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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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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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引言现代社会中,财经法规起着规范经济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本文将从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的角度,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进行探讨。

二、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财经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或个人,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借款等方式,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

此类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2.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侵吞、窃取国家或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类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3.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他人金融资产或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金融市场形成巨大冲击,损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4.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非法手段,故意干扰市场供需关系、价格自由浮动等基本运行规律,以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这种操作导致了市场价格失真,扰乱了市场平衡。

由于财经法规问题种类繁多,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定性标准,为了更好地定性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并相应予以处理处罚,我们需要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做出准确判断。

三、处理处罚依据对于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中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依据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处罚依据:1.刑法相关规定:针对严重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可以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和处罚。

根据刑法,这些行为可能面临监禁、罚金等刑罚。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doc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doc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38.违规同业拆借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42.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4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4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4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46.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比例47.违规投资自身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48.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49.账外经营50.违规计提呆账准备金51.违规核销呆账损失52.收入不实53.成本费用不实54.超标准列支费用、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55.违规计提应付利息5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57.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58.未按规定披露金融债券信息第二章固定交道投资审计表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审计表审计局财政违纪违法审计定性标准及行政责任处理处罚标准工作手册第一篇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标准第一章预算收入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章预算支出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三章其他预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四章预算外资金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五章金库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六章税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七章预、决算编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八章预算执行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九章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章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一章金融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二章票据和发票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三章税费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五章其他行政事业财经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六章国资监管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篇机关及企业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形式第一章违反财政收入营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章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章企业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第三篇政府预算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公共财政第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概述第三章政府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第四章政府部门收入预算第五章政府部门支出预算第六章政府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第七章政府部门预算决策第∧章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第九章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第十章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第十一章政府部门预算平衡第十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第十三章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第十四章政府部门中长期预算编制第十五章政府部门预算监督检查第十六章财政预算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四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概论第二章税务登记菅理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发票管理第五章纳税申报第六章税款征收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五篇会计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预算收入的核算第二章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核算第三章预算资金调拨与预算周转金铁核算第四章基金预算收支与专用基金的核算第五章财政周转金铁核算第六章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第七章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第八章行政单位会计概述第九章经常性收支的核算第十章专项资金收支的核算第十一章其他收支及结合的核算第十二章会计管理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六篇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采购基本原理第二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第三章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采购当事人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六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第七章外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借鉴第八章政府采购管理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七篇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政府招标采购的目标与原则第二章招标采购方法的比较与适用第三章招标采购的组织与代理第四章招标采购公告与投标邀请第五章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第七章资格审查第八章投标法律制度第九章开标与评标法律制度第十章招标投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八篇财政违法刑事责任及行政复议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章财政违法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二章财政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九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手册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方针。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性之上。

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

一、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

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

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

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

二、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

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审计处罚依据原则上应适用规章以上层次的法规。

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4、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征收管理中,对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入国库,造成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次之间混淆和收入科目之间混淆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①中央预算收入混入地方。
序号
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审计定性法规依据及其内容
审计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法规依据及其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1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①税收征收机关为了达到调剂税款入库进度等目的,违反规定对已征收应缴入国库的税收款项不入库,而通过设置过渡帐户、其也存款帐户予以存放,超过国家规定入库期限不入库造成税款滞留。
②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按规定的期限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通过设置过渡帐户,其他存款帐户予以存放,超过国家规定入库期限不入库造成非税收入滞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75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13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聊城市审计局法制科2005.3目录一、综合部分1.偷逃税款2、漏交税款3.欠交税款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8.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9.私设小金库10.公款私存11.违规借贷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14.坐支现金15.白条顶库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经营者违规收费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20.私分国有资产21.挪用公款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二、财政审计部分(一)财政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27.未及时批复预算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32,虚列财政支出33.违规核销财政资金34.虚增预算收入(二)税务35.越权批准减免税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38.混淆入库级次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4l,改变税种入库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各续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三)国库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三、金融保险部分·(一)金融49.帐外经营50.高息揽储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53.商业银行迷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二)保险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三)证券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63。

当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运用及专项分类资金审计操作规范全书.1

当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运用及专项分类资金审计操作规范全书.1

当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运用及专项分类资金审计操作规范全书.作:编委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5月16开精装三册光盘:0定价:868元优惠:400元..详细:........................................... ..................................................... ............第一篇审计工作流程与实施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审计的概念第二节审计分类第三节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第四节审计规范体系第五节审计过程概述第二章审计目标与审计计划第一节审计目标第二节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第一节审计证琚第二节审计工作底稿第四章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第一节重要性第二节审计风险第五章内部控制及其评审第一节内部控制概述第二节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描述第三节控制测试与控制风险的评价第四节管理建议书第六章收入循环审计第一节收入循环审计概述第二节收入循环内都控制测试第三节收入循环账户审查第七章支出循环审计第一节支出循环概述第二节支出循环内部控制测试第三节支出循环账户审查第八章存货和固定资产循环审计第一节存货和固定资产循环概述第二节存货和固定资产循环内部控制测试第三节存货和固定资产循环账户审查第九章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第一节筹资与投资循环概述第二节筹资与投资循环内鄣控制测试第三节筹资与投资循环账户审杳第十章货币资金业务审计第一节货币资金业务审计概述第二节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测试第三节货币资金账户审查第十一章终结审计第一节期后事项审计第二节或有事项审计第三节关联方交易审计第四节持续经营假设的审计第五节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第十二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意义与种类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类型第二篇财政审计类第一章预算收入管理方面第二章预算支出管理方面第三章其他预算管理方面第四章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第五章金库管理方面第三篇税收审计类第四篇行政事业审计类第一章预、决算编制方面第二章预算执行方面第三章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方面第四章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基盒管理方面第五章金融管理方面第六章票据、发票管理方面第七章税费管理方面第八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第九章其他第五篇企业审计类第一章违反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第二章违反金融管理方面第三章违反国资监管方面第四章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第五章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第六章违反证券管理方面第六篇证券审计类第一章证券经纪业务方面第二章证券自营业务方面第三章证券承销业务方面第五章其他方面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入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第七篇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第一章岗业银衔方面第二章保险方面第三章信托方面第八篇国定资产投资审计类第一章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第二章招标投标方面第三章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第四章征地拆迁方面第五章建设资金来源及便用方面第六章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管理方面第九篇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审计类第一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二章社会福利基金第三章社会救济基金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第五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第六章土地管理与土地出让第七章排污费第八章水利建设基金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当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运用及专项分类资金审计操作规范全书第一篇审计工作流程与实施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审计的概念第二节审计分类第三节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第四节审计规范体系第五节审计过程概述第二章审计目标与审计计划第一节审计目标第二节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第一节审计证琚第二节审计工作底稿第四章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第一节重要性第二节审计风险第五章内部控制及其评审第一节内部控制概述第二节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描述第三节控制测试与控制风险的评价第四节管理建议书第六章收入循环审计第一节收入循环审计概述第二节收入循环内都控制测试第三节收入循环账户审查第七章支出循环审计第一节支出循环概述第二节支出循环内部控制测试第三节支出循环账户审查第八章存货和固定资产循环审计第一节存货和固定资产循环概述第二节存货和固定资产循环内部控制测试第三节存货和固定资产循环账户审查第九章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第一节筹资与投资循环概述第二节筹资与投资循环内鄣控制测试第三节筹资与投资循环账户审杳第十章货币资金业务审计第一节货币资金业务审计概述第二节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测试第三节货币资金账户审查第十一章终结审计第一节期后事项审计第二节或有事项审计第三节关联方交易审计第四节持续经营假设的审计第五节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第十二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意义与种类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类型第二篇财政审计类第一章预算收入管理方面第二章预算支出管理方面第三章其他预算管理方面第四章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第五章金库管理方面第三篇税收审计类第四篇行政事业审计类第一章预、决算编制方面第二章预算执行方面第三章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方面第四章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基盒管理方面第五章金融管理方面第六章票据、发票管理方面第七章税费管理方面第八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第九章其他第五篇企业审计类第一章违反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第二章违反金融管理方面第三章违反国资监管方面第四章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第五章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第六章违反证券管理方面第六篇证券审计类第一章证券经纪业务方面第二章证券自营业务方面第三章证券承销业务方面第五章其他方面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入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第七篇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第一章岗业银衔方面第二章保险方面第三章信托方面第八篇国定资产投资审计类第一章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第二章招标投标方面第三章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第四章征地拆迁方面第五章建设资金来源及便用方面第六章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管理方面第九篇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审计类第一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二章社会福利基金第三章社会救济基金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第五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第六章土地管理与土地出让第七章排污费第八章水利建设基金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编委会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年5月开本:16开精装册数:三册光盘数:0 定价:868元。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doc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doc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规范性浅论

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规范性浅论

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规范性浅论在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中,审计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可以发现企业或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有效的改进和发展策略。

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在审计发现问题后,需要进行定性、处理、处罚等规范性的工作。

首先,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定性。

定性是对存在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分析,以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对于一些影响较小的问题,可以通过内部管理机制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影响较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其次,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处理。

处理是指对存在问题进行解决和改进,以保障企业或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处理问题需要具体制定处理方案,确定处置措施和实施计划,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同时,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处理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最后,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处罚。

处罚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或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

对于某些行为严重的问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需要分析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责任主体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问题责任主体的再次教育和约束,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是审计过程中重要的规范性工作。

在进行这些工作时,需要采用科学、合理、公正的方法,保证处理结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为企业或组织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首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护企业或组织的机密信息,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企业或组织也应该充分理解和重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其次,在定性、处理和处罚过程中,需要注重问题的归责和责任的层级。

在确定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处置方案时,需要结合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影响等因素,逐级进行责任划分,确保责任主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性之上。

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

一、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

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

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

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

二、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

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审计处罚依据原则上应适用规章以上层次的法规。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和《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审计局:为解决审计工作中“定性难、处理处分宽严不一〞问题,促进审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省厅组织编写了财税方面和行政事业方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现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各地在应用本向导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一、要本着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加以应用。

本向导收集的定性和处理、处分依据可能存在不够完善和准确之处,使用中只能作为参考依据。

在审计实践中,各地还要根据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进行定性和处理、处分。

二、在适用定性和处理、处分依据时,应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

有新法取代旧法规定的,按新法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效力最高的其他标准性文件办理,且该标准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向导中只列出其他标准性文件名称和条款,未列出条款的具体内容的,审计实践中要慎用该标准性文件。

三、本向导处理、处分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广泛,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处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分意见。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向导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和修改建议,要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应。

本向导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附件:1.《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2.《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二ΟΟ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上篇财政局部一、预算执行与管理方面(一)预算收入执行方面1、应作未作一般预算收入(1)财政部门将有关单位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性收入未及时入库定性依据: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①未经批准,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
②擅自随意核销债权。
③违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第27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
序号
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审计定性法规依据及其内容
审计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规依据及其内容
六、
国家机关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8条:“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①对取得的国有资产不办理登记或不及时登记、擅自占有和使用。
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
③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损赠物资,擅自占有、使用。
④利用不实或虚假资料,虚减或虚增国有债产价值。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第10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序号
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审计定性法规依据及其内容
审计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规依据及其内容
1、
不如实办理产权登记,擅自占有使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取得的国有资产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擅自占有使用或者利用不实或虚假资料,虚减或虚增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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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38.违规同业拆借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42.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4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4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4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46.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比例47.违规投资自身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48.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49.账外经营50.违规计提呆账准备金51.违规核销呆账损失52.收入不实53.成本费用不实54.超标准列支费用、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55.违规计提应付利息5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57.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58.未按规定披露金融债券信息……第二章固定交道投资审计表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审计表审计局财政违纪违法审计定性标准及行政责任处理处罚标准工作手册第一篇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标准第一章预算收入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章预算支出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三章其他预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四章预算外资金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五章金库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六章税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七章预、决算编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八章预算执行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九章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章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一章金融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二章票据和发票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三章税费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五章其他行政事业财经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六章国资监管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篇机关及企业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形式第一章违反财政收入营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章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章企业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第三篇政府预算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公共财政第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概述第三章政府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第四章政府部门收入预算第五章政府部门支出预算第六章政府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第七章政府部门预算决策第∧章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第九章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第十章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第十一章政府部门预算平衡第十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第十三章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第十四章政府部门中长期预算编制第十五章政府部门预算监督检查第十六章财政预算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四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概论第二章税务登记菅理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发票管理第五章纳税申报第六章税款征收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五篇会计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预算收入的核算第二章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核算第三章预算资金调拨与预算周转金铁核算第四章基金预算收支与专用基金的核算第五章财政周转金铁核算第六章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第七章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第八章行政单位会计概述第九章经常性收支的核算第十章专项资金收支的核算第十一章其他收支及结合的核算第十二章会计管理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六篇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采购基本原理第二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第三章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采购当事人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六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第七章外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借鉴第八章政府采购管理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七篇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政府招标采购的目标与原则第二章招标采购方法的比较与适用第三章招标采购的组织与代理第四章招标采购公告与投标邀请第五章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第七章资格审查第八章投标法律制度第九章开标与评标法律制度第十章招标投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八篇财政违法刑事责任及行政复议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章财政违法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二章财政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九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手册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方针。

欣闻由湖南省审计机关二十多位长期从事审计法制和审计业务工作的同志历时三年多精心编写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手册》一书即将出版,我很高兴向广大读者推荐这本书,并很乐意为其作序。

这本书收集了现阶段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常见的财经违法行为,对每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对每一个问题都给出了审计定性的依据,并提供了现行有效的处理处罚法律法规依据,是一本容量大、针对性和专业性强、方便、适用的审计工具书,是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能力,依法审计,准确执法的好帮手。

综观全书,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对违规问题的收集全面、分类科学合理。

全书共收集被审计单位的财经违法行为418种,几乎涵盖了我国财政经济领域的上上下下、方方面面。

编者对收集的各种问题,按照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现行的内部管理体制和业务分工分成九大类,十分方便审计人员查找。

二是编者根据他们长期的审计工作实践,对各种财经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予以较准确的揭示,对审计一线人员的现场审计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是书中对每一个问题都列示了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一章综合类1.被审计单位拒不接受检查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2.拒不执行审计决定3.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4.做假账5.私设会计账簿6.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7.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8.擅自变更会计处理方法9.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10.私设“小金库”11.超范围支付现金12.大额支付现金13.白条抵库14.公款私存15.违规发行代币券16.库存现金超限额17.违规开户18.出租出借银行账户19.乱收费20.乱摊派21.乱集资22.擅自处置罚没财物或赃款赃物23.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二章财政类24.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缴入国库25.未将非税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26.公安税侦和税务机关未将涉税罚没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27.未将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缴人国库28.国有土地使用收入未按规定缴入国库29.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缴入国库30.擅自减免非税预算收入31.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将本年度收入转为下年度收入32.虚增财政收入33.违规退库34.占用、挪用预算收入或者将预算收入存人过渡性账户35.混淆级次,挤占截留预算资金36.编制预算时,隐瞒、少列预算收人37.超越权限调整预算38.未按规定比例设置预备费,或违规动用预备费39.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第三章税收类第四章金融类第五章社会保障类第六章行政事业第七章经贸类第八章农业与资源环保类第九章固定资产投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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