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工伤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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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金民一初字第XXX号原告李XXX。

被告XXX新能源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李XXX,董事长。

原告李XXX诉被告XXX新能源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李XXX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xx年2月10日到被告处工作,任职为公司副总经理,约定月工资10000元,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

从3月份开始为原告办理一切手续,同时工资为月薪10000元。

但是一直到6月初被无故解雇,被告只给了2月份工资,其他月份的工资拖欠至今,也未给原告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也未给予经济补偿。

原告到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不予受理。

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赔偿金共计6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及工资赔偿金650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聘书一份,证明王XXX是被告的总经理。

2、工资发放表、花费费用报销单、植物租摆协议书及费用报销单各一份、被告申请注册商标的手续一套、发票二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3、郑州《无忧工作网》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劳动合同的发生地是在郑州市金水区。

4、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程序。

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原告李XXX提交的聘书显示:“兹聘任王XXX同志任XXX新能源XXX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李XXX20xx年1月1日”该聘书上盖有被告的公章,并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X的签字。

最新整理工伤争议案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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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工伤争议案民事判决书工伤争议案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某,男,xxxx年11月4日生,汉族,住xx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苟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福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市永川区玉屏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xxxx市永川区。

原告刘某才与被告xxxx福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xx于20xx年5月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才的委托代理人苟xx,被告xxxx福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才诉称,其系被告公司职工,20xx年6月13日,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85天,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

上班期间,被告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原告不服渝永劳仲字(20xx)第252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600元(5600元/月 *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98元(3783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96元(3783元/月*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67200元(5600元/月*12个月)、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4930元(85天*58元/天)、交通费300元、经济补偿5600元。

被告xxxx福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被评定八级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对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49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96元无异议;因原告的工资表丢失,其要求参照 20xx 年社会平均工资3337元/月作为其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707元(3337元/月*1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40044元(3337元/月*12个月);交通费要求凭票主张;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常识】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

【法律常识】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原告(被告)XXXXXX被告(原告)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

XXXXX诉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XXXX,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诉称:XXXX自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9月17日在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从事面点师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

XXXXX工作过程中,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既没有与XXX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XXXX 办理社会保险,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还要求XXXXX经常加班加点工作。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自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未向XXXX支付工资,XXXX于2010年9月17日主动辞去工作。

2010年11月2日,XXXX 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12月14日,仲裁委向XXXXX下达了裁决书,该裁决书没有支持XXXX每月4500元(工资)的事实,连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给XXXX出具的证明上每月3500元工资的事实也没有支持。

XXXX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的工资8100元、加班费8622元、2010年7月4日至9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550元。

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辩称:XXXX所诉与其公司名称不符。

XXXX于2010年9月10日左右(并非XXXX所诉的6月4日)到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上班,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未拖欠XXX工资。

XXXX上班时间不足一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从未要求XXXX加班,其所诉的加班费无事实依据。

事实劳动关系判决书范例

事实劳动关系判决书范例

事实劳动关系判决书范例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深罗法民一初字第xxx——xxx号原告xxx等六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x被告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等六人诉被告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杨××、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2004年2月受聘于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工资。

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不付工资,声称原告要向余某要工资。

原告认为余某只是公司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一下工作质量而已,原告的工作是按照被告的安排进行的。

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已完成被告安排的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除应当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当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辛xx工资9240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310元;支付人民币66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50元;支付xxx工资人民币7075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68.75 。

支付xxx工资人民币10880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2720元;支付xxx 工资人民币7125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81.25元;支付xxx 工资人民币75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75元;被告承担六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此以前根本不认识原告。

二、被告一直信誉良好,不论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或在建的工程项目均无产生纠纷,不存在不支付员工工资的问题。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申诉时效,原告称2004年2月起一直没有领到工资,且不说原告与答辩人没有劳动关系这个事实,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原告2004年8月8日前的工资的行为,因原告2004年10月8日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

劳动纠纷判决书范文

劳动纠纷判决书范文

劳动纠纷判决书范文# 劳动纠纷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职务:[具体职务]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公司名称]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的诉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在本庭陈述,自己于[入职日期]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担任[职位名称]。

原告声称,在工作期间,被告存在诸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加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原告表示自己经常被要求加班,有时一周加班时长多达[X]小时,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要么说加班是为了提升员工自身能力,不属于法定加班范畴,要么就只给一点象征性的补贴,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

原告认为公司无故克扣工资。

在[具体月份],工资单上莫名其妙地少了[X]元,去询问财务和领导,得到的答复含糊不清,一会说是绩效调整,一会又说是公司整体效益问题,但公司又拿不出明确的绩效评定标准或者关于整体效益影响工资的相关规定。

原告称被告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于[解除合同日期]突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这让原告感到非常突然和愤怒,感觉自己就像被公司随意抛弃的棋子。

1. 请求被告支付在职期间拖欠的加班费共计[X]元。

2. 要求被告补发无故克扣的工资[X]元。

3. 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元。

二、被告的答辩。

被告公司在法庭上进行了答辩。

被告表示,对于原告所说的加班情况,公司有自己的加班制度,员工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经过领导审批后才算有效加班。

而原告很多时候都是自行加班,不符合公司的加班流程,所以公司不认可这些加班属于法定加班,自然也不应支付加班费。

关于克扣工资的问题,被告辩称,[具体月份]工资的减少是因为原告在该月的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了相应的扣减。

东莞中院-未签合同赔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东莞中院-未签合同赔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黄仙姑、东莞市绪辉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2019-03-28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仙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绪辉鞋业有限公司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仙姑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19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仙姑,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红,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绪辉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君,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事实上诉人黄仙姑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绪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理了本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黄仙姑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一、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13日解除;二、支付黄仙姑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的加班费41305.95元;三、支付黄仙姑2018年3月1日至4月12日未付工资9982.83元;四、支付黄仙姑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1712.07元;五、支付黄仙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61.19元;六、医疗费用5546.94元;以上合计142608.98元;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绪辉公司承担。

绪辉公司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绪辉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1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903元;医疗费用5546.94元,以上合计33167.94元;二、诉讼费由黄仙姑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参照《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黄仙姑与绪辉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差额3806.9元;三、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2018年3月的工资2814.5元,4月的工资1380.1元;四、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14.5元;五、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707.9元;六、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医疗费5546.94元;七、驳回黄仙姑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绪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劳动纠纷判决书范文

劳动纠纷判决书范文

劳动纠纷判决书范文# 劳动纠纷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日期]出生,住址:[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职务:[具体职务]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公司名称]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X]元。

原告称在[工作时间段]内,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每个月都有部分工资被克扣,经过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补齐所欠工资。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元。

原告表示自己一直兢兢业业在被告公司工作,但是被告却毫无理由地突然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这一行为让原告感到非常突然和气愤,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职业发展。

3. 要求被告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X]元。

原告称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自己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天数累计达到了[X]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偿。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1. 对于拖欠工资的情况,被告辩称公司在那段时间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并不是故意拖欠原告工资。

而且公司也一直在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希望能够尽快补齐所欠工资。

但是被告认为,由于公司的特殊情况,不应该按照原告主张的金额全额支付,应该适当减免一部分。

2.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表示是因为原告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是违法解除。

被告称原告多次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并且在工作中出现了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公司不得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 对于未休年假工资补偿,被告承认确实存在原告有未休年假的情况,但被告认为计算的天数和补偿标准与原告主张的不一致,被告认为按照公司内部的规定,应该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要比原告请求的少很多。

劳动争议的判决书范文

劳动争议的判决书范文

劳动争议的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该公司[具体职务]。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公司名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公司名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具体金额]元的工资差额,因为[简单说明工资差额产生的原因,比如公司少发了绩效奖金或者加班工资没给足之类的];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金额]元,原因是被告在[具体日期]毫无理由地就把我给开除了,这可太不地道了;3. 请求判令被告为我补缴[具体时间段]的社会保险,我在公司上班,公司给我交社保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啊,可他们就是拖着不给交。

事实和理由:我在[入职日期]就到被告公司上班了,当时说好的工资待遇啥的都挺好。

刚开始的时候呢,公司还算是中规中矩,但是后来就开始出幺蛾子了。

就说工资这块儿吧,每个月发的钱总是比当初说好的少那么一些,我去找领导问,领导就各种推脱,不是说财务算错了就是说公司效益不好,反正就是不给我补。

再说说这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儿,我在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地干活,没犯啥大错啊,结果有一天突然就收到通知说我被开除了,我当时就懵了,这不是欺负人嘛。

还有社保,这是关乎我后半辈子养老、看病的大事儿,公司却不当回事儿,一直不给我交,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才来法院起诉的。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辩称:1. 关于工资差额,被告认为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了工资,并不存在少发的情况。

原告所说的绩效奖金,是需要达到一定的业绩考核标准才能发放的,而原告在[相关考核期间]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不存在支付工资差额的问题;2.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是有正当理由的。

最新整理劳动合同纠纷+加班工资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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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动合同纠纷+加班工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住所地:xxx省xxx市××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1802室。

负责人:赵××,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封××。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xxx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民终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保险xxx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封××向申请人提交的《辞职申请》明确无误的载明封××因身体原因辞职,而一、二审法院主观臆断,将辞职的原因认定为“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由于封××辞职的原因是身体原因主动提出辞职,而非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保险xxx分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保险xxx 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封××虽系主动辞职,并在《辞职申请》中明确其是因自身身体原因,但其在《辞职申请》中明确“由于本人身体原因,现提出辞职申请,望批准。

本人现有、年休假20天没有休,另外仅一年的节假日加班时间就超过30天以上,本人申请补发两个月工资”,这表明封××在辞职原因中所述的“身体原因”实际与××保险xxx分公司经常安排封××加班而未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封××年休假和工作劳累等原因而致封×ד身体原因”提出辞职是分不开的,因此,原审认定封××辞职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xxx 分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封××可以解除本合同,涉及经济补偿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正确的。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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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标题】上诉人xxx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案由】劳动争议【审结日期】 -11-17 【审理程序】二审【文书字号】( )昆民二终字第584号【审理人员】吕强、张颖、王瑞【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机构】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昆民二终字第5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xxx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李强,xxx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峰,xxx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范克众,xxx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xxx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x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民一初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因案情复杂,本案经报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原告于 1月28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

公司成立后,被告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到该公司参与管理工作,但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出领取工资的请求。

6月,被告离开原告后向xxx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经审理后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20250元、双倍工资1650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并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

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工作证系原告发出,虽原告认为系被告利用公司股东身份私自制作,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也无证据证实杨某某系原告的股东,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因原告未举证证实,故应认定双方在 1月28日至6月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模板

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模板

(××××)×民初字第××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街道××号,职业:××,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公司因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各项工伤赔偿费用。

经审理查明,现将事实、理由和判决如下:二、事实1. 原告×××于××××年××月××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于××××年××月××日因工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疾病。

公司工伤赔偿判决书

公司工伤赔偿判决书

公司工伤赔偿判决书甲某某与乙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裁定书审理时间:2022年5月10日地点:XX市人民法院审判庭主任: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XXX原告:甲某某被告:乙某某一、案件事实甲某某作为乙某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021年3月15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甲某某右手腕骨折,严重影响了甲某某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

甲某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乙某某公司存在管理不善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所致,故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要求乙某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某某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将甲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金。

乙某某公司认为,其已尽到法定的赔偿义务,甲某某的要求过高且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甲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定理由本案为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对工伤事故负有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事故产生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甲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事故,造成右手腕骨折,导致甲某某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

乙某某公司作为甲某某的雇主,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赔偿。

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和相关证据,甲某某因此次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腕骨折,已经形成残疾,丧失了部分工作能力。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甲某某工伤程度为七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七级工伤残疾人员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乙某某公司对甲某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应当予以认定。

三、裁定结果1. 乙某某公司应向甲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

2. 乙某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向甲某某支付伤残津贴,每月支付金额为2000元,从事故发生次月起支付至甲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乙某某公司应承担甲某某的医疗费用,并按照相关医保政策报销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朱某诉苏州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判决书

朱某诉苏州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判决书

朱某诉苏州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判决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吴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朱某,男,汉族,XX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住XXXX。

委托代理人管赛龙,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诉被告苏州XX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管赛龙,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8月25日入职于被告公司,担任机床操作工一职,从事冲床工作。

入职一年来,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

XX年5月5日下午1时许,原告在工作中因机器发生故障导致右手被冲压受伤,被送至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入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原告右手腕部以下被切除。

XX年5月29日,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苏(吴)工伤认字(2014)第011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此次在机械伤害事故为工伤。

XX年9月10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4)工(吴)第01030号鉴定结论,核准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可安装腕部假肢。

XX年9月30日,被告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和工资,故原告为申请仲裁赔偿而离职,被告向原告出具机打的《员工辞职单》,原告签字交回。

综上,原告因工负伤,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3540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停工留薪工资元;残疾辅助器具440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28391元。

未签劳动合同补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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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补偿案例Compensation cases without signing labor contrac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未签劳动合同补偿案例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王某自20xx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

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xx年8月29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裁决书认为,王某于20xx年4月24日至20xx年8月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00元=22000元。

某职校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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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杨XX与南通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8杨XX与南通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8杨XX与南通XX公司⼯伤保险待遇纠纷⼀审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X与被告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万宝⼯伤)⼯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2⽉6⽇⽴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于2018年4⽉3⽇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李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孙X到庭参加诉讼。

后原告杨XX以海安市医疗保险基⾦管理中⼼为被告要求其⽀付⼯伤保险待遇向如东县⼈民法院提起⾏政诉讼,本案中⽌审理。

2018年8⽉8⽇,本案转为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审理。

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李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孙X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9⽉17⽇,本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次性伤残补助⾦44850元(13⽉×3450元/⽉)和⼀次性医疗补助⾦110000元,合计154850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次性伤残补助⾦44850元(13⽉×345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员⼯,从事湿压⼤饼⼯作。

2016年12⽉15⽇3时左右,原告在湿压车间上粉料时,左⼿不慎被机器挤压伤,后经南通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

2017年10⽉27⽇,经海安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调解,双⽅达成协议,由被告⽀付原告护理费、停⼯留薪期⼯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共计28000元,现被告已履⾏完毕。

其后,被告配合原告到海安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安⼈社局)办理上述费⽤的报⽀⼿续时,海安⼈社局告知双⽅,因原告发⽣⼯伤时,被告未能够替原告及时缴纳保险,故⼯伤保险基⾦不予赔偿⼀次性伤残补助⾦和⼀次性医疗补助⾦。

2018年1⽉9⽇,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原告未能提供⼯伤保险基⾦不予报⽀相关费⽤的⼿续⽽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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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工伤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民
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

被告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xxx市宜山路889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为与被告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 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xxx市xxx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因故致诉前调解未成;此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清独任审理,于 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于 8月23日至被告处担任厨师一职,被告要求其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逢周日为休息日,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原告月工资为3800元,试用期满后原告月工资为4000元,被告每月3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上月之工资。

10月30日,原告于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此后至今原告一直处于治疗期间,但是被告不仅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在仲裁委审理中口头与其终结了劳动关系;据此,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11月1日至 8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126.44元。

被告辩称
被告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先后于 1月6日、 1月10日、1月17日向原告邮寄了挂号信,通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原告在 2月12日得知其邮寄了挂号信之后不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对被告破口大骂;尽管如此,被告仍于 2月27日向原告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双方目前已不再存有劳动关系。

尽管原告自 10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至今未至被告处上班,但是被告仍以高风亮节之情为原告补缴了 1月至 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看见被告的这份诚意也应主动至其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被告认为其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主观恶意。

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已生效的“( )徐民五(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记载了下列内容:1、原告于 8月进入被告处,在食堂担任厨师一职,每天制作一顿午饭,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周日为休息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每月3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告上个自然月之工资。

原告在被告处最后工作至 10月29日,10月30日凌晨4时55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原告自该日起至今未至被告处工作。

2、被告向原告支付了 8月工资600元。

3、 12月2日,原告向xxx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案号为徐劳人仲( )办字第2579号,提出了如下请求:(1)、确认其与被告自 8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支付 10月1日至10月30日的工资4,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 9月25日至裁决作出之日止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于 12月31日作出裁决:(1)、确认双方自 8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10月1日至10月30日工资3,377.78元;(3)、被告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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