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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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第四章贷款担保相关规定第十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借款人个人住房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抵押房产须产权完整,未设定抵押,且与我行位于同一城市。

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房产评估不超过二年的,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抵押房产价值,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评估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抵押房产价值。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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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本区内正在处于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在建工程抵押存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存款工具: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及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经年检合格,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3.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企业具有良好的经业务绩和誉,确有按期偿还存款本息的能力。

5.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建工程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为借款人。

2.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

3.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据的地皮使用权,且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地皮使用权。

4.在建工程已取得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四证”,即:《国有地皮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载明的权利人和建设单位应一致,在建工程项目与批准文件内容应相符。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篇一: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 3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

第二章抵押物第四条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已领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二)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

第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用银行信用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

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

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

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是指经办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自有的、流通性较强的存货设定抵押担保,并由经办行社自行派人监管而发放的贷款。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三条开办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当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具备适合从事存货监管的专业人员;(四)须制定监管规则,设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并明确监管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经办行社开立结算账户,且以该账户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经济纠纷;(三)必须为拟抵押存货的所有人,对拟抵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四)以拟抵押的存货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对抵押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五)近两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为正,且现金流入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办理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抵押品范围为大宗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可以抵押的存货,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

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实地调查的重点是: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所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信用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三条抵押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五条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第六条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信用社。

第三章抵押物第七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列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第八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七)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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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抵押率:按抵押物现值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则上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本公司检查,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拆迁、出租、转让或再抵押;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引言: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通过对城市房地产抵押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迅速增长。

为了满足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购房贷款日益普遍,而抵押贷款是常见的购房贷款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抵押业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给借款人和贷款人带来了风险。

因此,制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抵押申请条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抵押申请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同时需要
提供充足的抵押物。

其次,借款人必须具备还款能力,包括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三、抵押物评估和估价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抵押物必须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估价。

评估和估价结果将作为抵押贷款的依据,确保借款金额合理且与抵押物价值相匹配。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贷款利率和期限的范围。

贷款利率应在合理范围内,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贷款期限应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确保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五、抵押贷款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要求抵押贷款合同必须明确记录双方权益,并进行公证和备案。

合同中应包括借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相关条款,以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六、抵押贷款使用情况监督。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质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贷款。

第三条抵、质押贷款是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时,愿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产权明晰的财物作为抵、质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有权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作为优先受偿。

第四条办理抵、质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及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质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抵押质押资料,对贷款风险测算,出具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岗。

负责信贷档案管理、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支行、营业部审查岗对上报资料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及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在权限内对“抵质押贷款”审批后,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后与借款人、低质押人签订抵质押借款合同,并监督抵质押的登记及保管工作。

第三章抵、质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八条抵、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向本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抵质押人的有效合法的资格证明;(二)抵质押物清单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质押物的资料。

第九条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产权明晰、权证完整、处置便利的房地产;(二)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三)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其它财产。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抵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增强本行贷款业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及《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抵贷”是指根据自然人申请,以住宅房作为抵押,经本行审批同意,给予申请人最高额授信额度,在该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客户可以多次申请用信,并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房抵贷”的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类,一般包括借款人或借款人所控制的经营项目所需生产经营周转、购置生产设备等,不得进行证券或房地产投资、不得购买基金、保险、国债或其他理财产品,以及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房抵贷”适用的贷款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主要股东、合伙人、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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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doc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doc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

第二章抵押物第四条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已领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二)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

第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用银行信用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

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

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

XX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本行的信贷产品,满足客户经营商业用房的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企业发放的,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用于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取得符合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的产权证、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综合收益良好的商业经营性物业和工业经营性物业。

其中:商业经营性物业主要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办公楼、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工业经营性物业主要包括标准厂房、仓储用房等物业。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按照我行现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物业经营收入和支出款项进行监管。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业务受理权限、贷款审查审批权限按当年授信授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采用银团贷款模式操作的,按我行现行银团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负责全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组织推动。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负责CIMS系统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系统操作的指导。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内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并对经办机构审查审批指导。

第十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贷款检查、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等事宜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制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定价指导原则。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总行合规内控部负责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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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

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抵押率:按抵押物现值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则上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本公司检查,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抵押物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拆迁、出租、转让或再抵押。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物作为贷款保证,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保单上应注明贷款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九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物撤销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处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
2、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或失踪,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条、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再偿还贷款本息。

如所得款项不足,公司有权追索,直至全部清收。

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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