的外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外资的流入与巨大的贸易顺差,也使得中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到 2006 年末,中国外汇储备超过日本,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但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量吸引外资的同时,却有相当规模的资本逃过货币当局的监管流向国外,这从历年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净误差与遗漏项”可以看出。
从 1987至 2001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净误差与遗漏金额从 -14 亿美元逐步扩大,最高为 1997年的-223 亿美元。
其中,1995 年的净误差与遗漏金额占当年货物贸易总金额的 7.48%,远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定的 5%警戒线。
因此,对我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进行分析,并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资本外逃的问题,如东南亚国家、巴西等。
这些国家的资本项目是开放的,资本可以随意流入流出。
因此这些国家的资本外逃主要合法地通过资本市场进行。
中国的资本项目到目前为止仍是严格管制的,企图外逃的资本只能通过一些非法渠道流到境外。
这些外逃的途径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设置大致可划分为经常项目项下、资本项目项下,以及其他一些地下渠道。
(一)经常项下的资本外逃经常项目项是国内外商品和服务进行流通的渠道,我国在 1996 年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从近十多年来我国外汇收支状况看,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占我国外汇收支总量超过 80%,其中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占比超过70%。
因此,在资本项目受到严格管制的中国,通过经常项目进行资本外逃就成为了外逃者的首选途径。
中国的资本外逃者往往利用经常项目的可兑换性,采取各种方式进行逃汇和骗汇。
地下钱庄知识点
地下钱庄知识点什么是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指一种非法的金融活动,它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非法的货币交易和洗钱操作。
地下钱庄通常是由犯罪组织或个人运作,他们利用各种渠道将非法资金转移和隐藏,以逃避监管和打击。
地下钱庄的运作方式地下钱庄的运作方式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式:1.跨境汇款:地下钱庄通过虚构贸易、伪造文件等手段,将非法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转回国内,以掩盖资金来源和目的。
2.虚假贸易:地下钱庄通过虚构贸易业务,伪造货物交易、发票和报关单等文件,将非法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并通过虚假的贸易结算方式来洗钱。
3.电子支付:地下钱庄通过虚构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机构等,进行虚假交易和资金转移,以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流向。
4.虚拟货币:地下钱庄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便捷性,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和洗钱操作。
地下钱庄的危害地下钱庄的存在和运作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风险:地下钱庄的运作方式复杂多样,难以监管和打击,给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非法资金的流入和洗钱操作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2.经济损失:地下钱庄的运作导致大量的非法资金流失,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却被用于非法交易和洗钱操作,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3.社会不公:地下钱庄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使得非法资金能够逃避税收和监管,从而使富人更加富有,贫困人口更加贫困。
4.犯罪活动:地下钱庄通常与其他犯罪活动有关联,如贩毒、走私、恐怖主义等。
地下钱庄为这些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和洗钱渠道,加剧了社会治安问题。
如何打击地下钱庄为了有效打击地下钱庄,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1.加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的违法行为。
2.加强国际合作:地下钱庄通常跨境操作,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地下钱庄的跨境洗钱活动。
资金外流N种暗道:可通过地下钱庄外贸等渠道流出
资金外流N种暗道:可通过地下钱庄外贸等渠道流出资金外流N种暗道:可通过地下钱庄外贸等渠道流出通过“地下钱庄”、外贸、境外投资、外资银行等渠道流出《中国经济周刊(微博)》记者谈佳隆︱上海报道一面是来势汹汹的海外热钱流入,一面是大量中国资金正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海外。
无论从哪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正越来越受到挑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2012年全年中国海外商业房地产直接投资额达40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33%,预计在今年更有可能达到近50亿美元的投资额。
”这是来自全球知名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仲量联行的数据。
与之相互印证的是,国际人才蓝皮书《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披露,我国正在经历第三次移民潮,2011年,中国对世界几个主要的移民国家永久性移民数量超过15万人。
于是问题就来了,无论是海外投资也好,海外移民也罢,钱是怎么流出海外的呢?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
如此规模的配额是根本无法满足海外投资和移民需求的。
“资金外流已堵截不住”“央行已经召集包括汇丰、花旗、渣打、星展等外资行探讨如何建立平台规范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现在资金外流的方式很多,光靠堵截已经不行了。
”一位外资法人银行高管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目的是希望让那些政府无法看到的资金跨境流动变得可以受到监控。
刘金川一家三口都从事金融相关行业,拥有600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资产,已被金融机构视为高净值人群。
刘金川想要移民,但依照现有政策,通过正规外汇渠道向海外转移资产是非常困难的。
6000万元人民币(约976.8万美元),按照一家三口每年共计15万美元结售汇额度,需要差不多65年才能完成。
在刘金川看来,目前中国有向海外转移资产需求的是三类人:第一类是移民者,或定居、或工作、或留学,最终目的是追求海外目的地国的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第二类是投资者、企业主、明星,主要目的是全球配置资产风险,以免国内社会动荡使得身家遭受损失;第三类是裸官或贪官,由于其财产所得非法,一旦遇到稽查或未来可能的财产申报,通过向海外转移资产以留后路。
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资金出逃现象也日益严重。
资金出逃不仅会对我国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资金出逃的定义、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防范资金出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金出逃的定义资金出逃,是指企业和个人为了逃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将资金从境内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资金出逃的主要手段有:虚构贸易背景、地下钱庄、虚假投资等。
资金出逃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金出逃行为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罪名。
一旦构成犯罪,企业和个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行政责任资金出逃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转移、买卖外汇的;(2)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的;(3)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4)擅自将外汇借给他人使用的;(5)擅自将外汇汇往境外的;(6)擅自将外汇携带出境的;(7)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民事责任资金出逃行为可能给其他投资者、债权人等造成损失,涉及民事责任。
例如,虚构贸易背景导致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声誉损失资金出逃行为损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声誉,对其今后的经营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隐蔽的金融交易手段,转换为看似合法的资金,以掩饰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洗钱犯罪进行法律科普。
二、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城市警方在打击一起跨境贩毒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团伙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该团伙通过一系列金融交易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洗白的具体过程。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基本情况(1)犯罪团伙:该团伙以贩毒为主业,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毒资。
(2)洗钱手段:该团伙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洗钱:①虚假交易:利用虚假的交易合同、发票等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公司账户。
②虚构业务:通过虚构的业务,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③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贩毒所得资金分散转入多个账户。
④跨境交易:通过跨境交易,将贩毒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
2. 案例分析(1)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②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犯罪团伙明知是贩毒所得,仍然通过一系列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
(2)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下:①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犯洗钱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洗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②多次洗钱,或者洗钱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③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提供洗钱帮助的;④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资本外逃的危害和防治
资本外逃的危害和防治曾晓兰资本外逃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的现象。
处于经济转型过程的国家中,这种现象更为严重,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并处于对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时期,也必然存在着这种现象,但我国的资本外逃现象到底处于什么水平?下面我们来作具体的分析。
我国的资本外逃现状任何国家要发展经济必须积累资本。
积累资本的一种方法是国内储蓄,另一种方法就是外国资本输入。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间接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直接投资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大量增加。
一般来说,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在经济增长快,投资环境好的国家增长就快。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近几年特别是近两年的众多国家面临经济发展速度放慢,甚至停滞不前、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持续保持着高增长率。
我国的高经济发展速度,使得资本的收益率比较高。
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特别是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使我国进一步融入全球化的经济当中。
良好的经济发展趋势和投资环境,及我国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使我国的外资流入逐年增加,仅“九五”期间吸收的外商投资达到2900亿美元,较“八五”同期增长80%。
2002年,外商投资超过500亿,首次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引资大国。
外资已成为大陆经济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我国既是引资大国,也是逃资大国。
在外来资本源源不断拥入大陆的同时,国内资本也在加速实现外逃。
20世纪80年代,由于当时中国大陆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逃资本的规模较小,每年只有几亿至十几亿美元。
90年代以来,随着大陆经济开放程度的扩大,资本外逃现象日益浮出水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目前中国大陆已成为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俄罗斯和阿根廷的世界第五大资本外逃国。
国际上计算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是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增加值之差,而在我国,这一差值常常被理解为误差和遗漏。
如果按照保守的估计,我国1995—2001年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项目中的984.59亿美元,50%是由统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其余50%可归结为资本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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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境外投资等渠道流出2013年05月14日00:06来源:经济网-中国经济周刊作者:谈佳隆国内资金外流的N种暗道《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谈佳隆上海报道一面是来势汹汹的海外热钱流入,一面是大量中国资金正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海外。
无论从哪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正越来越受到挑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2012年全年中国海外商业房地产直接投资额达40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33%,预计在今年更有可能达到近50亿美元的投资额。
”这是来自全球知名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仲量联行的数据。
与之相互印证的是,国际人才蓝皮书《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披露,我国正在经历第三次移民潮,2011年,中国对世界几个主要的移民国家永久性移民数量超过15万人。
于是问题就来了,无论是海外投资也好,海外移民也罢,钱是怎么流出海外的呢?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
如此规模的配额是根本无法满足海外投资和移民需求的。
“资金外流已堵截不住”“央行已经召集包括汇丰、花旗、渣打、星展等外资行探讨如何建立平台规范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现在资金外流的方式很多,光靠堵截已经不行了。
”一位外资法人银行高管告诉《中国经济周刊》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目的是希望让那些政府无法看到的资金跨境流动变得可以受到监控。
刘金川一家三口都从事金融相关行业,拥有600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资产,已被金融机构视为高净值人群。
刘金川想要移民,但依照现有政策,通过正规外汇渠道向海外转移资产是非常困难的。
6000万元人民币(约976.8万美元),按照一家三口每年共计15万美元结售汇额度,需要差不多65年才能完成。
在刘金川看来,目前中国有向海外转移资产需求的是三类人:第一类是移民者,或定居、或工作、或留学,最终目的是追求海外目的地国的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第二类是投资者、企业主、明星,主要目的是全球配置资产风险,以免国内社会动荡使得身家遭受损失;第三类是裸官或贪官,由于其财产所得非法,一旦遇到稽查或未来可能的财产申报,通过向海外转移资产以留后路。
交通银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刘立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我们接触到的高净值客户中,不少都有海外移民的倾向,有些考虑的是生活环境,有些则考虑的是教育环境,有些则认为签证便利很重要。
国内资产向海外转移的确是很核心的问题,实际操作办法也很多,但我们只能按照合规的办法来建议。
不过,刘金川认为,如果是孩子在海外读书生活,采用亲属额度凑份子蚂蚁搬家的方式是合适的,但移民显然不适用这一方法。
地下钱庄、贸易项下和投资项下的资产转移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而境外赌场洗钱和境外银行卡套现也很好地实现了绕开外管局向海外挪移外汇的行为。
“地下钱庄”仍是主流方式在深圳市中心有很多挂着留学中介牌子的店铺,其中就隐藏着大量的“地下钱庄”。
与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是世界重要的金融重镇,资金的便捷性和高度自由化备受资产转移者的追捧,资金在香港,就意味着能够顺利进出所有发达经济体。
阿迪是从事“地下钱庄”的老手,在他看来,外管局虽然能够管住大笔资金的进出,但对于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等值人民币进出的监管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只要客户提早半个小时告诉我,转移金额和币种,我就能按照即时兑换汇率帮客户把钱转出去,我们会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约在0.8%~1.5%。
”阿迪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一旦客户确认了价格,就可以把钱打入我们指定的若干个账号,一个小时内客户在香港开设的银行户头就能够收到相应港币或美元。
如果客户的转移资金额特别大,建议还是分批次完成,每次的汇款金额都不要大于100万人民币,这样有利于规避监管。
对于我们来说,拿现金的风险最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国际贸易与投资部主任沈彦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可以说是最通常最普遍的做法,近年来通过贸易渠道和海外并购渠道实现大额资金海外转移正在越来越普遍。
贸易利润留在海外在贸易项下的资金外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国内贸易公司可以和海外贸易伙伴合作,通过报高进口价格、报低出口价格,顺理成章地把大量利润留在海外。
这在实际操作中牵涉到虚假贸易进出口合同的拟定和报价技巧。
如果是较容易识别的常见普通商品,“明显”报高进口价格比较容易被海关发现,这会增加风险。
而较难甄别的高新技术产品就比较容易虚增价格。
“在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方法比较普遍,国内贸易公司在香港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在出口时通过平价卖出,而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销售到欧美,利润就自然留在了香港。
”沈彦炜认为这是一种规避风险很好的办法,实际上也很难稽查。
在监管部门看来,这部分利润是无法回到境内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办理国际Visa或Master借记卡的方式实现在境内外资金的双边使用。
这种现象似乎已经在公开的贸易数据中有所反映。
据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内地对香港的出口总值为1056亿美元,同比增长74.2%。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一季度出口不仅大增,且远远高于进口,“这是反常的”对此,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司长郑跃声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香港作为自由港,一直以来都是内地进出口货物的主要周转地;其二,香港是跨国公司设立全球物流配送和分拨中心的主要所在地;其三,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把一些在香港的仓库也转移到了深圳地区,这也会增加货物在香港和内地间调拨的频次,进而推高内地对香港的出口增速。
不过,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虽然海关负责人有所解释,但中国对香港出口数据的确存在一些没有解释清楚的现象,并不排除有资金以通过香港贸易转口的方式把资金和利润向境外转移的可能。
投资让资金“顺便”外流除了贸易项之外,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出也在兴起,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海外并购渠道。
2011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外投资项目新的核准权限:对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3亿美元;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1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
一位曾经参与海外并购的某民营企业家王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境外投资项目审批起征点提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无论是商务部还是发改委,审批更为严格了;另一方面则是可转移的资金数额也增大了。
目前,境外投资正常的审批程序是“外管局—发改委(中央或省级)、商务部(中央或省级)—外管局”,在寻求其他监管部门审批前,外管局会对拟使用外汇来源出具意见,同时也可以汇出一部分投资资金。
沈彦炜介绍说,在所有审批程序启动之前,企业可以向外管局申请一定的汇款额度,用于前期的调研,一般不超过总投资金额的15%。
比如说1亿美金的项目,可以在这个时候汇出1500万美金。
王肖认为,这笔费用虽然是以特殊目的汇出的款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松动的空间,甚至可以通过虚报花费等方式,把一部分资金留在海外完成资产转移。
不过,这是需要一定技术含量的。
事实上,与海外投资“跑冒滴漏”实现资产转移相比,通过另一种方式转移境内资产可能更为隐蔽。
“可以在离岸地注册一家由当事人实际控制的酒店管理公司,当事人在国内的酒店每年向该酒店管理公司支付高额的管理费,直到酒店做破产了,资金也就转移出去了。
”绿野资本集团大中华区董事会主席郑晓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外资银行“内存外贷”腾挪“严格审查与监管提供…类地下钱庄‟服务的商业银行。
”这一看法普遍存在于学界。
除了民间的“地下钱庄‟服很多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同样扮演着“类地下钱庄‟的角色。
跨境银行的特殊过境服务通常被称为“内保外贷”或“内存外贷”内保外贷,是指总部在国内的母公司,通过向内地的银行机构提供担保,让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从这所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中获取贷款。
内存外贷,是在境内的银行存进款项,然后在境外获得贷款。
这种方法只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给银行即可。
沈彦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在实务中发现,有很多客户采用这种方式实现了资金的境外周转,这在一些外资银行中采用得比较多。
目前,包括花旗、汇丰、渣打、星展在内的外资银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内保外贷”或多内存外贷”这一“类地下钱庄”的运行方式,其优势在于境外的便捷网络。
外资银行之所以热衷于这种仍存争议的业务,主要是由于其在境内“揽存”压力巨大。
截至目前,国内所有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不到行业的2%。
因此,开展上述业务,有利于吸引客户把存款放在其境内法人银行,因为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没有贷款就没有利润。
星展中国副行长兼首席运营官梁徐雁芬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内存外贷‟或…内保外贷‟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多,企业在这方面有需要。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外汇额度是有所控制的,大量的配额是给央企…走出去‟提供的,相较之下,民营企业…走出去‟只能采取这一方式来完成,在我们看来这是合法合规的。
以“内存外贷”为例,A公司在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存了6200万人民币,该行的境外银行则向A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1000万美金,如果境外贷款不能归还,境外银行则作为坏账处理,境内公司则将存款作为利润处理,从集团层面上实现了盈利。
“内保外贷”的方式类似,如果境外贷款无法归还,境内银行则可以对其担保物进行包括拍卖、变卖等方式的处置,所得收入亦可作为利润处理。
云南瑞丽跨境地下钱庄探秘:几乎垄断边境金融2013年08月09日07:34来源:人民网不要小看那些在路边招徕顾客的小商贩,他们鼓鼓的挎包里可都是钱。
在云南德宏州瑞丽市,很多来中国做生意的缅甸人已经长期定居。
在瑞丽姐告边贸区,有更多缅甸人来中国工作或做生意。
但是,进出口贸易结售汇以及人民币与缅币的兑换,却掌握在这些小商贩和他们的老板手中。
至于银行,在多次尝试开展跨境业务遭冷遇后,只好选择放弃,或者选择为这些小商贩和他们的老板“打工”。
地下钱庄,几乎垄断边境金融。
收人民币的“马仔”13年前,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唯一一个实施“境内关外”海关特殊监管模式的边境贸易区,那就是瑞丽姐告。
所谓“境内关外”,是指海关相对国门后撤,履行对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征税和检查等职能。
姐告是中国对缅贸易最大的陆路口岸和全国出入境外国人数最多的边境口岸城市,东、南、北三面与缅甸相连,国境线长4.186公里,处于中国瑞丽和缅甸木姐两个国家口岸的衔接部位,中缅两国的国门在这里隔街相望。
在国门附近,有不少小商贩四处叫卖、兜售纪念币,同时也做小额的人民币与缅币兑换。
不过,他们大部分就是单纯地卖纪念币。
在珠宝城、商贸城、大酒店的门口,三五成群地候着一些傣族人或者缅甸人,他们才是真正的“马仔”。
“左边那些钱水不好,不要去那换。
”一名卖纪念币的小商贩指着远处提醒记者,换钱要多讲价。
钱水,指的就是汇率。
一家国有银行姐告支行行长告诉本报记者,这些“马仔”就是所谓“地下钱庄”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