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印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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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盒印刷要求和规定

产品包装盒印刷要求和规定

产品包装盒印刷要求和规定产品包装盒印刷要求和规定产品包装盒的美观程度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量,对于印刷⾏业来说,只有印刷出真正好的产品才能打动客户,那么在进⾏产品包装印刷的过程中有什么要求和规定呢?晖凰印刷制作专注于包装盒印刷设计制作多年,总结如下:要求:材料质量:1、纸张:纸张要求切边整齐、洁净、⽆斑点、条痕,纸张⾊调⼀致。

纸张克重要求符合:①⽩卡纸、⽩板纸:设计值±设计值3%,②铜版纸、镀铝纸:设计值±设计值4%,③⾦卡纸(镭射纸)、银卡纸、转移卡纸:设计值±设计值3%;纸张厚度要求符合:标称值±标称值×5%。

每批纸之间⽆明显差别,纸张必须满⾜《原辅材料、⼯装技术要求、抽样规则及检验⽅法》技术要求;2、油墨:采⽤与印刷设备配套的具有⽣产企业出⼚合格证的优质油墨,⾊调必须与样张⼀致、耐磨、⽆异味,必须满⾜《原辅材料、⼯装技术要求、抽样规则及检验⽅法》技术要求;3、检验测试环境温度23±2℃;湿度55±5。

印刷质量:1、⾊泽:同⼀品种不同批次之间的⾊泽应保持⼀致。

测⾊仪可测定时,A 类产品不同批次、同批、同⾊⾊差△Ecmc≤2.00;B 类产品不同批次、同批、同⾊⾊差△Ecmc≤2.50;当仪器⽆法测定时,⽐照标准样张进⾏⽬测。

2、纸张平整度:印刷后印刷品的纸张应平整,不变形,⽆卷边,折⾓。

⾃然卷曲⾼度不得超过5 mm。

3、墨⾊:a)墨⾊鲜艳,光亮牢固,均匀不露底,着⾊柔润,同⼀品种同⼀批次内墨⾊基本⼀致。

墨⾊耐磨性≥70%(具体对上UV光的产品检测的摩擦次数为70次,⽔性上光的产品摩擦次数为40次)。

同⾊密度偏差≤0.05。

b)墨层不得爆裂。

4、⽂字线条:⽂字线条清晰完整,不变形,⽆模糊、⽑刺。

5、⽹纹:⽹纹⾜实,层次分明,光洁清晰,⽆龟纹。

烫⾦质量:烫印准确,光洁平整、牢固,⽆花糊、野⾦、露底、⽑刺。

A类产品套烫允差:⼩盒主要部位≤0.15 mm,次要部位≤0.25 mm,烫残长度≤0.3 mm;条盒主要部位≤0.20 mm,次要部位≤0.30 mm,烫残长度≤0.5 mm;全息烫⾦⼩盒≤0.5 mm,条盒≤0.8 mm。

印刷品及包装物管理制度

印刷品及包装物管理制度

印刷品、包装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印刷品、包装物的管理,减少浪费、控制支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二条企划部负责印刷品、包装物的设计、印制,办公室负责印刷品、包装物的保管、发放及管理。

第三条财务部负责统一核算及结算事宜。

第三章印刷品、包装物分类第四条印刷品、包装物分类如下:办公类:指信纸、信封、办公表格等与办公有关的印刷品。

宣传类:指海报、宣传单页、产品手册等一系列与企业宣传或产品宣传有关的印刷品。

生产类:指包装盒、不干胶标签等大批量的与生产产品直接有关的印刷品。

第三章印刷品、包装物的印刷制作第五条公司所有印刷品、包装物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在外印刷,否则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同时由于私自印刷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将予以追究。

第六条当需要采购常规或日常办公印刷品、包装物时,各使用部门物资管理员汇总需求,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需求情况转交给办公室物资采购员。

物资采购员对印刷品、包装物的需求进行统计、审核,如不符合采购需求,由办公室物资采购员将申请单退回各使用部门物资管理员处,并注明原因。

如符合采购需求,财务部做事前审核确认,如:财务部走报批手续环节,根据总体购置计划(预算)或购置合同审核确认,待批复后由物资采购员通知印刷公司印刷,印刷品、包装物到货后,物资采购员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验收无误后,由物资采购员、物资管理员共同确认、签字,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根据使用部门和物资采购员共同验收入库的单据做帐务处理。

第七条当需要采购非常规印刷品、包装物时,各使用部门物资管理员以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使用部门与企划部确认印刷及制作方案;方案确认后,提交至办公室,办公室安排后续的制作工作;印刷品、包装物到货后,物资采购员和企划部、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验收无误后,由物资采购员、物资管理员共同确认、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印刷品、包装物的领用第八条各使用部门物资管理员填写“特殊物品领用需求单”,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把申请单转交给办公室物资发放员,物资发放员对领用需求进行审核。

印刷行业印刷法规

印刷行业印刷法规

印刷行业印刷法规印刷行业是一门重要的服务行业,为各行各业提供了广泛的印刷制品。

为了保障印刷行业的正常运营和产品质量,国家对印刷行业有一系列的法规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从印刷行业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印刷行业的监管法规印刷行业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法》进行。

该法明确了印刷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印刷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印前制作规范1. 文件准备:印刷品的设计和制作需要提供准确的文件,包括版面、文字、图片等。

文件的格式要符合印刷厂的要求,确保输出的质量。

2. 色彩管理:印刷品的色彩管理非常重要,需要采用专业的设备和软件进行调整和校准。

要遵循国家和行业的色彩标准,确保色彩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印刷文件的校样:在正式印刷之前,需要制作校样进行审核和确认。

印刷企业应提供样版供客户审核,确保印刷品达到客户的要求。

三、印刷技术规范1. 印刷设备操作规程:印刷机具有复杂的操作系统,印刷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

操作规范包括机器的安全使用、设备的维护保养等。

2. 印刷工艺参数:不同的印刷产品需要采用不同的工艺参数,如印刷速度、印刷压力、墨水量等。

印刷企业应根据产品要求和设备特性,合理设置工艺参数,以保证印刷品的质量。

3. 印刷品质量标准:印刷品的质量标准包括色彩准确性、线条清晰度、印刷光滑度等。

印刷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印刷品符合质量要求。

四、印后加工规程1. 切割、折页规范:印刷后的纸张需要进行切割和折页等加工,以得到最终的成品。

切割和折页的规范包括尺寸精确度、边缘平整度等要求。

2. 装订、压平规程:对于纸张装订和压平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确保成品的外观和质量。

3. 条码和包装标签规范:印刷品的包装需要贴上相应的条码和标签,以便于管理和物流运输。

印刷行业印刷品包装规范

印刷行业印刷品包装规范

印刷行业印刷品包装规范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印刷品包装在产品销售和宣传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印刷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性,印刷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探讨印刷品包装的规范。

1. 印刷品包装的设计规范印刷品包装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几个规范:(1)包装设计要与产品风格相匹配,突出产品特点和品牌形象。

(2)包装设计要符合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吸引消费者眼球。

(3)包装设计要考虑包装的实用性和方便性,方便产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

(4)包装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宣传和广告的相关限制。

2. 印刷品包装的材料规范印刷品包装所使用的材料要符合以下几个规范:(1)包装材料要符合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行业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2)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得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

(3)包装材料要具有一定的耐压、耐磨、防水、防潮等特性,以保证产品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不受损。

(4)包装材料要有一定的光泽度和色彩饱和度,以提升产品的质感。

3. 印刷品包装的印刷工艺规范印刷品包装的印刷工艺要符合以下几个规范:(1)印刷品的字体和图案要清晰可辨,不得出现断行、重影等问题。

(2)印刷品的色差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保证产品的色彩一致性。

(3)印刷品的印刷层厚度要均匀,不得出现墨迹浓淡不均的情况。

(4)印刷品的感官效果要符合产品的特性,如利用凸版印刷增加产品的质感等。

4. 印刷品包装的加工规范印刷品包装的加工要符合以下几个规范:(1)包装的切割、折叠、裱糊等加工要精准,不得出现尺寸偏差、边角破损等问题。

(2)包装的烫金、压纹等工艺要均匀、清晰,不得有漏印、模糊等情况。

(3)包装的粘合胶水要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不得有异味和有害物质残留。

5. 印刷品包装的标识规范印刷品包装的标识要符合以下几个规范:(1)包装上的标识要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

定制印刷品法律规定(3篇)

定制印刷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制印刷品在广告、宣传、文化交流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定制印刷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针对我国现行的定制印刷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旨在为从事定制印刷品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定制印刷品的概念定制印刷品是指根据客户的要求,按照特定设计、版式、材料、数量等要求,进行印刷生产的各类产品。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册、海报、名片、包装盒、书籍、杂志等。

二、定制印刷品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印刷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

因此,定制印刷品在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对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定制印刷品作为广告宣传的一种形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2)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3)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4)广告不得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在定制印刷品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印刷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定制印刷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信息;(2)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售后服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定制印刷品业务中,企业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1)虚假宣传;(2)侵犯他人商业秘密;(3)采用贿赂等手段销售商品;(4)串通投标。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5•【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现将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为了切实管好印刷行业,使其更好地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贯彻执行。

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

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第四条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

包装印刷行业规章制度

包装印刷行业规章制度

包装印刷行业规章制度包装印刷行业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本文将以60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包装印刷行业的规章制度,并重点解析其中的核心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包装印刷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行业从业人员的利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包装印刷行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管理不足,规定了详细的要求和措施。

第三条:包装印刷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包装印刷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包装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我管理机制,加强质量监控和质量控制,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第二章:包装印刷品质安全管理第六条:包装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包装印刷企业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原材料,确保产品安全无害。

第八条:包装印刷企业应加强产品质检,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得出现质量问题。

第九条:包装印刷企业应加强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的质量监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第十条:包装印刷企业应对产品进行追溯,确保产品来源可追踪,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包装印刷企业诚信经营第十一条:包装印刷企业应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包装印刷企业应履行合同,不得擅自更改约定内容,保证合同权益。

第十三条:包装印刷企业应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包装印刷企业应主动维护行业的声誉,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竞争等。

第十五条:包装印刷企业应加强与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和市场环境。

第四章:包装印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包装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包装印刷企业应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条例

印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8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_制作管理规定(3篇)

印刷_制作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制作行业的管理,规范印刷制作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印刷制作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制作活动。

第四条印刷制作行业实行行业自律,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印刷制作质量。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第五条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设备、场所和人员;(二)有健全的印刷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设备、场所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设备、场所和人员的消防安全条件;(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设备、场所和人员的卫生条件。

第八条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九条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将印刷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将印刷品目录、印刷设备、场所和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印刷制作活动第十一条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签订印刷合同,明确印刷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按照印刷合同约定进行印刷制作。

第十三条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印刷制作标准,确保印刷品质量。

第十四条从事印刷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印刷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印刷品进行检验,确保印刷品符合规定的要求。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局长:郑筱萸二○○○年十月十五日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五条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第六条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第七条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与外包装。

(一)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

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药品内包装材料、容器(药包材)的更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材质,做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二)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包装。

外包装应根据药品的特性选用不易破损的包装,以保证药品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包装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印制暂行规定

包装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印制暂行规定

包装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包装品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刷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装品包括产品的瓶、盖、纸盒(小盒、中盒)、外纸箱等。

第三条、本规定印刷品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材料、公司有关的文字资料、表格等。

第一章加工印制程序第四条、加工、印制工作由供应部组织实施,并对产品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生产标准、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由技术部根据国家质量管理规定制定。

第六条、产品说明书由技术部产品开发人员拟定初稿。

第七条、有关宣传资料、表格等,由使用部门提出初稿。

第八条、所有包装、印刷品的外观由公司设计人员或指定专人设计。

第九条、各部门提供的包装、印刷品的初稿,均由办公室汇总,送设计部门设计。

第十条、设计部门设计出的样稿核对后,由供应部初审签字,再由质检人员核审,核对无误后,签字封样,报总经理批准同意,转设计部门出稿。

第十一条、设计部门凭批准的签字封样稿件出稿,一式三份,一份为供应部存档,一份为印刷厂加工标准,一份为质检部门对入库成品的文字检验标准。

第十二条、供应部拿到经审核批准后的样稿和刻盘及彩色样稿,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给制作厂家,打印出彩色样稿,总经理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出菲林片。

第十三条、制作厂家在开印前应通知供应部到现场校对颜色,双方均在印刷样上签字(各封存一份签样)方可开印。

第十四条、供应部应将签字的样品和印刷厂提供的印刷品纸样,送技术部,作为成品质检标准。

第三章验收第十五条、材质与原样稿材不同,不能作为合格品(材质较原样稿差为不合格品;较原样稿好为代用合格品),不合格品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印刷与样稿不同为不合格品,不验收。

第十七条、纸盒脱胶,瓶体脱墨和有气泡超过5%为不合格,不验收。

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因校稿发生错误,由校稿责任人负责,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因厂、商错误,由厂、商负责,并按合同索赔。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生效,原暂行规定作废。

包装印刷公司管理规定最新

包装印刷公司管理规定最新

包装印刷公司管理规定最新包装印刷公司管理规定第一条:本单位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拖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市、县、区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包装印刷公司是什么行业类别特种行业印刷企业属于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的范围包括印刷业、复印业(包括印刷厂、复印、打字、铸字、晒图、誉印等);旅馆业(包括宾馆、旅社、招待所、住宿客人的培训中心、浴室等);刻字业(包括刻制各种公章、名章、金石篆刻)等。

包装印刷哪个岗位工资高印刷机长根据查询职友集得知,印刷厂印刷机长工资高,工资为1万2,印刷厂是设计,打样、制版、印刷、装订、包装、运输,为一体的综合机构。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间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印刷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包装材料的设计印制发放验收和使用的操作规程

印刷包装材料的设计印制发放验收和使用的操作规程

印刷包装材料的设计印制发放验收和使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是制定和执行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定,在印刷包装材料的设计、印制、发放、验收和使用过程中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以下是设计、印制、发放、验收和使用印刷包装材料的操作规程:一、设计1.根据产品特点和需求,确定包装材料的设计要求。

2.进行包装材料的结构设计,包括尺寸、形状、材质等。

3.进行包装材料的图案和文字设计,符合产品特点和企业形象。

4.进行包装材料的色彩设计,色彩搭配要协调、美观。

5.完成包装材料的设计稿,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印制。

二、印制1.根据设计稿确定印刷材料的印刷方式、印刷色彩等。

2.准备印刷材料,包括印版、油墨、纸张等。

3.进行印刷前的准备工作,如清洁印版、调试印刷机等。

4.根据设计稿进行印刷,确保印刷质量符合要求。

5.进行印刷后的处理,如切割、折叠、烫金等。

6.完成印刷品的检查和质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发放1.对印刷品进行清点和分类,确保数量和种类准确无误。

2.根据发放计划,将印刷品按需求进行包装和标识。

3.进行印刷品的记录和登记,包括发放日期、接受人员等信息。

4.根据发放计划,将印刷品送至指定的部门或仓库。

四、验收1.接收印刷品,并进行验收。

检查印刷质量、数量和种类是否符合要求。

五、使用1.将印刷品按照使用需求进行分发,确保使用部门能及时获得所需的印刷材料。

2.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印刷品的整洁和完好,及时更换破损或过期的印刷品。

3.进行印刷品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使用情况,及时替换或补充印刷品。

4.定期进行印刷品的清点和盘库,确保库存数量准确无误。

以上是印刷包装材料的设计、印制、发放、验收和使用的操作规程,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程,能够保证印刷品的质量和数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印刷包装材料的有效使用。

包装印刷行业包装印刷法规

包装印刷行业包装印刷法规

包装印刷行业包装印刷法规包装印刷行业的法规和规范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包装印刷行业的法规和规程,以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1. 包装印刷行业概述2. 包装印刷标准概述3. 包装印刷材料的选择4. 印刷过程的规范5. 包装印刷的环境保护要求6. 包装印刷质量管理规范7. 包装印刷的安全措施第一节:包装印刷行业概述包装印刷行业是现代商品交流的重要环节,它不仅提供了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刷加工等服务,还承担了保护产品、宣传品牌和吸引消费者的功能。

包装印刷作为商品的“外衣”,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二节:包装印刷标准概述包装印刷行业有一系列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例如ISO国际标准组织的包装印刷标准系列以及国内相关的行业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包装设计、印刷技术、印刷材料、包装印刷质量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包装印刷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三节:包装印刷材料的选择包装印刷材料的选择对包装品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在选择包装材料时,包装印刷企业应根据要包装的产品特性、环境要求、运输方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材料。

例如,食品包装要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药品包装要符合药品包装印刷标准等。

第四节:印刷过程的规范包装印刷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以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印刷过程中应注意印刷色彩的准确性,版面的整洁度,图像的清晰度等。

此外,还应遵循正确的印刷工艺流程,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印刷质量检验。

第五节:包装印刷的环境保护要求包装印刷行业需要关注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印刷企业应采用环保的印刷设备和材料,推行节能减排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管理体系。

此外,包装印刷企业还应开展回收利用工作,减少印刷废物的产生。

第六节:包装印刷质量管理规范包装印刷质量管理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包装印刷企业应依据相关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如ISO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印刷品质量稳定可靠。

包装印刷品规章制度

包装印刷品规章制度

包装印刷品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包装印刷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生产管理1. 生产前,应根据产品要求制定生产计划,明确生产流程和质量标准。

2. 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执行,确保生产线连续稳定,避免因故障造成生产中断。

3. 生产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产品合格率达标。

4. 生产结束后,应对产品进行检查,对合格产品进行包装。

5. 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追踪责任人并进行处理。

三、质量管理1. 包装印刷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产品无损坏、变形、变色等缺陷。

2.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3.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应及时进行整改,以确保产品质量。

4. 对于发生问题的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追踪责任人并进行处理。

5. 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进行追溯和处理。

四、安全管理1. 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员工的安全和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2. 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办法。

3.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解决安全隐患,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查明原因,追踪责任人并进行处理。

五、环境保护1. 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2. 对于废弃物的处理,应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生产活动,应事先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4. 对于环境问题严重的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查明原因,追踪责任人并进行处理。

六、监督管理1. 对包装印刷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 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进行监督,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4. 对于消费者投诉和质量问题,应及时回复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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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包装品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刷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装品包括产品的瓶、盖、纸盒(小盒、中盒)、外纸箱等。

第三条、本规定印刷品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材料、公司有关的文字资料、表格等。

第一章加工印制程序
第四条、加工、印制工作由供应部组织实施,并对产品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生产标准、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由技术部根据国家质量管理规定制定。

第六条、产品说明书由技术部产品开发人员拟定初稿。

第七条、有关宣传资料、表格等,由使用部门提出初稿。

第八条、所有包装、印刷品的外观由公司设计人员或指定专人设计。

第九条、各部门提供的包装、印刷品的初稿,均由办公室汇总,送设计部门设计。

第十条、设计部门设计出的样稿核对后,由供应部初审签字,再由质检人员核审,核对无误后,签字封样,报总经理批准同意,转设计部门出稿。

第十一条、设计部门凭批准的签字封样稿件出稿,一式三份,一份为供应部存档,一份为印刷厂加工标准,一份为质检部门对入库成品的文字检验
标准。

第十二条、供应部拿到经审核批准后的样稿和刻盘及彩色样稿,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给制作厂家,打印出彩色样稿,总经理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出
菲林片。

第十三条、制作厂家在开印前应通知供应部到现场校对颜色,双方均在印刷样上签字(各封存一份签样)方可开印。

第十四条、供应部应将签字的样品和印刷厂提供的印刷品纸样,送技术部,作为成品质检标准。

第三章验收
第十五条、材质与原样稿材不同,不能作为合格品(材质较原样稿差为不合格品;较原样稿好为代用合格品),不合格品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印刷与样稿不同为不合格品,不验收。

第十七条、纸盒脱胶,瓶体脱墨和有气泡超过5%为不合格,不验收。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因校稿发生错误,由校稿责任人负责,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因厂、商错误,由厂、商负责,并按合同索赔。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生效,原暂行规定作废。

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包装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制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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