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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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案管辖
禁毒侦查部门对毒品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的原则上是:谁发现案件线索,谁负责立案侦查,可以跨地区组织实施侦查活动,上级领导机关适当进行调整,即实行由发现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禁毒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案件地区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案件管辖制度。这主要是根据毒品犯罪活动和侦破毒品犯罪通用普遍管辖原则确定的,毒品案件的诉讼,以立案地公安机关来确定,即毒品案件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立案,起诉和审判就由该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
(二)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公安机关依据依法管辖、准确及时,使得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原则性与性相结合等原则来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上述原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几种情况:
(1)属地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我们的区划实现的刑事案件管辖,我国公安机关一般实行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则。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一切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区域和场所。
管辖,通常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管理、处置、处理有关的人或事。
刑事案件管辖,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管理、处置、处理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能够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但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单元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教学目标: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培养程序意识;掌握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流程、工作步骤和与各个流程相适应的工作规范;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规范。
能力目标:能够有关工作规程和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学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讲授重点:管辖;受案与立案;破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审查证据;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程序。
管辖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积极管辖冲突,二是消极管辖冲突。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缉拿犯罪嫌疑人和处理刑事案件而按照规定实施的各种侦查活动的顺序和步骤。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受案、立案、侦查、破案、讯问和侦查终结等环节。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图
一、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概述
1、刑事案件管辖的含义
2、刑事管辖的意义
3、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就管辖主体的确定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四类:
(1)立案管辖。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主体,既确定谁最有资格和条件立案侦查;
(2)地域管辖,按照行政区划的范围来确定的管辖
(3)级别管辖,根据办案主体在组织结构上的结构和层级来确定的管辖
(4)职能管辖,根据办案主体的功能作用和事物自身的性质特点为来确定的管辖。
4、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的,由该外国人被抓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后该项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个别特殊案件,因长期斗争、保护秘密力量或有得侦查和诉讼的需要,可以在上级公安机关立案后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主管,或者指定已立案的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2、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内部分工的原则:
(1)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
(3)职能管辖。按照侦查机构的主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公安部管辖分工规定》来确定管辖分工。
此外,公安系统设立专门职能的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是: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水运、通信、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4)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开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wk.baidu.com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刑事案件管辖冲突的处理
刑事案件的管辖冲突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刑事案件管辖主体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是否行使管辖权, 以及是由自己管辖还是由其他刑事办案主体管辖而产生的冲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等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开展侦查的刑事案件。如重婚案件。
(2)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的原则。
(3)充分考虑各有关部门的实际情况的原则。
(4)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辖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的原则。
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的内部分工。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有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禁毒、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公安机关务业务部门管辖分工如下……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禁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负责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仿造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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