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抗震鉴定标准2009版
GB_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宜少于 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 年。 3 在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 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4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4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
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
注:1 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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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
修订介绍
程绍革 13701381694
chengshaoge@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加固 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1966年3月8日和3月22日,河北邢台 M6.5和M7.2地震,有些村民在3月8日地 震后用铁丝将外闪的前后外墙拉结起来 ,在22日再次地震时没有倒塌,而没有 拉结的房屋倒塌。
《建筑抗震加固规程》JGJ116 1. 2008年7月9日,成立编制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2. 2009年3月初,形成标准初稿 3. 2009年3月24日,召开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 4. 2009年5月,形成《加固规程》征求意见稿 5. 2009年6月12日,召开《加固规程》送审稿审查会 6. 2009年6月14日,形成《加固规程》报批稿 7. 2009年6月18日,09版《加固规程》批准 8. 2009年8月1日,09版《加固规程》实施
一、标准修订背景
1. 标准实施已十多年,期间一些相关标准已进行了修订 2. 汶川地震后,地震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房屋抗震鉴定
工作,依据什么标准进行鉴定成为当务之急 3.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启动,现有中小学校舍如何鉴定 4. 标准应体现近年来出现的新的成熟的技术与方法 5. 原标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标准修订过程
该阶段的特点: ●抗震鉴定、加固与建筑功能改造紧密结合。 ●抗震鉴定与加固的要求扩大到6度区 ●强调建筑抗震能力的综合分析
四、原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问题之一:标准的适用性
GB50023-95的适用范围:适用于89规范以前的房屋 当设防烈度不提高时,已按《77鉴定标准》加固或按 《78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建筑,可不再进行抗震鉴定。 (95标准条文说明) 按89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如何鉴定? 怎么办?-必须在标准中引入89规范的相关内容 如何引入?-是本次标准修订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抗震鉴定标准
抗震鉴定标准第一篇:抗震鉴定标准抗震鉴定标准总则1.0.1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抗震鉴定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
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注: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 抗震鉴定seismicappraiser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2 综合抗震能力compundseismiccapability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3 墙体面积率ratioofwallsectionalareatofloorarea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2.1.4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iticratioofseismicwall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所取用的代表值。
抗震鉴定标准2009版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Hale Waihona Puke 几点说明: ⑶ 现有建筑增层时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标准未作规定。对 现有建筑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若不增加房屋层数, 应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 若进行加层改造,一般来说,加层的要求应高于现有建筑鉴定而 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此时可以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 原则,但不能直接套用抗震鉴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⑷ 不得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或作为新建工 程未执行设计规范的借口。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1. 试点起步阶段(1966~1976) ● 《地震区建筑设计规范》(草案稿),1964
1968年编制了京津地区一般民用建筑、单层工业厂房、旧 建筑、农村房屋及烟囱、水塔等的抗震鉴定标准(草案)和抗 震措施要点。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试行) TJ11-74
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 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 30、40、50年三个档次。 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或 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 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 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 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订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为确定可变作用 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都江堰市基督教堂框架结构, 底部结构轻微破坏, 出屋面塔楼严重破坏。
都江堰市天地仁商务酒店, 五层框架结构,建于2007年, 屋顶小塔楼倾倒。
3、防震缝和变形缝的震害
a 缝宽不足; b 缝内落入物造成破坏; c 防震缝两侧相邻建筑物楼层高度不同发生互撞时, 缝两侧为不同材料建造时由于结构动力特性不同, 地震反应不同可能有相位差,地震时碰撞的震害加重; d 防震缝未彻底断开造成震害.
(三)、各类结构构件破坏形态
1、框架结构整体倒塌
都江堰市某五层框架结构, 整体叠压式倒塌
汶川县映秀镇漩口 中学某框架结构, 建筑整体退台式倒塌
2、框架柱 a 柱顶部破坏是现浇混凝土框架柱最多见的震害:
(1)柱端混凝土酥碎、散落、竖向钢筋压屈; 柱顶大偏心受压,使受拉侧作用效应超过钢筋混凝土柱的弯曲抗拉强 度。 (2)斜裂缝 柱头顺斜裂缝下滑错动,钢筋顺斜裂缝方向弯曲,严重者混凝 土全部崩落,上层梁板下塌,柱内纵筋压弯成灯笼状。其主要原因 是水平地震作用使柱顶受到压、弯、剪联合作用下,在柱顶刚度变化 处,由于主拉应力破坏而形成45度斜裂缝或在地震反覆作用下形成交 叉裂缝,进而压崩斜裂缝端部混凝土,严重时全部崩落并使纵筋外露 弯曲。 (3)竖向裂缝 主要是箍筋不足或梁柱相交处箍筋布置较差所致。
底层抗震墙底部混凝土压碎 都江堰市中国移动电信大楼 基本完好
抗震墙连梁X形裂缝
b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 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体系,是框架结构体系和的抗震墙组成 的双重结构体系。总体耐震性能好,延性较好,震害很轻,。
都江堰市公安局大楼中等破坏,
抗震墙连梁X形裂缝
11层框架-抗震墙结构
抗震墙底部混凝土 压碎主筋压屈
都江堰市华夏广场商住楼, 五层框架结构,底层柱上端破坏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一、前言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是我国对建筑物进行抗震性能评估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发布旨在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减少地震灾害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失。
通过对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可以评估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的破坏程度,为制定抗震加固方案提供依据。
二、建筑抗震鉴定的定义建筑抗震鉴定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过程。
通过抗震鉴定,可以了解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强度、位移容许值等参数,评估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三、建筑抗震鉴定的内容建筑抗震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及抗震设计方案的分析和评定;2.建筑物结构材料的性能评价;3.建筑物的地基状况及基础承载能力的评估;4.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位移、变形及破坏程度评估。
四、建筑抗震鉴定的流程建筑抗震鉴定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收集建筑物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构造参数等;2.实地考察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材料、地基情况等;3.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评定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等级;4.根据评定结果提出相应的抗震加固建议。
五、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的意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建筑抗震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该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规范,有助于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结语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是建筑抗震领域的重要技术文件,对于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单位应严格依照该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工作,加强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
愿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建筑抗震工作的不断提升。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部分
4 场地、地基和基础4.1 场地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②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4.1.2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3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4.2 地基和基础4.2.1 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1)丁类建筑;(2)6度时各类建筑;(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4)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4.2.2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3 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
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4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3)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倍基础宽度。
4.2.4.2 基础对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后增加的部分(更新至2009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一、引言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是针对建筑抗震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提高建筑抗震鉴定的质量和水平。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建筑抗震鉴定是评估建筑物抗震性能的重要手段,能够为建筑物的维护、加固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筑抗震鉴定的主要内容1.抗震鉴定的基本原则–尊重事实–全面客观–量化评估–综合分析2.抗震鉴定的基本流程–资料收集–实地调查–抗震分析–鉴定意见3.抗震鉴定的评价指标–结构安全等级–抗震性能等级–抗震措施建议4.抗震鉴定的报告编制–报告结构–报告要求–报告格式四、建筑抗震鉴定的实施要求1.抗震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2.抗震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3.抗震鉴定报告应及时提交委托单位,并对结果进行解释说明。
4.建筑抗震鉴定机构要对鉴定结果负责,并严格保护委托单位的信息安全。
五、建筑抗震鉴定的意义和作用建筑抗震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评估工作,能够帮助人们了解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为抗震设计、加固改造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建筑物的安全稳定。
六、总结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是建筑行业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推动建筑抗震鉴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行业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标准,提高抗震鉴定工作的质量,为建筑安全保驾护航。
以上是关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建筑抗震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建议相关单位和机构加强抗震鉴定工作,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精)
g 楼梯柱
(1)框架中的楼梯斜梁和踏步板构成类似竖向钢筋混凝土斜撑,作用于 楼梯柱或支承中间平台梁板的框架柱,以致这些柱承受更大的地震剪力。
(2)有时,楼梯平台柱上下与框架梁连接,实际形成短柱而加重了震害。
(3)在构造上应按短柱考虑,控制轴压比,加密箍筋间距是合适的。
3、框架梁 a 梁端:斜裂缝裂缝正八字形、竖裂缝; b 梁的跨中在中部1/3跨度范围内出现竖向裂缝; c 短梁出现斜裂缝,且斜裂缝延伸很长。 4、梁柱节点
填充墙设置不合理使框架柱形成短柱而剪切破坏等形式。
(2)填充墙框架 这种结构形式主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应用较多。 特点:
嵌砌于框架间的填充砖墙在地震时与钢筋混凝土框架 共同承受地震水平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填充墙框架 的侧移; 填充墙的破坏是最为普遍; 框架平面内嵌砌砖填充墙时,柱上端易发生剪切破坏。 外墙框架柱在窗洞处因受窗下墙的约束而发生短柱型剪切 破坏。
都江堰市中医院住院部大楼,七层框架结构, 平面L形,一翼完全倒塌
2、立面布置
a 有裙房等的大底盘建筑,若裙房与主楼相连而不设缝, 体形的突变引起刚度突变,使主楼在接近裙房的楼层 相对较为柔弱,地震时因塑性变形集中效应而产生过大 层间侧移,导致严重破坏; b 房屋高度与高宽比。房屋愈高,受到的地震作用和倾覆力 矩愈大,破坏的可能性也愈大; c 上部为抗震墙等刚性结构,下部为框架,出现的倾覆破坏; d 突出屋顶的收进建筑破坏严重; e 顶层空旷大房间震害严重; f 高低层毗连房屋震害加重。
(适用于约上世纪七十年代及以前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 B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适用的最大高度参考 89规范的规定。(适用于约上世纪八十年代及至2001年建筑,后续 使 用年限为40年);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荟萃知识]
专业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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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一般多用于民用建筑的住宅、宿舍, 其震害都较轻。小开间现浇抗震墙也只是出现轻微裂缝。
专业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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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竖向刚度不均匀使震害加重
(1)底部刚度小
由于底层抗侧移刚度和屈服强度骤然减低,位移增大, 屈服强度系数比上面各层小的多,引起底层严重破坏甚至 倒塌。
专业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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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结构构件破坏形态 1、框架结构整体倒塌
都江堰市某五层框架结构, 整体叠压式倒塌
专业精制
汶川县映秀镇漩口 中学某框架结构, 建筑整体退台式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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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框架柱
a 柱顶部破坏是现浇混凝土框架柱最多见的震害:
(1)柱端混凝土酥碎、散落、竖向钢筋压屈; 柱顶大偏心受压,使受拉侧作用效应超过钢筋混凝土柱的弯曲抗拉强 度。
(2)斜裂缝 柱头顺斜裂缝下滑错动,钢筋顺斜裂缝方向弯曲,严重者混凝 土全部崩落,上层梁板下塌,柱内纵筋压弯成灯笼状。其主要原因 是水平地震作用使柱顶受到压、弯、剪联合作用下,在柱顶刚度变化 处,由于主拉应力破坏而形成45度斜裂缝或在地震反覆作用下形成交 叉裂缝,进而压崩斜裂缝端部混凝土,严重时全部崩落并使纵筋外露 弯曲。
破坏。
专业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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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框架-抗震墙结构
a 钢筋混凝土框架和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两类抗侧力构件组成, 抗震墙提供比框架大得多的抗侧移刚度,承受整体弯曲能 力占70%以上;
b 由于框架、抗震墙协同工作时,抗震墙顶部框架的反向 水平力将使抗震墙各个截面弯矩大幅度减小,墙体弯曲变形 以及由此产生的侧移和层间侧移显著减少,震害也相对减轻。 也使砖围护墙和填充墙的震害显著减轻 。
Y形平面由于地震时侧移差异而使震害加重。
最新(200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8篇-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8篇鉴定、加固和维护1 结构安全性鉴定1.1 一般规定《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4.1.3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
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4.1.4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Ⅰ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Ⅳ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 混凝土结构构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4,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抗震鉴定标准50023-2009讲义
抗震承载能力的简化验算
对于刚性体系、整体性好、 对于刚性体系、整体性好、易损部位局部满足要求的 刚性体系 多层砖房,只要依据砂浆强度、设防烈度按表5.2.9-1 多层砖房,只要依据砂浆强度、设防烈度按表 检验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当满足限值时, 检验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当满足限值时,无需 进行第二级鉴定,即可通过抗震鉴定。 进行第二级鉴定,即可通过抗震鉴定。 说明: 说明:表5.2.9-1中数值是基于以下几个前提条件计算 中数值是基于以下几个前提条件计算 得到 层高实心粘土砖墙; ①240厚、3m层高实心粘土砖墙; 厚 层高实心粘土砖墙 承重纵、横向开洞的水平面积率分别为50%和 ②承重纵、横向开洞的水平面积率分别为 和 25%以下; 以下; 以下 因此使用上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根据结构的具 体情况进行乘以系数调整。 体情况进行乘以系数调整。
1、总则 总则
1.0.1 (经过鉴定达到的目的) 经过鉴定达到的目的)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 现有建筑,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 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 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 年限50 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 年限 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 相同的设防目标; 设计规范》GB50011 相同的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少于 年的现有建筑, 少于50 后续使用年限少于 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 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 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 年鉴 定的建筑。 定的建筑。 现有建筑: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 (现有建筑: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 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 后续使用年限:对现有建筑按本标准经抗震鉴定后继 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 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 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抗震鉴定标准规范2009
抗震鉴定标准规范2009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减少地震造成的破坏,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2009年颁布了《抗震鉴定标准规范》。
该标准规范对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施工、鉴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下面将介绍该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抗震鉴定标准规范2009》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工作。
其中包括新建建筑物、外加设施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水平评定等。
二、抗震鉴定的基本原则1.鉴定依据建筑法规:抗震鉴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法规进行,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2.鉴定内容全面:鉴定内容应涵盖建筑物的结构体系、材料、工程质量等各方面因素,全面评估其抗震性能。
3.鉴定方法科学:鉴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物进行综合评定。
三、抗震鉴定的主要步骤1.档案搜集:收集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2.现场勘察:对建筑物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其结构、使用情况,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3.试验检测:进行必要的物理试验和检测,评估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4.数据处理:对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得出结论。
5.报告编制:编写抗震鉴定报告,明确建筑物的抗震等级和存在的问题。
四、抗震鉴定结果的分类根据抗震鉴定的结果,建筑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优秀: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良好,基本符合抗震要求。
2.合格: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一般,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需要及时处理。
3.不合格: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较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或重建。
结语《抗震鉴定标准规范2009》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物的抗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建筑单位和施工方应认真遵守该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减少地震造成的危害。
希望通过不断的抗震鉴定工作,我国的建筑物可以在地震面前更加安全稳固。
抗震鉴定标准
抗震鉴定标准篇一:建筑结构抗震鉴定的几种方法建筑结构抗震鉴定的几种方法抗震鉴定与加固设防目标从建筑结构抗震工作的最终目标上可以看出,小震不坏,中级地震可以进行检修,超级地震也不出现倒塌的现象。
为了达到这一标准,建筑结构工作人员进行抗震鉴定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慎重地计算来进行,同时以保证建筑结构稳定性为基础。
但是,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建筑结构的抗震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设防目标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房屋的设计要求的制定应该将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考虑到其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建筑结构的抗震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国家的抗震设防政策都应该以抗震设防工作为基础。
同时还应该对抗震设防技术进行改进。
我国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抗震设防投入还明显不够,而且抗震规范和抗震鉴定标准等应该和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基本的国情相符合。
抗震鉴定设防目标需要符合建筑业主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强震区,抗震鉴定工作人员应该将这一因素放置到首位。
我国建筑结构抗震鉴定的方法从目前我国抗震鉴定方法中可以看出,主要分为两个等级,其中第一级主要包括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以及局部构造等为主,第二级别则是以抗震能力指数为指标来进行具体的判定。
从这两个方面上看,如果第一级鉴定没有达到标准,就应该进行第二级鉴定。
可见,抗震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在建筑结构抗震鉴定工作中,所采用的鉴定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探讨:1)对已有房屋综合抗震能力进行判断。
从这一层面上看,主要包括抗震构造、承载力等方面来进行分析,不仅如此,还应该从整体和局部等不同的层面来进行分析。
对现有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细致地分析和判断是现如今,我国建筑结构抗震鉴定工作的主要方式。
2)抗震鉴定工作需要从主要部位和一般部位等方面来着手分析。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建筑结构,在对抗震性能进行判定的过程中都应该抓住主要部位,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建筑结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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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 相应的鉴定要求: ⑴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 验算。 ⑵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 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 烈度的要求采用。 ⑶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 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⑷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 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 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几点说明:
⑴ 对新建建筑,抗震安全性评估旨在判断房屋的设计和施工 是否符合抗震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对现有建筑,抗震安全性 评估是从抗震承载力和抗震构造两方面综合判断结构实际具有 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⑵ 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筑”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使用年限在设计基准期内且设防烈度不变,但原规
(试行),9月正式实施。
● 该阶段的特点:探索抗震鉴定的基本技术与管理方法
2. 蓬勃开展阶段(1976~1989)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
● 该阶段的特点:
建立了抗震鉴定的管理体制,采用普查、分类、排 队、立项,然后按抗震鉴定、设计审批、组织施工、竣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应 用 介 绍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鉴定?
二、抗震鉴定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哪些?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 五、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 六、中小学校用房抗震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众值烈度(多遇地 震)影响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 可以视为弹性体系,采用弹性反应谱进行弹性分析;遭遇第 二水准烈度—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进入非弹性
工作阶段,但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控制在可修复的
范围;遭遇第三水准烈度—最大预估烈度(罕遇地震)影响时, 结构有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
3.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 30年:A类建筑抗震鉴定,基本沿用95标准方法,主要增加7度 (0.15g)和8度(0.30g)的相关内容,但对设防类别为乙类 的建筑,有较明显的提高。 40年:B类建筑抗震鉴定,相当于89设计规范方法,同时考虑 了01规范比89规范放松的要求,对于按89规范设计建造的现有 建筑,由于本地区提高设防烈度或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而进
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建筑; 第二类是虽然抗震设防类别不变,但现行的区划图设防烈度
提高后又使之可能不符合相应设防要求的建筑;
第三类是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同时提高的建筑。
几点说明:
⑶ 现有建筑增层时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标准未作规定。对 现有建筑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若不增加房屋层数,
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
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 震”;50年超越概率2%~3%的地震烈度,取为第三水准烈度,
称为“罕遇地震”,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
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
与三个地震烈度水准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是:一般情况下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
1. 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95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当设防 烈度不提高时,已按《77鉴定标准》加固或按《78抗震设计 规范》设计的建筑,可不再进行抗震鉴定。按 89规范设计建 造的房屋的抗震鉴定未提及。 09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9 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 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含烂尾楼)的抗震设计 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也不适用于古建筑、文物建筑、危险房 屋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现有建筑(Available buildings):除古建筑、新建建筑、 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应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
若进行加层改造,一般来说,加层的要求应高于现有建筑鉴定而 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此时可以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
原则,但不能直接套用抗震鉴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⑷ 不得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或作为新建工 程未执行设计规范的借口。
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 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 30、40、50年三个档次。 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或 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 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 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
倒塌。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 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
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
几点说明: ⑴“三个水准”抗震设防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14-2008)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2004年版 6.《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重点设防类(乙类):
医疗建筑:包括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 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 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教育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
生宿舍和食堂。
6.适度提高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⑴ 乙类建筑,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 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 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⑵ I类场地上的乙类建筑,其构造措施的鉴定要求不降低。 (3.0.6) ⑶ 乙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控制。(5.2.1、 5.3.1及表注) ⑷ A类砌体房屋中属重点设防类的,在第一级鉴定中增加 了对构造柱设置的鉴定内容(5.2.4),不符合要求时需 对综合抗震能力予以折减(5.2.14)。
⑸ 构造柱的设置:按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横墙较少的教学 楼还要按增加一层的要求检查,其中外廊或单面走廊的按再增 加一层的要求检查。(5.2.4、5.3.5) ⑹ 不允许独立砖柱支承大梁,跨度较大的乙类砌体房屋宜采 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5.2.2、5.3.3) ⑺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6.2.1、6.3.2) ⑻ 框架结构增加了强柱弱梁验算要求。(6.2.1、6.3.2) ⑼ A类框架结构增加了6度区的配筋构造鉴定要求。(6.2.3) ⑽ B类框架要求进行变形验算。(6.3.10) ⑾ 乙类建筑不允许采用内框架或底层框架结构。(7.1.1)
40 0.88 50
50 1.00 60
60 1.10
70 1.20 70
80 1.28 80
90 1.36 90
100 1.43 100
地震 构造 综合 影响 系数
6度
7度 8度 9度
0.57
0.47 0.34 0.27
0.76
0.71 0.63 0.57
0.90
0.87 0.84 0.81 1.00
8. 抗震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1. 试点起步阶段(1966~1976) ● 《地震区建筑设计规范》(草案稿),1964 1968年编制了京津地区一般民用建筑、单层工业厂房、旧 建筑、农村房屋及烟囱、水塔等的抗震鉴定标准(草案)和抗
震措施要点。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试行) TJ11-74 1975年编制《京津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4.汶川地震后(2008.5.1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 该阶段的特点:
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 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 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 补充和完善。
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订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作用 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⑴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 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 且不得少于30年。(89规范正式执行一般不晚于1993年7月1日) ⑵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