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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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2)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2)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1、定义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1.0.1 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13
第一章 总 则
1.0.2 适用范围
工业建筑 厂房(甲、乙、丙、丁、戊) 仓库(甲、乙、丙、丁、戊) 仓房、库房 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住宅、宿舍) 公共建筑(办公、旅馆、商店、展览…)
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 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28
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分隔要求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 隔墙 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王宗存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1988;产品质量法-2000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2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 全国统一执行的法律法规 消防法 (全国人大批准) 消防部门规章 (公安部批准) 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部批准) 消防产品制造及检测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17
第一章 总 则
公寓
当同一建筑内存在公寓与其他功能场所时,公 寓部分是否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场所完全分隔, 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公寓建筑应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标准版)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标准版)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一、营业厅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当室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到37.5米。

(2)高层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二、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当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局方式时,商铺营业厅中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断应砌筑到楼板底。

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商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2米。

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层商业建筑,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0米。

注:1、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里,当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商铺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为45米。

2、二层商铺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商铺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非封闭楼期间距离为35米。

当商铺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非封闭楼梯间距离为20米。

三、商业建筑多层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米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的营业厅及首层其余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与楼梯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与楼梯设计

商业建筑疏散与楼梯设计【摘要】:文章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实例,通过对几种规范的比较和分析,探讨性提出该类建筑的疏散设计要点。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设计要点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广场(或叫购物中心),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

也有些住宅下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集购物、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

此类商业服务网点面积不大、规模不大、人员有多样性,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

而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此类商业网的专门规范,疏散设计除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14建规》)(即将替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外,还要遵循相关功能涉及的众多规范。

因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有些地方又出台了地方性的设计标准作为补充,如上海市《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以下简称《上海规》)、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 (以下简称《江苏规》)等以及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以下简称《密管》),而各规范对类似措施的做法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设计,需要满足疏散距离、服务网点面积、疏散宽度、楼梯式样、出口数量等多个维度。

二、术语和标准2.0.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防火疏散问题的解答

建筑防火疏散问题的解答

防火与疏散1、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众多几十至几百平方米的小型联营店铺组合而成非大型商场,疏散模式为经过外廊或者内廊公共楼梯疏散,是目前较多的一种商业综合体模式.这种小型商业用房的安全出口数量房门、店铺内部疏散楼梯宽度、踏步尺寸以及疏散距离的控制,在现行高规、商场依据不明确.答:会议对此讨论热烈,认为按江苏省的规定不妥,建议按以下规定执行:1、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业并联店的建筑面积按300㎡执行,其他防火分隔、出入口等按商业网点的要求;2、室内一点至室外的距离,当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防火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距离要求;当设自动喷水灭火时,不宜大于30m;3、当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要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房间内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要求,且首层楼梯间至外门的距离不应超过15m.4楼梯形式不限,梯段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楼梯踏步最小宽度260mm,楼梯踏步最大高度170mm.答: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住宅户门一般应外开.开向走道的住宅户门方向不限,一般也是外开.答:目前有三本规范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统一.1、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2、住宅建筑规范第9.5.1条: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O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3 条: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合并后的建规第条: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综上所述,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对于19层以上每个单元一个安全出口设连廊的情况,由当地消防部门认可.4、塔式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其中一部楼梯经过户门外公共区域进入,另外一部楼梯分别从不同的户内进入,无法在公共区域寻找第二安全出口.---这种情况不符合疏散原理,但是地方消防局一直是同意的.期望达成行业共识.答:此问题常见于竖向设置的剪刀楼梯,通过阳台、凹廊兼做防烟前室,连通住户的门需做乙级防火门,且疏散过程中无任何一层可通过公共部位通到另一个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曾开过会议不予认可.如地方消防部门同意,尊重其意见.5、别墅等叠层住宅户内最远点的疏散距离的设计依据不明确.期望达成行业共识.答:户内任一点至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倍计算.如上述距离还是不满足,户内的楼梯应做成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户内任一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6、一幢高层综合建筑,1 ~2功能:商业;3 ~4功能:办公;5 ~24功能:住宅;5 ~24住宅部分是否可以按:1居住建筑的合用前室面积6㎡,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21~4层不设消防电梯可以吗.2、1~4层部分如与主楼为一个防火分区则需设置消防电梯,如防火分区与主楼完全分开,则不需要设置.7、高层住宅的两个楼梯通过室外连廊连接,连廊与附近的住宅门窗间距要按多少执行开向外廊的门的面积是否可以计为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窗的开启面积设备专业有的人认为不能计为开启面积答:1、高层住宅的两个楼梯通过室外连廊连接,连廊与附近的住宅门窗间距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应认为室外连廊应是疏散通道等同于室外楼梯,为保证其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其周围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部分户型执行很有难度,建议不做要求.2、开向外廊的门的面积是否可以计为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窗的开启面积问题,高规第条的条文解释中明确,“考虑到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因此开窗面积按本条只计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按这一精神,火灾发生时,打开外门排烟是可行的 ,8、住宅部分用户疏散通过一个前室到达公共走道,再到另一前室,此种做法是否可以.答:基本可行,建议改为做三合一前室.9、商业服务网点当疏散距离超过规范要求时要设封闭楼梯间,此楼梯一般在中部没有采光通风可行否,面积不大采用防烟楼梯过于浪费.答:封闭楼梯间尽量设置在靠外墙处,设于中部的敞开楼梯间满足疏散要求也是可以的.10、高层建筑的底部为商业建筑高度小于24m,高层主楼的交通核与商场独立,此部分商业的疏散宽度计算是否可以按建规表执行;答:可以11、剪刀梯安全出口算至前室还是楼梯间5m距离如何控制答:剪刀梯的前室分设时,按前室门控制;合用前室时按两个楼梯间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控制.12、地下车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用房,平时人员很少,且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车库分开,是否有必要单独设置防火分区面积超过多少要单独设置防火分区目前按300㎡控制可行否.因此,对于地下车库中的变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用房,如果单一面积不超过200㎡,可以认为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小的防火分区,有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即可,而不需要设置疏散楼梯.但是,上述用房单一面积超过200㎡有自动灭火系统可为4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且需要设置疏散楼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用房宜集中布置,最好单独设立防火分区.13、高层核心筒结构,共用楼梯间在首层地上地下很难分开并直通室外,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答:楼梯间在首层将地上与地下部分进行分隔容易实现,关键是如何认定直通室外,以及分隔处的门的开启位置及方向,如果是防烟楼梯间还有设置前室的问题等.如彻底分开,设计上会很有难度,建议有一定的灵活性.14、多层和高层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楼梯设计基本达成一致.但疏散距离要求还是不统一.答:按问题1执行.15、汽车4s店汽车维修车间、展厅按什么设计维修车间与展厅、办公间应做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设计考虑为汽车维修车间、但其防火类别是什么无依据.考虑维修与办公部分由联系、平时开甲级防火门是否可行答:维修车间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划分防火分区,与办公部分可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汽车站4s展厅按展览馆设计.答:按问题1执行.17、住宅属于不同防火分区的单元之间凹口内相对的窗户需要4m防火分隔距离的问题.会议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单元之间凹口内相对的窗户按4m考虑.如还不满足应采取设防火墙或防火窗的办法解决.18、住宅地下储藏间火灾危险性的确定.答:按存放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物品考虑,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9、高层住宅的前室可否互相穿套如图1:图1答:此类型为前室套前室,一般不可以.有的地方的消防部门认可,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20、对于高规第条超过十八层,每单元设一部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所设置的连廊能否通过楼梯间到达.答:可以.21、每个单元有两个安全出口剪刀梯的多单元式住宅窗槛墙高度如何确定.有两个安全出口剪刀梯的单元之间窗洞口的距离需要按考虑吗答:1、高层住宅窗槛墙均应满足1200的要求不再分单元住宅和塔式住宅.答:1、高层住宅的两个单元如果层数相同或仅差一层或二层且屋顶有连通条件的,一律按单元住宅执行.2、两个单元层数不同且不具备屋顶连通条件的如一个11层、另一个15层,则可按塔式住宅设计.答:1首层也要两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采取连廊形式,在楼梯平台或半层处连通可以.24、高层底部公建独立商铺为两层,面积小于300㎡时,每户是否可设计一部疏散楼梯.答:可按问题1执行,但须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可.25、网点:大部分面积约300㎡均设在二层,一个楼梯是否可行答:可以,满足二层最远点至本层或一层疏散距离要求即可.可按问题1执行.答:电影院至少有一部独立的竖向交通电梯及楼梯间,楼梯宽度不计入商业.其余疏散宽度可借用商业楼梯.电影院应为独立防火分区.按理说,下沉式广场中的自动扶梯设置于室外,应该认为是安全的,可以计入疏散宽度.此问题可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28、高度不大于24m的商业建筑、高层建筑中商业部分的疏散楼梯可否经营业厅疏散至室外答:商业部分的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在首层不能直接对外时,可按扩大的封闭楼梯间设计,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其他空间进行分隔,保证此区域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条的条文解释: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可按此执行.301 为地下车库服务的附属用房及设备机房可划入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与车库无关的设备及管理用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2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安全疏散口的问题,能否按照一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利用相邻防火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 自行车、摩托车库按照哪类储藏室设计防火分区的划分及疏散距离如何掌握3、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是丁类,按地下储藏室的规定执行.31、高层>12层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地下仅一层且为储藏室时,楼梯间为何种形式更妥当可否借用竖向爬梯作为第二出口答:1、高层住宅仅有一层地下室时,可设封闭楼梯间.2、参考合并后的建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据此,建议地下室设计的储藏室不应超过30间,采用金属竖向梯可行.一般此情况只适用于塔式住宅的地下室.32、高层住宅设计中,经常存在防火墙两侧或上下相邻户间窗槛墙尺寸不足时,一般采用固定防火窗解决防火距离不足的问题,此法是否妥当有无解决这类由于方案需要与防火安全要求产生矛盾的更好方案答:高层住宅防火墙两侧或上下相邻住户窗槛墙、窗间墙尺寸不足时,可采用独立的固定乙级防火窗或出挑墙、板的形式解决;也可在窗内侧加衬实体墙板.33、建规第条,大空间餐厅、阅览室、多功能厅等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30m,有喷淋时为,位于高层建筑底部高度不大于24m的大空间是否亦可按此执行.据此,高层建筑内的大空间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34、一个单元为17层住宅,另一个单元为11层住宅,若按两个塔式住宅设计时,是否必须要求两单元设变形缝断开答:防火可各自按塔式住宅设计,是否设变形缝由结构定.35、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地下一层、二层有外窗可以自然通风采光,但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2㎡要求,是否可以按照层数进行折算答:高规第条: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因此,外窗面积没有必要按层数进行折算.需要强调的是,在地下室部分的封闭楼梯间如果通过采光井或其他方式采光通风一般予以认可,不具体强调开窗面积.36、多层或者高层建筑一层直接对外的房间多大面积以上要设两个门,多层是否可按120㎡,高层是否可按75㎡.答:合并后的建规第条: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60㎡,其他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当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37、如右图建筑高度如何计算,按18层还是19层计算答:一看消防车是否可到达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二看建筑入口在哪一侧.按图,如建筑入口层在右侧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应按19层设计.如建筑入口层在左侧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右侧消防车也可到达,储藏室部分的楼梯和上部已按地上和地下分开,可按18层设计.答:幼儿园的幼儿用房、老年人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附属房间可以. 39、如图所示,房间A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a按袋形走道的最大距离是否可行2a+b≤尽端房间疏散距离:还是a+b≤尽端房间疏散距离答: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112页,2a+b或2a+c中的最小者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40、室外楼梯作为疏散楼梯倾角≯45°即可,如果建筑内仅设一部楼梯,室外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踏步宽、高是否必须满足通则条答: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室外疏散楼梯的踏步尺寸需要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条对各种建筑类型疏散楼梯的规定,不能按专用疏散楼梯设计.41、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包括楼梯宽度、前室面积及加压送风等按公建考虑还是按住宅考虑答:合并后的建规没有商住楼的概念了.上部住宅部分可按防火规范对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42、住宅建筑如何用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面积是否≥㎡答:高层住宅的阳台或凹廊做前室或合用前室时,起的作用是和前室一样的,因此,其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对前室的面积要求.高层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不得小于㎡,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得小于㎡.43、病房楼标准层两个护理单元:设两个防火分区时,中间可否共用一个疏散楼梯答:合并后的建规已将高层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扩大为1500㎡,基本可满足两个护理单元的使用.但现行防火规范就必须要设计成两个防火分区,考虑到合并后的情况,建议予以认可.答: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是没有此规定,对医院应从严,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答: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门厅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本条是制定错了,实际上是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的不燃烧体.2门厅处的电梯门无具体要求.答:仓库有单层、多层、高层仓库.仓库根据储存物品的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等划分每座仓库的最大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仓库的安全出口应直接对外,多层及高层的仓库,其安全出口通过走道、楼梯间疏散.。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是住宅建筑内的一个特殊的建筑形式,规范对其的技术条文并不多。

笔者长期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消防验收,在长期工作中发现有些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争议地方,在此提出,作为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商业服务网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建规》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条文并不多,只有4条,所以存在比较多的有争议点二、规范未明确及有争议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条件虽然《建规》第2.1.4条明确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但有些设计师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是一种防火设计单元形式,也可以套用到其他建筑内,比如公寓、集租房、soho等,甚至办公楼,他们认为只要商业服务网点按照《建规》防火要求设计,只要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300㎡,发生火灾不会造成蔓延,应当被允许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属于住宅居民的便民设施,为了方便群众而设置的特殊建筑形式。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经常无法做到有效监管,比如虽然规范规定面积必须小于300㎡,但经常打通相邻单元或增加夹层,造成面积远大于300㎡的情况。

另外规范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要求较低,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是按住宅建筑定性,网点内通常不会配置火灾报警和自动喷水双自动系统。

所以商业服务网点概念不能推广,只能适用于住宅建筑内。

另外,还有一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只有2层,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笔者认为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一定高于上面有住宅建筑时的情况,但其经营范围不好管控,无法做到有效监管,而且普遍会存在将相邻店铺打通等情况。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谈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审核要点

谈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审核要点
发现还有许 多未明确 的问题 。 1 有关商业服务 网点土建方面的问题 1 . 1 商业 服务 网点 的定性 “ 住宅底 部 ” 是 指 主体 下还包 括裙 房。现有 工程
务室 、 社 区卫生 站 、 社 区 图 书馆、 公厕、 垃圾 转 运 问等
公益性服务设施 , 这些设施若 都满 足商业 服务 网点定
住 宅楼 进行定 性 , 虽 然可 以视认 为商 业 服务 网点 , 但 从 消防设施上应从严要 求 。还有 的是 地下 一层 、 一 层
实际 中住 宅 楼 的 一 、 二层 大 多设 计 成一 侧 突 出的裙 房, 有 的裙 房设 有 较宽 大 的突 出平 台, 三层 以上 的住
宅楼梯 问通 至二层 屋面平 台上 , 再通 过室外 楼梯疏散 至地面 。有 的二栋 、 三栋甚 至多栋住 宅楼通 过底部 的
[ 3 ] 邓聚龙 . 灰色系统理论教程[ M ] . 第 一版 . 武汉 : 华 中理工大
学出版社 , 1 9 9 0 .
( 2 ) 从 灰关 联计算 中看 出孔 径在 1 0~ 5 0 i r m范 围对混凝 土的强度 和抗冻 性影 响最 大 , 在此 范 围内的
孔径越多 , 其强度和抗冻性越好 。孔径在 1 0 0~ 2 0 0 n m 范 围对混凝土 的渗透 性影 响最 大 , 在 此范 围内 的孔径 越少 , 其抗渗性越好 。
却少 之又少 , 具 体在 消防设计 审核 中对 其具 体形式 、 安全 疏散 、 消防设施 等方 面的要求 往往 是见 仁见智 , 各不 相
同。本文拟对商业服务 网点从 土建 、 水、 电、 烟等专业 进行具体分析 , 为消防设计 审核提供一个思路 。 【 关键 词】 商业服务 网点 ; 消防设计审核 ; 要点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点分享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点分享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点1.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设计要点:“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定:2.1、设置位置:住宅底层或底部两层;2.2、允许面积:每个网点的面积不超过300m2;2.3、建筑功能:仅限于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4、防火要求:楼梯净宽不小于1.1m, 疏散距离22m(27.5m设置喷淋自动灭火系统)2.5、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2.6、防排烟窗设置要求:1)底商建筑面积S≥100㎡需高位设置不小于2%的开窗面积,若无条件则需设机械排烟措施;2)底商建筑面积50㎡≤S<100㎡设置可开启窗即可,开窗面积不做要求。

3)底商建筑面积S<50㎡可不设排烟窗规范要求: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3、其他相关概念及要求:3.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商住楼不同。

前者属于住宅范畴,建筑可按“纯住宅”设计,后者属于公建范畴,应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3.2“商业服务网点”只能设置在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不能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其它楼层。

若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如办公楼、旅馆)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即使这些商铺满足上述第2至第5的条件,也不能称其为“商业服务网点”,整栋建筑应以公共建筑定位。

独立的一、二层小型商店,即使面积不超过300 m2,也应以公共建筑对待。

3.3“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楼梯可以不封闭。

二层亦为“商业网点”的,其楼梯可按住宅楼梯设计,二层若为仓库、附房,其楼梯可以按户内楼梯设计,3.4“商业服务网点”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上不准开设门、窗洞,对各个“服务网点”的外门之间的距离未作具体的规定(若能保证有一定的距离则更好)。

商业网点设计技术要求

商业网点设计技术要求

摘自上海市消防局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小型商业用房
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目前已改为300㎡)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咨询警官建议设一个出口,同时加大开门宽度和数量,面积小于300㎡)。

3.2.3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目前已不允许二层以上):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
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
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可设一个出口,同时加大一层开门宽度和数量,面积应小于300㎡)。

3.3.3 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注:(括号内为加注)。

商业与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与商业服务网点

一、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规称居住建筑)底部(地上),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1)楼梯间形式: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米,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2)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米,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3)消防设施:多层住宅隔间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二、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以外的商业形式)1、多层商业1).楼梯间形式:超过2层的商业用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数量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中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层数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控制;2).疏散距离: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按房间考虑,疏散距离按房间内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22米控制;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营业厅考虑,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25%)3).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4).疏散宽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7-1和表5.3.17-2执行,面积按50%-70%折算,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2、高层商业(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底部(包括商住楼)):1).楼梯间形式: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且任何部位应保证有2个及以上的安全出口;2).疏散距离: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按房间考虑,疏散距离按房间内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15米控制;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营业厅考虑,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3).自动消防设施:应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一般情况下均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4).疏散宽度按百人一米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7-2执行,面积按50%-70%折算,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3、地下商业1)楼梯间形式:应为封闭楼梯间,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米时应为防烟楼梯间;2)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1)疏散宽度:地下商业的疏散宽度按百人一米计算,面积折算按70%,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2)自动消防设施: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

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

2005年版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术语”章节首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进行了阐述。

2006年出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说明。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位置:住宅底层或底部两层;2、允许面积:每个网点的面积不超过300m2;3、建筑功能:仅限于百货、副食、粮店、邮政等商业服务用房;4、防火要求: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且不开门窗洞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5、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商住楼不同。

前者属于住宅范畴,建筑可按“纯住宅”设计,后者属于公建范畴,应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只能设置在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不能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其它楼层。

若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如办公楼、旅馆)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即使这些商铺满足上述第2至第5的条件,也不能称其为“商业服务网点”,整栋建筑应以公共建筑定位。

独立的一、二层小型商店,即使面积不超过300m2,也应以公共建筑对待。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楼梯可以不封闭。

二层亦为“商业网点”的,其楼梯可按住宅楼梯设计,二层若为仓库、附房,其楼梯可以按户内楼梯设计,疏散距离可分别按GB50016-2006第5.3.13条“注1”和“注4”的规定进行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上不准开设门、窗洞,对各个“服务网点”的外门之间的距离未作具体的规定(若能保证有一定的距离则更好)。

“商业服务网点”总的防火分区面积仍按GB50016-2006第5.1.7条规定的2500m2进行控制,除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外,商业服务网点内可以不设置喷淋装置。

也应该注意到“商业服务网点”不等同“户内用房”,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后者强调的是居住功能,两者不能混淆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

安全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距离
名称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1.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2.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老幼儿歌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高层
医疗+病房
24


12


医疗其他部分
教学、旅馆、展览
30


15


单、多层
教学建筑
35
30
25
22
20
10
医疗建筑
35
30
25
20
15
10
其他建筑
住宅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20


距离类型
调整适用条件
调整值
室内到安全出口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
疏散门到安全出口
房间疏散门开向敞开式外廊
+5m
建筑为敞开楼梯间
30+10
自喷+25%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²,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 22m。当商业服务网点为 2 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2015-06-25 17:23阅读:17,813一,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1,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考虑。

-倪照鹏2,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可以比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倪照鹏3,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因符合本规范第5、5、18条的规定。

--倪照鹏4,独立建造的小型商店或设置在其她建筑下部的小型商店,无论其建筑面积大小,其防火设计的要求均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倪照鹏(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与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与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二:GB50016-2014 2.1.4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1,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就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与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与。

2,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按《公共建筑设计标准》设计。

)4,经营、存放与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与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办公楼的下部等。

5,单独设置的商铺或设置在办公建筑等其她非住宅建筑下的商铺,不就是网点,应按商店营业厅考虑。

2019建筑防火疏散问题的解答

2019建筑防火疏散问题的解答

防火与疏散1、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众多几十至几百平方米的小型联营店铺组合而成(非大型商场),疏散模式为经过外廊或者内廊公共楼梯疏散,是目前较多的一种商业综合体模式。

这种小型商业用房的安全出口数量(房门)、店铺内部疏散楼梯宽度、踏步尺寸以及疏散距离的控制,在现行《高规》、《商场》依据不明确。

答:会议对此讨论热烈,认为按江苏省的规定不妥,建议按以下规定执行:1)、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业并联店的建筑面积按300㎡执行,其他防火分隔、出入口等按商业网点的要求;2)、室内一点至室外的距离,当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防火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距离要求;当设自动喷水灭火时,不宜大于30m;3)、当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要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房间内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要求,且首层楼梯间至外门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4)楼梯形式不限,梯段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260mm,楼梯踏步最大高度170mm。

2、住宅走廊上的前室门的开启方向问题。

---因为住宅人员少,为减小公摊面积,常见住宅走廊的一部分作为前室使用,因此走廊上的前室门只能单向开启,之前审图与消防都认可。

目前,《住宅设计规范》第6.2.5条,要求“前室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作为强条出现。

如何掌握?答: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住宅户门一般应外开。

开向走道的住宅户门方向不限,一般也是外开。

3、关于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安全出口数量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第6.2.3条要求:“十九层及以上住宅每层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本条作为强条出现。

而《高规》第条关于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十八层以下部分在采取了特别的防护措施后,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目前本单位审查工作中是按照《高规》执行的。

期望达成行业共识。

答:目前有三本规范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统一。

(1)、《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 条: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商业服务网点楼梯计算和选用

商业服务网点楼梯计算和选用

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计算和选用
(住宅(建规称居住建筑)底部(地上),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楼梯间形式: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米,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米,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3)消防设施:多层住宅隔间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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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
提问: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
回答: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规范第5.3.13条表5.3.13中“其他民用建筑”有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规定执行。

2。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 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 商业服务网点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为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设一部楼梯间。

3.3.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室内从最远点算起(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了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3 当疏散距离超过上条规定时,楼梯应设置成封闭楼梯间或设置房间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3.4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楼梯间在底层距离直接对外出口不应超过15m。

3。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3.2 设置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建筑面积≤200M2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当建筑面积>200M2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8.3.3 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
2.0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0m。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敞开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敞开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
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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