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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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值班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库房管理工作,保障库房各类物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上岗之前和在岗期间不准喝酒,值班期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招引和留宿他人。

2、严格把好大门关,未经现场安全员和施工队负责人同意,当班人不允许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到库房取运或存放各类物资。

3、接班人员按时到岗接班,接班人员接班前要对库房进行交接班例行检查,交接班双方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有问题交接班双方不能妥善处理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接班人有事不能上岗的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交班人员在接班人未到岗之前不得擅自下班离岗造成空岗。迟到一次罚款20元。空岗每次罚款50元,超过三次解除聘用。

5、值班期间值班人要认真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盗工作。值班期间要对所辖范围内库房门、窗、墙、屋顶及院内物资财产等进行不定时巡查,白班上下午各不少于两次,夜班前后半夜各不少于两次, 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要求清晰完整、客观真实。巡查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可疑现象,要及时向现场安全员或主管领导汇报,未按规定进行巡查及填写巡查记录的处以20元/次罚款,对因工作不尽责造成偷盗或火灾事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聘用。

6、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室公共财物及设施的保管与维护工作,损坏与丢失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值班间期值班室要保持整洁卫生,每天交接班前将值班室打扫干净,卫生不合格罚款20元。

7、值班员主动辞职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主管领导,以便有时间聛用新人。十五天内新人未到提前离岗的扣罚当月工资解除聘用。

8、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9、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环境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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