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

合集下载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交接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交接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交接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职工姓名
职工编号:
基 料本

项目 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数量
备注
原件(
) 复印件(

诊疗手册原件
门诊 医 疗 费 住院
发票原件
张影像资料报告单源自张住院病历原件(含出院小结)
诊断证明书原件
出院证原件
体内置放材料进货发票复印件
总费用明细原件 总费用发票原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及明细原件
总金额:¥
元整
总金额:¥
(
)级(
金额总计:¥
元整 )护理依赖
元整
辅 配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书原件
本次配置辅助器具总计:

户口簿复印件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伤 工亡
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残 待
遗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太原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
领承诺书
涉及三 方
赔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件复印
一次性 医疗补
助金
件 自愿离职申请、增减人员花名表原
件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凭证原件
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 ) 公证处( )
单位财务记账凭证原件
单位专管员确认签字: 窗口 经办 人备确 注:
联系电 话:
交接日期:



2、单位 (专管 员)必 须确认 职工已 经享受 完所有 工伤待 遇再申 请一次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一、项目概述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是指为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损害的职工提供相应的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项目的目标是根据职工的功能损害程度和需求,合理配置适用的辅助器具,以实现职工快速康复和回归工作岗位的目标。

二、标准及流程1.辅助器具适用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需要,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I级、II级、III级、IV级和V级。

2.辅助器具配置标准(1)I级:指职工伤残影响较轻微的情况,能够进行大部分自理活动,只需要配备常规助行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

(2)II级:指职工伤残影响较轻,能够进行大部分自理活动,但需要配备特殊助行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

(3)III级:指职工伤残程度适中,需要配备特殊助行器具、日常生活自理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

(4)IV级:指职工伤残程度较重,需要配备特殊助行器具、日常生活自理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包括部分电动助力型辅助器具。

(5)V级:指职工伤残程度最重,需要配备特殊助行器具、日常生活自理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包括电动助力型辅助器具。

3.辅助器具配置流程(1)申请:伤残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提交医疗康复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需求评估表》以及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2)评估: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医疗康复机构对职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

(3)审批:单位根据评估结果,递交给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伤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

(4)配置: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所在单位负责统筹配备辅助器具,并通知职工领取。

4.辅助器具质量标准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以下特点:(1)安全可靠,使用方便,适合职工伤残程度和需求;(2)制造商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和售后服务;(3)如果辅助器具需要安装、调试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提供相应的维修、调试和培训服务;(4)具备耐用性,能够满足职工长期使用的需求。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附表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附表

5.上 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 配收入: 按照国家 统计局公 布的全国 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 配收入标 准填写。
6.一 次性工亡 补助金: 按上年度 全国城镇 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 入20倍计 算。
7.丧 葬补助 金:按6个 月的统筹 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标准计算 。
十一 、供养亲 属抚恤金 核定表 (表5-9)
7.生 活护理费 计发比 例:按《 工伤保险 条例》第 三十四条 的规定, 确定其生 活护理费 的计发比 例。
8.一 次性伤残 补助金计 发月数: 按《工伤 保险条例 》第三十 五条、第 三十六条 、第三十 七条的规 定,确定 其一次性 伤残补助 金计发月 数。
9.一 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 金计发月 数:按当 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 标准,确 定其计发 月数。
6.工 伤类别: 按事故伤 害、职业 病和视同 工伤三种 类型选择 填写。
7.停 工留薪期 限、起始 时间、终 止时间: 按地方规 定或劳动 能力鉴定 委员会出 具的《工 伤职工停 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 》规定的 期限、起 始时间、 终止时间 填写。
8.就 医类别: 根据登记 时的就医 情况,按 门(急) 诊、住院 填写。
1.此 表由工伤 职工申请 配置或更 换辅助器 具时填 写,此表 一式两 联,经办 机构审核 盖章后, 由用人单 位和经办 机构分别 留存。
2.工 伤时间、 伤残部 位:按社 会保险行 政部门出 具的《认 定工伤决 定书》填 写。
3.配 置辅助器 具项目: 按劳动能 力鉴定委 员会批准 配置辅助 器具项目 填写。
4.本 人工资: 按工亡职 工工伤前 12个月平 均月缴费 工资填写 。
5.供 养亲属姓 名、性别 、公民身 份号码、 年龄:按 居民身份 证或户口 薄所示内 容填写。

安装辅助器具办事指南

安装辅助器具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1、参保职工因工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二、所需材料:(复印件须为A4纸)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工伤相关的诊疗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医疗鉴定《介绍信》、《珠海市工伤职工康复器具审核表》,(简称《审核表》);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审核表》;3、申请人持《介绍信》及《审核表》到指定医院进行专家鉴定;4、申请人将受理所需材料交至经办部门;5、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伤者本人或其近亲属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经办部门领取《珠海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未经确认安装辅助器具而发生费用,不再对其进行确认审批手续。

五、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六、经办部门: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2121895);2、香洲(电话:2518192)、金湾(电话:7263791)、斗门(电话:5 11990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5、《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 55号)。

八、咨询电话:12345;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 /www.zh 查询有关事项。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等有关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劳动鉴定(确认)费审核与支付,调剂金管理,财务管理,工伤信息数据库建立与转输,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管六个行业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参保单位的具体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当地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市属大型煤矿、铁路、石油、电力、电信、航空六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应根据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名单,向各用人单位下达《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表2-1)。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
1、伤情治愈
2、伤情稳定
3、停工留薪期满(终结)
申请鉴定类别
申请事由
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处理意见
1、初次鉴定 2、复查鉴定
○职工因工负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及生活治疗障碍程度确认;○停工留 薪期延长的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 工伤关联的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康复的 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当事双方共同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审核人: 月日
专家组 鉴定 意见
年 月日
姓名
职称
单位

主检人:
○正高 ○副高

同意 不同意 正高 副高


同意 不同意 正高 副高

同意 不同意 正高 副高
同意 不同意 正高 副高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标准被鉴定 人符合等级条款项:
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鉴 定(确认)
结论
鉴定确认结论为:伤残
级,
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
其他结论:
根据专家诊断及建议,最终结论:
生活自理障碍(进食翻身大小
备注
二〇 年 月 日(盖章)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被 身份证号
鉴 定
联系电话 人
通讯地址及 邮编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照 片
参保时间
参保地
申 姓名或名称 请 人 通讯地址及
邮编
被鉴定人的关系 联系电话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现就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限额标准《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功能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比较强烈。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种类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见《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附件1)。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规定的限额,包括为工伤职工配置达到“项目内涵”规定的所有功能的辅助器具、假肢训练费、使用年限内的维修费等费用,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得再额外收取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费用。

如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求配置超过“项目内涵”的辅助器具,其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中矫形器部分(第36和37项除外),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配置,医院从批准配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它项目按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假牙等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能配置的项目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配置。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经办和鉴定部门要在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管理,杜绝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行为的发生。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攀枝花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单位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工伤时间
伤残部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配置辅助器具项目
使用年限
配置机构名称
上次配置时间
工伤职工
申请
本人签字:年月日
用人单位
意见
用人单位(章)ຫໍສະໝຸດ 经办人:年月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
攀劳鉴字()号
经办人:年月日
经办机构
意见
经办机构(章)
经办人:年月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医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2.本表为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必备要件,须事前填写报批;3.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的工伤职工,每次申请配置(更换)时均应单独填报此表;4.属于更换的,无需再次鉴定,只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4]5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参保单位:
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17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和定点资格年审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48号)等相关规定,经对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定点机构)进行资格年审和年终考核,以及对申请定点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现将2014年我市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定点机构严格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定点管理规定参与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布的名单签订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加强日常监督和协议管理。

2014年重庆市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一、背景介绍工伤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所致的人身伤害。

为了帮助工伤职工更好地康复,我国规定了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1. 助行器具:包括助行架、手推车等,主要用于帮助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进行站立、行走等活动。

2. 助听器:用于帮助听力残疾的工伤职工改善听力,提高生活质量。

3. 助视器具:包括放大镜、佩戴式眼镜等,用于帮助视力残疾的工伤职工进行日常活动。

4. 助残器具:包括假肢、轮椅等,用于帮助工伤职工进行肢体活动。

三、费用限额标准1. 助行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助行器具的费用限额标准为3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2. 助听器费用限额标准:助听器的费用限额标准为5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3. 助视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助视器具的费用限额标准为4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4. 助残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助残器具的费用限额标准为10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证明、残疾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2. 申请提交:工伤职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 审核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予以批准。

4. 辅助器具配置:经批准后,工伤职工可按规定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领取辅助器具。

五、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办理,不得虚报、夸大伤残等行为。

2. 配置的辅助器具要经过正规途径获取,不得私自购买或以次新品替代。

3. 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需要更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4. 辅助器具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不得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工伤职工的需求上。

六、结语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出台,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快地康复,重新融入社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2015〕5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渝人社〔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参保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办〔2014〕242号)要求,根据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级别一致的原则,现将2015年
我市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定点机构严格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定点管理规定参与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布的名单和医院等级进行服务协议签订和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协议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附件:2015年重庆市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
附件
一、工伤医疗市级转诊定点机构
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三、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四、工伤医疗区县级定点机构。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及限额标准:
1. 助听器:限额标准为每套不超过5000元。

2. 眼镜:限额标准为每副不超过1000元。

3. 轮椅:限额标准为每把不超过3000元。

4. 助行器:限额标准为每把不超过500元。

5. 瘫痪床:限额标准为每张不超过5000元。

6. 假肢:限额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不超过5000元。

7. 矫形器:限额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不超过5000元。

8. 损失的牙齿修复:限额标准为每颗不超过1000元。

9. 残疾人辅助器具修配及更换费用:限额标准为每件不超过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限额标准仅为参考,实际的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可根据当地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
2. 性别:
3. 年龄:
4. 身份证号码:
5. 联系电话:
6. 电子邮箱:
7. 联系地址:
二、工伤认定情况
1. 工伤事故发生时间:
2. 工伤事故发生地点:
3. 工伤认定部门:
4. 工伤认定书编号:
三、辅助器具配置情况
1. 辅助器具名称:
2. 辅助器具型号:
3. 初次配置日期:
4. 配置机构:
5. 配置医师:
四、当前辅助器具状态
1. 使用年限:
2. 当前状态描述:
3. 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
五、更换理由及证明
1. 更换理由:请详细说明辅助器具损坏、功能失效或其他需要更换的理由。

2. 相关证明材料:请提供相关照片、维修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医疗机构建议
1. 医疗机构名称:
2. 建议更换辅助器具的原因及必要性:
3. 建议更换的辅助器具型号及使用年限:
4. 其他注意事项和建议:
七、审核意见
1. 审核人姓名:
2. 审核日期:
3. 审核意见描述:请详细说明是否同意更换辅助器具,并给出理由。

4. 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或核实:
5. 其他注意事项和建议:
八、审批意见
1. 审批人姓名:
2. 审批日期:
3. 审批意见描述:请给出最终审批意见,同意或不同意更换辅助器具。

若同意,请给出具体指示;若不同意,请给出理由。

4. 其他注意事项和建议:
九、后续跟踪记录
1. 跟踪日期:
2. 跟踪情况描述:请记录后续的跟踪情况,如辅助器具的维修、更换等。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6.01•【字号】渝文审[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审〔2008〕13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程序,加强协议服务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2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六月一日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一、申请条件(一)申请工伤医疗协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3.设有专门的外科、骨科病房,各科病房分别不少于一级医院10张床位、二级医院30张床位、三级医院50张床位;4.拥有3名以上外科和骨科的专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和相当数量的专业护士;5.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6.遵守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7.医疗机构执业地附近有一定数量的工伤保险参保企业或参保职工集中居住;8.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计算机联网运行的条件;9.已经取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

辅助器具的申请、审核和配置程序是什么?

辅助器具的申请、审核和配置程序是什么?

辅助器具的申请、审核和配置程序是什么?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发现身体部分机能无法发挥全部功用,不得不需要某些替代性器具辅助时,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常见的辅助器具包括义肢、假牙、轮椅等。

申报确认辅助器具的整个流程如下:(1)申请。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②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2)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会及时审核。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审核确认。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

该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

然后,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接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

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将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将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该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4)配置。

工伤职工在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再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是指,在职工因意外事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使用辅助器具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相应的补贴,帮助职工恢复工作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辅助器具配置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职工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对象是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辅助器具的配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

康复辅助器具是指帮助职工进行康复训练和恢复工作能力的设备和工具,如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等。

这些器具可以帮助职工减轻病痛,提高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性。

其次是生活辅助器具配置。

生活辅助器具是指帮助职工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设备和工具,如轮椅、拐杖、助行器等。

这些器具可以帮助职工进行自理活动,提高生活的质量和独立性。

再次是劳动辅助器具配置。

劳动辅助器具是指帮助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设备和工具,如特殊工作座椅、助听设备、工作辅助工具等。

这些器具可以帮助职工恢复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是教育辅助器具配置。

教育辅助器具是指帮助职工进行学习和培训的设备和工具,如电子辅助学习设备、鼠标、键盘等。

这些器具可以帮助职工进行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是通过相关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来评估职工的具体需要,并提供相应的辅助器具。

配置过程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职工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是为了帮助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恢复工作能力和提高生活质量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通过配置康复、生活、劳动和教育等方面的辅助器具,可以有效地帮助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

重庆工伤认定申请表

重庆工伤认定申请表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楚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及程度)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人(负责人)签字
印章(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咨询电话 62822117 62921377
Welcome To
职工姓名
性别
年 龄
家 庭 详 细地 址
是否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手续

重庆工伤认定申请表

重庆工伤认定申请表

编号: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受伤害职工: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报日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1 / 4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

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