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路租赁规定合同-甲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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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XX公司

接入链路租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2012年月日

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签订地点:

xx公司

链路租用合同书

为了建成中国全球一体化网络服务平台,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为了实现快速、稳定、安全的链路服务,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本合同的提供方和服务方。

在本合同中,“甲方”是指签订本合同的司,“乙方”是指签订本合同的xx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一致,于2012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开户行:

帐号:

1.定义

1.1.链路:是指连接两端的电路及租用路由器的统称,如无租用路由器,则链

路仅指连接两端的电路。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

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运营商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

网络集成。

1.4.一次性费用:租用业务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调测费,

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或工程费。

1.5.月租费:按月收取的链路租用的费用。

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

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2.服务容

2.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的海外分支机构至其区域网络中心(具体见附

件1链路租用需求单)接入链路、相关网络集成以及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简称“链路租用”),本合同对链路租用的数量及起始日期不做限制,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需求单为准。

2.2.甲方有链路租用需求时,如:新开、升速、降速、退租,应向乙方提出。

以中标价格为基准,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链路租费和链路指标达成一致后,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链路租用需求单(本合同附件一),并将一次性费用和链路租费信息更新到附件二。

3.包装和标记

3.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采用满足中国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的保护措

施对应交付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记。

3.2.包装均应附随一份装箱单,详细、清晰地列出该包装箱的有关设备相关单

据(或文件)的名称、数量等。

4.交付

4.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本合同项下附件一中描述的链路交付

给甲方。

4.2.租用链路开通是指链路两端路由器局域网接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

晚一端开通为准。

4.3.租用链路端到端开通后,乙方与甲方共同签署租用链路验收单(见附件三)。

租用链路确已根据甲方租用要求和国家相关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链路实际开通日以乙方与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附件三中日期为准。乙方自租用链路的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年租费。

4.4.乙方应在交货日期前5日,将链路在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注意事项、具体的到货日期以及甲方需提供的具体协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5.质量保证

5.1.乙方就链路租用服务做出如下保证:

5.1.1.租用链路符合中国及甲方所在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

5.1.2.xx公司至区域网络中心接入链路满足承诺的指标。

6.费用及付款

6.1.本合同费用包括链路租赁费及一次性建设费用xx。链路租赁费为年付费,

每年xx元人民币。

6.2.价格依据:附件二所列价格为甲方向乙方付费的价格依据。

6.3.移机费用:使用过程中境外端如需要移机,移机费用需根据实际发生数收

取,可能涉及的费用包括移机一次性费用。

6.4.上述费用为含税价格,即包含付款所产生的关税、税费、手续费等其他费

用。

6.5.付款单位:

6.6.付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租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支付链路租费,汇

到乙方指定的账号上。

6.6.1.缴纳周期: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年租费收费通知单核实后向乙方缴

纳链路年租费,并汇到乙方指定的账号上。

6.6.2.链路开通后,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租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一次性缴

纳链路年租费。

6.7.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并附正式商业发票。甲方在收到付款

通知后,如无异议,应在符合付款条件后20日支付费用;如有异议,应在5日向乙方提出。异议解决后,乙方应重新向甲方出具付款通知和票据,甲方收到后依上述程序支付费用。

6.8.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

起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

7.初验、实施及正式验收

7.1.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及下述要求,共同对租用的链路进行初验。

7.1.1.初验工作必须在节点联调前完成。

7.1.2.初验完毕后,双方应共同签署“租用链路验收单(见本合同附件三)”。

“验收单”所载容是双方对产品在初步验收过程中所出现问题以及对产

品的表面状况或服务进行记载的初步证据。

7.1.3.双方如在初验过程中未发现产品或服务与本合同相关规定不符,未发现

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应视作初验合格。7.1.4.自租用链路实施完毕后,如租用链路通过正式验收,双方应共同在租用

链路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合格”。

8.退租

8.1.甲方退租时,应支付已使用链路的相应的租金。

9.服务条款

9.1.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

权益。

9.2.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

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9.3.乙方提供最及时的故障响应,一点故障申告受理服务,在接到甲方客户申

告后,立即进行回复。享受乙方为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9.4.对于链路传输设备的维护管理将由乙方负责。对于为甲方所提供的各类通

信设施,乙方须制定相应的维护作业计划,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甲方不为链路使用设备承担任何更换及维护义务。

9.5.因乙方进行链路施工、割接等工作影响甲方链路正常使用时,乙方应提前

72小时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9.6.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链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9.7.链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大客户故障受理中心记录确

认的时间为准,链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9.8.由于甲方业务具有国家安全性质,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前来函的要求在特殊

时期对指定链路提供重点通信安全保障,保障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9.9.链路建设完成后,乙方除承担质量保证期的相关责任外,还应就租用链路

的使用、运行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应该的运行维护服务。

10.技术人员

10.1.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就租用链路的

交付、安装、调试、验收以及维修(护)服务为甲方提供数量充足、技术合格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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