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工伤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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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工伤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民

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

被告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xxx市宜山路889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为与被告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 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xxx市xxx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因故致诉前调解未成;此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清独任审理,于 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于 8月23日至被告处担任厨师一职,被告要求其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逢周日为休息日,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原告月工资为3800元,试用期满后原告月工资为4000元,被告每月3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上月之工资。 10月30日,原告于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此后至今原告一直处于治疗期间,但是被告不仅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在仲裁委审理中口头与其终结了劳动关系;据此,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11月1日至 8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126.44元。

被告辩称

被告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先后于 1月6日、 1月10日、1月17日向原告邮寄了挂号信,通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原告在 2月12日得知其邮寄了挂号信之后不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对被告破口大骂;尽管如此,被告仍于 2月27日向原告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双方目前已不再存有劳动关系。尽管原告自 10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至今未至被告处上班,但是被告仍以高风亮节之情为原告补缴了 1月至 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看见被告的这份诚意也应主动至其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被告认为其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主观恶意。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已生效的“( )徐民五(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记载了下列内容:1、原告于 8月进入被告处,在食堂担任厨师一职,每天制作一顿午饭,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周日为休息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每月3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告上个自然月之工资。原告在被告处最后工作至 10月29日,10月30日凌晨4时55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原告自该日起至今未至被告处工作。2、被告向原告支付了 8月工资600元。3、 12月2日,原告向xxx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案号为徐劳人仲( )办字第2579号,提出了如下请求:(1)、确认其与被告自 8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支付 10月1日至10月30日的工资4,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 9月25日至裁决作出之日止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于 12月31日作出裁决:(1)、确认双方自 8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10月1日至10月30日工资3,377.78元;(3)、被告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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