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审计法》修订(ppt 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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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加强审计监 督手段所作的修改
(二)增加了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系统 的检查权
在原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了提供 “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在原规定有权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检查“运用电子 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第五,有必要将《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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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两处修改,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必须符合会计核算软 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或审计机关的要求
第二,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期限和要求, 报送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
第四,具体如何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 融机构进行审计,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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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完善审计监 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四)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 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和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纳入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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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没有采用原来的列举写法,而是归纳为“依
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第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范围
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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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往往以书面承诺书的 形式进一步确认。这一方面有利于将被审计单位负责 人的会计责任以书面形式进一步确认下来,分清会计 责任和审计责任,降低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对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更真切地认识 到自己的责任,减少提供虚假资料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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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完善审计监 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六)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 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职责
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 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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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 第一,适应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变化,体现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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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预算审查 和预算执行监督职责
第二,有利于在现行审计体制框架内,加强人大及 其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将审计和人大监督有机结合,督促被审计单 位及有关部门认真纠正、严肃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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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二、为健全审计监 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二)进一步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增加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 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 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财会资料 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增加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 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第 四十一条相应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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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考虑到: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时,有 的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虚假的会 计资料,或者只提供部分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责任 和审计责任难以分清,“假账真审”问题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审计质量和效率,加大审计风险
(五)调整了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 修改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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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
第一,将政府部门以外的国家机关(如法院、检察 院)、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 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纳入调整范围
第一,主要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具体应 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的主 要负责人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单位性质不同,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主要负 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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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完善审计监 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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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这一款主要:为完善《宪法》和《审计法》 确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保障审计监督 的独立性,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 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并保证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 具备一定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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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完善审计监 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一)调整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 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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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款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含义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存在的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 的行为,作出符合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审 计机关可以采取的具体处理处罚措施和种类)
第二,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含义
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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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
第一,以“国有资本”取代“国有资产”,在概念上 更严谨、更科学
第二,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 构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是适应我国国有金融机构股份 制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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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健全审计监 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三)为适应审计派出机构形式的变化,将 “审计特派员”改为“派出机构”
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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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主要有三点考虑:
机关的授权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职权 第二,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义务表现为,接受审计
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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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健全审计监 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四)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 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一,“审计特派员”容易被理解为担任特派员职 务的自然人,这不利于审计执法
第二,“审计特派员” 不能涵盖目前审计机关已经 设立的派出机构
第三,从立法的严密性考虑,必须完善设立派出机 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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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职权表现为,根据审计
(四)研究和借鉴国外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 逐步完善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
(五)坚持与时俱进与保持稳定相结合,在保 持稳定中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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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健全审计监 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一)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 计决定的法律依据
增加一款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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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这一条,主要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 全国普遍开展,受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大的高度重 视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的进一步开展,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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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三,审计机关检查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 核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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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审计机关在检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时,应充分 关注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错误,是否 故意为被审计单位预留了“舞弊”功能
第五,审计机关在检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时,应注意 保密,确保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安全
审计署“三定”方案规定的精神 第二,符合当前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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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仅限于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审计机关是以审计报告为载体,主要核实和检 查其审计业务质量,核心是核查遵守法律、法规和独
《审计法》 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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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法制司 王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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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起草小组成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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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审计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二、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三、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四、为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改 五、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所作的修改 六、修订后《审计法》的贯彻意见
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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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适应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 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两点: 第一,接受审计监督的事业组织,包括国家事业组
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第二,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进行审计,
应当是对其所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立审计准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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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具体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开展核查:检查 审计档案,查阅文件、资料;延伸检查其被审计单 位,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
第四,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 告,可以结合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进行核查,也可 以专门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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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加强审计监 督手段所作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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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条,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 融机构的具体范围
第二,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 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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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状对审计监督 范围作出调整,不是审计监督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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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 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计算机技术文档是检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不可 缺少的资料
第三,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在本质上属于财政
财务收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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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 到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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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审计的范围包括完全由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二,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预算执
行情况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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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完善审计监 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三)规定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 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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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完善审计监 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二)调整了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 现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
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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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 的深入,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 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对减少,但这些多元化投 资的建设项目可能占有、使用大量的政府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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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 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 并保持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二)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 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三)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需要, 及时总结我国审计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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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 修订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