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公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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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通用课件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通用课件
国际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 的一个专门机构,并在瑞 士日内瓦的总部开始运作 。
1964年
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为联 合国系统内的一个专门机 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与目标
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 生活水平。
促进社会正义和经济 繁荣。
促进劳工权益和基本 人权的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机制
国际劳工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每 年召开一次会议。
国际劳工局
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各 项决定和标准。
理事会
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情 况。
区域会议和专门委员会
负责处理特定地区或专门问题。
02
国际劳工公约体系
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与批准
制定过程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召集专家、政 府代表和工人组织,经过讨论和 协商制定国际劳工公约。
04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中国加入国际劳工公约的情况
01
截至目前,中国已批准了26项国 际劳工公约,包括《最低年龄公 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公约》等核心公约。
02
中国在加入国际劳工公约的过程 中,积极与国际劳工组织开展合 作,加强与各成员国的交流与沟 通。
中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 一,也是该组织的核心成员之一。
对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涉及的敏感问题和争议,各国应 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
THANKS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际劳工标准对促进全球劳动权利保障和维护社会公正具 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国际劳工标准通过推动各国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劳动 者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同时,这些标 准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有利于企业吸 引人才、降低员工流失率、提高生产效率等。此外,国际 劳工组织还通过监督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促进各国政府 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全球劳动权利保障事业的发展 。

国际劳工组织概述(ppt 19页)

国际劳工组织概述(ppt 19页)

工关作场于所艾艾滋滋病病与教劳育动项世目界的实践准则
保护员工权益(1)
第4条:健康的工作环境
按照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其调整或重 新安置工作,使得工作适合于人的能力。
工关作场于所艾艾滋滋病病与教劳育动项世目界的实践准则
保护员工权益(2)
第6条:不进行以雇用或确定工作岗位为 目的的筛查
禁止以雇佣或确定工作岗位为目的的筛 查。不应该要求求职者或已就业人员进行艾 滋病筛查。
工关作场于所艾艾滋滋病病与教劳育动项世目界的实践准则
保护员工权益(3)
第7条:保密
没有理由要求求职者或工人透露有关艾 滋病感染状况的个人信息。也不因该强迫同 事揭露此类个人信息。
工关作场于所艾艾滋滋病病与教劳育动项世目界的实践准则
保护员工权益(4)
第8条:雇佣关系延续
感染艾滋病不是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 象许多其他疾病一样,只要医学上认可,患 有艾滋病相关疾病的个人应该可以在已有的 合适工作岗位上尽可能长地工作。
工作场所艾滋病教育项目
国际劳工组织
《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实践准则》
武汝廉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工作场关所于艾艾滋滋病病教与育劳项动目世界的实践准则
承认是工作场所问题 不歧视 社会性别平等
关怀和支持 预防
S雇o佣cia关l 系dia的lo延gu续e
健康的工作环境 社会对话
保密 不筛查
工关作场于所艾艾滋滋病病与教劳育动项世目界的实践准则
其他通用原则 (3) 第3条: 社会性别平等 第5条: 社会对话 第9条: 预防
工关作场于所艾艾滋滋病病与教劳育动项世目界的实践准则
其他通用原则(1)
第3条:社会性别平等
由于生物学、社会文化和经济上的原因, 女性更容易感染,也更容易受到艾滋病的影 响。男女平等以及女性赋权对于艾滋病防治 非常重要。

《国际劳工组织》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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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onduct additional research
开展补充性研究
7)Maintain and update website, and foster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institutions
维护和更新网络,并建立与其他研究机构的联系
Output 1.1 – Progress 产出1.1 - 工作进程
* UNESCO’s partners: at national level CAEA; in Tianjin Adult Education Division of Tianjin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Tianjin TV University; in Cangzhou Adult Education Division of Cangzhou Educaiton Bureau and Cangzhou TV University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伙伴:国家层面:中国成教协会、天津教委 成教处、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沧州教育局成教处与沧州电视大学。
• 此项产出旨在通过技能培训,改善农村青年与青年农民工的情况: • Increase decent work opportunities 增加体面工作的机会 • Prevent premature entry to the labour force 防止青年过早地进 入劳动力市场 • Promote self-employment 推动自主就业
人口流动研究中心将联系多个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大学、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 织的学者、专家及利益相关部门。所有合作伙伴都能够从信息平台的工作中受 益,并被鼓励参与信息平台的工作。
Output 1.1 – Key Activities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

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至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50个成员国。

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仍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

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多年来,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报告,出版发行了上千种书刊。

设于泰国曼谷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i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在开发亚太地区人力资源,引导各国劳务输出行业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讨。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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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组织简介
国际劳动组织(ILO)成立于1919年,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全球劳动权益和劳 动条件改善的专门机构。
它由政府、雇主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通过国际合作寻找解决劳动问题的各 方面途径。
劳工组织公约简介
劳工组织公约是国际劳动组织发起并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劳工法规,以确保全 球工人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和保护。
公约内容
劳工组织公约包括一系列章节和条款,其中重点关注工人权利保护、企业责任和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和 环境保障等方面。
公约执行
公约执行依赖于国际监督机制,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监察制度以及国家和国际间的协调和合作。 为了确保公约的实施与落实,全球各国需要加强劳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以及促进国际合作与互动。
公约影响
劳工组织公约对国内劳动法律的影响是明显的,它推动了劳工权益的保护和 工作环境的改善。
公约还对国际劳工关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并推动了企业持续发展中社会和 环境责任的重视。
结论
劳工组织公约在推动全球劳工权益和劳动条件改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全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公约应建议和措 施来促进公约的落实和推广。
公约内容涵盖了劳动条件、企业责任和义务、工人权利保护以及劳动环境保 障等多个方面。
公约的意义和作用
劳工组织公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为全球提供统一的劳动标准和指导原则,确保 所有劳动者享有平等、公正和安全的工作条件。
公约的作用是推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促进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并 加强国际间的劳工合作与互动。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

作为国际劳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这项公约。

第一段:引言《国际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为保障全球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它于1919年首次提出,并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已被193个国家批准。

第二段:公约的意义公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广大劳动者为想象中的“理想状态”提供了法律保护。

公约规定了有关劳动者权益的最基本标准,如禁止童工、禁止强迫劳动、保障工会自由等。

这些规定为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段:公约的实施公约的实施需要每个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并进行适当的监管。

此外,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也在全球范围开展相关项目以推动公约的实施,例如开展劳动力调查、制定劳动力统计报告等。

这些工作有助于增强公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段:公约的矛盾公约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例如,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经常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相关规定,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公约的实施情况也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

这些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第五段:公约的未来未来,公约的规定还需更加精细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需求。

此外,各国政府和企业也应更加重视劳动者权益,创造更加友善的工作环境。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

总结《国际劳工公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以公约为基准,积极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推动公约的实施和完善,为建立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XXX公约第一部份人民自决权第一条(人民自决权)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XXX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第二条(缔约国义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它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解救的人能由及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它及格当局肯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解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及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解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男女平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权利限制)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纳步伐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任务,但克减的水平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步伐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它任务相矛盾,且不得包罗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2、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8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8年6月20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对于本公约: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四条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国际劳工组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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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劳工组织应积极扩大与其他国家 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 全球劳动领域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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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 对全球劳动领域的挑战。
国际劳工组织在应对全球挑战中的作用与贡献
应对全球经济危机
国际劳工组织在应对全球经济 危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 各国采取措施促进就业、改善 劳动者待遇,缓解经济危机对 劳动者的影响。
推动可持续发展
• 各国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 •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案例:某国政府制定了一项规定,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安排,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这一规定得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可和推广,为该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保
CATALOGUE
劳工权益保护
劳工权益的基本概念
劳工权益
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基 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就业、工 资待遇、工时与休息、安全卫生、社 会保障等。
劳动者
劳动法
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和保护劳 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劳动者 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自己的劳动 能力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 人。
CATALOGUE
国际劳工组织的未来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战略与目标
促进充分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推动各国实现充分就业,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生 活水平。
保障劳动者权益
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推动各国制定和实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和法 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目录(Contents)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4)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10)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12)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14)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24)海员遣返公约 (30)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33)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36)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38)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49)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64)(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72)就业政策公约 (81)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84)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92)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97)Collected By Jung Wong,2006公约要点: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55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55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 a )“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 b )“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 c )“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d )“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e )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第1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会员国,承诺执行一项国家政策,以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将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轻人身心最充分发展的水平。

第2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书中,详细说明准予在其领土内及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除了符合本公约第4至第8条规定外,未满该年龄者不得允许其受雇于或从事任何职业。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随后再以声明书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告知其规定了高于以前规定的最低年龄。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

4.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5.根据上款规定已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a)如此做的理由;(b)自某日起放弃其援用有关规定的权利。

第3条1.准予从事按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很可能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其最低年龄不得少于十八岁。

2.本条第1款适用的职业类别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确定。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可准予从十六岁起就业或工作,条件是必须充分保护有关年轻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这些年轻人并须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或职业训练。

第10条1.本公约按照本条条款修正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以及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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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
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
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8.(2)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款未包括的化学品,标识可仅限于化学品的成份。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品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
情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活动标签或随附文书。但在所
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
2.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
制订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SDS)编制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说明书(CSDS)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
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证如可
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
及供货人和制造者的详情);
(b)成份/关于构成物的资料(以对其清楚地加以识别以便进行危害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3 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
❖ 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
由国际劳工大会讨论提出的一种文件形式,与国际劳工公约共同构 成国际劳动标准。
❖ 建议书的特点:
建议书一般比公约规定的标准稍高。它与国际劳工公约的区别为: (1)国际劳工公约通过后,要求会员国履行批准手续,而对建议书则不要求 履行批准手续;(2)公约经会员国批准后须按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履行义务 ,而建议书只供会员国在制定国家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
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8.(2)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 l )生态学资料;
(m)处置方面的考虑;
(n)关于运输的资料;
(o)关于规章制度的资料;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
(p)其他资料(包括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评估);
(c)对危害的识别;
(d)急救措施;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泄漏措施;
(g)搬运和贮存;
(h)接触控制/人员防护(包括可能的监视工作场所接触的办法);
(2)在上述(1)(b)提到的成份的名称或含量构成保密资料时,根据公约第1
条第2款(b),可将其由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删除。根据本建议书当局以及有关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透露,他
们应同意仅将这些资料用于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及在其他情况下不予泄露。
感谢下 载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公约,由国际劳 工大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及《国际劳工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而制定。
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最主要的 任务。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公约是契约性条 约和立法性条约的妥协产物。
(Ⅳ)有害标志;
(Ⅴ)与使用化学品有关的特殊危险的性质;
(Ⅵ)安全预防措施;
(Ⅶ)批号识别;
(Ⅷ)关于提供其他资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可从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Ⅸ)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行的分类;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2. 各类危险化学品应以为工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加贴标签,以提供其类别、
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
3.(1)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
依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提出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标签的要求。(2)有关
运输问题,所制订的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一 总则 二 分类和有关措施 三 雇主的责任 四 合作 五 工人的权利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0号公约内容
第三部分 分类及有关措施
第七条 标签和标志
1. 所有化学品应进行标识,以便于对它们进行区分。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 公约的监督检查: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
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其方法和程序是: (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 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 ,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
是根据“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6月28日签 署的《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于1919年6月正 式宣布成立的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的方式从事制定 国际劳动规范的国际性组织。是成立最早、历史 最长的世界性、专门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 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经正式批准的新公约取代之前一直 有效。它一般没有期限,也不承认保留。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在特殊情况下,有的公约允许会员国在批准 时做出声明,对该公约的某章或几章的规定暂时 予以例外。
考虑到大会“三位一体”的代表结构和代表 个别投票的原则,国际劳工公约尊重会员国的主 权,并非一经产生就对所有会员国有约束力,而 只是要求会员国以批准这一形式来表示同意。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 公约的监督检查: (3)关于其他会员国不遵守公约的问题,会员国
有权向国际劳工局提出控诉;理事会以为必要时可 以组织一个调查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书,国 际劳工局局长应将报告书送交理事会和被控诉的各 国政府;被控诉的国家政府可以接受报告书的建议 ,也可以向国际法院申诉。国际劳工局负责对国际 劳工公约的内容进行解释,发生争议时委托国际法 院做出决定。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16号、19号、22号 、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198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第159号国际劳工公约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第100号公 约即《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和 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 第170号公约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2001年10 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定批准第167号公约即《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所以,迄 今为止,我国已批准了19个国际劳工公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10.27日八届人大第10次会
议批准。
第170号公约内容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三部分 分类及有关措施 第四部分 雇主的责任 第五部分 工人的义务 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第七部分 出口国的责任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内 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 会保障、妇女和儿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 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 组织机构
该组织实行“三方机制”原则, 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 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 独立表决。截至2009年7月有183个成员。
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 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 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主要活动有从事 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 助和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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