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程序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中府[2003]60号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中府[2003]60号2003年4月28日)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需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利用或整理后,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移交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发展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农业、经贸、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宏观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二)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三)落实收购、储备资金;(四)确定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五)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中心运作。
第五条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以及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组织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规划和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进行收购储备;(三)管理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或整理;(四)筹措资金,做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五)对列入储备的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六)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储备运作情况;(七)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八)完成市政府和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最新版】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一、土地储备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范围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适用本细则。
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由市自然资源局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一)可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1.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2.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3.闲置满二年的土地;4.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5.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收储计划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土地收储工作程序(一)国有土地储备程序。
1.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市年度储备计划、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确认拟收储地块的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
2.权属踏查。
针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地类、用途等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进行权属审定;由宗地辖区内乡镇(街)、开发区牵头统一协调测绘机构(测绘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招标确定)及土地监察大队进行一次性现场勘测踏查。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流程
1.3 土地储备流程从土地储备内涵可以看出,一次完整的土地储备一般都要经历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四大环节,如图1-1所示。
图1-1 土地储备流程1.3.1 土地取得土地取得是指城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城市市区范围内已入市国有存量土地和市郊、农村集体增量土地的过程。
这一环节主要涉及储备对象与方法及征地补偿两项问题。
(1)储备对象与方法我国鼓励城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主要可以通过四类方式取得四类需要储备的土地。
一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到期收回、违法使用收回、闲置收回等。
这类依法收回的土地特点在于强制性和无偿性。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当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因实施旧城区改建或落实城市规划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时依法取得土地的情况。
这类依法取得土地的特点在于强制性和有偿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后才可以收回剩余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机构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的结果协商后确定。
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应由当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是优先购买的国有土地。
对于城市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明显价格与价值不符的情况,即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房地产买卖的,当地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收回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由此收回的土地同样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四是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集体土地。
与前三类不同,这类情况不是国有存量土地的回炉,而是国有增量土地的增加。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现行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出让和交易,也就不存在所有权变更的市场行为。
土地收储程序
土地收储程序1、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1)权属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她项权利限制声明);(3)地形现状图;(4)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单位就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5)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
2、权属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与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与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出具《拨地定桩报告》。
3、征询意见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1)项目建设规划条件要点;(2)地价评估结果;(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根据调查与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
6、签订协议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与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
完成拆迁成本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提供审计成本费用。
8、权属变更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政府令24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鲁豫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储机构)承担。
市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土地收购第五条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四)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五)其他可以收购的。
第六条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收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权属证明;(二)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三)相关地形图件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土地收购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土地收购业务;(二)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收购土地规划性质、委托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三)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四)委托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机构对拟收购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土地收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1、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1法人代表证明;2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6地形现状图;7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2、权属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3、征询意见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1规划设计要点;2地价评估结果;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4、评估测算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5、报批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6、签订协议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7、支付收购费用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8、权属变更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9、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土地收储项目流程
项目单位申请土地收储项目的立案程序为�项目单位递交的收购 申请�报告�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呈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批。 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批示不予接受申请的�由办公室通知意向收购单
位�退回申请报件�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批示接受申请的�由办公室 统一业务编号�并将申请报件分配至业务承办处室办理。
土地收储项目流程
�1� 有偿收购、补偿收回建设用地收储 办理程序�收购储备中心�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或市政府对年度土地储 备项目安排�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拟定收储地块的规划条件意见 书�→勘测规划院�对收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出具勘测定界成果含 落位收储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规划科�依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要求�审定收储地块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和用地指标�→地籍科 �对收储地块的权属性质�用途及使用等基本情况进行审定�为拟定 收储方案提供可靠依据�→收购储备中心�对收储地块实地踏查�拟 定收储成本预算�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收储建设方案�申请立项� 委托评估单位进行土地�房产评估�确定收储成本核算�→利用科�收 储方案经领导审核�政府审批后�起草收地批文和用地许可�协管局 长审核�局长签发�报市政府审批�→拆迁机构�执行确定的补偿方 案�办理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确定动迁机构委托拆迁公司履 行拆迁程序并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时限按拆迁规定执行→收购 储备中心�接收委托机构反馈相关资料�根据协议支付补偿款�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原件及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将收储地块纳入土地储 备库�收储结果上传土地市场网�→地籍科�注销原土地使用权�提 交土地登记材料�缴纳土地登记费用�进行权属调查�办理土地登记� 核发土地储备证�。
�3�城市拆迁、旧城区改造存量建设用地收储 办理程序�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土地使用权收回请示�→土地利用科 �现场踏查�编制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局长�审定土地使用权收 回方案�→收购储备中心�拟定收回国有建设使用权审批文件报政府 签批�→市政府�签批收回国有建设使用权审批文件�→土地利用科
土地收储程序
土地收储程序
一、申请收购。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三、征询意见。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
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
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建筑物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内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编制收购储备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储备中心宗地调查储备中心、地籍股成本测算征询意见、拟订收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储备中心、耕保、规划、用地、地产等。
下达储备通知签订收购储备合同结算补偿、交接资产变更权属储备中心、交易大厅建立储备台账储备中心土地储备工作流程土地储备是指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同形式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
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收购储备。
凡市区范围内符合《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国有土地,均可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其基本操作程序见下图:→→→→①受理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收购申请,土地储备中心在认定符合收购条件后,正式予以受理。
受理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收购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房屋使用权合法凭证、宗地图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资料。
②前期调查: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后,搞好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权属、土地与房屋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现状及用途、收购所需费用等方面的调查。
③拟制方案:根据调查的情况,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并搞好评估测算的基础上,拟制收购方案。
④上报会审:将收购方案及土地收购审批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讨论通过。
对特殊地块的收购,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⑤测图确权:方案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进行实地勘测、绘图,明确土地权属。
⑥签订合同:在完成以上程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方式等。
⑦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包括收购补偿费的支付,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权属的变更、土地交付等。
⑧入库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交付后,土地储备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储备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储备土地地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重要意义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有利于政府掌握土地供应的主动权,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3、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1、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收购的土地1、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收购的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政府依法收购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三、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一)土地调查对拟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调查,包括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等情况。
(二)制定收购储备方案根据土地调查情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明确收购储备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等。
(三)方案审批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签订收购储备协议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收购储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支付收购储备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
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
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收储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二)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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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征)购储备、交易业务流程及标准
天津市塘沽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程序及标准
一、土地收购储备业务标准及业务程序
根据《塘沽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及《塘沽区地产开发中心工作章程》
制订本标准。
收购业务件由中心分管主任核准进件,经批准后转储备部,
储备部部长分配办理。
一、土地收购报审标准
(1)报局审批资料及要求
1、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格式规范,测算合理。
2、土地收购补偿协议(附收购范围图):格式规范。
3、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格式规范,测算合理。
(2)报件要求
1、报局审批前须先经中心业务会讨论通过。
2、经办人意见明确,签名必须手签,其他为电子文件,标点符号使用准确。
签报要将收购地做简要说明,包括用地面积,坐落四至等情况,并注明建
议收购补偿费金额及相关需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3)附件评判标准
1、土地收购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内容填写准确,申请单位须加盖公章,上级单位须有明确批示意见(并加盖上级公章)。
无上级单位的须注明本单
位可自行处置。
2、土地现状调查表:由经办人经现场调查后填写,明确意见。
填写内容和
现场情况必须一致,申请单位要加盖调查内容属实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有工商局防伪标志)。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土地开发补偿费审批表。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要在有效期内。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内容齐全,加盖公章。
9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内容齐全,加盖公章。
10、协议签订时,原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
原件丢失的须有省级报纸刊载的复印件。
11、职代会决议:内容明确,加盖工会委员会公章,不需开职代会的需说
明原因并有相关替代文件。
12、涉及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证必须注销或他项权利人出据明确的书面意
见。
13、涉及法院查封的须有查封法院的解封函复印件。
14、土地收购范围图要用红线标注。
15、评估报告的评估单位要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A级:全国范围内作业
B级:全省(包括直辖市)范围内作业
C级:区内作业
房产:一级:全国范围内作业
二级:全省(包括直辖市)范围内作业
三级:区内作业
二、中心报件程序
分三级管理,第一级:部门负责人
第二级:分管副主任
第三级:主任
三、土地储备档案的保存、保密及统计
1、土地储备入库要求
土地收购完成后,由经办人按照标准完成立卷归档工作,暂不上市交
易的经中心主任同意,编号纳入土地储备(档案)库,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须上市交易的整体档案转交易部,并签订移交目录,土地出让完成后,储备和交易档案合并归档,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2、保密工作
土地收购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局批
准的土地收购补偿费和土地开发补偿金额不得向外透漏,一经出现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
归档后的土地收购电子文件要一式三份,办公室、储备部及
异地各存一份,以防丢失。
3、统计工作
土地收购统计实行月报制,每月25日前各经办人将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的地块报统计人员,统计人员经过统计汇总交办公室,经中心分管主
任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报局。
四、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部根据规国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提前半年到一年制订土地
储备(近、远期)计划,经中心业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局审批。
五、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部在制订土地储备计划时应结合塘沽区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
规划调整,提前收购(拆迁)工作,为实施城市建设提供土地保障。
土地收购审批流程图土地管理部门储备局审批
1、审核收购方案及附图
2、审核协议草案
3、在收购方案中提出审批意见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部(30个工作日)1、签订收购补偿协议或拆迁协议2、按协
议执行付款3、接收土地
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部(3个工作日)1、收购方案2、所有附件
3、收购补偿协议
4、局批示储备部(2个工作日)
1、拟定收购方案
2、绘制收购宗地图
3、草拟收购补偿协议
4、草拟土地开发
补偿协议
土地储备中心开发部1、拆迁落实2、配套整理3、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方案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部(2个工作日)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部(3个工作日)1、收集必备资料2、核实规划情况3、填写现状调查表4、协商补偿价格
5、委托收购评估(拆迁件委托拆迁调查)
建档阶段执行阶段审定阶段拟定方案阶段调查阶段收购分析阶段整理阶段土地收购的依据政府、申请收购单位、土地管理部门1、土地供应计划2、原土地使用者申请
3、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的土地依据的文件1、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收购
申请书
3、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
的文件
被收购单位提供文件
详见附表一
储备部准备的文件
1、土地收购补偿方案
2、收购宗地图
3、土地收购补偿协议
4、草拟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储备土地存档文件
详见附表二
1、土地收购审批档案由土
地储备部立卷归档
2、土地储备部转交易中心
的文件(附移交目录)
(1)批准的土地收购方案
(2)土地收购补偿协议
储备部(5个工作日)1、与用地科沟通用地情况2、分析出让
地价3、提出初步收购可行性分析4、中
心业务会5、局审核初步收购方案
被收购单位提供文件
附表一序号存档文件
1 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收购申请书(对主动提出申请的单位)
2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
6 1:500或1:2000地形图(2份)
7 共同委托的现状评估报告
8 涉及他项权利的必须由他项权利人出具同意转让证明书
9 被法院查封各类财产的法律文书
10 职代会决定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证明(对企业用地)
11 其他相关文件
12
13
14
15
储备土地存档文件
附表二
序号存档文件备注
1 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规国局提供
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的文件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收购申请书
申请者提供2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 授权委托书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 营业执照复印件7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原件8 1:500或1:2000地形图(2份)9 现状评估报告
10 职代会决定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证明11 涉及他项权利的必须由他项权利人出具同意转让证明他项权利
人提供12 被法院查(解)封各类财产的法律文书法院提供13 土地现状调查表
中心提供14 土地收购方案申报表15 土地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16 土地收购补偿协议17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18 其他相关文件
二、土地征用业务程序
土地管理部 1、填写《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2、草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签订《征地包干协议书》,实施征地。
根据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批准征用土地通知,具体实施征地。
1、及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街、镇、村发布公告。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征地方案公告期满,根据补偿登记情况,按照《天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及具体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核发批复。
4、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费,落实安置途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工作结束后,土地储备中心将建设项目征地全部
文件、图纸、说明资料汇总成卷存档。
被征用的土地
同时纳入土地储备库。
土地储备中心将征地调查情况整理汇总,
形成征地工作的基本材料。
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
组织共同商定征地计划、实施步骤及具
体工作措施。
建档阶段执行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汇总阶段协商阶段调查阶段土地征用的依据1规国局委托2、《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及选址预审
范围附图。
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共
同对拟征土地进行现场踏勘。
了解掌握征
地范围内土地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